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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忻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13:02  浏览:87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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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忻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忻政办发[2006]115号


关于印发《忻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一日

忻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我市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各级政府对持有辖区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低标准起步、全员覆盖、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县(市、 区)政府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筹集资金,组织工作力量,确保本辖区内低保的落实;乡(镇)政府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调查核实、张榜公布、 日常管理服务等基础性工作。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及村委会在市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审批、服务工作。统计、审计、工商、教育、税务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应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依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范围

第六条 凡持有我市农业户口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七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包括下列人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与父母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 (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民政部门根据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由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人员组成的混合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只保障农业户口成员。

第九条 凡享受低保家庭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按全额享受: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和18周岁以下的孤儿;

(二)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残疾人;

(三)考入高中(含高中)以上学校的在校学生;

(四)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取消低保待遇:
(一)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因违法乱纪受到司法部门处罚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3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新建住房的(因拆迁安置除外);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四)家中有机动车辆的;有高价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到高价收费学校就读。
(五)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违法结婚、违法收养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六)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不配合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家庭收入状况明显好转而不主动向村委会或管理机关报告的;
(七)户口在本市实际在外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
(八)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九)经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三章 保障标准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取暖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所需费用确定,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农村低保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指数的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四章 家庭收入计算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年收入,以家庭成员的各项收入扣除生产过程中开支部分的总和除以家庭人口计算。

第十三条 下列收入计入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
1、家庭成员的各种劳动收入(种植收入、养殖收入、加工收入、劳务收入等);
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接受的赡养费、抚养费、继承或赠予所得财产;
3、出租房屋、机械设备等收取的租金;储蓄存款、有价证
券及利息;知识产权收益;
4、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5、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其年收入至少按所在乡(镇)的人均收入计算。

第十四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和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以及临时性社会救助金等。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它特殊收入。

第五章 申请、审批、复核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居民,应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同时,还应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申请人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出具收入等情况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应如实提供。

第十六条 村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召开由村民代表、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民代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的村民代表会议,对新申请的低保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村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起报乡(镇、街办)人民政府审核。对于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 乡(镇、街办)对村委会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由审核小组集体讨论后,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第十八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上报的审核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由审批小组集体讨论后,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乡(镇、街办)和村委会对县(市、区)民政部门的批准结果再次公示,无异议的,发放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保障金领取证》;有异议的,由管理审批机关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全额享受对象一年复核一次,差额享受对象每半年复核一次。
保障对象享受保障待遇期满前半个月内,户主应主动向所在村委会提出复核申请,填写《农村低保待遇复核表》,由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复审。对无故未提出复核申请的,按自动放弃保障资格对待。

第六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三级按4:4:2的比例负担。

第二十一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每年年初由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人数、人均年补差等情况编制预算,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纳入“社保”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两级拨付的保障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保障对象“花名册”及补差标准将保障金拨付到民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代办点,由金融机构实行按季社会化发放。保障对象凭金融机构发放的证(卡),在每季首月,到民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代办点领取上一季度的保障金。

第二十三条 财政、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保障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擅自改变农村低保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2.贪污、挪用、扣押、拖欠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3.玩忽职守,影响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五条 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警告,直至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2.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二十六条 农村居民对县(市、区)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减发、停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配套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减轻保障对象负担。农业、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文化、税务、建设、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农村低保对象在就业、就学、就医、住房、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要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政策扶持。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依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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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倾销案件背后的贸易保护主义幽灵????关于美国对来自中国及马来西亚的部分进口彩电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案例研究

李少军


  (一)前言
  
  为降低国际贸易中的关税壁垒以及消除国际贸易中的差别待遇,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国正致力于建立一个统一、稳定、持久的多边互利的国际贸易体系。 受惠于当前的多边国际贸易体系,中美双边贸易实现了持续稳步的增长。但是,在中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同时,发生在中美双边贸易中的反倾销案件也给中美贸易关系的发展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本文试图通过对美国提起的针对来自中国和马来西亚的部分进口彩电的反倾销案件的案例研究,来分析美国反倾销案件的特点并建言中美贸易关系的发展前景。

  众所周知,国际贸易历史悠久。实际上,新大陆的发现和开垦就是源于寻找新的国际贸易机会。这种对新的国际贸易机会的渴望,早在十五、十六世纪时,从非尼克斯人到马可波罗一直到葡萄牙、西班牙的探险者,就一直在孜孜以求。这些为追寻潜在的国际贸易利益而进行的探险行为,是伟大的并且是富有意义的。

  在国际贸易发展史上,贸易各国逐渐就遵循国际贸易准则达成共识,这种国际贸易准则被各国认为是有效的并被普遍接受。为实施这些国际贸易准则,各国也努力调整各国的国内法以期使之与国际准则相适应。国际贸易准则的建立,其本意就是要维护各国的贸易利益并以此来规范各国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实施国际贸易准则的最大好处在于,贸易各国得以在国际贸易竞争中互相实现机会均等与互利共赢。

  在遵循共同的国际贸易准则的同时,各国也认为,各国有权在多边国际贸易准则框架下针对双边贸易关系中的不公平贸易行为采取相应措施。

  有鉴于此,为了消除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贸易行为或者应对外国政府采取的损害国际贸易市场秩序的政府措施,各国在国内法中相应制定了反倾销法律规范,与此同时,反倾销协定也被纳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中。

  虽然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中的反倾销协定以及国内法中的反倾销法律规范的立法初衷是针对国际贸易双边关系中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但是,源于人类在创制非关税壁垒方面的天才, 国际法和国内法中的反倾销规范实际上演化成了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被讥讽为披着合法外衣的非关税壁垒。这些原本针对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反倾销规范被具有贸易保护主义色彩的各种利益团体所人为操控。

  相应的,反倾销税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是作为双边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来实施的。这些反倾销税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超出了对国内厂家利益的合理维护,尽管这些国内厂家往往打着因为进口产品在国内低价倾销而蒙受损失的旗号。在当今国际贸易中,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质疑。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常常成为了国际贸易整体利益增长的负担,虽然有时候对少数国内厂家而言确实能够从中获益,因为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有效打击了他们的国外竞争对手。

  面对在反倾销案件方面存在的问题,中美双方在中美双边贸易中如何减少分歧、求同存异从而在一个高度互相依存的国际经济一体化中实现互利共赢?

  就本文案例而言,美国的国内彩电厂家声称来自中国和马来西亚的部分彩电在美国国内市场的低价倾销导致了美国国内彩电厂家的经营困境;美国相关反倾销案件受理部门经调查和审理后裁定对来自中国的部分彩电采取了反倾销措施。然而,在美国反倾销措施的大力保护下,本案中的美国国内彩电厂家有没有走出经营困境呢?在美国采取本案中的反倾销措施后,美国国内彩电产品的消费者和中国彩电出口厂家是不是双双成了美国贸易保护主义行为的受害者呢?

  下文将对此结合案例予以分析。

  (二)涉及国际贸易以及中美1995年以来双边贸易中的反倾销案件的概况

  在美国提起的反倾销案件,是根据美国国内法采取的法律程序,包括行政调查程序、行政裁决程序以及司法审查程序,其目的是为查清在美国(进口国)市场上销售的外国产品是否构成低于正常价值销售即是否构成倾销。裁定进口产品是否在美国国内构成倾销,不仅仅要通过调查查清进口产品是否在美国国内低于正常价值销售,还要核实:进口产品是否对美国涉及相同产品 的国内产业 产生了实质性损害或有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者,进口产品是否对美国相同行业的建立产生了实质性阻碍。如果反倾销案件的行政裁定最终确认倾销以及损害的事实成立,那么美国将对案件涉及的进口产品在征收正常进口关税的基础上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征收数额相当于涉案的进口产品在美国国内市场的倾销幅度。

  各国在根据国内法实施反倾销法律规范时,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每一个成员国,采取必要步骤以使各国国内法及国内行政程序与《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的协定》保持一致。 关贸总协定GATT1994的第6条以及《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的协定》都明确规定,各国根据国内法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必须符合上述国际协定规定的条件。

  美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美国涉及反倾销案件的国内法也应当与相关国际协定保持一致。事实上,美国是制定国际法律秩序的主导国,与其说美国应当采取必要步骤使其涉及反倾销的国内法与相关国际协定保持一致,还不如说涉及反倾销的国际协定本身就是以美国国内法中有关反倾销的法律为蓝本来制定的。

  自1995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有42个成员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总共报告了3097件反倾销案件的调查立项。其中,印度提起了474件反倾销案件的调查立项,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中提起反倾销案件调查立项最多的国家;美国排在第二位,调查立项375起;欧盟以调查立项363起排在第三位;中国的反倾销调查立项是138起,位列第九。

  以被提起反倾销调查的出口国为统计对象,自1995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高达551起,中国是全球被提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出口国;针对韩国的反倾销调查有235起,位列第二;中国台北被提起了178件反倾销调查,位列第三;针对美国的反倾销调查是176起,位列第四。

  以被采取了反倾销措施(进口国经调查认定倾销成立)的出口国为统计对象,自1995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中国被各进口国采取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高达397起,位列第一;韩国被进口国采取反倾销措施139起,位列第二;中国台北和美国分列第三和第四位。

  以产品分类为统计对象,自1995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针对金属和金属制品的反倾销调查高达862起,显示此类出口产品最容易被进口国提起反倾销调查;其次,有627起反倾销调查是针对的化工产品,位列第二。 中国是金属和金属制品以及化工产品这两类出口商品最大的出口来源国,同时也是这两类商品出口来源国中被提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分别被提起了119起和120起反倾销调查。

  从以上世界贸易组织的统计数据来看,反倾销法律被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普遍实施。有国际法学者指出,反倾销案件反映的是政策制定者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这种狭隘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害处不仅仅在美国存在,而世界其他国家也同样存在。

  显然,中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实施反倾销法律的最大受害国。考虑到中国正在经历持久的经济快速增长,以及中国的出口外向型经济政策导向下出口额的逐年大增,大量的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指向中国是不足为奇的。

  自2007年1月至2007年11月,中国进出口总额是1,968,360,880,000美元,其中出口1,103,604,340,000美元,进口864,756,540,000美元。

  就中美双边贸易而言,自2007年1月至2007年11月,中美双边贸易总额是354,157,700,000美元,其中中国向美国出口295,817,600,000美元,中国向美国进口58,340,100,000美元。

中等师范学校学生守则(试行)

教育部


中等师范学校学生守则(试行)

1983年2月23日,教育部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树立共产主义理想。
三、热爱儿童,努力学习专业,立志为小学教育事业服务。
四、品德高尚,文明礼貌,诚实谦虚,艰苦朴素。
五、锻炼身体,讲究卫生,积极参加文娱活动。
六、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集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七、遵守学校纪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国家法令。
八、关心国家利益,服从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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