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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建筑户外装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3 01:38:38  浏览:95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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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建筑户外装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政发(2006)3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建筑户外装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城市建筑户外装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六日
        本溪市城市建筑户外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装修管理,规范户外装修市场秩序,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照城市容貌标准,在本市建成区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户外装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户外装修色彩标准原则上要与整体建筑物和周边环境色彩和谐统一。其中,店面装修造型与周围建筑物的形式、风格统一,墙面划分比例、尺度适宜,对比变化有节奏韵律,重点突出,主从关系明确;厚度不能超出原建筑外墙02米。
(二)户外装修及户外进行保温处理的,不得改变建筑物外型和色彩。
(三)亮化设计应配合户外装修的整体效果进行,保证城市景观效果。
(四)在考虑各种建筑材料特性和装饰效果的同时,户外装修应采用高档次及耐久性的装饰材料。
(五)户外装修不能造成房屋结构损坏,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
第三条 户外装修前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若房屋使用人拟进行户外装修,应当取得房屋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 户外装修可能造成房屋居住或使用危险的,装修人应当依法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第五条 户外装修前应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建设委窗口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申请书;
(二)房产证明、公有房屋租赁证明、租房协议书;
(三)原始建筑物立面图、平面图;
(四)户外装修房屋位置图;
(五)户外装修立面施工图;
(六)户外装修侧立面施工图;
(七)户外装修材料说明;
(八)户外装修效果图,包括白天和夜晚效果图各一张,含灯光亮化;
(九)户外装修施工用地范围;
(十)建设单位或个人完成户外装修施工期限承诺。
第六条 对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户外装修项目,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对批准同意的户外装修项目,必须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装修;逾期未装修的,视为未申请。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户外装修不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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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

中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6年10月20日 生效日期1988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考虑到鸟类是自然环境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在科学、文化、娱乐和经济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自然资源;
  认识到当前国际上十分关注候鸟的保护;
  注意到现有的双边和多边候鸟保护协定;
  鉴于很多鸟类是迁徙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之间并栖息于两国的候鸟,愿在保护候鸟及栖息环境方面进行合作,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本协定所指的候鸟是:
  (一)根据环志或其他标志的回收,证明确实是迁徙于两国之间的鸟类;
  (二)缔约双方主管当局根据已发表的文献、图片和其他资料,共同确认迁徙于两国的鸟类。
  但是,不包括已知的人为引进任何一国的候鸟。
  二、(一)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候鸟的种名列入本协定附表;
  (二)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将不定期审议协定附表。如有必要,缔约双方经相互同意,可对本协定附表进行修改;
  (三)修改后的本协定附表自缔约双方以外交换文确认之日起第九十天生效。

  第二条
  一、缔约各方应禁止猎捕候鸟和拣其鸟蛋。但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章,下列情况除外:
  (一)为科学、教育、驯养繁殖以及不违反本协定宗旨的其他特定目的;
  (二)为保护人的生命和财产;
  (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猎期内;
  (四)在特定地区,在候鸟为数众多,并已予适当保护的条件下,当地居民进行以食、衣或文化娱乐为目的传统性的打猎活动,采集特定的候鸟或其鸟蛋。
  二、缔约双方应禁止任何出售、购买和交换候鸟或其鸟蛋(无论是活体还是死体),以及它们的加工品或其一部分,但是不包括本条第一款所允许的目的。
  三、缔约各方在考虑维持候鸟每年正常增殖的情况下,可规定猎期。

  第三条
  一、缔约各方鼓励交换有关研究候鸟的资料和刊物。
  二、缔约各方鼓励保护制定共同研究候鸟的计划。
  三、缔约各方鼓励保护候鸟,特别是保护有可能灭绝的候鸟。

  第四条 为保护和管理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缔约各方应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章设立保护区和其他保护设施,并采取必要和适当的保护及改善候鸟栖息地的措施,特别是:
  一、防止候鸟及其栖息地遭受破坏;
  二、限制或防止进口和引进危害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动植物。

  第五条 应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缔约双方可对本协定的实施进行协商。

  第六条
  一、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为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本协定有效期为十五年,十五年以后,在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布终止以前,继续有效。
  二、缔约任何一方可在最初十五年期满或在其后的任何时候提前一年,以书面形式预先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
  为此,本协定由各自国家政府的全权代表签署,以资证明。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日在堪培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董智勇              瑞 安
      (签字)             (签字)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请假规定》《四川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请假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请假规定》《四川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请假规定》的通知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各市(州)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请假规定》、《四川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请假规定》已经2013年8月27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请假规 2.四川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请假规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3年9月10日




附件1: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请假规定


  为加强省人大常委会建设,进一步规范完善常委会会议制度,严肃会议纪律,提高会议质量,切实维护和保障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力的合法性、高效性,根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制定本规定。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妥善安排工作,依法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
  二、常委会会议一般逢单月下旬召开,常委会办公厅提前15日发布会议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及时书面回复参会信息。
  三、除以下情形可以请假外,不得缺席常委会会议。
  1、因病住院或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的;
  2、出国出访的;
  3、参加全国性、全省综合性会议,并要主持会议或在会上讲话、发言的;
  4、需完成重大应急工作的。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 一般应在会议召开3日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说明具体事由,并报经常委会秘书长批准。未经秘书长书面批准,不得缺席。
  五、常委会组成人员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予批准,一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给予通报;连续两次或一年内累计达3次的,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建议其按照有关程序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六、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本规定三所列情形,不能出席某一次全体会议的,应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向小组召集人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七、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会场。擅自离开会场或安排顶替的,视为缺席本次会议。
  八、严格常委会会议考勤制度。每次常委会会议出席情况将及时报送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每年集中通报一次常委会委员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



附件2:四川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请假规定

  为加强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建设,进一步规范完善常委会和专委会会议制度,严肃会议纪律,提高会议质量,切实维护和保障常委会、专委会集体行使权力的合法性、高效性,根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专委会组成人员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年度各次常委会、专委会会议和活动的预定日期,妥善安排工作,依法按时参加会议。
  二、常委会会议一般逢单月下旬召开,常委会办公厅提前15日发布常委会会议通知;专委会办公室提前7日通知专委会会议;专委会组成人员应及时书面回复参会信息。
  三、除以下情形可以请假外,不得缺席常委会和专委会会议。
  1、因病住院或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的;
  2、出国出访;
  3、参加全国性、全省综合性会议,并要主持会议或在会上讲话、发言的;
  4、需完成重大应急工作的。
  四、专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列席常委会会议的, 一般应在会议召开3日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说明具体事由,经专委会主任委员同意后报常委会秘书长批准;专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专委会会议的,应提前向专委会主任委员请假并说明事由。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会议。
  五、专委会组成人员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予批准,一次不列席常委会会议的,给予通报;连续两次或一年内累计达3次的,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建议其按照有关程序辞去专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六、专委会组成人员未请假或请假未予批准,一次不出席专委会会议的,由专委会给予通报;全年不出席专委会会议或不履行法定职权超过5次的,可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建议其按照有关程序辞去专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七、常委会会议期间,专委会组成人员有本规定三所列情形,不能列席某一次全体会议的,应经专委会主任委员同意,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列席分组会议的,应向小组召集人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八、严格会议考勤制度,每年集中通报一次专委会组成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出席专委会会议情况。
  九、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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