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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3:00:51  浏览:95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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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2〕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9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为依法公正地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补贴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一)有关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

  (二)有关是否征收反补贴税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

  (三)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以及承诺的复审决定;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补贴行政行为。

  第二条 与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机关提出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反补贴行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作出相应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

  第四条 与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其他国务院主管部门,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五条 第一审反补贴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

  第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被告对其作出的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反补贴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

  第八条 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被告在反补贴行政调查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不如实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而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第九条 在反补贴行政调查程序中,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不如实提供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能够获得的证据得出的事实结论,可以认定为证据充分。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反补贴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作出的其他判决。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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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关于开展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建城容函[2003]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委,天津市市容管委,重庆市市政管委,上海市市容环卫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领导对垃圾处理工作的批示及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的安全管理,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气体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2]329号)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的要求与填埋场气体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内容,立即组织对各城市垃圾填埋场、堆放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含填埋场、堆肥厂、焚烧厂、综合处理厂等)进行一次普查。现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1、认真填写垃圾处理厂(场)管理情况调查表(见附表),所有进入《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报》(2001年度,2002年8月出版)“市综15-1表”中的垃圾处理厂(场)和简易堆放场均要填报此表。一个城市有多个运行的垃圾处理厂(场)需分别填报。

  2、重点调查近五年来发生的垃圾填埋场气体爆炸事故以及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结论。

  3、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1)中有关填埋气体管理的条文规定,检查垃圾填埋场、堆放场是否开展了填埋场气体监测工作,是否配备了防爆、灭火设施。

  4、对没有开展填埋气体收集的旧填埋场,根据现有的条件,是否拟定了对填埋气体进行敷管、排放、点燃等方面的技术改造方案和投资估算,以减少填埋气体对环境的污染。

  对达到填埋气体回收利用条件的填埋场,在建设填埋气体收集系统的基础上,是否拟定了对填埋场气体的综合利用方案和投资估算。

  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采取有效措施,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垃圾填埋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我司将在今年适当时间组织专家进行抽检复核。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于2003年3月15日前将本地区检查和整改情况以及处理厂(场)情况汇总报告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联 系 人:张红梅 杨宏毅

  联系电话:010-68393434

  传真电话:010-68394664

  电子信箱:zhanghm@mail.cin.gov.cn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ОО三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管理情况调查表


财政部关于房屋买卖中划分房价地价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房屋买卖中划分房价地价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

批复
云南省财政厅:
你厅(93)云财农税字第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和国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可以连带土地使用权转移。因此,房屋买卖应按实际买价总额计算,由买方缴纳契税。至于有的买卖双方订立契约中列出所谓“地价”,是为了向转让(卖)方收取土地出让金,与契税没有矛盾。



199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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