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修订部分非处方药品种说明书范本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2:13:40  浏览:95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修订部分非处方药品种说明书范本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修订部分非处方药品种说明书范本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8]4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按照《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局决定根据药品标准的变更情况,对部分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进行修订,并对含非甾体类抗炎药的非处方药品种,增加有关提示信息(见附件)。

  请通知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按照附件内容尽快完成说明书和标签的修订工作。


  附件:部分非处方药品种说明书范本修订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部分非处方药品种说明书范本修订内容

一、虚寒胃痛胶囊
项目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用法用量]
口服,一次4粒,一日3次。 口服,一次6粒,一日3次,或遵医嘱。

二、归芪口服液
项目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功能主治]
补气生血。用于气血两虚,面色不华,妇女经期或产后失血过多引起的失血性贫血。 补气生血。用于气血两虚引起的贫血症。

三、小柴胡泡腾片
项目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功能主治] 解表散热,疏肝和胃。用于外感病,邪犯少阳证,症见寒热往来、胸胁苦满、食欲不振、心烦喜呕、口苦咽干。 解表散热,和解少阳。用于外感病邪犯少阳证,症见寒热往来、胸胁苦满、食欲不振、心烦喜呕、口苦咽干。
[用法用量] 温开水冲溶后口服。一次5~ 10克,一日3次。 温开水冲溶后口服。一次1~2片,一日3次。


四、馥感啉口服液
项目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禁忌]
心脏病、糖尿病患儿禁服。 心脏病患儿忌服。
[注意事项]
1.忌食辛辣、生冷、油腻食物。
2.风寒感冒者不适用,表现为发热畏冷、肢凉、流清涕,咽不红者。
3.婴儿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4.本品适用于小儿气虚所致风热感冒轻证。若见高热,咳重者应及时去医院就诊。
5.脾虚易腹泻及高血压患儿慎用。
6.服药3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
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0.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1.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1.忌食辛辣、生冷、油腻食物。
2.风寒感冒者不适用,表现为发热畏冷、肢凉、流清涕,咽不红者。
3.婴儿及糖尿病患儿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4.本品适用于小儿气虚所致风热感冒轻证。若见高热,咳重者应及时去医院就诊。
5.高血压患儿慎用,脾虚易腹泻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6.服药3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
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0.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1.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五、含非甾体类抗炎药的非处方药品种(布洛伪麻分散片、布洛伪麻胶囊、布洛伪麻颗粒剂、布洛伪麻片、复方布洛伪麻缓释片、布洛芬滴剂、布洛芬干混悬剂、布洛芬缓释胶囊、布洛芬缓释片、布洛芬混悬液、布洛芬胶囊、布洛芬颗粒、布洛芬口服溶液、布洛芬泡腾片、布洛芬片、布洛芬糖浆、小儿布洛芬栓、复方锌布颗粒剂、锌布片、布洛芬咀嚼片、双氯芬酸钾片、双水杨酯片、萘普生肠溶微丸胶囊、萘普生缓释胶囊、萘普生缓释片、萘普生胶囊、萘普生颗粒、萘普生钠胶囊、萘普生钠片、萘普生片、萘普生栓、萘普生分散片、酮洛芬胶囊、酮洛芬片、酮洛芬栓)

项目
增加以下内容

[注意事项]
1. 如出现胃肠道出血或溃疡、胸痛、气短、无力、言语含糊等情况,应停药并咨询医师。
2. 第一次使用本品如出现皮疹或过敏症状,应停药并咨询医师。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20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部 长 金人庆
二OO四年八月十一日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 投诉提起与受理

第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第十条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第十三条 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章 投诉处理与决定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第十五条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二)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
(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
(三)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行为,本机关有权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 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鉴定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财政部门及知情人应当负保密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 公安部


司法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安厅(局)、解放军总政治部法制宣传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安局:

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于今年5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为了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和掌握这部法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现就学习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重要意义

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在认真总结我国建国50多年来道路交通安全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经过反复科学论证制定的。这部法律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体现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立法目的,确立了便民、利民的基本原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参与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改进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宣传工作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关系,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角度,深刻理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宣传工作对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宣传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学习宣传,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道路交通安全基本的法律知识,自觉执行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利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有利于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要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措施到位、领导责任到位,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把《道路交通安全法》列入“四五”普法规划,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工作

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从我国道路交通的实际出发,在总结历史经验,吸收我国原来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合理规定基础上,对过去一些过时的或不合理的规定,予以剔除或做了修改,并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时俱进,注入了以人为本的立法观念。在立法的目的、指导思想、法律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上,比原来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有很大的变化。为此,全国普法办决定,将这部与广大人民群众有密切关系的法律列入“四五”普法规划,广泛开展全民学习宣传活动。

在全面学习领会《道路交通安全法》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的基础上,要重点学习和理解以人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切实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之中;要重点学习和理解便民、利民的法律基本原则,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要重点学习和把握路权平等,谁违法谁就要受到处罚的法治观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消除特权思想;要重点学习和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知识和规定,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要加强重点人员的学习宣传。一是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的学习宣传。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有重要责任。领导同志是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法》能否有效实施,也关系到本地区、本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能否取得实效。要通过学习宣传,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常研究、经常部署、经常检查,并带头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遏制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是加强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的学习宣传。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是连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纽带,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执行者和推动者。通过加强对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学习宣传,使他们全面掌握《道路交通安全》的内容,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三是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学习宣传。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学习教育。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考取机动车驾驶执照必须掌握的内容,进行学习、考试。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机动车驾驶人全面系统地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要细读原文,使他们熟悉和掌握每个条款的基本含义,增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四是加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学生的学习宣传。广大人民群众是道路交通安全的参与者,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如何,对能否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至关重要。要通过学习宣传,使他们了解和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基本常识,特别是要培养青少年从小养成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良好习惯,从而实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明显好转。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道路交通安全涉及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学习和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效贯彻实施,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必须加强组织领导。一是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工作负总责。在当前一个时期,要把《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并集中一段时间,开展以“珍爱生命健康,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为主题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宣传活动。目前,已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和单位,要继续用力抓好,没有开展的地区和单位,要乘势而上,全面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宣传的力度,运用各种学习宣传手段和形式,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在宣传内容上,既要有正面宣传,也要有反面宣传,既注重法律条文的宣传,也要利用道路交通安全典型案例。在宣传形式上,通过现场会、通报会,以案释法,起到警示宣传教育的作用。活动期间,要加强对学习宣传工作的检查指导,表扬好的,批评差的,推动学习宣传活动步步深入。与此同时,各地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四五”普法学习宣传的重点之一,坚持常抓不懈,一抓到底。二是加强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要协调交通、教育、民政、广电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协同运作。利用有线电视、广播、印刷和发放宣传材料、刷写宣传标语、悬挂大字横幅、张贴挂图、编辑工作简报、墙报、举办法制文艺汇演等形式,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要组织司法行政工作者和交通警察深入到社区、乡村、企业、学校,进行普法教育。通过大张旗鼓的宣传,真正使《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精神和内容进入社区、进乡村、企业、学校,入户、到人。三是发挥学校课堂教育的作用。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大、中、小学校法制教育的基本内容,渗透到素质教育之中,开展经常性的教育。同时,利用电视、电影、图片等教学方法,进行形象、直观、生动的教育;通过建立少年先锋队道路交通安全岗、安全站等形式,进行法治实践教育,增强大、中、小学生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四是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现代宣传手段,开辟《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宣传专栏、专题节目;邀请有关领导发表电视、广播讲话、邀请有关专家发表相关文章;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知识竞赛、有奖征文;免费制作发行学习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声情并茂的光盘、记录片;发挥中国普法网和其他互联网的作用,增加宣传的容量,增设公益宣传广告,扩大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的影响力和覆盖面。通过深入扎实的学习宣传,努力使《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实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明显好转的目标。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