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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54:33  浏览:91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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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
市政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对五保户实行供养,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和农村集体福利事业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也是农村各种经济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应尽的义务。
三、凡农村中基本上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经济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统称五保户,按五保实行供养,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和保教。
实行五保供养,要保证五保户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的中等生活水平。具体标准,由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生活情况确定。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注意五保户的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丰富五保户的文化生活。
五、需要实行五保供养的农民,应由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查,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并向群众公布。
六、对五保户供养,主要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统筹负担。供给五保户(包括敬老院)的粮、钱、物,可以乡(镇)为单位统筹负担,也可以乡(镇)、村两级分别统筹负担。具体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七、对五保户实行供养,各乡(镇)可因地制宜,分别采取以下形式:
(1)集中供养。由乡(镇)或村建立、健全敬老院或敬老小组,实行集中供养。敬老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民政局另定。
(2)分散供养。对生活能够自理的五保户,由乡(镇)或村按统一供给标准,发给粮、钱、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发给粮、钱、物,由村民委员会指派专人或委托亲邻照顾。
八、五保户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享受五保待遇者去世后,其遗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办理。
九、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五保户供养工作的领导,积极扶持,对经济困难的地区给予必要的帮助。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五保户供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财政、粮食、商业、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积极协助,共同做好五保工作。
十、对五保户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刁难、虐待五保户和因工作中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分别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民政局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8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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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海洋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公布《海洋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其它相关单位:



  为奖励在海洋科学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海洋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我国海洋经济和海洋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国家海洋局海洋创新成果奖转为中国海洋学会、中国太平洋学会和中国海洋湖沼学会共同设立的海洋科学技术奖。并对《海洋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海洋科学技术奖评审范围与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海洋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暂行)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海洋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暂行)

       2.《海洋科学技术奖评审范围与标准》(暂行)

  

                            

                             国家海洋局

2013年3月29日





附件1.《海洋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暂行).doc
http://www.soa.gov.cn/zwgk/gsgg/201303/P020130329533519191253.doc
附件2.《海洋科学技术奖评审范围与标准》(暂行).doc
http://www.soa.gov.cn/zwgk/gsgg/201303/P020130329533519243533.doc



附件1

海洋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暂行)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海洋科学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海洋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我国海洋经济和海洋事业的科学发展,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洋科学技术奖由中国海洋学会、中国太平洋学会、中国海洋湖沼学会共同设立。海洋科学技术奖是全国海洋行业的综合性科学技术奖,主要奖励海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科学技术普及、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等方面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海洋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方针,坚持以科学技术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宗旨。
    第四条 海洋科学技术奖设海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和海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
    第五条 海洋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奖励委员会是海洋科学技术奖的组织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包括制定奖励政策,筹措奖励资金,组建评审委员会及奖励办公室,仲裁争议问题,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顾问若干名,常务副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四年。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是海洋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海洋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对完善海洋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海洋行业各相关专业的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从奖励委员会中选任。
    第十条 奖励办公室是奖励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中国海洋学会秘书处。主要职责是:承担海洋科学技术奖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十一条 海洋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包括: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综合管理、海洋公益服务、海洋安全保障与权益维护、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海洋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领域海洋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取得突出贡献的科技成果,奖励分为两类:
    (一)海洋科学技术研究
   1.应用先进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开展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和综合性海洋调查、考察取得的研究成果。
   2.为揭示和阐明海洋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取得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3.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综合管理、海洋公益服务、海洋安全保障与权益维护、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取得的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和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海洋高新技术研究成果。 4.为实现海洋管理现代化和科学化,在海洋规划、区划、标准、计量、监测、检测、信息、档案等技术支撑方面的实践应用中,取得的具有显著成效的研究成果。
   5. 在开展海洋科学普及和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二)海洋科技成果转化
   1.在转化、示范、推广国内外先进海洋技术等方面,形成新产品、新装备、新材料和新工艺等,对海洋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已取得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
   2.在转化、示范、推广国内外先进海洋技术等方面,形成的海洋管理或公益服务业务应用系统、产品等,对提高海洋综合管理或公益服务水平有重要促进作用,实践证明已取得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
   3.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或自主创新方法,为海洋重大建设工程或科学技术工程项目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并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
第四章 奖励等级及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海洋科学技术奖设立一等奖和二等奖两个等级。在推动海洋科学技术进步、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或海洋安全与权益维护等方面做出特别重大贡献,在国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成果,可授予特等奖。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
    一等奖评审标准:成果有显著创新或重要发明、发现,达到同类成果的国际先进水平;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对推动海洋科技进步,提高海洋综合管理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海洋经济、社会发展和海洋安全与权益维护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等奖评审标准:成果有明显的创新或改进、发现,达到同类成果的国内领先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推动海洋科技进步,提高海洋综合管理能力发挥了较大作用,为海洋经济、社会发展和海洋安全与权益维护做出了较大贡献。
    关于“海洋科学技术研究”和“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两类成果的具体评审标准另行规定。
第五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四条 海洋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一次,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海洋科学技术奖推荐受理时间。
    第十五条 海洋科学技术奖的推荐方式:
    1.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负责本地区项目的组织推荐工作;
    2.国家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教学单位、国家海洋局局属有关单位以及中央企业,可直接推荐;
    3.中国海洋学会、中国太平洋学会、中国海洋湖沼学会所属分会及专业委员会,全国性涉海行业联合会、协会、学会,可直接推荐;
    4.经奖励委员会确认具有推荐资格的其它法人单位,可直接推荐;
    5.拟通过专家推荐的项目,须由与项目内容相关专业领域的五名以上正高级权威专家(含一名院士)联合签名推荐。
    第十六条 推荐部门(单位)应本着严肃负责的态度,按照奖励办公室的有关形式审查要求,提前做好本部门(单位)推荐材料的初审工作,并在推荐项目的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排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合格的推荐材料按时报送奖励办公室。
    第十七条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重大项目或专项,经协商一致后,原则上按整体成果由主持单位负责报奖。若重大项目或专项中的子项目单独报奖,需征得总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书面同意。总项目再报奖时,应扣除获奖子项目相关内容。单独获奖的子项目,不再分享重大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第十八条 正在研究中的项目、成果权属有异议的项目不得作为推荐项目,已获国家级、省级和其他行业部门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作为推荐项目。
    第十九条 推荐海洋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应符合奖励范围及评奖标准,并在推荐之前按有关规定完成成果登记、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 推荐海洋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海洋科学技术奖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推荐书材料包括有关技术资料(研究或研制报告等)、技术评价证明(指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情况,国家相关部门的技术检测报告、科技成果鉴定、验收和评审意见,专利证书,查新报告,法定审批文件等)、引用或应用证明、归档证明等。推荐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加盖推荐单位印章。
   第二十一条 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10个;推荐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7个。主要完成人名次顺序应按其在成果中的贡献大小排列,提前协商一致,并提供主要完成人书面签字材料。特等奖的获奖单位数和人数由奖励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 推荐海洋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是指对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相关人员(项目组织部门及其管理人员不得列入)。具体为:
    (一)创新点、发明点、技术改进点的设计或完成者;
    (二)重要科学现象、特征或规律、学说的提出或阐明者;
    (三)项目技术实施方案设计、组织协调者;
    (四)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者;
    (五)在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和产业化中做出重要贡献者。
第六章 受理与评审
    第二十三条 海洋科学技术奖经过形式审查、预审和正式评审三个阶段。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公室组织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包括:
    (一)推荐资料及其附件齐全,打印并装订成册;
    (二)奖励范围、推荐单位、推荐条件、推荐程序等符合有关要求;
    (三)推荐题目与推荐内容一致;
    (四)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排序及数量符合规定;
    (五)推荐项目的技术内容和经济社会效益科学、合理;
    (六)推荐的项目须提交成果登记证明;
    (七)推荐项目未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八)推荐项目技术证明文件齐全,项目应通过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科技成果应经实际应用一年以上(含一年)。
    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推荐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再受理。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建立海洋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并定期对专家库信息更新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奖励办公室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进行网络预审,原则上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络评审结果作为会议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推荐项目总体情况,按一定比例确定获奖项目数,获奖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推荐项目总数的40%。
    第二十八条 每年评奖时,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适合本年度项目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其中需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的奖励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九条 通过预审的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会议评审。评审委员会依成果分类,按照分组讨论,会议评议,记名投票表决等程序开展项目评审。因故未参加投票的评审委员,其表决权视为自行放弃。
    第三十条 一等奖项目须得到参加投票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赞成票,二等奖项目须得到参加投票评审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 海洋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不得参加所在单位项目的预审和评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知识产权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并签署保密承诺书。
    第三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拟奖励项目按有关程序报奖励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的拟奖励项目在国家海洋局、中国海洋学会等网站以及《中国海洋报》上公示。
第七章 异议与处理
    第三十四条 海洋科学技术奖实行先评奖后异议的程序。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受理期。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在异议期内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匿名的异议函件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凡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排列、推荐等级等异议问题,由该项目的推荐单位负责处理,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七条 属于对推荐项目评定等级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对有重大异议的项目,奖励办公室将组织对获奖项目进行答辩或实地考核。必要时,报奖励委员会进行裁定。
第八章 批准与奖励
    第三十八条 公示异议处理期结束后,奖励办公室将拟奖励项目报奖励委员会批准,通过国家海洋局、中国海洋学会等网站和《中国海洋报》向社会公布本年度获奖项目。
   第三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对获海洋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分别授予集体和个人获奖证书及奖金,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特等奖奖金由奖励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四十条 海洋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奖金应按其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四十一条 海洋科学技术奖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基础,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从历年获奖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二条 海洋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应继续推进获奖项目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应用,服务海洋事业发展和经济社会建设。
    第四十三条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奖励委员会批准,撤销对该项目或有关当事人的奖励,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给予批评和处分,有关当事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海洋科学技术奖。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奖励委员会授权奖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海洋创新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国海科字[2007]430号)废止。




附件2

海洋科学技术奖评审范围与标准(暂行)


    为了规范海洋科学技术奖评奖工作,根据《海洋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制定本标准。
    海洋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包括:海洋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包括: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综合管理、海洋公益服务、海洋安全保障与权益维护、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海洋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领域,具有广泛应用或突出贡献的科技成果。
    海洋科学技术奖设立一等奖和二等奖两个等级。在推动海洋科学技术进步、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或海洋安全与权益维护等方面做出特别重大贡献,在国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成果,可授予特等奖。
    一、海洋科学技术研究类
   (一)一等奖评审标准
   1.在海洋调查、考察或勘查中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取得重大发现、实现原创性重大突破或填补国内空白并产生重大影响,经技术评价总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海洋环境保护、海洋防灾减灾、海洋综合管理、海洋权益维护、海洋安全保障、海洋资源开发以及海洋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2.在国内外首次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经技术评价学术上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其主要科学理论在国内外公开发表,为科学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3.在海洋高新技术研究领域实现重大突破,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装备、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新标准,经技术评价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在海洋资源探查与开发利用、海域海岛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防灾减灾、维护海洋权益、海洋公益服务等领域已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示范效应和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为实现海洋管理现代化和科学化,在海洋规划、区划、标准、计量、监测、检测、信息、档案、海洋科普等海洋公益技术支撑和基础性工作等方面,形成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并在实践应用中取得显著效果的研究成果,对国家和行业层面的决策和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经技术评价总体技术先进,对促进海洋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起到重大作用。
    5.在开展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在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对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二等奖评审标准
   1.在海洋调查、考察或勘查中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取得重要发现,实现原创性明显突破或填补国内空白并产生重要影响,经技术评价总体达到国际同类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对海洋环境保护、海洋防灾减灾、海洋综合管理、海洋权益维护、海洋安全保障、海洋资源开发以及海洋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具有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2.在国内外首次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经技术评价学术上处于国际同类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其主要科学理论在国内外公开发表,为科学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有助于推动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明显影响。
    3.在海洋高新技术研究领域实现较大突破,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装备、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新标准,经技术评价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在海洋资源探查与开发利用、海域海岛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防灾减灾、维护海洋权益、海洋公益服务等领域已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示范效应和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为实现海洋管理现代化和科学化,在海洋规划、区划、标准、计量、监测、检测、信息、档案、海洋科普等海洋公益技术支撑和基础性工作等方面,形成具有创新性,并在实践应用中取得良好效果的研究成果,经技术评价总体技术先进,对促进海洋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起到明显作用。
    5.在开展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的科技成果,在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贡献,对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有明显的推动作用,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海洋科技成果转化类
   (一)一等奖评审标准
    1.在技术研发、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成果中试、转化、推广等活动中,形成引领行业的重大技术创新和显著市场价值的示范工程、产品、技术、工艺、材料和生物品种等,技术创新性突出,推广机制和措施有很大创新,经技术评价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成果国际先进水平。成果经过一年以上实际应用,对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开拓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海洋新兴产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在海洋管理或社会公益服务领域,研发的模式模型、技术平台、业务化系统等,经过一年以上示范或运行,成果技术自主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突出,经技术评价总体达到了同类成果国际先进水平,对提高海洋综合管理水平和公益服务能力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或自主创新方法,为海洋重大建设工程或科学技术工程项目的实施提供保障和服务的技术研究成果,经一年以上实践证明,并经技术评价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二等奖评审标准
   1.在技术研发、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成果中试、转化、推广等活动中,形成显著市场价值的示范工程、产品、技术、工艺、材料和生物品种等,技术创新性较突出,推广机制和措施有较大创新,经技术评价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成果经过一年以上实际应用,对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开拓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海洋新兴产业发挥了明显作用,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在海洋管理或社会公益服务领域,研发的模式模型、技术平台、业务化系统等,经过一年以上示范或运行,成果技术自主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明显,经技术评价总体达到了同类成果国内领先水平,对提高海洋综合管理水平和公益服务能力具有明显促进作用,取得良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或自主创新方法,为海洋重大建设工程或科学技术工程项目的实施提供保障和服务的技术研究成果,经一年以上实践证明,并经技术评价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并产生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公安部 人事部、劳动保障部


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2年9月5日)

教学〔2002〕1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为进一步做好扩招后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不少地方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但是,一些地方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力度不大,解决困难的办法不多。目前还有相当部分高校毕业生没有就业。从总体上看,一方面,目前高校毕业生还不能满足各行各业对各类高素质人员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在用人机制、供需结构、择业观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部分高校毕业生就业存在结构性困难。200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将有212万人,比2002年增加67万人。随着高校毕业生数量的迅速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将会更加突出。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尽快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管领导要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并想方设法帮助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把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出台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

  二、进一步转变用人机制,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要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新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二)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切实落实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取消进人指标、户口指标等限制,以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取消限制高校毕业生包括专科(高职)毕业生合理流动的政策规定,允许高校毕业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地(市)就业。

  三、调整高校学科专业和人才培养结构
  进一步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的调整,特别是要加快专科(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在中央、地方和高校之间形成招生、培养、投入与就业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管理运行机制。
  (一)对社会需求不大、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地方、高校、专业,要根据情况减少招生数量,相应减少教育经费投入,甚者停止招生。
  (二)高校要主动开展就业市场需求分析和毕业生跟踪调查,根据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就业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专业,改革教材、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拓宽专业适应性,努力办出特色。
  (三)要将毕业生就业率作为高校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定期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定期公布本地区范围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情况。

  四、加强就业指导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各高校要尽快建立并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在场地、经费、人员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高校要按一定的师生比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以适应数量迅速增加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需要。要从学生交纳的学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五、发挥市场作用,建立高校毕业生社会服务体系
  要充分发挥现有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作用,逐步建立并完善高校毕业生社会服务体系。
  (一)凡就业确有困难、需要帮助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应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人才交流机构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登记。
  (二)对已进行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有关机构要提供免费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对其中的党、团员,要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活动。
  (三)要根据就业市场的需求情况,有组织地定期举办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划拨一定专项经费,同时广泛吸引社会用人单位资金用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初次职业技能培训。

  六、加强舆论宣传和思想教育
  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引导、帮助高校毕业生及其家长全面了解、正确判断就业形势,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意识和创业意识。
   对2002年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措施,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开辟临时就业、灵活就业等多种渠道,力争在2002年底之前使绝大多数高校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织调查组,检查各地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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