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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违法发放贷款如何定性/孙振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0:36:45  浏览:95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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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金融机构贷款滋生的一系列犯罪呈上升趋势。实务中,一些金融机构的信贷人员与借款人恶意串通后,采取发放贷款的形式,将金融机构的资金交由借款人使用,并造成重大损失。金融机构中发生的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和挪用资金有相似之处,这两种行为虽然都构成犯罪,但是两罪量刑上有较大差别。笔者认为,此类恶意串通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应当定性为挪用资金罪。

从主观故意来看,恶意串通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人主观故意是明知且侵犯国家金融机构资金所有权。具体来说,一是明知自己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并故意为之,且与借款人事先预谋串通、策划,此为款项使用人与挪用人之间的预谋。二是明知受贷主体不符合贷款条件,在正常条件下不可能通过审批而获取贷款,却规避相应规定,故意为之。三是明知借款人的贷款资料不符合规定,却故意不去调查,使审批程序流于形式并成为信贷人员挪用资金行为的一种掩饰。贷款是银行正常的经营业务,信贷人员利用办理贷款审批所掌握的资金就是通过正常审批手续而获取的贷款资金,信贷人员在办理审批手续之前已经明知借款人不符合贷款的条件,却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不真实的申请贷款资料申报,利用职务之便达到了将信贷资金从单位挪用给借款人使用的目的。四是恶意串通违法发放贷款行为更多地表现为谋求非法利益。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基本上都伴随着受贿、行贿等行为,这种内外勾结式的犯罪对金融机构危害甚大。

从侵犯客体来看,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与恶意串通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主要表现虽然违反相关法律规章,超出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但本质上仍是贷款行为,属于银行使用资金的职务行为。而恶意串通性违法发放贷款行为表现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让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资料通过审批,从而顺利地获取贷款,使没有资格使用金融机构资金的人员顺利使用资金,并使金融机构的贷款审批程序成为一纸空文,此类行为侵犯的是金融机构的资金所用权而非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综上,恶意串通性的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实质是挪用资金,应当定性为挪用资金罪。

(作者: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孙振宇 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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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

中国公证协会


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

(2008年4月23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保人,下同)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债权人向公证机构提出。

第三条 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应当以给付为内容,具体范围为《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债权文书。

第四条 符合《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未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就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或者违约订立新的协议,并就新的协议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受理,但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债权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核实。

第五条 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对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及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约定明确。

当事人互为给付、债权文书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以及债权债务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期限不固定的情形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中应当载明当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仅在债权文书的附件(包括补充条款、承诺书)中载明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当事人应当在附件上签名(盖章)。该附件应当与债权文书一并装订在公证书中。

当事人在公证申请表、询问笔录等债权文书(包括附件)以外的其他文书上所作的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不宜单独作为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依据。

第七条 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委托代理人代理申办公证时,在债权文书中增设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条款的,其授权委托书中应当包括授权增设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内容,或者包括授权申办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内容,或者包括授权代理签订合同的内容。

第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是否明确,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对做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是否清楚;

(二)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对债权文书的下列给付内容是否无疑义:

1.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及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2.债务为分期履行的,对分期履行债务的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约定。

(三)对核实债务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方式所作的约定是否明确。

第九条 公证机构可以指导当事人就出具执行证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对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核实方式做出约定。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可以约定采用“公证处信函核实”或者“公证处电话(传真)核实”等核实方式。该约定可以记载在债权文书或者其附件(包括补充条款、承诺书)中。

“公证处信函核实”方式是指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证书前,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的寄送方式和通讯地址向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以信函方式核实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事实。

“公证处电话(传真)核实”方式是指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证书前,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的通讯号码向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以电话(传真)方式核实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事实。

第十条 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

(一)申办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

(二)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程序、期限和举证责任;

(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对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提出异议的程序、期限和举证责任。

公证机构告知上述内容可以采用告知书、询问笔录等方式,书面告知应当由当事人签名。

第十一条 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债权人保证所提交证明材料真实的承诺;

(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已履行了债权文书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

债权人如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证明材料,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

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除需要按照《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债权人提交的已按债权文书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证明材料是否充分、属实;

(二)向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核实其对债权文书载明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以及债权人提出的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主张是否属实。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证书前,对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事实进行核实时,当事人对核实方式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方式核实;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可以依据本指导意见第九条的规定自行决定核实方式。

公证机构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进行核实时,无法与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取得联系,或者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未按约定方式回复,或者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回复时提出异议但未能提出充分证明材料,不影响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出具执行证书。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

(一)债权人未能对其已经履行义务的主张提出充分的证明材料;

(二)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对其已经履行义务的主张提出了充分的证明材料;

(三)公证机构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完成核实;

(四)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当事人就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提起的诉讼。

第十五条 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证书时,应当向债权人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

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后,应当将核实债权文书履行状况的过程和结果制作成询问笔录、工作记录等书面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一)可以要求当事人在债权文书、询问笔录和告知书上捺指印;

(二)债权文书涉及股权、不动产的,以查阅登记机构档案的方式进行核实;

(三)信函核实宜采用国家邮政机构寄送的方式;

(四)电话(传真)核实宜以录像、录音的方式保全核实过程;

(五)对民间借贷、非金融机构的还款协议,以及《联合通知》第二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债权文书、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债权文书办理具有强制执效力公证的,宜更加谨慎;

(六)当事人对债权文书中的修改、补充内容应当记载在债权文书中或者另行订立补充条款,不得以载入询问笔录代替。

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参考格式)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参考格式)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为了规范建设银行委托代理业务中的代理贷款合同签约行为,避免发生经济纠纷和资金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总行设计了《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参考格式),现正式予以印发,并要求如下:
一、从1996年11月1日起,建设银行各级行在办理委托代理业务中受托与借款单位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时,都必须参照使用本合同格式。具体填写要求见合同使用说明。
二、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合同格式进行必要的补充,补充后的合同格式要报总行备案。
三、各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参考格式)
贷款种类:
合同编号:
借款人: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帐号:
传真: 邮政编码:
受托贷款人: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传真: 邮政编码: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受托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根据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乙方签订的____委托代理协议,由乙方代委托人向甲方发放____贷款,并在受托范围与甲方协商后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第四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____息____计算,按____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帐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委托人调整贷款利率,自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五条 用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第六条 还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还款计划为: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第七条 付息方式
甲方应在结息日前将资金汇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户内,以便于乙方按期、按规定收取利息。甲方不能按时付息时,按规定计收复利。
付息户帐号为:
第八条 扣款方式
甲方保证按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和借款利息,若不能按期归还,又未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的,则甲方同意由乙方委托人从甲方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贷款到期,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方经过努力仍不能还清借款的,可以在借款到期前__日内向委托人申请展期,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通知乙方。甲、乙双方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甲、乙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进行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改变其经营方式时,应提前__日向委托人报告并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方的计划及所供资金发放贷款;
2.甲方应在乙方开立存款户;
3.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4.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5.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其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6.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7.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及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8.乙方应按委托方的计划及所供资金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将停止发放贷款,同时向委托人报告,并按其书面意见处理。
2.甲方未按期或超过本合同约定分次还款计划未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按委托人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收__的利息。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参考格式)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格式适用于建设银行各级行委托代理业务中受托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各类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
二、贷款依据必须填写清楚。合同中委托人、委托代理协议名称、贷款科目必须写全称。如煤代油基建贷款须填写“根据国家计委(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乙方签订的煤代油基建贷款委托代理协议,由乙方代委托人向甲方发放煤代油基建贷款,并在受托范围与甲方协商后订立本合同。”

三、合同中第一、二、三、四、五、六条均应按委托方的文件和规定填写。
四、第九条、2中“借款到期前__日”需认真测算后填写。为便于会计帐务处理,一般不少于30天。
五、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可以填写本合同条款未涉及而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便要注意不能违背建设银行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不得侵害委托方的权益。
六、合同必须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

委托贷款展期协议书(参考格式)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______
受托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_____
甲方因_________原因,不能按期偿还______号委托贷款合同的贷款。经委托人审查,同意甲方展期还款。现根据委托人出具的______文件,甲、乙双方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__号合同向乙方借用的______贷款______万元,应于____年__月__日到期,现经委托人审查,同意此笔贷款目前余额____万元(大写)展期____(年、月、日),贷款期限修订为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二、贷款利率按委托人规定调整为____。
三、贷款展期后,甲方调整还款计划为:
____年__月__日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____万元;
四、展期后,甲、乙双方的有关权利义务仍按____号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五、当事人商定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失效。
七、本协议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贷款展期协议书(参考格式)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协议书是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借款本息,经委托方同意,并出具书面文件时,由建设银行(受托贷款人)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展期协议。展期协议只有和合同在一起才是有效的。
二、展期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均按委托方的文件规定填写。
三、本协议书的签字人和生效日期的约定同借款合同的规定一致,必须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



199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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