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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法院不应是盲区/李月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3:46:43  浏览:92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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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法院不应是盲区

李月强


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在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各项工作中处于“龙头”地位。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展这项工作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较好的履行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责。但笔者发现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各类立案监督案件中对人民法院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始终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甚至并未开展。
一、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从宪法这个国家根本法上肯定了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地位,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而刑事诉讼法依照宪法上述规定在其第13条进而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人民法院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一样均享有立案权,所以对人民法院的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职责的应有之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人民法院到底对哪些刑事案件有立案权呢?刑诉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所以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全面的行使立案监督权,就不能忽略或漠视人民法院这个刑事立案监督对象的存在。
二、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1、提高思想认识,树立信心决心。对人民法院的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监督部门职责之一,不应忽视或漠视这个被监督对象的存在,大力开展这项工作,全面履行监督职责。
2、制定具体细则,规范监督行为。刑诉法第8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2条第7款对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如何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刑事立案监督完全可以比照上述规定,使有章可循。
3、突破瓶颈限制,挖掘案件线索。立案监督工作,线索是关键,对法院的立案监督当然也不例外。要突破这个瓶颈的限制可以采取诸如加大宣传力度、定期走访法院立案庭、与本院控申部门密切配合等办法。
4、正确区分刑民,防止不当立案。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大多数刑事案件是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所以它们与民事案件区别有时不是很明显,所以既要防止将民事案件当作刑事案件处理,使问题升格,也要防止将刑事案件当作民事案件处理,使大事化小,被害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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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卷烟焦油限量要求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2004]27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卷烟焦油限量要求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自2000年国家局首次提出焦油限量要求以后,已连续三年卷烟产品降焦幅度每年在0.5毫克/支以上,2003年全国平均加权焦油量已下降到14.3毫克/支。为更好地发展中式卷烟,进一步推进全行业卷烟降焦减害工作,提高中国烟草的整体竞争实力,国家局决定:从2004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盒标焦油量在15毫克/支以上的卷烟不得在国内市场销售。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要督促卷烟工业企业提前做好卷烟盒标焦油量标注调整的准备工作。对2004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盒标焦油量高于15毫克/支的卷烟,在卷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将被判为不合格产品。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进口卷烟。






二00四年一月九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新确定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新确定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将平顶山市襄城县划归许昌市管辖的批复》,襄城县自1997年8月25日起整建制从平顶山市划归许昌市管辖。按照选举法有关条款规定,许昌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应增加代表名额41名。增加后,代表总名额为430名。



199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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