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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5:51:48  浏览:85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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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国 蒙古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之间的睦邻互信伙伴关系和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往来,认为有必要就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签订新的协议,以取代一九九一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根据一九八八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和一九八九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双方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协定的目的,对本协定中所使用的某些用语作出如下界定:

  (一)“边境口岸”和“口岸”具有相同的意义,系指位于中蒙边界两侧、用于办理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他物品出入境手续的特定地域,包括双边性口岸和国际性口岸。

  双边性口岸系指仅允许中蒙双方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他物品出入境的口岸。

  国际性口岸系指允许中蒙双方人员、第三国(地区)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他物品出入境的口岸。

  以上两种口岸均可分为常年开放口岸和季节开放口岸。

  (二)“边境地区”,系指毗邻中蒙边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市、县、旗和蒙古国的县。

  (三)“边民”,系指在边境地区的双方常住居民。

  (四)“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二条

  一、双方商定在中蒙边境地区开放下列口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蒙古国方面

  (一)红山嘴-------------------------------大洋

  (二)塔克什肯-----------------------------布尔干

  (三)乌拉斯台-----------------------------北塔格

  (四)老爷庙-------------------------------布尔嘎斯台

  (五)策克---------------------------------西伯库伦

  (六)甘其毛都-----------------------------嘎舒苏海图

  (七)满都拉-------------------------------杭吉

  (八)二连浩特(铁路) ----------------------扎门乌德(铁路)

  (九)二连浩特(公路) ----------------------扎门乌德(公路)

  (十)珠恩嘎达布其-------------------------毕其格图

  (十一)阿尔山-----------------------------松贝尔

  (十二)额布都格---------------------------巴彦呼舒

  (十三)阿拉哈沙特-------------------------哈比日嘎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边境口岸的位置、种类、开放时间及工作时间,在附件一中具体规定。

第三条

  一、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持有“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的人员必须按照证件上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并在获准的停留期限内前往批准的边境地区活动。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口岸边防检查机关同意,可从本协定第二条所列的正在开放的其他边境口岸出入境。

  双方公民也可根据两国各自国内的法律及法规、双方签署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可出入境的合法有效证件从本协定附件一所列的口岸出入境。

  任何第三国(地区)人员出入本协定附件一所列的国际性口岸,须持有效护照和入境签证;双方与有关国家签有专门协议的则按协议规定执行;如有需要出入本协定附件一所列的双边性口岸,须持有效护照和入境签证并分别得到双方外交机构的特别许可。

  二、“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由双方主管部门颁发,颁发范围为:

  (一)双方从事边境贸易的边民(包括其雇佣的司机、工人等);

  (二)前往另一方边境地区探亲的一方边民;

  (三)应邀参加其他边境地区活动的边民;

  (四)双方边界工作人员(除双方边界代表机构人员);

  (五)双方边境口岸检查检验人员。

  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分为一年多次有效和三个月一次有效两种。中方通行证用中文、蒙文、英文三种文字对照写成,蒙方通行证用蒙文、中文、英文三种文字对照写成(证件式样及其说明见附件二、附件三)。

  三、持“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出入境的双方人员如有未满十六周岁子女随行,应在证件中注明偕行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并贴有本人近期证件照片。

  偕行子女不应超过两人。

  四、持“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出入境的双方人员在另一方境内的停留期限每次不超过三十天。如一方持证人确有需要在另一方停留超过三十天,则须向另一方主管部门申请续签,该部门将为其办理续签手续。续签仅限一次,期限不超过三十天。

  五、一方人员在另一方境内遗失所持的“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应立即向另一方地方主管部门申报,并凭该部门签发的挂失证明出境(挂失证明式样见附件四)。

  六、双方确定了中蒙边境地区的行政区划名称(见附件五)。一方边境地区因行政区划的调整而变更时,应及时通过外交途径通报另一方。

  七、一方的边境贸易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他物品进入另一方境内后,须按双方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行驶,并在指定的货场卸货。上述交通运输工具应贴挂双方确定的标志(标志式样见附件六)。

  八、关于出入境人员和交通工具的管理办法,由双方有关部门根据本协定商定。

第四条

  一、边境口岸开放期间,双方检查检验部门应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及法规行使职权。必要时,双方检查检验机关可就简化查验程序签订专门协议。

  二、双方边境口岸的有关检查检验部门之间可进行会谈、会晤及业务联系。

  三、边境口岸在双方法定节假日期间闭关。双方法定节日如下:

  中方:一月一日、春节(初一至初三)、五月一日至三日、十月一日至三日。

  蒙方:一月一日、春节(初一、初二)、三月八日、六月一日、七月十一日至十二日、十一月二十六日。

  铁路口岸按双方有关协议的铁路运行时刻表执行,不受上述节假日和口岸工作时间的限制。

  四、双方边界代表机构人员及其交通工具,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赋予的权力与义务,可以在闭关或者非口岸工作时间(除本协定第七条第二款的情况外),通过口岸会谈会晤通道。

第五条

  一、双方开辟新的边境口岸和关闭现有边境口岸,或改变口岸的位置、种类、开放时间及工作时间,应通过外交途径商定。达成一致的文件将作为本协定的补充文件。

  二、双方边境口岸有关部门未能解决的问题,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六条

  一、双方开辟新的边境口岸或改变口岸种类时,应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并为双方检查检验机关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后开放。

  二、双方有关部门就边境口岸的设计和建设方案进行协商时,应考虑到双方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货物流量的发展前景。

第七条

  一、在本协定附件一所列的季节开放口岸开放时间之外,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开放、关闭或推迟开放上述口岸,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至少提前五天相互通知,并协商一致。

  二、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考虑,或由于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重大传染病与动植物疫情并有传播的危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一方可临时关闭、推迟开放边境口岸或限制口岸通行,但须提前五天,紧急情况下不迟于采取行动前二十四小时,将此情况通知另一方。

  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关闭或推迟开放边境口岸,致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则应给予相应赔偿。

第八条

  通过边境口岸出境的人员在对方境内时,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及法规。

第九条

  双方有关部门在就边境口岸问题进行联系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协定不影响双方签订的其他国际条约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第十一条

  对于本协定的解释或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分歧,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十三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即行失效。

第十四条

  本协定须经双方各自履行协定生效所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并相互书面通知,并自最后一份书面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十年。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四年七月五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蒙古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肇星        鲁·额尔登楚龙

                       (签字)            (签字)

  附件一:

中蒙边境口岸的位置、种类、开放时间及工作时间

  1.红山嘴—大洋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17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福海县和蒙古国巴彦乌勒盖省萨格赛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红山嘴—大洋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季节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时间为每年6月21日至7月5日、8月1日至20日、9月1日至15日。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11∶00—18∶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12∶00—19∶00。

  2.塔克什肯—布尔干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124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和蒙古国科布多省布尔干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塔克什肯—布尔干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国际性常年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10∶00—19∶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10∶00—19∶00(夏令时为11∶00—20∶00)。

  3.乌拉斯台—北塔格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163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和蒙古国科布多省布尔干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乌拉斯台—北塔格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季节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时间为每年3月、5月、9月的16日至30日。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10∶00—19∶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10∶00—19∶00(夏令时为11∶00—20∶00)。

  4.老爷庙—布尔嘎斯台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354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巴里坤县和蒙古国戈壁阿尔泰省阿勒泰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老爷庙—布尔嘎斯台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季节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时间为每年2月、4月、6月、8月、10月和12月的11日至30日。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10∶00—18∶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10∶00—18∶00(夏令时为11∶00—19∶00)。

  5.策克—西伯库伦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572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和蒙古国南戈壁省古尔班特斯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策克—西伯库伦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常年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7∶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7∶00(夏令时为9∶00—18∶00)。

  6.甘其毛都—嘎舒苏海图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703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乌拉特中旗和蒙古国南戈壁省汗博格德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甘其毛都—嘎舒苏海图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常年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7∶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7∶00(夏令时为9∶00—18∶00)。

  7.满都拉—杭吉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757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和蒙古国东戈壁省哈腾布拉格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扎敏绍荣—杭盖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季节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时间为每年3月、5月、8月、11月的16日至30日。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7∶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7∶00(夏令时为9∶00—18∶00)。

  8.二连浩特(铁路)—扎门乌德(铁路)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815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和蒙古国东戈壁省扎门乌德县。

  该口岸为国际性常年开放口岸。

  9.二连浩特(公路)—扎门乌德(公路)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815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和蒙古国东戈壁省扎门乌德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二连浩特—扎门乌德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国际性常年开放口岸,周末正常开放。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8∶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8∶00(夏令时为9∶00—19∶00)。

  10.珠恩嘎达布其—毕其格图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1046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和蒙古国苏赫巴托省额尔登查冈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珠恩嘎达布其—毕其格图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国际性常年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7∶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7∶00(夏令时为9∶00—18∶00)。

  11. 阿尔山—松贝尔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1382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和蒙古国东方省哈拉哈高勒县。口岸通道在中蒙边界1382号界标附近。

  该口岸为国际性季节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时间为每年6月11日至30日、7月16日至30日、8月16日至9月25日。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7∶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7∶00(夏令时为9∶00—18∶00)。

  12. 额布都格—巴彦呼舒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1423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和蒙古国东方省哈拉哈高勒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额布都格—巴彦呼舒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季节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时间为每年2月、5月、8月、11月的1日至15日。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7∶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7∶00(夏令时为9∶00—18∶00)。

  13.阿拉哈沙特—哈比日嘎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1495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和蒙古国东方省乔巴山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阿拉哈沙特—哈比日嘎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季节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时间为每年1月6日至25日、4月1日至10月31日。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7∶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7∶00(夏令时为9∶00—18∶00)。

  附件二:

多次有效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式样



封面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封三

  附件三:

一次有效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式样



封面



封二



第一页



第二页



第三页



第四页



封三



封底

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式样说明

  一、通行证规格为125mm×88mm,分为多次有效和一次有效两种。其中多次有效通行证的有效期为一年;一次有效通行证的有效期为三个月。

  二、通行证要贴有持证人的证件照片并盖印,且有持证人签名。证件要注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址、出境事由、出入境口岸、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的名称和印章以及签发日期。

  三、通行证封面用中蒙两种文字制成。

  四、通行证各栏用各方官方文字填写,其中姓名、性别、职业、出境事由、出入境口岸还需用英文填写。涉及数字栏目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五、通行证在启用前三十天应通过外交途径通报对 方并提供样本。如需改变证件,须经双方协商认可。

  附件四:

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挂失证明式样



注:挂失证明用中文和蒙文对照写成

  附件五:

边境地区行政区划名称

  中方:二十七个市、旗、县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新巴尔虎左旗、阿尔山市、科尔沁右翼前旗、东乌珠穆沁旗、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二连浩特市、苏尼特右旗、四子王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吾县、巴里坤县、木垒县、奇台县、青河县、富蕴县、福海县、阿勒泰市、布尔津县。

  蒙方:三十九个县

  东方省:额伦查布县、乔巴山县、巴彦图门县、哈拉哈高勒县、玛塔德县;

  苏赫巴托省:额尔登查冈县、达利冈嘎县、那仁县、昂根县、巴音德勒格尔县;

  东戈壁省:乌尔根县、额尔登县、扎门乌德县、乌兰巴德拉赫县、库苏古尔县、哈腾布拉格县;

  南戈壁省:汗博格德县、巴彦敖包县、诺木根县、呼尔门县、巴音达赖县、诺云县、古尔班特斯县;

  巴彦洪格尔省:新京斯特县、巴音温都尔县;

  戈壁阿尔泰省:额尔登县、朝克特县、阿勒泰县、布嘎特县、同希勒县;

  科布多省:阿勒泰县、乌银其县、布尔干县;

  巴彦乌勒盖省:布尔干县、德龙县、阿勒泰县、萨格赛县、曾格勒县、乌兰呼斯县。

  附件六:

交通运输工具标志式样

  正面:



  反面:

  号 码              

  司机姓名

  车牌号

  出入境口岸

  有效期

  发证机关(盖章)

  注:(1)此标志须与驾驶员所持“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同时使用。

  (2)此标志如有遗失,在对方境内时应立即向对方地方主管部门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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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暂行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隐定市场,安排好人民生活,保持主要副食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强化政府对市场的调控能力,平抑突发性的价格暴涨暴落,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吉发〔1992〕2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吉政办发〔199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向社会征集。征集对象是:
(一)国、省、市营企事业单位。
(二)区、街、乡镇企业。
(三)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五)外地在本市开办的企业和外埠工程队伍。
(六)其他按规定应缴纳基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分行业按下列比例征收:
(一)工业和商业按销售收入的万分之五征收。
(二)建筑安装行业按当年工程总收入的万分之五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下达的商品房计划开工面积每平方米一元征收;外埠工程队按每月每人三元征收。
(三)交通运输行业按营运收入的千分之一征收,其中个体出租车按每辆每月四元征收。
(四)保险、邮电、电业企业和公用事业单位按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一征收。
(五)金融企业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一征收。
(六)饮食、服务、旅游、经营性文化娱乐等行业按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三征收,其中宾馆、招待所、旅店按实住床位每天每床五角,在房费票据中注明,直接向旅客征收。
第四条 提取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在成本和费用中列支。
第五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由物价、税务、银行、交通、城建等部门代征。代征部门可从代征额中按1 ̄3%的比例提取代征手续费。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免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一)亏损企业。
(二)已宣告破产的企业。
(三)民政部门开办的社会福利企业。
(四)校办企业。
(五)医疗卫生单位及其附属企业。
(六)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馆(场)、展览馆。
(七)酿造企业(酒厂除外)、豆制品加工企业及饲料加工企业。
第七条 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财政局和物价局统一印制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专用票据。
第八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平抑主要副食品突发性的价格暴涨。
(二)扶持必要的副食品生产经营。
(三)扶持“菜蓝子”工程建设。
(四)主要副食品必要的储备补贴。
第九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终结余滚动使用。
第十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按季征收,年终结清。征收对象必须按期足额缴纳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征收应征缴额千分之零点五至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由市物价局和财政局统一管理。其主要负责:基金的征缴、管理;审核调整基金的征收范围、比例。
日常工作由市物价局负责。
第十二条 凡需使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部门或单位,必须向市物价局申报,经市物价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在我市城区范围内施行。各县(市)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9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多哥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多哥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多哥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3月31日 生效日期1978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多哥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由二十五人左右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赴多哥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多哥医务人员紧密合作,开展防病治病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或举办短期训练班,交流经验,传授技术,为多哥培养医务人员。

  第三条 医疗队以定点的方式进行工作,具体工作地点由中国驻多哥大使馆同多哥政府指定的部门共同商定。

  第四条 医疗队在多哥工作期间所需的主要药品和医疗器械,由中国无偿赠送给多哥,但由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一般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由多哥提供。

  第五条 医疗队赴多哥所需的往返旅费,以及在多哥工作期间的工资、伙食费由中国政府负担。医疗队在多哥工作期间所需的住房(包括家具和卧具)、交通工具及交通费用由多哥政府负担。

  第六条 医疗队在多哥工作期间,多哥政府负责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执行工作任务的方便条件。

  第七条 中国运往多哥供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它物品(包括医疗队集体和个人的生活用品),多哥政府免收各种税款。

  第八条 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政府和多哥政府规定的假日。

  第九条 医疗队人员在多哥工作期间应尊重多哥共和国政府的法律和多哥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问题,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期满时如双方无异议,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在洛美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多哥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哥            多哥共和国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外交和合作部长
     岳 欣                埃德姆·柯乔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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