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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3:43:15  浏览:84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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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18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七月十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常委会(2003)15号会议纪要精神,组建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为市政府城市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一、职能调整
  划入的职能:
  1、原市建设委员会直接承担的有关城市管理职能;
  2、原市市政市容管理局直接承担的有关城市管理行政职能(包括市政公用和市容环卫管理职能,下同);
  3、路灯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城管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受委托起草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全市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市政公用(包括市政府明确的有关城市河道、公共客运、供水、燃气、供热、公共照明等,城市绿化暂不划入,下同)、市容环卫等专项规划及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综合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考核工作;指导各区、县(市)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各行业协会的工作;配合市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负责编制城市管理专项资金及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年度维护和专项整治经费计划,并组织实施及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城市管理有关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城市景观(包括城市形象、夜景照明,下同)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渣土和犬类管理工作;负责制订有关生产、服务、安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参与和城市景观有关的建设项目相关设计方案的会审。
  (六)负责全市市政公用、市容环卫设施完好状况监督和安全监督;负责组织市管的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养护、大修工作。
  (七)负责组织城市管理水平测评与城建项目后评估;参与和城市基础设施管理相关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定点、方案设计、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会审工作;组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接收与管理的交接。
  (八)负责市政、公用、环卫行业运营、作业市场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市政、公用、环卫行业经营和作业招投标工作;负责市政公用(包括地下管线)特许经营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共客运经营权的有偿使用。
  (九)负责全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查和水质管理;受委托负责城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核发取水许可证;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承担杭州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全市城市管理信息和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市政公用、市容环卫行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市政公用、市容环卫行业应急情况的处置;负责组织城区防汛、排涝、抗台、抗雪等市政设施的抢险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管办设8个职能处室(正处级):
  (一)秘书处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组织草拟机关各项工作计划、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负责机关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信访、接待及有关会议工作;负责机关计划生育、爱国卫生、办公自动化、目标管理和考核、对外宣传等工作;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规划处(督查处)
  负责编制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等专项规划及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有关生产、服务、安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管理科技发展规划和城市管理信息工作规划;综合组织、协调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城市管理重点工作;制定城市管理测评、评价与报告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区、县(市)城市管理工作。
  (三)综合管理处
  负责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全市“洁化”工作;负责渣土和犬类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市政、市容、环卫设施完好状况监督;参与编制市政、市容、环卫年度维护和专项整治经费计划,并负责实施和监管;组织实施市政、市容、环卫基础设施的维护性、恢复性等小型改造、整治项目以及应急抢修项目;组织协调畅通工程、交通改善工程等专项整治项目;负责占用市政设施、环卫设施和涉及市容管理与市政、环卫设施管理的有关行政审批工作(不含涉及城市景观的有关行政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城建项目后评估;参与和城市基础设施管理相关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定点、方案设计、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会审工作;组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接收与管理的交接;组织城区防汛、排涝、抗台、抗雪市政设施抢险工作;指导各区、县(市)的市政、市容和环卫工作。
  (四)市场管理处(杭州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市政、公用、环卫行业运营、作业市场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制定市场规则,监督市场准入,规范市场行为;负责市政、公用、环卫行业经营和作业招投标管理;负责市政公用(包括地下管线)特许经营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共客运经营权的有偿使用;负责全市公用设施(含管线)完好状况的监督;参与编制公用事业建设计划;负责与占用公用设施有关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燃气、供热、公共客运、市政(道路、桥梁、河道、隧道、排水、排污)、市容、环卫等行业管理;负责对进入市政、公用、环卫市场的企业资质进行审查,并对其市场行为、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全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查和水质管理;受委托负责城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核发取水许可证;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承担杭州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处室制定市政、公用、环卫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公用行业应急情况的处置;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设施建设进行审核、审批;负责协调、指导各县(市)的公用行业管理工作。
  (五)城市景观管理处
  负责组织制订改善城市形象、城市景观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编制城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城市夜景照明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及政策性措施;参与和城市景观有关的建设项目相关方案设计的会审;指导重点区域、景区、广场及重点建(构)筑物的照明设计方案工作,指导协调全市亮灯工程建设;负责制订和实施市区重点区域夜景照明监控方案,督促和协调夜景照明实施情况;负责户外广告、宣传牌、标志牌及各类与城市景观有关的公共设施设置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城区景观、亮灯和公共照明管理工作;承担杭州市形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城市管理专项资金及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年度维护经费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城市管理有关规费的征收工作,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涉及城市管理重大举措的事项进行资金安排和调配;负责城市管理资金平衡和计划调整;组织市政养护、环卫保洁等定额编制;对直属单位进行内部审计;汇总直属单位财务、审计报表和城建统计报表,做好统计分析;指导和监督检查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七)政策法规处
  督促检查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执行;组织起草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性措施;组织起草供水、供热、燃气、公共客运、市政、市容环卫等行业的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和监督市属各部门,各区、县(市)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参与查处涉及管网设施安全的违章建筑和违章建设行为;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对外法制宣传和本系统普法教育工作;组织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法制等重大课题的调研;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改革工作。
  (八)人事处(组织处)
  负责机关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的组织、宣传、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城管办编制为50名(含后勤服务人员编制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市城管办人员编制可暂时按成立时的实有人数确定,今后人员逐步分流到50名以内。在此期间,除组织调任、安置的干部以外,其他人员原则上只出不进。
  (二)将杭州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杭州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和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管中心划归市城管办管理,为市城管办直属的相当正处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均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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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夜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夜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卫妇社发〔2007〕19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全省各级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夜校培训工作,促进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夜校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夜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与我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联系。

联系人:奚忠、张辉丽 联系电话:0791-6266634

附件: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夜校管理办法

江西省卫生厅
二00七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夜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夜校(以下简称夜校)管理,促进夜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夜校。

第三条 江西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夜校的监督和管理,各设区市、区(市)卫生局按隶属关系负责本辖区内夜校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夜校的设置

第四条 省夜校设在省胸科医院(江西省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指导中心)。

第五条 各设区市、区(市)结合本地实际,设立市级或区(市)级夜校。

第三章 培训对象

第六条 省夜校的培训对象为:省社区卫生人员培训师资及社区卫生技术指导组成员;设区市社区卫生人员培训师资;南昌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人员。

第七条 市、区(市)夜校的培训对象为:市、区(市)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指导组成员;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四章 培训内容

第八条 夜校的培训内容包括:

(一)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的相关知识。

(二)社区卫生适宜技术:包括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保健、疾病预防、传染病报告和管理、预防接种、社区常见病和多发病诊疗、社区急诊、慢性病病例管理、中医药适宜技术、健康教育等。

第九条 教材由省夜校组织相关专家,按照“实用知识、适宜技术、注重操作”的原则编写。

第五章 教学与管理

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明确当地夜校的组织管理机构和教学场所,制定夜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夜校培训工作的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为自己开办的夜校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添置必要的教学设施,保障夜校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各级夜校每月培训2--4次,每月累计开课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

第十三条 夜校应具备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建立教师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教师参加师资培训,建立教师档案。

第十四条 社区卫生技术人员每年累计参加夜校培训时间不少于80个学时。

第十五条 夜校应建立培训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计入学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包括学员培训内容、培训学时、考核情况等。

第十六条 夜校应建立跟班督学制度,组织者应定期收集学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学习上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总结、改进和完善办学的方式和经验。

第十七条 夜校培训不得向学员收取培训经费。

第十八条 夜校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做好培训期间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夜校的日常管理,定期对夜校管理、教学运行、教师培训、学员培训等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各级夜校应定期对培训情况进行小结,并将教学计划、培训小结等书面材料按隶属关系报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参加夜校培训的情况将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省卫生厅将对全省夜校培训教材给予适当支持。

第二十三条 对在夜校培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669?

1995-12-26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业税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的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从1995年1月1日起改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不再由受托行就地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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