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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内贸办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整顿和规范调味品市场秩序实施方案和吉林省整顿和规范化学危险物品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1:46:26  浏览:84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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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内贸办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整顿和规范调味品市场秩序实施方案和吉林省整顿和规范化学危险物品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内贸办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整顿和规范调味品市场秩序实施方案和吉林省整顿和规范化学危险物品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内贸办、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制定的《吉林省整顿和规范调味品市场秩序实施方案》和《吉林省整顿和规范化学危险物品市场秩序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一日

  关于整顿和规范调味品市场秩序的实施方案

  省内贸办 省公安厅 省质监局 省工商局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为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完成全省调味品市场秩序专项整顿任务,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1〕14号)的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顿的依据

  (一)国家内贸局、卫生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调味品生产销售管理的通知》(内贸局联发消费字〔2000〕第17号)。(二)国家和行业标准:GB2717-1996《酱油卫生标准》、GB2719-1996《食醋卫生标准》、GB18186-2000《酿造酱油》、GB18187_2000《酿造食醋》、SB10336-2000《配制酱油》、SB10337-2000《配制食醋》、SB10338-2000《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三)《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定的实施意见》。   二、整顿的重点

  (一)不具备生产加工条件,生产设备和技术条件相对较差的小型调味品生产企业,特别是根本不具备起码生产加工条件的一些私营个体小厂、加工作坊;(二)无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和非法生产、经营调味品的企业;(三)制假、售假、仿冒名牌调味品;(四)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用酱色和盐水兑制加工酱油、腐乳,甚至添加不合格的“酸水解植物蛋白”,用色素取代面糕、米格、白酒,产品不符合标准和存在卫生指标超标问题坑害消费者的;(五)进行夸大宣传及作虚假广告的。

  三、整顿的目标和措施   (一)推行调味品标准化工作,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认真做好调味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传,监督调味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违反标准的进行严肃查处。鼓励生产企业采用传统酿造技术,开发新产品,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不定期进行抽查,公布抽查结果,扶优限劣,引导消费,促进调味品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二)严厉打击制假售假、掺杂使假、坑害群众行为。加强对调味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工商和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职能划分,对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一律封存、扣押,并予以没收;对为制假售假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资金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处罚;调味品销售企业要严把进货关,不得销售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的产品以及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产品。(三)加强监督管理,整顿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各地贸易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卫生、技术监督、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调味品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无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依法取缔;对证照齐全,但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对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卫生部门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生产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的企业,要按卫生部1991年颁布的《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和SB10338-2000《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标准的规定执行;凡未经省卫生厅批准的,一律停止生产。

  四、整顿的方法、步骤

  整顿和规范全省调味品市场秩序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省内贸办已布置),从5月初至6月末,为部署、宣传阶段。充分利用多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全国及省委、省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广大消费者和每个生产经营者都了解整顿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提出具体安排意见,搞好动员。

  第二阶段(省内贸办已布置),从7月初至9月末,为自查阶段。各地要由贸易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卫生、技术监督、工商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所辖区域内从事调味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业户按整顿的要求进行检查,并将自查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整改初步意见形成阶段性总结材料于9月底前上报省调味品专项整顿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从10月初到年底,为集中检查验收阶段。省内贸办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地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调味品市场整顿工作,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狠抓落实,抓出成效。省调味品专项整顿小组设在省内贸办,请各地将情况每月定期报省调味品市场专项整顿小组。联系人:刘伟,联系电话:0431-8524547。

  吉林省整顿和规范化学危险物品

  市场秩序的实施方案

  省内贸办 省公安厅 省质监局 省工商局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的精神,全面加强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1〕14号)的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顿的依据

  (一)《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发〔1987〕14号,以下简称《条例》)。(二)《吉林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省政府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三)国家强制性标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D2000)。(四)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整顿的重点

  (一)无证经营问题。主要是不依法办理消防安全许可证和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化学危险物品,逃避监督管理。(二)无培训合格证上岗经营问题。主要是经营化学危险物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业务经营人员没有经过吉林省专营商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公室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问题。主要是经营条件、储运条件、安全管理等方面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三、整顿的措施

  (一)对无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二)对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一律重新登记、审核、换证。(三)对不符合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的,限期停业整改。(四)对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加强监管,对违法经营的企业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四、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这次化学危险物品市场整顿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省内贸办已布置),从5月初到6月末,为宣传、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各地研究落实《实施意见》和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具体整顿方案。省内贸办、公安厅、质监局、工商局联合在《吉林日报》发布《关于化学危险物品经营企业重新登记、审查、换发经营许可证的通告》。各地要加大宣传,提高经营企业的重视程度和广大群众的关注程度,促进整顿工作顺利开展。《关于化学危险物品经营企业重新登记、审查、换发经营许可证的通告》的具体内容:

  实行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制度。凡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含国营、集体、三资、私营及个体工商业户,新建、扩建、改建的企业和生产企业设置的经营销售点)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经营活动,应符合从业人员技术要求、经营条件、储运条件、废弃物处理等法律规定,并取得消防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凭《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申办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经营活动。

  化学危险物品的品种范围。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核能物资以及剧毒物品、石油液化气、汽油、柴油、农药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化学危险物品,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经营许可证申请办法。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到所在地贸易局(商委)申请。

  自通告之日起省内所辖各经营企业和个体业户应立即开始申请办理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对已于1995年以前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一律重新登记、审核、换证。

  法律责任。按照省委、省政府整顿和规范化学危险品市场秩序要求,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经营企业,限期改进或停业整顿;对无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坚决关闭;不按国家《条例》、强制性标准及《发放办法》执行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由省内贸办负责统一制作和发放,并负责有关事宜的解释。凡索阅《条例》、《发放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的经营企业和个体业户,请与省内贸办联系。

  第二阶段(省内贸办已布置),从7月初到9月末,为各地自查整顿阶段。各地贸易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和本方案的要求,会同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对经营企业进行整顿。一是对无经营许可证经营的企业,坚决取缔其经营资格;二是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经营的企业,限期停业整顿;三是不按《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D2000)及《发放办法》执行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四是对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法规的企业,按有关申办程序,在取得消防许可证后,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当地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方可报省专营商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公室申办《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凭《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据此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经营活动;五是各地要把自查和整顿情况、取得的成果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形成文字材料于9月底前报省专营商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公室。

  第三阶段,从10月初到年底,为验收阶段。主要任务是:省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验收组,对各地整顿工作依法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在全省通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化学危险物品市场整顿工作,在省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狠抓落实,抓出成效。省化学危险物品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小组设在省内贸办,联系人:何英斌,联系电话:04318549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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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现就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收要实行“一窗式”征收。契税已划归地税部门管理的,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的征收窗口,要做到各税统管,即既负责办理契税的征收事项,又负责办理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相关税种的征收事项;契税仍由财政部门征收的,财政部门和地税部门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的征收窗口要合署办公,或者互相委托代征相关税种的税收,以便加强沟通、协调,简化手续,方便纳税人。避免交易后由纳税人单独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某一单一税种税收的做法。
二、加强销售发票管理。在契税纳税申报环节,各地应要求纳税人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受理后将发票复印件作为申报资料存档;对于未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纳税人,应要求其补送,否则不予受理。各地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在契税征收场所或房地产权属登记场所,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要在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及时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并按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三、严格坚持依法治税。对于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种,各地要依法征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对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变通和调整。
四、加强协调和沟通。地税部门与征收契税的财政部门之间,以及各相关税种的管理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的协调和沟通,统一对房地产交易价格的认定,保持相关税种计税依据或计税价格的一致性。
五、各地要以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税收的征管为切入点,加强信息沟通,整合征管资源,优化纳税服务,认真落实《通知》精神。尚未确定实施一体化管理的牵头单位和相关部门责任的,要抓紧明确。尚未上报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地区,要抓紧制定、完善实施方案。2005年10月30日前,各地要将实施方案和牵头单位及负责人名单上报总局(地方税务司、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七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年12月1日以粤食药监法〔2008〕204号发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行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零售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是药品零售一种特殊经营形式,应采用统一配送、统一名称标识、统一质量管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配送中心(仓库)、门店组成,并实现计算机联网管理。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具有5家以上直营零售门店。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只能向所属零售门店配送药品。

  第三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制定统一质量管理制度,负责企业(包括所属零售门店)药品质量管理,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零售门店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人员,按照总部统一质量管理制度规定,具体负责门店药品质量管理。

  第四条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符合《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附后),开办零售门店应符合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第五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取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同意筹建的,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条件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

  开办连锁门店,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取得连锁门店同意筹建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条件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换发、变更、补发、注销工作,由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连锁门店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第八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日常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

  (三)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四)需要检查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应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有关药品零售连锁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附件: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一、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5家以上的直营零售门店。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3.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4.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

  企业其他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5.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均含)以上文化程度。以上人员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6.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7.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符合GSP要求的营业场所、仓储设施、卫生环境。其中总部的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仓库(配送中心)使用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仓库内应配有监测、显示、记录温湿度状况的设施设备。

  8.总部、仓库(配送中心)和所属零售门店之间应具有质量管理等计算机信息联网系统,能运用该系统对药品的购进、入库验收、在库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进行记录和管理,对质量情况能够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

  9.企业应制定保证质量管理职能正常行使和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及工作程序。内容包括:

  (1)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

  (2)质量体系的审核;

  (3)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4)质量否决的规定;

  (5)质量信息管理;

  (6)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

  (7)药品采购管理;

  (8)质量验收的管理;

  (9)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

  (10)配送服务的管理;

  (11)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12)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

  (13)近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

  (14)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

  (15)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6)门店访问的管理;

  (17)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18)重要仪器设备管理;

  (19)计量器具管理;

  (20)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等。

  10.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质量管理记录。内容包括:

  (1)药品购进记录;

  (2)购进药品验收记录;

  (3)药品质量养护记录;

  (4)药品出库复核记录;

  (5)药品配送记录;

  (6)药品质量事故情况记录;

  (7)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记录;

  (8)药品退货记录;

  (9)销后退回药品验收记录;

  (10)仓库温、湿度记录;

  (11)计量器具使用、检定记录;

  (12)质量事故报告记录;

  (1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

  (14)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记录等。

  11.企业应按规定建立以下药品质量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1)员工健康检查档案;

  (2)员工培训档案;

  (3)药品质量档案;

  (4)药品养护档案;

  (5)供货方档案;

  (6)门店档案;

  (7)设施和设备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档案;

  (8)计量器具管理档案;

  (9)首营企业审批表;

  (10)首营品种审批表;

  (11)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

  (12)药品质量信息汇总表;

  (13)药品质量问题追踪表;

  (14)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15)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等。

  二、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申请材料

  1.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请表;

  2.开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3.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4.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

  5.企业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人员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复印件、个人简历及聘书;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7.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8.营业场所、仓库地理位置图、平面布局图;

  9.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10.拟办连锁企业的直营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文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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