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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工业静电安全规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1:23:19  浏览:90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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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工业静电安全规程

国家标准局


橡胶工业静电安全规程

1984年8月20日,国家标准局

Safery rules of static electricity in therubber industry

1 总则
1.1 制订目的:为防止在橡胶制品生产中由静电造成的爆炸和火灾事故对操作人员的电击及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特制订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在规程适用于各种橡胶制品厂的工程设计及静电安全管理。
2 静电的产生、积累及危害
2.1 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主要由于橡胶与其他物质(金属、木材、棉花、化纤布等)的接触分离、摩擦、剥离及半成品本身的撕裂等原因,产生电荷转移,形成半成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带电现象。
2.2 由于大部分橡胶半成品电阻率大
9于10 Ω·cm,产生的静电荷不易泄漏,当生产过程中静电荷的产生率大于泄漏率时,形成静电积累。
2.3 静电引起的爆炸和火灾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2.3.1 必须是分开的界面上存在足够的静电荷,并达到足以产生静电放电的电位差。
2.3.2 静电放电的能量,必须足以点燃周围可燃、易燃性混合物(可燃、易燃性混合物最小着火能量见附录C、D)。
2.3.3 静电放电必须在达到爆炸浓度范围的可燃、易燃性混合物中产生。
2.4 对地绝缘的人体可能带静电,形成“带电人体”。
2.5 带电人体与其他物体之间存在电位差并达到一定值时,将产生火花放电。
2.6 静电导体带电时,如发生放电,其火花放电能量可用下式计算:
1 2 --9
W=—cυ ×10
2
式中:W——静电火花能量,mJ;
V——电位差,V;
C——静电电容量,pF。

2.7 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引起的主要危害:
2.7.1 在周围空间存在可燃、易燃性混合物的区域,当其浓度在爆炸极限范围时,如静电放电的能量大于或等于该混合物的最小着火能量,则可能引起爆炸和火灾事故。
2.7.2 当人体和其他物体间存在电位差而出现放电时,人体遭受电击,不仅影响人的身心健康,还可能产生二次事故。
2.7.3 在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由于静电力的作用,使产品质量受到影响。
2.7.4 静电放电产生的电磁波将干扰电子设备的正常运行。
3 防静电危害的基本方法
3.1 静电接地:静电场中的导体必须与大地作可靠的联接,不得出现对地绝缘的孤立导体。其总接地电阻在任何情况下应小
6于10 Ω。静电接地与其他用途的接地系统共用时,可按其他用途的要求确定接地电阻值。关于静电接地的具体作法可参照有关静电接地规定进行。
3.2 增加空气相对湿度:提高亲水性绝缘材料周围环境的相对湿度,可防止静电积累,在不影响产品质量的场所,带电体周围环境相对湿度提高到70%以上,可作为静电安全措施。
3.3 采用静电消除器:利用设置在带电体附近的静电消除器使空气电离,以消除静电。静电消除器应根据物体静电电位的高低、消除要求、操作特点、爆炸危险区域等级、介质级别和组别进行选择。
3.3.1 静电消除器的种类:感应式静电消除器;高压电晕放电式静电消除器;离子流静电消除器;放射性同位素静电消除器。
3.3.2 在有爆炸危险的区域,采用高压电晕放电式和离子流静电消除器时,必须根据危险区域等级、介质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型静电消除器。
3.3.3 感应式和高压电晕放电式静电消除器放电极长度应大于带电体宽度10~15cm;离子流静电消除器离子喷头的型式及数量应根据可能的安装距离和带电体宽度决定。
3.3.4 静电消除器安装位置的选择原则:便于工艺操作;消除静电效果好;紧接涂刷溶剂的后续部位;避开金属背景。
3.4 材质搭配:按照静电带电序列的次序进行材质搭配,使生产过程尽量减少电荷的转移和积累(带电序列见附录E)。
3.5 防止人体带电:工作人员应穿防静电鞋或导电鞋;作地面应采用导电地面;工作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
4 防止静电危害的措施
4.1 凡有静电危害的工序、设备来场所,必须采用相应的静电安全措施。
4.2 在周围环境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的区域,必须加强通风措施,使其浓度控制在爆炸下限以下。
4.3 采取静电安全措施后,绝缘体的静电电位应控制在允许值以下。推荐的允许值为:
4.3.1 在周围环境存在可燃、易燃性混合物并可能达到爆炸范围时,对最小着火能量<0.1mJ的可燃、易燃性混合物,绝缘体的静电电位应控制在1kV以下;对最小着火能量≥0.1mJ的可燃、易燃性混合物,绝缘体的静电静位应控制在5kV以下。
4.3.2 仅为防止带静绝缘体对操作人员造成电击的场合,绝缘体的静电电位应控制在10kV以下。
4.3.3 在静电对操作人员电击时可能造成二次事故的场合,除绝缘体的静电电位应控制在10kV以下外,对设备或装置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4 凡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区域,操作人员必须穿防静电鞋或导电鞋、防静电工作服。操作区应铺设导电地面,导电地面对
6地阻值应低于10 Ω,并必须经常保持其导电性能,严禁操作人员穿着合成纤维的衣服(已采用防静电溶液定期处理的衣服除外)进入上述区域,严禁在上述区域脱衣服。
4.5 凡需防止人体带电的一场所,操作人员应穿防静电鞋,操作区地面应铺设导电地面,并经常保持其导电性能。
4.6 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主要工序及场所的静电安全措施如下:
4.6.1 炼胶:用开放式炼胶机进行生胶塑炼、对绝缘性橡胶料进行压片及返炼汽油胶浆胶膜时,应装设离子流静电消除器。
4.6.2 热炼:用开放式炼胶机供绝缘性热炼胶时,在胶片取出处应装设感应式静电消除器。
4.6.3 胶浆制造:在使用易燃性溶剂制造胶浆时,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4.6.3.1 胶浆制造机械应尽量采用齿轮传动。当采用三角带传动时,传动用三角带必须选用防静电三角带。如使用普通三角带传动时,必须采取提高其表面导电性能的措施,并应定期检查,根据使用情况及时处理,使其表面任一点的对地电阻值在任何情况下不大于10 Ω。
4.6.3.2 胶浆桶桶壁粘附胶膜的剥离,必须离开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区域,动作必须要轻、要慢。
4.6.3.3 严禁用泵直接向胶浆搅拌桶内喷射溶剂,必须采取自流方式。当输送胶浆及汽油等溶剂的管道采用橡胶或塑料管时,必须采用导电橡胶、导电塑料软管或有金属编织层的导电胶管,并必须可靠接地。
4.6.3.4 人工投入胶条、运输胶浆及揭开胶浆桶盖或遮盖物时,动作必须要轻、要慢。遮盖物严禁采用绝缘材料。
4.6.4 涂胶:当采取易燃溶剂胶浆涂胶时,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4.6.4.1 设计涂胶机时,其胶辊必须采用导电橡胶胶辊。
4.6.4.2 在适当地点装设感应式静电消除器。
4.6.4.3 增加带电体周围环境相对湿度,在涂胶辊、胶布拉出处在干燥籍前部设局部蒸汽喷雾设施,使带电体周围空间空气相对湿度保持在70%以上。设备开动前必须首先打开蒸汽喷雾管阀门。
4.6.4.4 凡接触胶浆及带电绝缘体的
6 9操作工具,应采用电阻率为10 ~10 Ω·cm的材料制成。
4.6.5 压延、裁断:帘布、帆布压延及裁断过程中,凡操作人员经常接触带电绝缘体的部位,均应装设静电消除器(具体型式见表1)。
4.6.6 轮胎帘布简贴合:在层布贴合机上进行帘布简贴合操作过程中,必须在适当位置装设感应式静电消除器或离子流静电消除器。
4.6.7 成型:凡使用汽油及溶剂胶浆的成型工艺,必须按不同工艺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4.6.7.1 转胎成型:使用金属折叠机头成型转胎时,必须按“并联电容法”进行操作。
4.6.7.2 运输带成型:必须在适当位置装设离子流静电消除器和感应式静电消除器,工作台面必须是导电台面,并可靠接地。
4.6.7.3 胶鞋成型:当采用刷浆工艺时,刷浆工作台必须是导电台面,并可靠接地。严禁坐在人造等绝缘面椅子上操作;严禁用绝缘板做工作台面,更不准在绝缘面板上铺设不接地的金属板。在正常通风系统因故停止运行时,必须停止生产。
4.6.7.4 胶布制品成型:工人在操作时,特别是在作剥离动作时,动作必须要轻、要慢。工作台必须是导电台面,并必须可靠接地。
4.6.8 鞋帮布合布:在鞋帮布合布过程中,应在合布机适当位置装设感应式静电消除器。
4.6.9 晾布:在晾布室晾布过程中,必须在晾布机的适当位置装设感应式静电消除器。
4.6.10 汽油等溶剂(桶装)库:必须采用导电橡胶地面。严禁用塑料桶、罐(导电塑料桶、罐除外)装贮汽油等易燃溶剂。
4.7 橡胶制品加工过程中主要工序及场所的静电安全措施综合列入表1,其他工序可参照这些工序采取相应措施。
5 防静电危害的安全管理
5.1 企事业单位必须由安全技术部门和消防部门负责防静电危害的工作。
5.2 负责防静电危害工作的人员必须
表1
----------------------------------------------------------------------------------------------------------
序 | | | 防 静 电 措 施 |
| | |------------------------------------------------------|
|工 序| 机台名称 |增加|感应式|高压电晕放电|离子流|防静|防静电|导电| 备 注
号 | | |湿变|静电消|式静电消除器|静电消|电鞋|工作服|地面|
| | | |除器 | |除器 | | | |
----|------|------------|----|------|------------|------|----|------|----|----------------------
1 |炼 胶|开放式炼胶机| | | | ○ |○ | |○ |
----|------|------------|----|------|------------|------|----|------|----|
2 |热 炼|开放式炼胶机| | ○ | | |○ | |○ |
----|------|------------|----|------|------------|------|----|------|----|----------------------
| | | | | | | | | | 必须采用经可靠接地
| | | | | | | | | |的导电性管道,加汽油时
|胶 浆| 搅拌机 | | | | |◎ | ◎ |◎ |速度要慢。再禁用泵直接
3 | | | | | | | | | |
|制 造| 胶浆桶 | | | | | | | |注入。采用防静电三角帮
| | | | | | | | | |传动。内壁胶膜不准在危
| | | | | | | | | |险区域剥离
----|------|------------|----|------|------------|------|----|------|----|----------------------
| | | | | | | | | | 采用导电橡胶胶辊。
4 |涂 胶| 涂胶机 |◎ | ◎ | | |◎ | ◎ |◎ |取浆工具不准用金属工
| | | | | | | | | |具。应采用非金属导电材
| | | | | | | | | |料制成的工具
----|------|------------|----|------|------------|------|----|------|----|----------------------
5 |压 延| 压延机 | | ○ | | ○ |○ | |○ |
----|------|------------|----|------|------------|------|----|------|----|----------------------
6 |裁 断| 立、卧式 | | | ○ | ○ |○ | |○ |
| | 裁断机 | | | | | | | |
----|------|------------|----|------|------------|------|----|------|----|----------------------
7 |贴 合|层布贴合机 | | ◎ | | ◎ |◎ | |◎ |
----|------|------------|----|------|------------|------|----|------|----|----------------------
8 |成 型|轮胎成型机 | | | | |◎ | |◎ | 采用并联电容法操作
----------------------------------------------------------------------------------------------------------
----------------------------------------------------------------------------------------------------------
序 | | | 防 静 电 措 施 |
| | |------------------------------------------------------|
|工 序| 机台名称 |增加|感应式|高压电晕放电|离子流|防静|防静电|导电| 备 注
号 | | |湿变|静电消|式静电消除器|静电消|电鞋|工作服|地面|
| | | |除器 | |除器 | | | |
----|------|------------|----|------|------------|------|----|------|----|----------------------
9 |成 型|运输帮成型机| | ◎ | | ◎ |◎ | |◎ |
----|------|------------|----|------|------------|------|----|------|----|----------------------
10|合 布|鞋帮布合布机| | ○ | | |○ | |○ |
----|------|------------|----|------|------------|------|----|------|----|----------------------
11|晾 布|晾 布 机 | | ◎ | | |◎ | ◎ |◎ |
----|------|------------|----|------|------------|------|----|------|----|----------------------
12|成 型| 胶鞋刷浆 | | | | |◎ | ◎ |◎ | 工作台必须是导体,
| | 工作台 | | | | | | | |并应可靠接地
----|------|------------|----|------|------------|------|----|------|----|----------------------
13|成 型|胶布制品成型| | ○ | | |◎ | ◎ |◎ | 剥离操作动作要轻、
| | | | | | | | | |要慢
----|------|------------|----|------|------------|------|----|------|----|----------------------
14|汽油等|库 房 | | | | |◎ | ◎ |◎ |
|溶剂库| | | | | | | | |
----------------------------------------------------------------------------------------------------------
注:① ◎表示必须采取的措施:○表示应该采取的措施。
② 同时采用几种不同形式静电消除器者,一般用于同一机台的不同部位。
掌握静电安全知识和静电危害的规律,熟悉工艺生产过程及设备运行特点。当发现静电电位超过推荐的允许值可能造成静电事故时,有权停止生产,并及时上报领导尽快采取有效措施。
5.3 安全技术部门和消防部门,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静电安全规程实施细则”,制定细则时,工艺、设备、土建、电力、通风等专业应共同研究,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安全技术部门和消防部门负责实施细则的监督执行。
5.4 所有防静电设备、装置及防护用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设备档案。
5.5 对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或随时进行静电安全知识教育和训练,并列入安全技术考核范围,取得合格证后才能进行操作。
6 静电的检测
6.1 安全技术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防静电鞋、导电鞋、防静电工作服及各岗位定期进行静电检测(常用静电测量仪器仪表附录F),将检测结果整理归档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6.2 静电检测的目的:分析危害程度;研究防患措施;判断消除效果。
6.3 静电检测项目的分类:采用新型原材料时物体带静电性能预测;实际生产过程中带电体带静电状况检测;静电安全措施使用效果判断检测。
6.4 物体带静电性能预测项目如下:
6.4.1 物体体电阻率。
6.4.2 物体表面电阻率。采用高阻计
6 10或超高阻计测量,量程以10 ~10 Ω为宜。
6.5 实际生产过程中带电体带静电状况检测项目如下:
6.5.1 带电体静电电位的测定。静电电位测定仪表最大量程以100kV为宜,精度为5.0级。
6.5.2 周围空间气温及相对湿度的测定。
6.5.3 带电体运行速度的测定。
6.5.4 可燃性气体浓度的测定。
6.5.5 导电地面对地电阻值的测定。
6.6 静电安全措施使用效果判断检测项目同6.5静电电位测量仪表量程以0~10kV为宜,仪表精度为5.0级,但检测点必须选择在静电安全装置的后面。

附录 本规程用词说明
(参考件)
A.1 执行本规程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A.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或“不准”。
A.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A.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A.1.4 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时,采用“应尽量”。
A.1.5 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这样作的,采用“可”。
A.2 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程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程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

附录 名词术语解释
(参考件)
本规程中的名词解释不同于一般技术词典中的解释,它是以在静电领域及本规程范围内的含意来定义的,属于名词术语解释,故并不是名词的通用而完整的解释。
B.1 带电体:指带有静电荷的绝缘体。
B.2 非导体:指电阻率超过1000000Ω·cm的固体或液体。
B.3 导体:对静电荷来说,导体(固体、液体)是指电阻率不超过1000000Ω·cm的物质。当非导体表面具有一层导电性薄膜,其电阻率在10000000Ω以下时,这种非导体在静电泄漏过程中视为导体。
B.4 电荷(静电荷):当对物体施加一定能量时,使本来正负电荷量相等而处于中性状态的物体变成其中任何一方过剩的状态,这过剩的电量就称为电荷(静电荷),单位用C(库)表示。
B.5 带静电:同类或不类物质的物体,通过接触分离(流过、卸料、摩擦、粘碎和振动等),在物体上聚积静电荷,或由于感应作用在另外的导体上积聚电荷,此种现象称为带静电。
B.6 带电序列(摩擦系列):不同物质的物体互相摩擦时,一定是一种物体带正电荷,另一种物体带负电荷。带电序列是指从正负电荷着眼,把物质按照由带正电到带负电的次序整理成的推列次序。
B.7 静电感应:指在带电体附近有其他导体存在时,在导体表面产生正、负电荷分离的现象。
B.8 电位(电压、电势):是表示单位电荷能量的物理量,其单位用V(伏)表示。一般把大地电位作为标准,并取作零电位。
B.9 静电容量:对地绝缘的导体具有蓄积电荷的能力,静电容量是表示其蓄积电荷能力的物理量,单位用F(法)表示。
B.10 体电阻率:是表示物体内电荷移动或电流流动难易程度的物理量。在固体材料平板的上下各放一个平板电极,则两电极相对面积内的材料体积电阻Rv与材料厚度t成正比,与电极相对面积A成反比,可用下式表达:

Rv=ρv—— (B1)


比例系数ρv与材料的性质有关,称作材料的体电阻率,单位为Ω·cm(欧姆厘米)。
B.11 表面电阻率:是指表示物体表面形成的使电荷移动或电流流动难易程度的物理量。在固体材料平面上放两个长为L、距离为d的平行电极,则两电极间的材料表面电阻Rso与d成正比,与L成反比,可用下式表达:

Rs=ρs—— (B2)


式中的比例系数ρs称作表面电阻率,它与材料的表面性质有关,并随周围气体介质的温度、相对湿度等因素有很大变化,单位用Ω(欧)表示。
B.12 剥离:两个紧密接触的物体,在外力作用下迅速分离的过程称为剥离。
B.13 半值时间:使绝缘体上所带的静电荷泄漏到原来的一半时所需的时间称为半
1值时间(t—),其值的大小取决于它的电阻
2率和介电常数。
B.14 静电接地:由导电物质组成的物体,其对地电阻不大于1000000Ω者,叫做静电接地。
B.15 静电消除器:指通过使带电体附近空气电离的方法,以消除带电体所带静电荷的装置和设备。
B.16 感应式静电消除器:指利用带电体本身电场的能量,使空气电离,以消除带电体所带静电荷的装置。
B.17 高压电晕解电式静电消除器:指利用外施高压电源的能量,使空气电离,以消除带电体所带静电荷的装置。
B.18 电离(离子化):给中性分子以能量,当大于逸出功时,它就放出电子,使分子正离子化,一般情况下,放出的电子附着在中性分子上,使之变成负离子。中性分子得到静电场的能量使分子离子化的过程称为电离。
B.19 电晕放电:在发生火花放电之前,电场强度大的空间以局部击穿形式表现出的放电现象。空气中发生电晕放电时,将同时产生“嘶嘶”的声音和离子风,前者称为电晕声,后者称为电晕风。
B.20 火花放电:在电场强度大的不均匀电场中,带电体与对置电极之间发生的全部空气击穿,并伴有发光、爆破声音的放电叫做火花放电。
B.21 爆炸性混合气体(可燃性混合气体):当可燃性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达到一定浓度时,如遇点火源就能引起爆炸、燃烧。能引起爆炸的最低混合物浓度叫做爆炸下限,最高混合物浓度叫做爆炸上限。
B.22 最小着火能量:指可燃性物质和空气在标准状态下(1大气压、常温条件下)混合,当形成最适宜于爆炸的浓度时,能使其着火所需要的最小能量。最小着火能量的测定,一般是利用电容器放电能量。
B.23 亲水性绝缘材料:指在高湿空气中,能在其表面吸附形成水膜的绝缘材料。这种材料的带电状况受周围环境相对湿度的影响很大。
B.24 并联电容法:是解决金属折叠机头轮胎成型机静电起火的安全操作法。其原理是通过胎面胶接地,相当于与带电帘布层并联一个与其对地等效电容值近似的电容,从而抑制金属机头折叠瞬间对地电位的迅速升高,达到消除静电放电,确保安全生产的目的。

附录 气体及蒸气和空气混合的最小着火能量
-------------------------------------------------------------------------------------------
气体、蒸气名称|最小着火能量,mJ|浓度,v%|气体、蒸气名称|最小着火能量,mj|浓度,v%
--------------|------------------|----------|----------------|------------------|----------
2--丁酮 | 0.29 | 8.5 | 环氧丙陶 | 0.13 |
甲 烷 | 0.28 | | 1,3--丁二烯 | 0.13 |
戊 烷 | 0.22 | | 丙 烯 | 0.11 |
丙 烷 | 0.26 |5~5.5| 环氧乙烷 | 0.066 |
乙 烷 | 0.25 | 6.5 | 乙 炔 | 0.019 |
丁 烷 | 0.25 | 4.7 | 氢 | 0.019 |28~30
己 烷 | 0.24 | 4.7 | 二硫化碳 | 0.009 |28~30
庚 烷 | 0.24 | 3.4 | 汽 油 | 0.20 |
环己烷 | 0.22 | 3.8 | 丙 酮 | 1.15 |
苯 | 0.20 | 4.7 | 乙酸甲脂 | 0.40 |
乙 醚 | 0.19 | 5.1 | 乙酸乙脂 | 1.42 |
环丙烷 | 0.17 | 6.3 | | |
--------------------------------------------------------------------------------------------
附录D
粉尘和空气混合时的最小着火能量
(参考件)
--------------------------------------------------------------------------
|最小着火能量,mJ | |最小着火能量,mJ
物质名称 |--------------------||物质名称 |--------------------
| 粉尘云| 粉尘层 || | 粉尘云| 粉尘层
----------------|--------|----------||----------|--------|----------
烯丙醇树脂 | 20 |80 ||多聚甲醛 | 20 | --
铝 粉 | 10 | 1.6 ||季戊四醇 | 10 | --
硬脂酸铝 | 10 |40 ||酚醛树脂 | 100| 40
乙酸纤维素 | 10 | -- ||酞 酐 | 15 | --
烟 煤 | 60 |560 ||沥 青 | 20 | 6
对苯二甲酸二甲脂| 20 | -- ||聚乙烯 | 30 | --
二硝基甲苯酰胺 | 15 |24 ||聚苯乙烯 | 15 | --
铁锰合金 | 80 | 8 || 硅 | 80 | 2.4
硬沥青 | 25 | 4 ||硬脂酸 | 25 | --
铁 | 20 | 7 ||硫 磺 | 15 | 1.6
镁 | 20 | 0.24||尿素树脂 | 80 | --
锰 | 80 | 3.2 ||乙烯基树脂| 10 | --
甲基丙烯酸甲酯 | 15 | -- || | |
--------------------------------------------------------------------------
附录E
带 电 序 列(参考件)
--------------------------------------------------------------------------------------
(+)| (+)| (+)|(+)||(+)| (+) | (+) | (+)
| |石 棉 | || | | |
| |毛皮、人发| ||铝 | |纸 |
| |玻 璃 | || | | |硬橡胶
| |云 母 | ||铬 | | |
|羊 毛 | | ||铁 | | |
|尼 龙 | | ||铜 | | |
|人造纤维| | ||镍 | |橡 胶 |聚苯乙烯
铅 | | | ||金 | | |
|绢 | | || |纶尼维 | |聚丙烯
|木 棉 |棉 | ||白金 | | |
|麻 | | || |聚 酯 | |
| |木 材 | || |丙 烯 | |聚乙烯
| |人的皮肤 | || |聚偏二氯乙烯|硝酸纤维、象|
|玻璃纤维| | || | |牙、赛璐珞皮|氯乙烯
锌 |乙酸酯 | | || | |璃纸 |聚四氟乙烯
(--)|(--) | (--) |(--)||(--)| (--) | (--) |(--)
--------------------------------------------------------------------------------------
附录F
常用静电测量仪器仪表(参考件)
-------------------------------------------------------------------------------------------------
测 量| 仪表名称 | 仪表原理 | 测量范围 |适用场所 | 特 点 | 备 注
对 象| | | | | |
------|--------------|------------------|--------------|----------|--------------|---------------
| QV型静电电| 利用静电作用力使| 数十伏到十万| 实验室、| 仪器与被测对| 受空气湿度及
|压表 |张丝偏转 |伏(但同一台仪|现场 |象接触,宜测取|测量系统电容等
| | |器的范围小) | |导体上的电位,|影响,会产生一
| | | | |工频交流也可用|定误差
|--------------|------------------|--------------|----------|--------------|---------------
| 静电电压表 | 利用静电感应,经| 数十伏到数万| 实验室、| 体积较小,非|
| |过直流放大指示读数|伏 |现场 |接触式测量 |
电 压|--------------|------------------|--------------|----------|--------------|---------------
| 静电电压表 | 利用静电感应,先| 数十伏到数万| 实验室、| 体积较小,非|
| |经转动机构变成交流|伏 |现场 |接触式测量 |
| |信号,然后放大指示| | | |
| |读数 | | | |
|--------------|------------------|--------------|----------|--------------|---------------
| 集电式静电电| 利用放射性元素电| 数十伏到数万| 实验室、| 体积较小非接|
|压表 |离空气,改变空气绝|伏 |现场 |接触式测量 |
| |缘电阻 | | | |
------|--------------|------------------|--------------|----------|--------------|---------------
电阻 |GY型高阻表 | | 4 15 | 实验室、| 耗电小,体积| 可测量导电地
| | | 10~10Ω |现场 |小,操作方便 |面电阻
------|--------------|------------------|--------------|----------|--------------|---------------
高绝缘| ZC型振动电| 用振动电容器将直| 6 19 | 实验室 | 宜用于固体介| --16
电 阻|容式超高阻计等|流微弱信号变成交流| 10~10Ω | |质高绝缘测量 | 可测量10A
| |信号后放大并指示 | | | |的微电流
------|--------------|------------------|--------------|----------|--------------|---------------
微电流| AC型辐射式| 利用磁场对载流线| -9 | | |
|检流计等 |圈的作用力矩使张丝|<1.5×10 A | 实验室 | |
| |偏转 | | | |
------|--------------|------------------|--------------|----------|--------------|---------------
电 容| QS-18A型万| 电桥原理 | 数皮法到数十| 实验室、| 携帮式 | 仪表种类较多
|能电桥等 | |微法 |现场 | |
------|--------------|------------------|--------------|----------|--------------|---------------
电 荷| 法拉第筒或法| 测取法拉第筒的电| 较 宽 | 实验室 | 设备容易筹备| 按Q=CV计
|拉第笼 |容及电位 | | | |算
------|--------------|------------------|--------------|----------|--------------|---------------
可燃气| 可燃气体检漏| 利用气敏元件在工| 第一档: | 实验室,| 体积小,重量|
体 |仪 |作状态时,遇到可燃|危险浓度检漏;|现场 |轻,灵敏度父 |
| |气体使体电阻下降的| 第二档: | | |
| |原理 |灵敏检漏 | | |
-------------------------------------------------------------------------------------------------

附录 《橡胶工业静电安全规程》编制说明
GB4655—84
一、编制过程
根据下达的任务,我们首先编制了“编写工作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报上级有关部门审定。然后,根据批准的“大纲”进行编制工作。
根据“大纲的要求,首先研究、分析国内橡胶工业静电火害规律和总结防止静电灾害工作的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制定“规程”的基本思路。然后,请有关地区橡胶行业的技术人员、技术干部和操作工人提意见,此基础上着手编制初稿。初稿形成后,又进一步征求行业内外有关专家、工程师、管理干部及上级有关领导部门的意见。先后编写了初稿1~6,条文解释1~3。
为进一步提高编写质量,又将初稿6及编制说明3,复印发给主要橡胶基地的有关人员及化工部桂林橡胶工业设计研究院,进一步征求意见,并专程到两个地区重点听取对规程初稿的意见。共收集到对规程初稿及条文解释的意见30多条,经过逐条分析研究,对初稿6进行了全面修改,提出了修改稿。经有关部门审阅后编写成送审稿,进一步扩大范围征求意见,供审定会议审议。
二、编制原则
1.科学性:本规程力求科学地反映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静电的产生、积累及危害的规律,并根据国内外行之有效的防止静电灾害的措施,选定各工序应采取或必须采取的静电安全措施。力求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做到方便操作、经济合理、便于维修。
2.现实性:在规程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我国橡胶工业生产中的现实条件,包括静电灾害现状、工艺装备水平、静电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及工厂经济状况。如:章、条内容的安排考虑了行业内静电安全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选定的静电安全措施充分考虑了我国现实的工艺装备水平、操作习惯和经济条件。某些条文的制定还考虑了静电安全技术近期发展的趋势。
3.国际上统一性:对于国外有关静电安全规程、导则、指南中的规定及主要数据,凡适合我国国情的尽量选用,甚至照搬。在某些方面限于我国目前的测试手段及管理水平尚有一定差距,就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另行规定。
三、编制方法
1.章、条结构及安排:本规程起草案章、条内容的安排,充分考虑了静电安全规程的特点,同时兼顾了技术和管理的要求。对绝缘体带电电位的允许值,根据不同的环境特点提出了不同的推荐允许值。为保证实现安全生产,对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可产生静电灾害的岗位、工序或场所分别规定必须或应该采取的措施。为便于管理、专门编写了“防静电危害的安全管理”和“静电的检测”,但在篇幅上较上述部分要少。
由于本规程在我国还是第一次制订,加上目前橡胶行业内静电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还较差。为此,参照国内外同类规程的章、条安排方式,将“静电的产生、积累及危害”、“防静电危害的基本方法”作为正文的内容安排,而把本规程所用的名词术语解释作为正文附录处理。这样,有利于执行者对条文的理解。
2.章、条、款、项编号方法:本规程采用GB1.1—82的统一规定。
3.主要技术数据的选定,首先考虑了在采取所规定的技术措施后,能够达到所要求的数值,即技术可行性,不致使执行规程带来困难。同时兼顾国际上的统一性,根据各国同类规程采用的数据,在技术上没有困难时尽量保持一致。
四、条文解释1 总则
1.1 制订本规程是以国内外橡胶制品生产中静电灾害的严重情况为出发点,以防止橡胶制品生产中由静电造成的危害为目的。国外的静电危害情况,据日本统计资料介绍;以行业分类,橡胶、皮革行业的静电灾害最多,约占全部静电灾害的20%左右(引自日本OHM1979年第3期《静电安全指南》的目的和在企业使用的指导,田岛泰幸);据日本28个橡胶制品厂的调查,一年间发生静电灾害1~2次的有9个厂,3~5次的有一个厂,6~10次的有2个厂,11次以上的有1个厂。产生静电的工序为49个,带静电的部分有48个(引自日本“静电手册第376~378页)。国内没有统一资料可查,但从工厂实际生产中反映的情况及规定的资料来看,由静电造成的火灾及工人的电击是很严重的,据上海、沈阳、长春、北京等地区的反映,不少橡胶厂因静电起火次数频繁,成了当地消防部门的重点单位。据沈防××橡胶厂统计:1980年全年静电起火达76次,1981年第一季度静电起火31次,1980年共消耗消防器材费用9073元。1981年一季度消耗消防器材1892元。无锡××橡胶厂1982年2月曾发生静电起火6次之多。不少工厂均发生过由于静电起火烧伤工人的严重事故,杭州××厂、北京××厂曾发生过因静电引起的爆炸事故。为此,制定本规程是当前安全生产的迫切需要。通过在行业内对本规程的执行,防止静电灾害,确保安全是编制本规程的根本目的。
1.2 由于本规程是根据橡胶制品生产中静电灾害情况、工艺设备特点和生产环境状况制订的,为此只适用于橡胶行业各种不同制品厂的工厂设计及生产过程安全技术管理,其他工业部门生产中的静电安全问题均不属于本规程范围。2 静电的产生、积累及危害
2.1 主要阐明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产生静电的主要原因是:橡胶半成品与金属机台、木质工作台面及垫布的摩擦、剥离;橡胶半成品本身的撕裂。例如:在压延机上操作的工人,发现胶布能使人的头发竖起,使工人遭电击,是由于胶布与金属辊筒摩擦产生的静电,电位值达3~10×10000V;压延后的胶布卷,在裁断机导开架上将胶布和垫布剥离时,同样产生高达数万伏的静电电位,这属于剥离带电现象;在运输带电成型过程中,需撕裂胶布,在撕处产生很高的静电电位,并能见到静电火花,这属于撕裂带电。产生静电的量目前一般采用测量带电体的电位值表示,由于产生静电转移和积累的量随胶料配方、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及外力作功的多少而变化,所以实际测定值是随诸因素变化而变化的。
2.2 主要阐述橡胶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静电积累的原因。由于大部分橡胶半成品电阻率大于1000000000Ω·cm,使产生的静电不易泄漏,又由于橡胶制品生产的特点往往是橡胶半成品在短时间内反复与其他物质摩擦多次,当静电荷的产生率大于泄漏率时形成静电积累。如在四辊压延机上测定静电电位时就发现在压延机出口处电位30kV,经过一次冷却辊后大于60kV,再经过二次冷却辊时更大于60kV(因静电表量程为60kV)。这说明静电产生于摩擦,短时间内反复多次摩擦产生静电积累,使静电电位值迅速升高,直至平衡(即产生率和泄漏率相等)。
2.3 主要阐述由于静电形成火灾或爆炸事故的条件。静电的产生和积累是客观存在的物理现象,想避免是不可能的。人们为了安全生产,必须尽力避免由静电造成的火灾、爆炸事故。为此必须首先了解和掌握事故的规律,本条中2.3.1~2.3.3所述是产生爆炸和火灾事故必须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时就不可能产生爆炸和火灾事故。掌握这个规律后,就可以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努力破坏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就可避免事故的发生。
例如:橡胶制品生产中的生胶塑炼、压延工序,静电电位达60kV以上,用肉眼可以看得到火花放电现象,一般情况下不能引起爆炸和火灾事故,主要是因为周围空间没有达到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混合物。又如:在橡胶轴胎成型过程中起火次数频繁,采用“并联电容法”操作后,就有效地抑制了高电位的产生,使成型机头折叠瞬间不可能产生达到火花放电的高电位。因而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能有效地消除静电起火事故的发生。再如:在涂胶工序,采用增湿法消静电措施后,使带电体表面电阻率降低,加速了胶布上静电的泄漏,使静电值下降,使火花放电能量大幅度下降,甚至不产生火花放电,从而达到了防止静电灾害的目的。
2.4 主要阐明对地绝缘的人体(例如:穿着绝缘性能好的胶底、塑料底鞋的人),可以带静电,而且静电电位很高,可以高达数千伏。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曾对北京橡胶一厂四辊压延机胶布出口处的操作工人进行测定,结果如下:环境温度10.5~14℃,湿度:49~54%。生产内容:帘布擦胶。线速度:40m/min。测定仪表:KS—471。电位值:胶布电位为--8×10000V;穿塑料布底鞋工人人体电位达--5kV;穿布底鞋的工人人体电位达--1.5kV。
2.5 主要阐明人体带电的危害,据日本资料介绍,静电火灾每年约发生100次左右,人体带电所酿成的火灾约占20%(《有关防止静电灾害的措施——答现场技术人员的提问》,化工防静电归口小组编《静电译文集(二)》)。国内也有因人体带电引起的事故,但没有统计资料可查。同时,以前对火灾事故的分析往往以“阶级斗争”入手,把由于人体带电引起的火灾事故往往分析为“故意破坏”,所以也无法准确统计这方面的数字。但在橡胶工业生产中,由于操作工人人体带电后造成对地或对其他人体产生火花放电,使人遭电击的现象是屡见不鲜的。有的橡胶厂曾发生过这样的情况:轮胎层布贴合机的操作工具台上放着蘸有汽油的毡刷,一位女工伸手去取毡刷时突然起火,引起工人手部烧伤;轮胎成型操作工人手持汽油刷,在紧张地操作的过程中,在把刷子伸向汽油盆时引起火灾事故。这类事故实际上就是由于人体带电引起的。如人体带电电位为3kV,人体对地电容为100×0.0000000000001F,则根据公式计算:
1 2 1 --12 2
W=—CV =—×100×10 ×3000
2 2
--4
=4.5×10J
=0.45mJ

这样,对介质的最小点火能量为0.45mJ以下的场合,就会产生气灾、爆炸危险。而人体电位达到3000V是经常可能产生的,一般汽油的最小点火能量为0.2mJ。为此,必须十分重视人体带电的问题。应采取严格而有效的措施,消除目前尚未为人们所重视的、由人体带电引起的静电危害。
2.6 提出静电导体火花放电能量的计算公式,这对确定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是否需要采用防静电措施?应采取什么样的防静电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能否由于静电引起火灾、爆炸事故,主要取决于静电放电的火花能量是否大于周围介质的最小着火能量,这个公式在静电安全技术中是常用的。但应注意的是:这个公式仅适用于带静电的导体对地发生火花放电的火花能量的计算。这是因为导体在放电时其电荷能量在瞬时全部放出,而绝缘体在放电时,只是将某一局部面积上的电荷能量放出不放电面积的大小与绝缘体的带电电位、对置电极的形状、绝缘体的不同种类等因素有关。根据复旦大学物理系对聚氯乙烯表面静电火花能量的测定数据表明,聚氯乙烯圆板对半径为0.5cm的金属小球(接地)放电时的火花能量,在圆板带电电位为(18kV)时为0.20mJ。所以,在确定带电橡胶半成品火花放电的能量时,应该对不同胶料配方的半成品做火花能量试验,才能比较准确地确定其安全电位值。由于橡胶制品的配方千变万化,通过做这类试验来确定安全电位显然是不可能的。为此,只能根据经验数据及目前可能达到的控制电位,订出带电体应达到的安全电位。本规程提出的安全电位是根据日本《静电安全指南》的数据提供的,目前没有条件做这类试验。德国《防止静电事故指南》指出了这一点:带电的非导体的总火花能量的计算是一个难题。这是因为火花放电的表面积多大是难以估计的。放电面积很少有1平方米以上的。目前我们采取的防静电措施,一般都能达到这个安全界限,所以采用这个界限不仅安全,而且可行。
2.7 阐述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静电危害的四个主要方面,以引起大家对防止静电危害工作的重视,并指出防静电工作应力求做到防止这四方面危害的产生。
2.7.1 由于静电火花放电,可能引起爆炸和火灾危险,产生爆炸和火灾必须有特定的条件,这条件就是2.3所述的必须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橡胶工业生产中由于静电引起的火灾事故是频繁的,具体典型数字已在1.1中叙述。
2.7.2 由于带电体于人体的放电或带电人体对地的放电而导致电击的现象,在橡胶制品生产中的很多岗位普遍存在。如压延机、裁断机、运输带成型机、轮胎成型机、涂胶机等岗位的操作工人,经常会遭到电击,使人精神紧张,有不愉快的感觉,影响工人的情绪。由于人遭电击时,人的手会能动地向后撤,如后面带有高速旋转的回转体时或有伤害人体的其他部件时,则很可能由此导致人身事故,这类事故一般称为二次事故。
2.7.3 主要阐述橡胶半成品带静电后将产生力的作用,使橡胶半成品吸引周围空气中的大量灰尘,影响产品内在质量,在同性电荷的帘布贴合时,而产生气泡影响质量,影响工作效率。这是一个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引起人们充分重视的问题。这在生产现场可以随时做演示实验。当你将细棉纱靠近带电体时,白棉纱犹如一条白蛇,伸着脑袋向胶布游去,当你放开棉纱时,棉纱将直飞向胶布。与胶布紧贴。这说明带电体对周围空间轻微物体的吸引力是相当大的。吸引力的大小与带电体电位的高低有关,当对带电体采取消除静电措施后,静电电位降低,就不会产生吸引棉纱现象。显然,尘埃是周围空间最轻的东西,必将被带电胶布吸附。半成品(胶布等)吸引大量灰尘后,必须要影响产品的内在质量。至于导致立式裁断机裁断后的帘布条出现两端宽窄不一致的现象,也是由于静电力的作用所引起的,这已为上海××厂在生产实践所证实。
2.7.4 静电火花放电必然要在周围空间产生电磁波,它将引起对电子设备运行的干扰。如在电子计算机房,由于人体带电造成的火花放电,将引起电子计算机的误动作,干扰计算机的正常工作。今后要在生产车间普遍采用电子技术,一方面要尽量提高电子设备的抗干扰能力,另一方面要尽量消除静电火花这个干扰源。
关于经常性的静电电击对人体健康的影响问题,目前我国尚未进行这方面的试验研究工作。国外说法不一致,仅苏联直接提出“静电放电的长期作用下,是产生许多病害的原因”(苏联“有爆炸危险构筑物的防雷和静电保护,1973年版”。引自《化工电气设计防静电技术参考资料(二)》。其理由是由于操作人员经常遭电击,使人精神紧张,心里烦燥,引起人体内分泌失调。根据我国橡胶工厂中经常遭受电击的操作人员反映:经常遭电击,使人精神紧张,心里烦燥,普遍出现血压降低、心跳过速、心律不齐甚至说话结巴等症状。但由于没有进行系统的调查、试验、研究工作,目前还不能作为编制本规程的依据,需请有关部门进行试验研究工作。但为了消除工作中干扰,使工人心情愉快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也应该予以足够重视,按规定采取必须的安全措施,使工人免遭电击。目前,存在一种倾向,凡是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静电问题,各级领导都比较重视,而对不致引起火灾、爆炸危险,仅使工人遭电击的场所就不够重视,这一点应引起各级领导的注意。
3 防静电危害的基本方法
3.1 接地:以防静电危害为目的的接地,是把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导体用接地线与接地装置连接,以免对地绝缘的导体因带静电荷而造成火花放电,但它不能导走绝缘体上的静电荷。接地电阻值的规定是根据带电导体静电荷的泄漏速度来决定的。世界上一些国家采用的安全半值时间(半衰期)上限值为0.012s,即导体带电后的0.012s时间内能把所带静电量的一半泄漏掉就是安全的,这时的电阻值可按下式计算:
--t/Rc
Q=Q0e (1)
式中: Q——经时间t后剩余的电荷量;
Q——带电体初始所带电荷量;
R----泄漏电阻值;
C——带电体对地电容量。
1 1/2
当Q=—Q0、t=t=0.012s时,由于电
2
容C是随物体的形状、空间位置因素变化,
--9
假设C为10F时求R值。
1
则: Q=—Q0时
2
式(1)可简化为:t1/2=0.69RC (2)
令: t1/2=0.012〔s〕
--9
C=10F
0.012 0.012
则: R=----------=----------------
--9
0.69C 0.69×10
9
0.012×10
=----------------=2×10Ω
0.69

由此可以看出,接地电阻达1000000Ω时足以使带电导体上的静电荷在0.012s时间内泄漏掉一半以上,即能保证静电安全。各国对接地电阻值的规定基本上都是1000000Ω。
根据SDJ8--76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第21条的规定:低压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Ω。第23条规定:配电线路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Ω。为此,防静电接地完全可与电力设备共用接地系统,不必另搞接地装置。但必须注意:对电话、电解等直流系统的工作接地,一级防雷的防雷接地,因其本身要求有独立的接地系统,故不能与之共用接地系统。
3.2 增加湿度:增加环境相对湿度,是防止静电危害的措施之一。其原理是:在周围空间相对湿度大于70%时,带电的绝缘体表面能形成一层极薄的水膜,通过水膜中含有的导电性物质,使绝缘体的表面电阻降低,为电荷的迅速泄漏提供了可靠的途径。各国静电事故统计资料及我国实际调查反映的情况,都遵循同样的规律:即在干燥的季节静电事故多,在干燥的地区静电事故多。美国国家防火协会规范《静电》第3280条概括为:把大气的相对湿度提高到70%左右,可作为处理静电积累问题的一种对策。
但是,由于有的物质在高湿空气中表面不形成水膜(如聚四氟乙烯),这种物质称作非亲水性物质。所以增加湿度对这种物质起不到加速静电泄漏的作用。为此,这种场合不能采用这种方法作为消静电措施。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对亲水性物质(绝缘材料),在增加环境相对湿度不致影响产品质量的场合,方宜采用这种方法防止静电危害,橡胶行业中用得较普遍的是涂胶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某些产品在涂胶时产品质量要求较高,不宜采用增湿措施时,应采用合适的静电消除器消除静电,同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使可燃性混合气体浓度尽量降低,控制在爆炸下限以下。
3.3 采用静电消除器:通过设置在带电体附近的静电消除器使其周围空气电离为正、负离子,从而使带电体吸引空气中的异性电荷,达到中和带电体静电荷的目的。这种方法已在国内外广泛利用。国内外常用的静电消除器一般有四种,具体选用时应根据带电体电位、消除要求、操作特点和环境特征作出正确选择。
3.3.1 静电消除器种类:
a.感应式静电消除器:感应式静电消除器由一连串接地的导电尖端组成,是依靠带电体本身电场的能量使尖端产生电晕放电,使周围空气电离,是一种简单、经济、易于维护的消静电装置。其电离能力的大小取决于带电体本身的电位,所以它适用于带电电位高的场合,有很强的电离能力。经感应式静电消除器消除静电后,带电体本身仍将保留一定的静电电位值,即消除静电不太彻底,所以它只适用于对消除静电的彻底性要求不高的场合。例如:在四辊压延机胶布出口处,电位高达30kV左右,装设感应式静电消除器后,电位降至2kV左右,这样就避免了带电胶布对操作人员的电击,也大大减弱了对周围空气中尘埃的静电吸力,起到了消除静电危害的作用。在这类场所,采用感应式静电消除器具有经济合理、维护方便,运行可靠的特点。根据橡胶制品生产中静电电位高、对消除静电的彻底性要求不高的特点,这种静电消除器具有普遍推广的价值。目前我国橡胶厂中普遍采用的是导电橡胶感应式静电消除器,它具有柔性和弹性,消静电效果好,使用中安全可靠,深受广大操作工人的欢迎。同时其电晕放电能量很小,适合于橡胶制品生产中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苏联有关文献介绍了这方面实际应用情况。该文献作者认为,在细针区中,在单位时间内参与反应的只是相当少的一部分混合物,因此它们不可能导致火焰的传播。国内在氢气和氧气的混合物中及做过同样的试验,证明感应式静电消除器的电晕放电不致引起其爆炸。
b.高压电晕放电式静电消除器:是依靠外加高压电源(一般6~10kV)的能量使空气电离,所以它的电离能力与带电体所带电位的高低无关。为此,它适用于带电电位较低、要求消除静电较彻底的场所。
由于一般的高压电晕放电式静电消除器放电针尖带有6~10kV高压电,一旦发生对地短路时,将产生火花放电,在存在易燃易爆介质的场,所将因此引能火灾或爆炸危险,这类事故在陕西××厂曾发生过。为此,在有爆炸、火灾危险场所使用时,必须选用适应环境介质特征的防爆型静电消除器。这在3.3.2中作了明确规定。目前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均属非防爆型静电清除器。
c.放射性同位素静电消除:放射性同位素静电消除是利用放射性同位素在衰变过程中发射线的电离能力,使其周围空气电离。由于放射性同位素物质本身不是潜在点火源。因而适用于有易燃易爆介质的场合。但由于这类场所有可能因其他原因引起爆炸事故时,将可能引起放射源的炸裂,因而导致对周围产生放射性污染,所以要在这种场合使用,必须考虑解决放射源被炸裂后的防护问题,这应引起选用时的重视。目前橡胶行业尚未使用这种消除器。
d.离子流静电消除器:由于它能将产生的离子通过外加的风力送至带电体具有远距离消除静电的特点,所以必须具备风源,可采用经过滤的压缩空气或自带风机。这样必然带来造价高、结构复杂、运行费用高等缺点。所以,在一般场合不宜选用这种消除器,本条规定了只在需要远距离消除静电的场所使用。
3.3.2 在3.31中已作解释。
3.3.3 感应式静电消除器及高压电晕电式静电消除器,都通过放电极使周围空气电离,确定放电极的长度应该以使带电体表面的电荷能尽量均匀地被中和为前提。为此,放电极的长度应该大于带电体的宽度,以使带电体边缘部分的静电荷能获得较好的消除效果。为便于规程的执行,本条规定放电极的长度应大于带电体宽度10~15cm,从实际试验情况来看,是比较理想的。离子流静电消除器的有效消除面积与离子喷头的型式、喷头与带电体的距离有关。一般来说,在离子喷头距带电近体时,有效耗除面积小;反空,消除面积大。因此本条规定:选用离子流静电消除器时,喷头数量应根据离子喷头的型式、可能的安装距离和带电体的宽度来决定。
3.3.4 静电消除器安装位置是否正确,将直接影响消除静电的效果。由于静电消除器是通过使其周围空气电离的方法来消除静电的,带电体必须通过本身静电场力的作用吸引空气中与其相反极性的离子,使其互相中和。为此,静电消除器产生离子的放电电极应该安装在带电体电场大的地方,所以,必须避开金属背景。消除静电的目的是为了安全生产,所以必须安装在涂刷溶剂后的后续部位,才能避免火花放电。根据实际使用和测定的数据来看,安装位置及安装距离可按规程中图1选择。
3.4 材质搭配是指被加工的橡胶半成品在加工过程中,与不同材质的设备零部件间相接触或摩擦,使其与第一种材质的设备零部件摩擦时产生正的电荷(或负电荷),紧接着与第二种材质的设备零部件摩擦,使其产生相反的电荷。这样,通过适当材质搭配制造的橡胶加工设备,就能使生产过程中半成品上产生的静电互相中和,达到减少静电积累、防止静电危害的目的。采用这种方法应当注意所选择的材料应能适应工艺上的要求。同时还应注意,由于杂质等因素的影响,可能改变带电的极性,使装置失去消除静电的作用。在进行设备设计或设备改造需考虑材质搭配时,可参阅静电序列表,并作必要的模拟试验。
3.5 防止人体带静电是为了避免由于人体带静电后造成火灾、爆炸事故及对人体的电击,人体带电的危害已在2.5作了说明,这里不予重复。本条规定的三项措施,是防止人体带电的基本措施,穿防静电工作服是为了使人体产生静电,同时避免由于服装带静电引起的危害,穿防静电鞋或导电鞋、工作地面采用导电地面是为了使人体产生的静电荷尽快通过鞋底及导电地面流入大地,以降低人体电位、确保安全生产。详细说明见4.4。4 防静电危害的措施
4.1 本条明确规定,凡有静电危害的工序、设备或场所,必须采用相应的措施。这里采用“必须”这一严格用词是防止静电灾害,确保安全生产的需要。相反,对虽有静电,但由于其量很少,不可能造成静电危害的工序、设备或场所,就可不采取措施。对于采取措施后带电体的静电电位应控制在推荐的允许值以下推荐的允许值在4.3中作了明确规定。
4.2 本条规定在周围环境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的场所,必须加强通风措施,使其浓度控制在爆炸下限以下。这是确保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所必要的条件,也是一般防爆场所首先应采取的必要措施。
4.3 本条规定了采取静电安全措施后,带电体的静电电位值应控制在推荐的允许值以下。由于在周围环境存在可燃性混合物并可能达到可燃或爆炸上、下限之间的区域,其静电允许值决定于周围介质的最小着火能量,即介质最小着火能量愈小,则带电体的允许电位愈低。对于仅使人遭电击的场所,带电体电位允许值主要决定于其对人体放电时的火花能量。由于带电的绝缘体火花放电时火花能量与带电电位、对置电极形状及位置、火花放电面积等诸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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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矿山工业卫生管理规定

化工部


化学矿山工业卫生管理规定
1991年4月25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化学矿山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和《矿山安全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化学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的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工业卫生工作,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做好预防工作,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三条 化学矿山企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和生产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业卫生工作。
第四条 化学矿山企业在编制年度采掘(剥)技术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工业卫生技术措施计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20%,做为安全、工业卫生技术措施经费,用于改善劳动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化学矿山企业和企业的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设计部门必须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编写工业卫生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各级工业卫生管理部门有权参加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凡不符合工业卫生规定的项目,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不准投产。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六条 1000人以上的化学矿山企业可设立工业卫生机构(处或科室),1000人以下的企业可设专人。企业领导应有一人分管工业卫生工作,并配备必要数量的、有专业技术知识的管理干部。
工业卫生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工业卫生方针、政策、法规、并监督检查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负责制定本企业预防职业病危害的近期和中长期总体规划方案,并编制年、季工业卫生技术措施计划,指导本企业的日常工业卫生工作;
(三)调查研究、分析工业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解决;
(四)参加矿山各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验收;
(五)制定本企业工业卫生规程,编制工业卫生宣传教育计划和工业卫生技术知识培训计划;
(六)不断总结经验,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办法。不断改善矿山劳动条件,创造安全卫生环境。达到国家工业卫生规定标准。
第七条 矿务局和1000人以上的化学矿山企业可设立中心监测站(室)。亦可与环保会署设站。监测站(室)在本企业工业卫生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小型化学矿山监测工作,由地、县、市防疫站或附近有监测力量的矿山进行监测。
监测站(室)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企业劳动环境中的尘毒、放射性物质、噪声等各种有害因素进行定点、定期的监测。对作业场所各种设施防护效率定期监测,对劳动环境定期进行卫生学评价;
(二)定期监测工作面的温度、风量、风压(静压、动压及全压)、风速、含氧量等及有害气体进行监测;
(三)定期整理监测统计盗料,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第八条 矿务局或1000人以上的化学矿山企业(含分矿),按接尘人数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配备防尘人员,其中技术人员不能低于百分之五十。并列入生产编制。通风防尘人员的职责是对尘、毒、噪音、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害因素的监测、防治的一般技术设施的制作、安装、维护和使用。重大措施设备由机修厂或制造厂承担。1000人以下的企业可设专人负责通风防尘工作。
第九条 凡设有医院的化学矿山企业可单独设立“职业病防治科”,配备专职医务人员,从事职业病的调查、研究、分析、预防和治疗,对粉尘作业人员定期体检,开展职工健康监护工作。并向工业卫生部门提出改进劳动环境的意见或建议,降低职业病的发病率和职业病病死率。

第三章 矿山企业总体布置
第十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大、中型化学矿山企业,必须在建设规划方案中,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编制绘制总平面布置图,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化学矿山企业的工业和民用建筑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通风,排水和采光,防止夏季过度的日晒和冬季冷气流的侵袭。
第十二条 在化学矿山企业的建设设计中,必须有对三废(废气、废水、废渣)的处理设计内容,以消除对居民的危害和环境的污染。
第十三条 化学矿山企业生产建筑群内,不得修建或设置居民房屋(值班室除外)。已经修建的,应定期整改。
第十四条 化学矿山企业地表工业和民用建筑应考虑其方位与主导风向的关系。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物质(蒸气、烟、雾、粉尘、臭气)的工业建筑区可设在民用建筑区的上风侧,反之应布置在民用建筑的下风侧。
第十五条 化学矿山企业井下生产和地表生产中排出的气体在大气中扩散稀释后,不得对人、畜或农作物产生毒害,居民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应符合附表(一)的规定。
第十六条 产生有害因素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应由建设主管部门商同所在地方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供人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第四章 矿井通风与防尘
第一节 井下空气
第十七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份(按体积计算),氧气不低于20%,二氧化碳不高于0.5%。
第十八条 进入矿井的空气不得受尘、毒物质的污染;从矿井排出的污风不得对矿区环境造成公害。入风井巷的风流含尘量不得超过0.5毫克/立方米:井下作业点空气含尘量应符合附表(二)的规定。
第十九条 井下作业点(不采用柴油设备的矿井)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附表(三)规定标准。
第二十条 矿石里含铀、钍元素的矿山,井下空气中氡浓度不得大于1/10000000000Ci/L(居里/升);氡子体潜能值不得大于4×10000Mer/L(兆电子/升);氢射气不得超过10×10000000000Ci/L(居里/升)。
入风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风源含氡浓度,不应大于0.03/10000000000Ci/L(居里/升)。回风巷道内总的氡的浓度不超过2/10000000000Ci/L(居里/升)。
第二十一条 使用柴油机设备的矿井,井下作业地点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氧化碳 小于50ppm; 二氧化碳 小于5ppm;
甲 醛 小于5ppm; 丙 稀 醛 小于0.12ppm。
第二十二条 煤硫共生的矿山,当有沼气和二氧化碳存在时,其含量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二氧化硫和硫化氢定期取样测定。并采取措施使易燃、易爆气体含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三条 矿井所需风量,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取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小于4立方米;
(二)矿井每日产一吨矿石,矿井所需风量每分钟为1-1.25立方米;
(三)按排尘风速计算风量时,硐室型采场最低风速每秒不得小于0.15米,巷道型采场和掘进巷道不得小于0.25米,电耙道和二次破碎巷道不得小于0.5米;
(四)有柴油设备运行的矿井,所需风量按同时作业机台数,每马力供风量按每分2.8-3立方米计算;
(五)含铀、钍矿井所需风量,应保证井下空气中氡及其子体的浓度符合第20条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井巷风速不得超过附表(四)规定。
第二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干球温度,不得超过28℃;高硫矿井和热水型矿井的空气湿球温度不得超过27.5℃,否则应采取降温措施。
#13第二十六条 冬季进风井巷的空气温度应保持在2℃以上,否则可对空气进行加热,但禁止使用明火直接加热进入矿井的空气。
第二节 通风系统
第二十七条 每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并绘制通风系统图。新矿井、新中段、新采区在未形成设计规定的通风系统以前,不准投入生产。
第二十八条 化学矿山企业的技术部门应根据生产的变化和发展,及时调整通风系统,调节风量,改变通风系统时,须经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九条 化学矿山企业应加强通风管理,矿井通风系统的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60%。
第三十条 通风巷道的设计必须保证风量能通过的断面,尽量做到巷直弯小、减少通风阻力,增加有效风量。施工部门应按设计要求施工,不得任意改变设计,保证施工质量。
第三十一条 化学矿山企业应加强对通风巷道的维护和修整、不允许在通风巷道中堆放矿(砂)、矿车、木材、钢材及其他可能堵塞风路的物质。以经常保持通风巷道的断面符合设计要求,保证风路畅通无阻,增加有效风量。
第三十二条 化学矿山企业应加强漏风管理。凡已采完的采区、采场及不用的旧巷道应及时封闭,发现漏风时须立即堵漏;特别是风桥、风门、要保证密闭质量,防止漏风。在设计通风系统时,须尽量减少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障、挡风墙等)的数量,以减少漏风机率。
第三十三条 设计井下通风系统时,新风进风道和污风回风道必须严格分开、避免新风和污风互相干扰,否则,应对污风进行净化处理,使其含尘量低于0.5毫克/立方米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低于安全浓度后,方可放入工作面。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以箕斗井、混合井、皮带运输斜井作进风井。如果箕斗井风速不大于6米/秒,皮带斜井风速不大于4米/秒,并能采取有效的净化空气,保证风源的含尘量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时,不受此限。
第三十五条 井下主溜井及设有破碎硐室的矿井的污风,必须经过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引入回风道放空。
第三十六条 井下火药库必须有单独的进风风流,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主要回风道或总回风道,并保证每小时能有火药库总容积4倍的风量。
第三十七条 井下充电室必须有单独的风流通风,回风风流可以引入采区回风道中。井下充电室内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都不得超过0.5%。
第三十八条 地下矿大爆破时,设计部门必须专门编制通风防尘和安全措施设计,须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三节 主扇风机
第三十九条 矿井主扇风机必须连续运转,并设有反风装置。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保证主扇风机用电。因故障或停机检查时,应立即报告矿长或总工程师。
第四十条 每台主扇风机必须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装置。
第四十一条 主扇风机改变转数或改变叶片安装角度,须经总工程师批准。
第四十二条 主扇风机房必须安装风压计、功率表,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和通达矿调度室的电话。主扇风机应由操作工负责运转,严格按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操作。每班都应对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有自动监控及测试的主扇,可每两周进行一次自控系统的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有爆炸性气体的矿井,采用抽出式主扇风机的出风井的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不得小于出风口的断面积,并正对出风口井的风流方向。
第四十四条 主扇风机应随时保养,定期检修。检修前应制定检修计划和停风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四节 局部通风
第四十五条 在矿井开拓和采准时,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有害气体涌出量和氡析出量编制通风设计。
第四十六条 独头掘进工作面和个别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如果掘进工作面距进风道不超过7米时,可以采用扩散通风。
第四十七条 有轨道运输时,要保证巷道一侧留有不小于1米的宽度,保证行人安全和挂吊风筒。
第四十八条 掘进巷道应尽量采用抽出式通风,条件允许的可采用混联通风。
第四十九条 局部扇风机的安装和使用要求如下:
(一)压入式通风时,进风口必须安装在新鲜风流处,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吸风量不得超过该处风量70%;出风口离工作面不得超过10米;
(二)抽出式通风时,进风口距工作面不得超过5米,出风口须安设在回风道或距该分支风流交叉口下风侧10米外;
(三)混合式通风时,压入式风机的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10米;抽出式风机的吸风口应位于压入式风机进、出风口之间,其间距应分别大于10米和5米;抽出式风机的吸风量大于压入式风量25%。
第五十条 局部扇风机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第五十一条 风筒安装要平直,接头应严密并经常检查维护以减少漏风和阻力。
第五十二条 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必须开动局部风机15分钟后方可进入。风机并保持连续运转,不得停风,风速不应小于每秒0.25米/秒。
第五十三条 已停止作业要拆除通风设备的巷道应设栅栏,防止人员进入。需要进入时,必须先进行通风,检查空气成份,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第五十四条 长距离独头巷道的掘进设计,应提出整个掘进过程中排除空气中尘、毒的措施,有条件时应每掘80-100米,开凿井巷与邻近井巷贯通,形成回风系统。
第五节 防尘
第五十五条 设计和建设矿井时,必须有综合防尘的内容,要求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和制度。
第五十六条 井下必须采用湿式凿岩,严禁干打眼,凿岩机供水必须充分,其最低供水量应满足凿岩除尘要求。
第五十七条 防尘用水应采取集中供水方式,(缺水区可采用水箱分散供水),贮水池的容量不得小于每班的耗水量。水质符合要求,水中固体悬浮物不大于150毫克/升,pH值为6.5-8.5,喷雾洒水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不得任意拆除。
第五十八条 贮水池修建地点应超过最高生产线标高,以保证供水,水位差一般在40-50米,水压不得超过凿岩机驱动风压,当水压过大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第五十九条 在爆破后,耙运、装、卸矿(岩)前,必须喷雾洒水。凿岩出渣前,应清洗距工作面10米以内的岩壁。进风巷道、人行、运输巷道的岩壁,每季度至少应洗壁一次。
第六十条 对爆破作业产生的烟尘,须进行两次净化处理。即采用风水混合喷雾器,对刚爆破的烟尘进行第一次净化,在风筒出风端,采用风流净化器进行第二次处理。防止炮烟中毒。
第六十一条 溜井不得兼作风井使用,当溜井做风井使用时,其新鲜风流的含尘量必须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六十二条 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必须戴防尘口罩。
第六十三条 矿石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井,除上述规定的有关条款外,还应采取控制氡的气载渗流方向和减少氡的析出量措施:
(一)主要进风巷道布置在脉外。穿过矿体或岩体裂隙发育,又与采空区有空气动力联系的入风巷道,必须喷涂塑料,砂浆或混凝土等防氡复盖层;
(二)在矿岩松软破碎,裂隙发育或用崩落法开采的矿井,应采用压入式通风,已采取抽出式通风的,应合理调整系统网路风压分布,控制氡的气载渗流析出方向;
(三)尽量采用深孔探矿代替坑探;
(四)必须采用后退式回采,严格控制回采顺序;
(五)尽理采用矿岩暴露面积小,存留量小,存留时间短的采矿方法。采用留矿法时,应采用下行通风,并设法将污风引入到回风道。
(六)大量的矿石不得在运输巷道里存留,并及时清理撒落在运输大巷的矿碴;
(七)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暂时不用的井巷;
(八)高含氡水涌出的地点,要采用专用管路或密闭水沟等措施将水引到指定地点,并排至地表。
第六节 检测制度
第六十四条 化学矿山企业每年应对全矿井通风防尘系统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六十五条 矿山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测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检测仪表,企业主管应负责督促组织各矿山对检测仪表定期进行检验校正。
第六十六条 矿井总进、排风量、主要回风道的风量及其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每季度至少测定一次。
主扇运转特性及工况,每年测定两次。
作业地点的气候条件(温度、湿度和风速)每月至少测定一次。
第六十七条 要定期测定井下各产尘地点的空气中含尘量。凿岩工序每月应测两次,掘进工作面风源含尘量和其它工序每月测定一次,测定的结果有详细记录,并进行分析,向职工公布。
第六十八条 矿井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应每月至少测定一次。井下空气成份的取样分析,应每半年一次。
矿山进行大爆破和更换炸药时,应在爆破前后进行空气成份的测定。
第六十九条 矿井防尘用水水质要定期进行检测,对水中固体悬浮物、pH值一般每半年测定一次;洪水季节须专门进行1-2次测定。
第七十条 对化学矿山各生产环节,须每月测定一次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粉尘分散度;每半年对矿石含硅量和围岩含硅量进行一次分析鉴定。
第七十一条 对开采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山,应作放射性强度和氡及其子体浓度的测定,取样应有代表性。各采掘工作面每月测定三次,辅助工作面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七十二条 矿山在本规定时间内检测的资料要保存,并及时呈报当地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单位部门。

第五章 露天开采尘毒危害的预防
第七十三条 露天采矿的各产尘作业点,必须采取湿式凿岩,湿法装卸矿(渣)和工作面周围15米范围内进行洒水喷雾等除尘措施,防止粉尘飞扬。作业面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体防尘护具。
第七十四条 露采剥离作业点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不得超过《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并按规定进行测定。
第七十五条 化学矿山企业应根据气候特点,对露采剥离采取防署降温,防冻避寒,防雨水等综合措施,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第七十六条 对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钻机、汽车等司机室,应根据不同条件采取单机防护措施。前述设备所产生的废气应当净化处理。
第七十七条 破碎场、废石场、尾矿坝的位置应当选择在工业场地和居民区最小风频方向的上风侧,防止控制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居住区。

第六章 选矿厂尘毒危害的预防
第七十八条 选矿厂位置应布置于工业场地和居民区夏季最小风频方向的上风侧,控制尘毒污染整个工业场地和居民区。
第七十九条 选矿厂各产尘点,须采取密闭降尘,湿法除尘等综合措施。否则须采用通风抽尘,并对抽出粉尘经风流净化,使其符合《化学矿山安全规程》规定标准后,排放大气。
第八十条 作业场所空气中的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和噪声严重超标的、须为作业人员设置与作业环境隔离,并有空调和空气净化设施的观察休息室。
第八十一条 凡在选矿厂内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具。
第八十二条 选矿厂内应根据气候特点,采取防署降温或防冻避寒措施。

第七章 矿山附属地表工业尘毒危害的预防
第八十三条 化学矿山企业附属的厂、车间、工段的房屋结构,天花板及地面的建设和设备的布置,都应便于洒水、清扫。地面须用混凝土磨平,且向排水孔道方向倾斜,防止地面积水。
第八十四条 厂房设计应结合生产特点,保证每个工人占有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空间不小于13平方米,高度一般不低于3.2米的活动空间。厂房内无论采用自然通风或是机械通风,都应保证新鲜空气送到工作地点,采用机械通风时,须控制风速,不致吹起沉积的粉尘或从室外吸入含尘毒量很大的空气。尘毒检查标准按附表(五)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十五条 在生产流程产生粉尘的设备(电耙、挖掘机、抓斗、破碎机、皮运机、分筛机、混合搅拌机、投料机、螺运机、斗式提升机、研磨机、包装机和贮料库等),应尽量采用湿法作业。在条件不允许或采用湿法作业后仍达不到卫生标准要求时,应采取密闭抽尘措施,并在粉尘排出口以净化设施降尘。
第八十六条 密闭设备上附有查看生产情况的小门时,应严加密封,防止粉尘外逸。密封小门上的螺丝应加弹簧垫圈,防止螺丝振动逸出粉尘。
第八十七条 凡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序,须安设通风排气设备,及时排出有毒有害气体。对少数产生剧毒物质的工序,必须采取严格密封、隔离式操作或用仪表遥控,避免人员直接接触毒物。
第八十九条 生产中防尘、防毒设施要与生产设备同时安装。同时使用、同时维修、同样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十条 附属矿山工业厂房的总平面布置,给水,排水、厂房建筑结构及采暖通风等具体设计要求,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第八章 其它物理因素危害的预防
第九十一条 开采含放射性的物质的矿床,须采取综合治理措施。采完报废的井巷、采场要随时封闭,防止放射性粉尘及氡气和子体逸出。
第九十二条 有条件的矿山,在开采过程中实行密闭化、自动化、远距离的自动控制操作。条件较差的矿山,要加强通风防尘,科学劳动组合、缩短班次作业时间,培训工人提高操作熟练程度等措施,具体实施方案由各企业制定后报主管部门核准执行。
第九十三条 放射性矿山的井口应设有淋浴室和检查放射性元素的仪表,当职工体内含元素超标时,应及时调换工作岗位,处理工作服。
第九十四条 接触放射性物质的矿业职工,应作好个人防护,操作中按要求穿戴好防护用品、用具,并经常清洗。班后勤洗手、勤洗澡、勤换衣服。工作场所不存放食物,不吃东西,不吸烟。
第九十五条 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须进行综合治理,使其有关指标,不得超过附表(六)的规定,对噪声超标的设备,应采取收声、消声、隔声、隔振或加大距离等措施减声。
第九十六条 固定的电焊、气焊作业场所,应设置防护屏,防止紫外线伤害操作人员。操作者应戴好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上风侧操作。
第九十七条 热工作地点(如铸造、锻造、热处理、电炉生产、窑炉、水泥烧结等)的温度,经常的32℃以上,热辐射强度在1卡/平方厘米以上时,应参照高温作业有关规定采取降温措施。
第九十八条 对使用振动强烈的生产工具(如凿岩机、风镐、电钻、砂轮、铆钉机、砂型捣固机等)作业时,应采取以下防震措施:
(一)改革工艺过程和生产设备,使生产过程自动化或半自动化,避免或减少手持振动作用;
(二)改革风动工具,采取减振措施;
(三)改革工作制度,适当安排工间休息或实行轮换作业制,间隙地使用振动工具;
(四)采用双层衬垫,无指手套或衬垫泡沫塑料手套或其他新型防振用品,减少振动感。

第九章 个人防护措施
第九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的标准,发给职工个人必要的防护用品、用具。
第一百条 对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应加以爱护,只许在生产中使用,不得出售或作他用。
第一百零一条 接触尘毒和放射性物质的人员,对所穿用的工作服(帽、鞋)和用品等要经常清洗,保持干净清洁,并按指定地点存放,不准带进食堂或家中。

第十章 生产辅助设施
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食堂、厕所、淋浴室、存放室、盥洗室、女工卫生室、哺乳室、医疗机构及办公室等,并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一百零三条 食堂应建在距井口和选矿厂、车间不远的适中位置,应符合防火,防垮塌、防鼠,防尘毒的要求,并设置食具清洁消毒、洗手和带饭职工饭菜加热设备。
第一百零四条 距作业地点或井口不远的地方设置男、女厕所,并有洗手设备。井下应设有移动式厕所,便于把粪便运出井外处理。厕所内通风要良好,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第一百零五条 距作业人员或坑口较近的地方设置男、女淋浴室、更衣室和紫外线照射室。
第一百零六条 在井下通风良好,顶板两帮岩层稳固的地点设置井下休息室。露天作业休息室可兼作避雨棚、防晒棚和冬季取暖室。休息室的建筑面积可根据实际人数多少确定。
第一百零七条 对产生毒物和污染严重的附属厂、车间、应设置专门的盥洗室。作业场所不准吸烟。
第一百零八条 井下和地面作业区应设置饮水站,及时供应开水。饮水器具应采用便于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但不得使用木制品。做到定期清洗和消毒器具。定期检验分析水质,夏季每十日一次,冬季每月一次。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必须配置救护车;在井口适当位置设医务室或保健站(室),站内配置电话,急救药品、输氧设备、担架、被盖、毯等物品,其建筑面积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一章 职工健康管理和检查
第一百一十条 新工人入矿前,必须经过健康检查,不适宜从事矿山作业的不得录用;不适宜从事井下作业的禁止下井;不适宜从事高空作业的,不得分配高空作业。对职工的身体健康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以下接触尘毒和放射性物质人员须定期健康检查:
(一)接尘人员在环境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在70%以上,产尘点粉尘浓度合格率达不到30%时,每年应照片检查一次;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在10-50%,产生粉尘浓度合格率不到60%时,应每两年照片检查一次;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在10%以下,产尘点粉尘浓度合格率不到80%时,每三年应照片检查一次;观察对象每年照片检查一次;矽肺病患者每年照片复查一次;病情严重时,每半年照片复查一次;
(二)接触三硝基甲苯作业人员,每年检查一次。接触其它毒害物质作业人员,每三年检查一次;
(三)接触放射性物质作业人员,受照射范围接近最大允许剂量当量者,每年最少检查一次;低于30%者,每两年检查一次;有特殊情况者,及时进行检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粉尘作业人员患有下列病症的,应当调离粉尘作业岗位。
(一)患有各型活动性肺结核及活动性肺外结核;
(二)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如萎缩性鼻炎,鼻腔肿瘤、支气管哮喘及支气管扩张等;
(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如肺硬化、肺气肿、严重胸膜肥厚与粘连等;
(四)心脏血管疾病,如动脉硬化症,二、三期高血压,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等;
(五)经医疗单位鉴定,不适宜粉尘作业的其他病症。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井下作业人员患有下列病症的。应当调离井下作业岗位:
(一)前条所列病症;
(二)风湿病(反复活动);
(三)癫痫和精神分裂症;
(四)经医疗单位鉴定,不适于井下作业的其他病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接触放射性物质的矿业人员患有下列病症的,应调离放射性作业岗位:
(一)前两条所列的病症;
(二)《放射性防护规定》中所列不适于放射性作业的病症。
第一百一十五条 凡本规定所列的病症,需要调整作业岗位的,必须经过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女工保护法规,安排工作必须照顾女工生理特点。女工不得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强烈振动的作业,不得从事井下作业以及高空作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必须搞好井下和地面的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经常保持井巷、工业场地、车间和办公室、食堂、浴室、宿舍、厕所以及公共场矿的清洁卫生,做好通风降温,防尘、防寒,防止环境污染工作,防止中毒,职业病和传染病的发生。

第十二章 奖惩
第一百一十八条 化学矿山企业所属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显著成绩者,由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按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工业卫生工作上有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中积极采取技术措施,预防职业病危害,各项指标达到国家标准的;
(三)发现中毒中暑征兆,及时报告上级,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或减轻危害的;
(四)抢救中毒、中暑有功的;
(五)治疗职业病有显著成绩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化学矿山企业所属单位的任何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者,按其情节严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降职、降级处分,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违反本规定的;
(二)玩忽职守、放弃对工业卫生的领导,致使工业卫生工作混乱,而造成职业危害严重的;
(三)挪用工业卫生措施经费,擅自拆除工业卫生技术设施的;
(四)生产中不采取技术设施,不及时解决职业危害方面存在的问题,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尘、毒严重危害的;
(五)发现中毒、中暑等征兆或发生中毒、中暑事故不上报,不采取防范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中小型化学矿山企业,乡、镇化学矿山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化学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大、中型化学矿山企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特点,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附表(一)
附表(一) 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表
J36-79(摘录) 单位:毫米/立方米
┏━┯━━━━━━━┯━━━━━━━┯━┯━━━━━━━┯━━━━━━━┓
┃编│ │ 最高容许浓度 │编│ │ 最高容许浓度 ┃
┃ │物 质 名 称├───┬───┤ │物 质 名 称├───┬───┨
┃号│ │一 次│日平均│号│ │一 次│日平均┃
┠─┼───────┼───┼───┼─┼───────┼───┼───┨
┃ 1│一氧化碳 │ 3.00 │ 1.00 │ 8│酚 │ 0.02 │ ┃
┠─┼───────┼───┼───┼─┼───────┼───┼───┨
┃ 2│二氧化硫 │ 0.50 │ 0.15 │ 9│硫化氢 │ 0.01 │ ┃
┠─┼───────┼───┼───┼─┼───────┼───┼───┨
┃ 3│五氧化二磷 │ 0.15 │ 0.05 │10│硫酸 │ 0.30 │ 0.10 ┃
┠─┼───────┼───┼───┼─┼───────┼───┼───┨
┃ 4│无毒粉尘 │ 0.50 │ 0.15 │11│铅及其无机化合│ │0.0007┃
┃ │ │ │ │ │物(换算成Pb) │ │ ┃
┠─┼───────┼───┼───┼─┼───────┼───┼───┨
┃ 5│汽油(少硫石油 │ 5.00 │ 1.50 │12│煤烟 │ 0.15 │ 0.05 ┃
┃ │制品换算成C) │ │ │ │ │ │ ┃
┠─┼───────┼───┼───┼─┼───────┼───┼───┨
┃ 6│苯 │ 2.40 │ 0.80 │13│氯 │ 0.10 │ 0.03 ┃
┠─┼───────┼───┼───┼─┼───────┼───┼───┨
┃ 7│氟化物(换算成 │ 0.02 │ 0.007│14│氯化氢 │ 0.05 │ 0.015┃
┃ │F) │ │ │ │ │ │ ┃
┗━┷━━━━━━━┷━━━┷━━━┷━┷━━━━━━━┷━━━┷━━━┛
Ra RaA RaB RaC
注: (1)一次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次测定结果的最大容许值.
(2)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的最大容许值.
(3)本表所列各项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卫生部批准的《大气监测检验
方法》执行.
(4)灰尘自然沉降量,可在当地清洁区实测数值基础上增加3—5吨/平方公里/月.
附表(二)
附表(二) 井下空气中含尘量标准规定表
┏━━┯━━━━━━━━━━━━━━━━━━━┯━━━━━━━━━━━━┓
┃编号│ 粉 尘 种 类 │最大容许浓度(毫米/米3) ┃
┠──┼───────────────────┼────────────┨
┃ 1 │ 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粉尘 │ 2 ┃
┠──┼───────────────────┼────────────┨
┃ 2 │ 含有10%以上游离氧化硅石棉粉尘 │ 2 ┃
┠──┼───────────────────┼────────────┨
┃ 3 │ 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滑石粉尘 │ 4 ┃
┠──┼───────────────────┼────────────┨
┃ 4 │ 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煤尘 │ 10 ┃
┠──┼───────────────────┼────────────┨
┃ 5 │ 其他粉尘 │ 10 ┃
┗━━┷━━━━━━━━━━━━━━━━━━━┷━━━━━━━━━━━━┛
附表(三)
附表(三) 井下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最高容许浓度规定表
┏━┯━━━━━━━━━━━┯━━━┯━━━━━━━━━━━━━━━━━┓
┃编│ │ │ 最 高 容 许 浓 度 ┃
┃ │ 名 称 │ 符号 ├─────┬─────┬─────┨
┃号│ │ │ 体积(%) │ 浓度(ppm)│毫米/米3 ┃
┠─┼───────────┼───┼─────┼─────┼─────┨
┃ 1│一氧化碳 │CO │ 0.0024 │ 24 │ 30 ┃
┠─┼───────────┼───┼─────┼─────┼─────┨
┃ 2│氢氧化物(换算成NO2) │NO2 │ 0.00025 │ 2.5 │ 5 ┃
┠─┼───────────┼───┼─────┼─────┼─────┨
┃ 3│二氧化硫 │SO2 │ 0.0005 │ 5 │ 15 ┃
┠─┼───────────┼───┼─────┼─────┼─────┨
┃ 4│硫化氢 │H2S │ 0.00066 │ 6.6 │ 10 ┃
┠─┼───────────┼───┼─────┼─────┼─────┨
┃ 5│氨 │NH3 │ 0.064 │ │ 30 ┃
┗━┷━━━━━━━━━━━┷━━━┷━━━━━┷━━━━━┷━━━━━┛
附表(四)
附表(四) 井巷风速规定表
┏━━━━━━━━━━━━━━━━━━┯━━━━━━━━━━━━━━━━┓
┃ 井 巷 名 称 │ 最高风速 (米/秒) ┃
┠──────────────────┼────────────────┨
┃ 专用风井.风硐 │ 15 ┃
┠──────────────────┼────────────────┨
┃ 专用物料提升井 │ 12 ┃
┠──────────────────┼────────────────┨
┃ 风桥 │ 10 ┃
┠──────────────────┼────────────────┨
┃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 8 ┃
┠──────────────────┼────────────────┨
┃ 主要进.回风道修理井筒时 │ 8 ┃
┠──────────────────┼────────────────┨
┃ 运输巷道.采区进回风道 │ 6 ┃
┠──────────────────┼────────────────┨
┃ 采矿场.采准巷道 │ 4 ┃
┗━━━━━━━━━━━━━━━━━━┷━━━━━━━━━━━━━━━━┛
附表(五)
附表(五) 车间有害气体.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
┏━┯━━━━━┯━━━━━━┯━┯━━━━━━━━━━━━━━━┯━━━━━━┓
┃编│ 名 称 │最高容许浓度│编│ 物 质 名 称 │最高容许浓度┃
┃号│ │(毫米/米3) │号│ │(毫米/米3) ┃
┠─┼─────┼──────┼─┼───────────────┼──────┨
┃ 1│一氧化碳 │ 30 │ 8│含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粉尘 │ 2 ┃
┠─┼─────┼──────┼─┼───────────────┼──────┨
┃ 2│二氧化硫 │ 15 │ 9│石棉粉尘以及含10%以上石棉粉尘│ 2 ┃
┠─┼─────┼──────┼─┼───────────────┼──────┨
┃ 3│五氧化二磷│ 1 │10│含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滑石粉尘│ 4 ┃
┠─┼─────┼──────┼─┼───────────────┼──────┨
┃ 4│氨 │ 30 │11│含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水泥粉尘│ 6 ┃
┠─┼─────┼──────┼─┼───────────────┼──────┨
┃ 5│氧化氮 │ 5 │12│含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煤尘 │ 10 ┃
┠─┼─────┼──────┼─┼───────────────┼──────┨
┃ 6│硫化氢 │ 10 │13│铝.氧化铝.铝合金粉尘 │ 4 ┃
┠─┼─────┼──────┼─┼───────────────┼──────┨
┃ 7│磷化氢 │ 0.3 │14│其他粉尘 │ 10 ┃
┗━┷━━━━━┷━━━━━━┷━┷━━━━━━━━━━━━━━━┷━━━━━━┛
附表(六)
附表(六) 工业噪声卫生标准表
┏━━━━━━━━━━━┯━━━━━━━━━━━━━━━━━━━━━━━━━━━┓
┃ │ 时 间 (小时) ┃
┃ 噪声暴露时间 ├──────┬──────┬──────┬──────┨
┃ │ 8 │ 4 │ 2 │ 1 ┃
┠───────────┼──────┼──────┼──────┼──────┨
┃ 现有企业≤分贝 │ 90 │ 93 │ 96 │ 99 ┃
┠───────────┼──────┼──────┼──────┼──────┨
┃ 新建企业≤分贝 │ 85 │ 88 │ 91 │ 94 ┃
┗━━━━━━━━━━━┷━━━━━━┷━━━━━━┷━━━━━━┷━━━━━━┛



江苏省公路管理办法

江苏省革委会


江苏省公路管理办法
江苏省革委会



第一条 为了对公路加强维护,保持经常完好,确保安全畅通,以适应新时期总任务和战备的需要,根据国务院以及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管理和养护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和公路的留地、桥梁、涵洞、树木以及生产设备、生活用房等一切设施,都是国家公路财产,人人有保护的责任。对侵占、破坏公路财产的行为,人人有监督、制止、检举、告发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公路沿线的县城集镇、农村社队、学校、厂矿都应积极配合公路管理部门进行爱路、护路和遵守交通规则的宣传教育,积极支持、协同公路管理等部门调查处理损坏公路财产的案件。
第四条 为维护公路经常完好,确保安全:
(一)严禁占用公路及划定的公路用地。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不准摆摊设店、堆积物料、打场晒粮、放牧牲畜、种植作物,不准任意设置路拦,阻碍行车。有关单位在公路附近伐木、采石和从事其他危险作业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不得损坏公路和堵塞交通。
(二)严禁履带机动车辆和铁轮车辆在铺有黑色和水泥路面的公路上行驶。如因特殊情况必须通过的,须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单位,要对路面采取保护措施,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
(三)严禁超重车辆过桥。如因特殊情况,须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准通行。
(四)严禁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以内挖砂、开石、取土、修筑堤坝、搞建筑物。
(五)严禁动用、迁移、损坏公路上的各种标志号志。公路标志,由公路管理部门统一办理,不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任意设立。
(六)严禁任意修剪、损坏、砍伐公路上的树木。间伐、更新路树时,必须按规定履行批准手续。
第五条 进行抗洪排涝,兴修农田灌溉水利设施时,不准损坏公路桥涵,不准影响交通,不准破坏渡口设备。确需挖掘,占用公路的,须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在公路两侧修建房屋建筑物,一级公路应距离公路边沟十五米以远;其他等级公路应距离公路边沟十米以远。
(二)凡在公路两侧架设广播、通讯线,须距离路树树枝梢二米以远,电力线须三米以远;跨越公路的广播、通讯线,最低线条应高于公路路面五点五米,电力线应高于路面六米;地下电缆和管道,应距公路边沟三米以远,埋设深度,应在地面二米以下。
(三)占用或挖掘公路,使用单位要先建好便道、便桥,或按标准改建好公路及桥涵,在确保公路完整畅通后才能动工。施工期间,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夜间设置红灯,完工后及时清场。
第六条 对积极宣传、参加保护公路财产,在与损害、破坏公路行为的斗争中有显著成绩的个人或集体,可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对损坏盗伐路树、破坏公路的行为积极检举、告发的,可从所检举、告发的有关事件的损失赔偿费中提取百分之五至十给予奖励;对保护公路财产有突出功绩
的,除给以物质奖励外,由省、地、市、县授予护路模范、积极分子等光荣称号。
第七条 凡违犯本办法第四、第五条者,应本着初犯从宽,重犯从严的原则,采取批评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办法,根据情节轻重,由公路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任意侵占、擅自利用公路及其附属设备,尚未造成损失的,应在公路管理部门提出后的三天内移出或停止利用,并负责恢复公路及其设备的原有状况。
(二)凡任意侵占、擅自利用公路及其设备,已造成损坏的,或因车辆肇事而损坏公路及其设备的,应按照公路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限期修复或计价赔偿。
(三)凡擅自占用或调用公路管理部门房产的,应限期归还,或计价赔偿。凡公路上的违章建筑,应按照公路管理部门的规定限期拆除,并负责恢复公路的原有状况,逾期不拆者,公路管理部门有权拆除、处置。
(四)凡违犯第四、第五条有关款项,造成公路及设备损坏,又没有负责修复的,应赔偿修复费用,情节严重者加倍赔偿。对私自剪枝、损坏树木,尚未造成树木死亡的,经批评教育,保证不再重犯的,可免予赔偿。造成树木死亡的,除退回被砍伐或已损坏的树木外,应按“损一栽三
”的原则补栽;不补栽者应负责赔偿损失。赔偿标准,一至三年生树木每棵十元;三年以上的,根据树龄大小,材质好坏,以及当事人的悔改表现,以十元为基数,树龄每多一年的每棵增赔五至十元。路旁灌木,无论树龄大小,每棵赔款一元。凡情节严重、或抗拒按本办法处理者,公路管
理部门有权提请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公社以上单位管理的公路和专用公路,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江苏省航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航道管理,改善航道条件,提高航道通过能力,保证航道安全畅通,充分发挥水运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以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航道管理和养护工作的指示》以及我省颁发的《江苏省内河航道维护暂行办法》等规定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航道是水运的基础。多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规章制度废驰,管理混乱,航道碍航建筑多,淤塞严重,使水运的发展受到很大影响。把航道建设好、管理好、维护好,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一个必要条件。
二、凡本省境内已经通航的内河航道(包括岸线边坡以及征用时留地),都属本省内河航道管理范围,由航道管理部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三、航道及航道护坡外留地、纤道、导航助航设施,航道船闸及船闸用地(包括过去办过征用手续的土地),航道修建的房屋及其它所有固定资产,都是国家航道财产,人人都有保护的责任。
航道沿线的县城集镇、农村社队、厂矿、学校、运输、渔业等单位,都应积极配合航道管理部门进行爱护航道、船闸的宣传教育,参加保护航道、船闸的各项活动,支持、协同航道船闸管理等部门调查处理破坏航道船闸的案件。
四、为确保航道完好畅通:
(1)严禁在市河和干线航道上设簖设网和种植水生作物。
(2)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沙石、泥土,或其它危害航道完好和污染水流的工业废渣废料。
(3)严禁河道两岸的房屋、码头、抽水井及其他临河建筑工程向航道内延伸,损害航道水域。
(4)严禁在船闸上下游引航道内(京杭大运河船闸上下游各八百米内,其它船闸上下游各五百米内)建造装卸作业码头、设置堆场、设网设簖。
(5)严禁在航道上空、水面或水下任意架设跨河电线、电缆水管。
(6)严禁损坏、盗窃航道护坡驳岸块石、树木、航标或其它设施。
(7)严禁在沿河两岸边坡、青坎及河堤十米(市区三至五米)范围内堆放石料、垃圾、煤渣等物资、废料。
(8)严禁在航道上任意打坝、造桥或其它跨越航道的碍航建筑。
(9)严禁在航道两岸坡上种植农作物或挖土、填土,以防止水土流失,淤浅航道。
五、任何单位在通航的河流上修建拦河闸坝、桥梁、渡漕,架设过河电线、电缆、水管、栈桥,停放竹木排伐,在航道上修建码头、驳岸、船厂、滑道、贮木场、抽水站(井),不得破坏原有通航条件,并应将设计图纸或平面布置方案报告航道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开工。
六、在通航河流上修建永久性的拦河闸坝,建设部门应根据水运发展的需要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同时修建船闸。其建设费用由闸坝建设部门统一列支。在施工期间的通航措施,建设部门应制订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并征得航道管理部门的同意。因抗旱需要在通航河流上临时筑坝,主管
单位应事先与航道管理部门联系。事后应负责按时拆除。
七、在通航河流上的桥梁,年久失修,妨碍通航,或危及航行安全,需要修复或改建的,如属公路、铁路、城市、厂矿企业专用的,由所属单位负责;如属农用桥或人行桥,由所在县(市)负责。资金来源,应根据民办公助的原则筹集,公用部分在农业税附加中解决。如因航运发展需
要而改建的,由交通部门负责。
八、在航道两岸建造码头、驳岸等临时建筑物,其位置应按航道规划等级结合以下规定办理:
(一)驳岸、渡口、抽水站(井)、水位观察井,应设置在最高通航水位横断面之外,并应满足安全通航要求。
(二)码头、栈桥等临河建筑物,一般应选在直线段上,不得占用主航道,应在最高通航水位横断面之外再加上标准船舶三至四倍的宽度向岸侧伸进。
(三)房屋、厂房等临河建筑物,应在河道坡肩外向岸内伸进十米,或从现有驳岸边线起向岸内伸进五米。
九、在支线航道上架设渔簖时,应留出通航孔,通航孔宽度不得小于十米,其横帘的水下横竹,应在最低通航水位以下二米。在支线小河航道上种植水生作物时,应留出通航水面,宽度不得小于三十米。设簖或种植水生作物,事先都应征得当地航道管理部门的同意。
十、对于未经航道管理部门批准而修建成的桥梁、码头、栈桥、厂房、跨河电缆、管道、石驳、房屋及其它建筑,如因妨碍通道,必须由原建设单位负责拆除。对于已经废弃的碍航闸坝、桥梁等临河建筑,原建设单位应负责拆除。
十一、一切船舶过闸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服从指挥调度。先出后进,顺序慢行,不得抢挡超越。装载危险品的船舶应主动与船闸值班人员联系,按指定地点停靠,听候安排过闸。
十二、过闸船舶的船员必须认真驾驶操作,注意安全,要爱护国家财产,不准损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不准用篙钩勾捣闸门,不准在闸室上下旅客、装卸货物、倾倒垃圾,不准在闸墙上任意涂写。
十三、对积极组织、宣传保护航道财产,制止破坏行为有显著成绩的个人或集体,可给予表彰及物质奖励;对检举、告发损坏盗窃航道财产行为的有功者,可从所检举、告发事件的财产损失赔偿费中提取百分之五至十作为奖励;对保护航道财产有突出成绩者,除给予物质奖励外,可由
地、市、县或省授予护道模范、积极分子等光荣称号。
十四、凡违犯本办法各条者,应本着初犯从宽,重犯从严的原则,采取批评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办法,根据情节轻重,由航道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任意侵占、擅自利用航道、船闸及其附属设备,还未造成损失的,应在航道管理部门提出后的三天内移出或停止使用,并负责恢复航道、船闸及其设备的原有状况。
(二)凡擅自在航道、船闸上建造码头、桥梁、闸坝和架设电线、放置渔簖、堆放石料等违犯本办法第四条的,由航道管理部门通知建设单位限期拆除。如在限期内不拆除的,每逾期一天,罚人民币十元。逾期一月,航道管理部门有权没收其设备与物资,清除已建设施。清除费用由建
设单位承担。
(三)凡损坏、盗窃航道财产,应照价赔偿,还应罚其付出该财产价值百分之五的款项。
(四)凡违犯本办法各条,情节严重或抗拒处理者,应提请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因故意拖延不执行规定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应负责赔偿。对于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要坚决打击,严惩不贷。
十五、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地、市、县航道船闸的管理。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江苏省运输市场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整顿运输市场,建立正常的运输秩序,逐步改革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管理方式和服务方式,促进运输计划化、专业化,提高运输效率,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一、运输管理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国发〔1979〕179号文件重申的《关于厂矿企业办运输的几项规定》中有关运输分工的精神,社会流通过程的物资运输,应由交通部门负责。据此,凡在我省从事物资流通过程运输(包括搬运装卸,下同)或虽从事生产过程运输,但进行运费结算的一切车、
船、劳力,除铁路、长航、海运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外,均在本省运输市场管理范围,必须实行“三统”管理,即统一受理货源,统一安排运力,统一计费标准。
第二条 根据计划经济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凡在运输市场管理范围内的物资运输,除批量较小(同一起迄点,一次托运量航运不满三十吨、人畜力车运输不满一吨、汽车运输不满五吨)可直接向运输企业办理托运手续外,均需由物资单位分级归口,于每月二十日以前将所运物资分别
水运、陆运编造运输计划,提送给同级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局或由交通局指定的专业运输企业,下同)。逾期提报者按追补计划处理,不提计划者不予安排运输。事先确实无法预计的紧急运输,如防洪、抢险、救灾、国防战备运输等,不受此限。
省级水、陆运输计划,分别由省航运公司和省汽车运输公司受理。地、市、县级水陆运输计划,由地、市、县交通局统一受理;今后随着运输企业经营体制的调整,在一个地、市、县内,水运、陆运能分别实行统一经营管理时,交由水、陆运输企业分别受理层报。
第三条 物资运输计划,实行省、地(市)二级审定平衡,省、地(市)、县(或企业)三级安排的制度,按月以例会的形式进行。平衡安排时,贯彻先重点后一般、先区外后区内、先计划内后计划外的序列,执行专、副统筹兼顾,减少空驶,合理运输的原则。
所谓副业运力或非专业运力,系指在经营上不属于交通部门专业建制的社会车船和装卸搬运劳动力。
第四条 经平衡安排的物资运输计划,由负责安排的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编上计划字号,批复给承、托运单位。承、托运单位于计划下达后应相互加强直接联系,并以“运输合同”等方式明确经济责任。
在计划运输的指导下,专业运输企业在调度车船、受理托运、结算运费等运输经营方面,应有更多的自主权,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给予尊重和支持,并督促运输企业改进服务方法,保证计划兑现。
第五条 凡在本省从事运输,收取运费的车、船、劳动力,一律执行我省制订的统一运价。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任意或变相提价或减价,更不准自订运价。
在本省从事运输的车、船、劳动力,一律按照我省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按章缴纳省财政、交通部门规定的有关费用。除此以外,任何单位不准自立名目收费。
第六条 运输企业和非专业运力进行运费结算,一律使用交通、财政部门共同核定的统一运费收据。专业运输企业自行开票结算运费,接受物价委员会、交通局审价。非专业运力,原则上由发运地交通管理部门开票结算运费,实行单位间划拨,不得直接付给个人,对于不使用统一运费
收据的运费(包括变相运费),各单位的财务部门不得列支,银行应拒绝划拨;明知故犯者,应给予有关人员以经济制裁。各级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和交通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二、运力的分工和安排
第七条 物资流通过程运输的一切运输力,都必须在交通管理部门的统筹安排下实行合理分工,并以此作为平衡安排运输任务的基本依据。各有关运输企业和非专业运输单位,应按照基本分工从事运输活动,不得借故推诿责任,不得任意超越分工范围去争揽货源。
(一)交通部门所属专业运输企业,是承担社会运输任务的骨干力量,在使用安排时应优先发挥其作用。非专业运力,以担负工农业生产过程的运输任务为主,在需要参加流通过程运输时,必须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统筹安排。
(二)省、地区所属水、陆专业运输企业,以承担全省、全区的运输任务和跨省、跨区的干线运输任务为主。市、县属水、陆专业运输企业,以承担市、县境内(包括疏通港站)的短途运输任务为主;但遇有运力余缺的情况,则由上级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平衡调剂。
根据汽车运输的特点和运输分工的原则,从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出发,汽车运输企业应在计划指导下与托运单位建立比较固定的承、托运关系,开展“面对面”服务。过去已经建立了这种关系、运输服务又较好的,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在平衡安排时应予保持;没有建立的,应支持承、托
运双方发展这种关系,并简化托运业务手续。
(三)县与省属市同在一个地方的,物资运输由地、市(以发运地为主)联合办理运输计划的平衡安排。有些从市里起运的物资,历来就由县自派车船取运,对于这样的历史分工习惯,一般仍予维持,在进行平衡安排时,可以不作为跨区、跨市运输处理。但对于这样的分工关系,应在
省统一安排下签订分工协议加以明确。

三、非专业运力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自备车船参加流通过程运输,应于每月二十日之前向所在地的交通管理部门提报《非专业运力参加运输计划》,经核准后,发给准运证(格式由省交通局另发),在指定的范围和时间内从事运输活动。安排时,应本着“减少空驶,合理运输”的原则,优先
安排自备车船承担本单位的运输任务,如有车(船)单位运力不足,交通部门应予安排运力;运力有余时,由交通部门统筹计划使用。
各地、市、县应在交通部门指导下,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把机关企事业自备车船按行业或按区域组成运输公司或运输队,纳入计划运输轨道,并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运输效率。交通管理部门对于经营管理和执行“三统”较好的运输公司,亦可由他们自行开票结算运费,以统一
路签(航签)代替发准运证等方式,简化管理手续。
对组织起来的自备汽车,要逐步实行定点修理,定厂供应配件,所需维修材料、配件以及营运中需要的燃物料,应由各地交通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列入计划,安排供应。
第九条 驻军和外省车船(包括外省农副业运输车船、劳力)参加我省社会运输,应持有驻军或该省(市、自治区)交通局准许出境的证件,由我省交通局核准,并指定适当的运输企业代理。
第十条 农村人民公社的车船和劳动力,凡具备单独经营条件的,应由市、县交通局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企业登记,组织成为社办运输队、搬运队,作为社办企业的组成部分。在公社交管所(站)具体管理下,坚持小型工具为主、短途运输为主、为本公社物资运输服务为主的
原则,经营运输业务;出县运输,要由县交通局统筹安排。

安排副业车船和劳力从事搬运装卸,应以本市、本县境内为主。需驻扎于外市、外县运输装卸者,应由市、县交通局向有关市、县交通局联系安排,由有关市、县交通局发给准运证,在有效期内有计划、有组织地从事运输活动,不准私自盲目流窜,冲击运输市场。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需雇用非专业运输车船或农村劳动力来从事搬运装卸时,应事先报当地交通局审批,不得私招乱雇。
第十二条 所有非专业运输车船的技术设备性能、机驾人员的配额和素质,都必须与专业运输车船一样符合安全要求,方准参加运输。

四、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地、市、县交通局为管理运输市场的主管机关,应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具体掌握运输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物资起运点上的检查。各地(市)县航政、航道管理处(站),各公路管理处(站),应把运输市场管理的监督工作列为自己的职责,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必要时,可在重要船闸、交通要道上设立临时的或经常的检查站,组织检查。运输市场的检
查人员,应坚持原则,大公无私,在值勤时要佩带臂章(由省交通局统一制发)。除上述指定单位的以外,其他单位或个人,都不准借口检查“三统”随意拦扣车船。

五、违章处理及其他
第十五条 各种运输工具,在运行中应持有准运证或船舶航次任务书(航签)或汽车路签或其他足以证明是符合运输管理规定的证件(均须注明所运物资的计划字号或签注“自运自货”字样),在接受检查时出示。凡没有证件,不按规定标准收费,不使用统一的运费收据,私自揽运货

物或私自从事搬运装卸者,均属违章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对多收、浮收的运费应予退赔。搞违章运输所得非法收入应予没收,上缴财政。对于利用运输工具搞投机倒把等资本主义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肃处理。对于阶级敌人肆意破坏运输市场,要依法送交公安
、司法机关惩办。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试行。各地、市、县应做好组织宣传工作,并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加以贯彻。在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省交通局,以便补充修改。
第十七条 过去有关运输市场管理规定以及各地单行的办法,若与本办法有抵触者,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1979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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