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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中国南京金秋经贸洽谈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27:39  浏览:91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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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中国南京金秋经贸洽谈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80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中国南京金秋经贸洽谈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04年中国南京金秋经贸洽谈会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方案要求,认真做好各项筹备工作。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2004年中国南京金秋经贸洽谈会工作方案

  由省政府主办、省外经贸厅和南京市政府共同承办的“2004年中国南京金秋经贸洽谈会”(以下简称“金秋洽谈会”)于2004年9月19日–21日在南京举行。为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关于金秋洽谈会要“一年比一年办得更好”的要求,认真抓好各项筹备、组织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江苏经济国际化进程为目标,以“扩大双向投资与贸易合作”为主题,通过举办庆祝纪念、商品展示、经贸洽谈、投资推介、专家论坛等系列活动,加强与海内外客商的交流和联系,大力推进我省企业“走出去”,进一步扩大对外经贸交流合作。
  二、活动时间、地点
  主要活动定于9月19日–9月21日举行,主会场设在南京国际展览中心,其他活动由各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主要内容
  (一)开幕式及招待酒会
  开幕式于9月19日上午9:00在南京国展中心二楼A厅举行。招待酒会于9月19日晚18:00在金陵饭店二楼钟山厅举行。
  (二)江苏开发区建设20年成就展
  在南京国展中心二楼A厅设中心展区,举办“江苏开发区建设20年成就展”。以“开放、科学、集约、协调”为主题,高标准、高品位、高水平地展示全省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建设20年发展历程,突出体现全省开发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成就,展示江苏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良好形象,扩大在国内外的影响。
  (三)南京金秋经贸洽谈会专场活动及南京金秋博览会
  在中心展区展览之后,由南京市设立招商引资洽谈区,组织南京市有关区县、开发区、产业集团以及服务业、城市建设、科教、商贸旅游等方面的企业和单位开展投资促进洽谈活动。同时举办台商专场投资洽谈暨联谊活动。南京市在二楼展区的其他部分及一楼展厅,尝试市场化运作举办“金秋博览会”,作为金洽会的配套展览。
  (四)系列双向投资与贸易促进活动
  在南京金秋经贸洽谈会期间,邀请与我省经贸往来密切、具有良好合作前景的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官员、企业家和投资中介组织的专业人士参加金秋洽谈会,进行投资推介活动,并与我省相关部门、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企业家,举行研讨和洽谈,推动我省企业与相关国家或地区开展双向投资与贸易。具体活动安排如下:
  1、“南美日”专场活动。邀请巴西、阿根廷、智利、秘鲁等国驻沪总领馆的商务参赞及经济组织、专业人士联合组成代表团,来我省介绍其本国经济发展、产业结构、投资环境、对外合作情况,引导江苏企业前往开展投资与贸易活动。举办时间:9月19日上午9:30–12:30。地点:南京国展中心三楼多功能厅。
  2、马来西亚经贸洽谈专场活动。由省外经贸厅和马来西亚马六甲州政府共同组织。马六甲州城建部长率领20多家贸易企业来我省进行对口贸易洽谈。举办时间:9月19日下午14:00–17:00。地点:南京国展中心三楼多功能厅。
  3、香港投资合作环境介绍专场活动。由省外经贸厅与香港投资推广署共同组织。介绍香港投资环境、政策法规,尤其是服务贸易领域的成功经验,促使更多的江苏企业到香港投资合作。举办时间:9月19日下午14:00–17:00。地点:南京国展中心三楼多功能厅。
  4、俄罗斯莫斯科州专场活动。邀请莫斯科州州长率团来江苏举办莫斯科州及中俄商贸城推介活动,推动江苏企业到莫斯科州开展投资与贸易合作。举办时间:9月20日下午14:00–17:00。地点:南京国展中心三楼多功能厅。
  5、欧盟与法国情况介绍会及江苏—爱沙尼亚贸易合作洽谈活动。邀请欧盟及法国阿尔贝斯大区经济主管部门来南京举行专场活动,邀请爱沙尼亚共和国商会组织进出口企业与我省企业进行贸易洽谈。举办时间:9月21日上午9:00–12:00。地点:南京国展中心三楼多功能厅。
  6、意大利企业家代表团专场洽谈活动。邀请意大利伦巴第大区贸易及投资代表团访问江苏,与江苏企业进行对口合作洽谈。举办时间:9月22日上午9:00–12:00。地点:南京国展中心三楼多功能厅。
  7、“江苏之友”侨商专场活动。由省侨办负责、南京市侨办协助,以联络交流、合作发展为主题,组织300多名世界各地华人、华商及侨领代表,参加金洽会开幕式及相关活动,进行参观考察和经贸洽谈。
  8、邀请法国里尔地区高层经贸代表团赴南通参加9月下旬举办的“南通港口经济洽谈会”,并与南通进行经贸合作洽谈。
  9、邀请英国艾塞克斯郡组织企业代表团赴无锡参加“太湖国际经贸节”活动。
  10、在常州市举办日本石川县名优产品展示及经贸合作洽谈活动。
  四、组织领导
  (一)举办单位
  主办单位:省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省外经贸厅、南京市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省外办、省侨办、省台办、省贸促会、省工商联、省进出口商会、江苏东恒国际集团、12个省辖市政府
  (二)筹备小组
  组 长:张卫国 副省长
  副组长:周光明 省政府副秘书长
   张 雷 省外经贸厅厅长
   靳道强 南京市委常委、副市长
  成 员:省政府办公厅、省外经贸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及各协办单位分管领导
  (三)筹备小组办公室
  主 任:赵 进 省外经贸厅副厅长
  副主任:牟小玉 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外经贸局局长
   高鹤云 省外经贸厅助理巡视员
  成 员:省外经贸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及各协办单位有关处 室负责人
  五、分工安排
  省政府作为本次活动的主办单位,组织、协调、支持并检查督促承办单位各项工作的落实,统一协调洽谈会期间的对外宣传、客商邀请及重要宾客的来访接待等项工作。
  承办、协办单位工作分工如下:
  省外经贸厅主要负责“系列双向投资和贸易合作促进活动”的组织、协调;负责“江苏开发区建设20年成就展”中心展区的设计、布展等工作;指导各省辖市组织好各种类型的投资与贸易洽谈促进活动。加强同各有关单位的联系,牵头成立活动协调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时掌握各方面筹备工作的进度,收集、汇总、上报各项筹备工作情况,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协调。
  南京市政府主要负责中国南京金秋经贸洽谈会活动安排、客商邀请、对外宣传和组织新闻发布会,做好在南京市举办的展览、展示和洽谈活动,以及金秋经贸洽谈会期间的市容、交通、安全等综合保障工作。
  省外办、省侨办、省台办、省贸促会、省工商联、东恒国际服务贸易集团、省进出口商会主要负责邀请各国驻华领使馆官员、经贸机构代表及海外客商参加有关活动;组织省内企业参加有关活动;配合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各省辖市配合做好开发区20年建设成就展的参展、布展工作,并根据各市特点,组织好各自的投资与贸易洽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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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常委会


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2010年6月18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四条 投资来源是市本级资金或者市本级资金占主导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投资来源是县(区、市)级资金或者县(区、市)级资金占主导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区、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授权县(区、市)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区、市)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对同一审计项目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经费,本级财政应当予以保证。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条 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一)计划建设工期在两年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二)投资较大、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跟踪审计;

(三)实施预算执行审计、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审计机关应当适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在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合同中应当列明: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

第九条 列入预算执行审计和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下列活动实施前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审计机关进行现场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予以确认:

(一)征地拆迁,大型土方换填等无法复原的;

(二)工程招标、主要设备及材料采购;

(三)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增加投资的。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项目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项目预算执行审计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项目预算执行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在项目投资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决算编报之前,对建设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活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投资计划批复下达后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资金筹集情况;

(二)预算(概算)调整、执行情况;

(三)工程发包、设备及材料采购情况;

(四)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情况;

(五)相关合同的执行情况;

(六)建设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七)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八)相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计提、缴纳税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审查项目设计、施工各个环节财务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三章 项目跟踪审计

第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的审计监督活动。分为开工前审计、施工期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

第十六条 跟踪审计一般按阶段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在每一阶段工作结束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请审计机关审计,审计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的审计申请后,在三日内做出审计安排,并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计划投资批复程序执行情况;

(二)征地拆迁、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工作完成情况;

(三)招投标程序执行情况;

(四)主要设备、材料采购、使用情况;

(五)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程序执行情况;

(六)财务收支核算、工程款支付情况;

(七)竣工决算报表编制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属于重大问题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跨年度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在年度终了前,审计组应当向派出审计机关提交年度跟踪审计执行情况的汇报;审计实施终结后三十日内提交《跟踪审计报告》。


第四章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条 本条例所称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活动。

未按规定接受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接受竣工决算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初步竣工验收;

(二)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编制情况;

(二)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建设资金来源情况;

(四)投资成本费用支出、归集核算情况;

(五)交付使用资产的情况;

(六)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七)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工程价款的真实性;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并将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五日内上报审计机关。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应当自收到被审计单位提交的竣工决算报告等资料起六十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确有必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单位违法分包、转包的;

(三)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的;

(四)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造成预算严重失控的;

(五)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的;

(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手续不完备,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七)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虚假工程造价文件的;

(八)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有关部门收到移送处理书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在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承担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二)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出具审计意见,影响建设项目正常进行的;
(五)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对旅游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的批复

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对旅游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的批复
1993年12月2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旅游局:
经研究决定,本文附件所列,属你局行业归口管理范围。请你局按照《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进行归口管理。
旅游行业标准代号为:LB
附件:旅游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一览表
----------------------------------------------------------------------------
|行业标准| | |
| | 行业标准管理范围 |备注|
|主管部门| | |
|--------|--------------------------------------------------------|----|
| |一、综合类 | |
| | 1.旅游行业标准化工作导则; | |
| | 2.旅游标志: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志、旅游涉外星级饭店| |
| | 服务标志、游览参观点服务标志、旅游定点餐馆定点标| |
| | 志、旅游定点餐馆服务标志、旅游定点商店服务标志、| |
| | 旅游定点娱乐场所定点标志、旅游定点娱乐场所服务 | |
| | 定点标志、旅游定点娱乐场所服务标志、旅游车船服务| |
| | 标志、旅行社服务标志; | |
| | 3.旅游术语:旅游通用术语、旅游涉外星级饭店术语、旅| |
| | 行社术语、旅游资源普查术语; | |
| | 4.旅游资源普查规范。 | |
| |二、旅游设施类 | |
| | 1.旅游涉外星级饭店评定; | |
|国 家 | 2.旅行社基础设施; | |
|旅游局 | 3.旅游车船服务设施; | |
| | 4.旅游定点餐馆基础设施; | |
| | 5.旅游参观接待服务设施、游览参观点可游性标准; | |
| | 6.旅游定点娱乐场所接待服务设施; | |
| | 7.旅游定点商店接待服务设施。 | |
| |三、旅游服务类 | |
| | 1.旅游涉外星级饭店服务质量; | |
| | 2.旅行社服务质量; | |
| | 3.旅行车船服务质量; | |
| | 4.旅游定点餐馆服务质量、餐饮质量; | |
| | 5.旅游定点娱乐场所服务质量; | |
| | 6.游览参观点讲解质量; | |
| | 7.旅游定点商店服务质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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