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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统计指标体系研究”课题论证会会议纪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40:40  浏览:87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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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统计指标体系研究”课题论证会会议纪要

建设部


“房地产统计指标体系研究”课题论证会会议纪要



二○○一年七月·深圳

  为了建立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适合房地产行业发展的房地产统计指标体系,完善房地产统计制度,加强房地产行业统计管理,2000年8月我司会同部计划财务司、科技司以《关于委托研究房地产统计指标及行业发展指标体系的函》委托深圳市规划国土局进行“房地产统计指标及行业发展指标体系”课题研究。深圳市规划国土局高度重视课题的研究工作,组织专业人士成立了专门研究机构,深圳中外房地产导报社承担了课题的具体研究任务,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了课题研究综合报告。

  根据建设部“十五”期间统计工作的部署,2001年9月开始应用“房地产统计指标体系研究”成果。为保证“十五”期间房地产行业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司于2000年7月24日至25日在深圳召开了“房地产统计指标体系研究”课题论证会。

  参加论证会的专家学者代表有:上海社会科学院张泓铭教授、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刘洪玉教授、深圳大学土木系庄焰教授、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杨昌斌教授、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房地产研究中心廖俊平副教授、中国房地产业估价师学会柴强会长、广东省房地产研究协会蔡穗声副会长等。参加论证会的部分省、市代表单位有:广东省建设厅、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重庆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等。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对课题的论证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李加林副局长、于培亭书记、郑家光处长、李衍华社长、詹有力副社长等自始至终参加了论证会的论证过程。我司陆克华、陈健容、倪吉信等参加了论证会。

  论证会由陆克华副司长主持,课题组负责人、深圳中外房地产导报社詹有力副社长介绍了课题研究的基本情况,课题组主要研究人员王锋博士就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进行了陈述,与会代表对课题综合报告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并给予了较高的评价。

  大家一致认为,课题综合报告主题明确,思路清晰,理论基础扎实,资料丰富,内容充实;课题结合当前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现状暨今后几年的发展态势提出了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统计体系,特别是综合报告的第一至第四部分,具有相当的科研价值。

  与会代表同时指出,科研成果与实际应用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距离,必须找到两者之间的结合点才能够将科研成果更好地运用到实际当中,为了使课题的研究成果能够满足行业统计工作的要求,特别是满足“十五”期间房地产统计工作的需要,课题组还应加强科研力量,针对指标解释及报表表式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会议决定,会议结束后课题组要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根据各位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立即进行修改工作,要按照唯一性、准确性的原则对指标解释逐条核查,按照易于填报、方便汇总的原则对报表表式进行修改,并于2001年8月5日之前向建设部提出修改后的第五及第六部分内容。8月10日左右我司组织部分市级单位的统计工作人员重点对“十五”期间应用的指标解释及报表表式再次进行讨论,争取在8月底之前提交指标解释及报表表式应用稿。

  会议还就当前全社会住宅统计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专家们分析了目前我国住宅统计的现状,提出了两个重要建议:

  一、关于进行第二次房屋普查问题。我国曾于1985年进行了解放后第一次全国城镇范围内的房屋普查工作,对于政府掌握房屋基本情况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各地上报的存量房屋情况基本上都是以1985年的普查数据为基础资料经计算得来的(减去灭失房屋,增加新建房屋),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1985年的普查数据早已不能满足现实发展的需要,希望结合新的统计制度的实施能够进行一次房屋普查工作。

  二、关于如何设立用于反映居住水平的指标问题。根据国际惯例,许多国家用来反映国家居住水平的统计指标都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从其计算方法上分析,实质上是以套内的建筑面积来计算的,所表示的是人均拥有套内建筑面积的水平,能够较直接地反映出居民的实际居住水平。我国历来所使用的“人均居住面积”不能与国际惯例接轨,而且就“居住面积”本身来讲,也没有一个科学准确的定义。“十五”计划纲要中提出“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增加到22平方米”, 这里的“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比“人均居住面积”的提法要科学,但与国际惯例仍有一定的差距。根据我国现行的计算方法分析,这里的“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中还含有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还不能直接反映出居民的实际居住水平。希望在“十五”期间设立一个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人均住房面积指标(主要指标),并同时辅设“户均套数”指标(辅助性指标),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户均套数”两个指标来反映我国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陆克华副司长对会议情况进行了总结,并表示会议结束后,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和课题组成员将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同时对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对此次会议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大家一致认为,召开此次论证会十分必要,会议达到了预期目标。

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二○○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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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垦总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国营农场一九七一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改为固定工的通知

国家农垦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农垦总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国营农场一九七一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改为固定工的通知
国家农垦总局、国家劳动总局



遵照国务院批发《全国国营农场工作会议纪要》精神,现将国营农场一九七一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改为固定工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并连续在农场常年性生产和工作岗位上工作的临时工(以下简称临时工),本人政治历史清楚,劳动和工作积极,身体健康,年龄适当,能常年顶岗位劳动,且户、粮关系在农场的,可改为固定工。
二、临时工改为固定工,要严格根据上述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经过群众评议,农场党委审查造册,上级农场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核,并把审核后的人数报省、市、自治区农场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批准。
三、临时工改为固定工后,其劳保福利按固定工待遇,工资不作变动。对少数不符合改为固定工条件的临时工,可留在原农场继续使用;其中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生产劳动,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
四、国营农场今后在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上,不得再招用临时工。茶叶、果树等经济作物农场,在采茶、收获和加工时需要从场外招用季节性临时工的,必须事先提出计划,报上级农场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批准,用期届满,即予辞退。
五、上述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国营农场中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六、临时工改为固定工的工作结束后,各省、市、自治区农场管理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将工作情况报送国家农垦总局、国家劳动总局。
国营农场临时工改固定工,是关系到农场职工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较为复杂的工作。各级农场管理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在农场党委的领导下,充分走群众路线,做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深入揭批“四人帮”,肃清其
流毒和影响,把临时工改固定工的工作与整顿农场的职工队伍、整顿经营管理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紧跟党中央进行新的长征,为建设大庆式的国营农场,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做出更大贡献。



1978年6月6日

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考虑到我国粮食类白酒的生产现状和广告宣传费列支的具体情况,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为加强粮食类白酒的税收管理,合理引导酒
类消费,保证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有效解决我国白酒生产耗粮较大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凡已扣除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处理。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1998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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