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救灾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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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救灾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4〕11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救灾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救灾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重庆市救灾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加快推进富民兴渝,努力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切实做好新时期的救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重庆市自然灾害处置办法》涉及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
按照市政府救灾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在防灾救灾工作组织领导、防灾措施、抗灾救灾、规范管理、减灾效果等方面的内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执行《重庆市自然灾害处置办法》的履责情况。
三、考核方法
救灾工作目标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救灾工作考核实行量化打分,总分100分。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的考核实行等次评定。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救灾办和市政府目标办负责。
四、考核程序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年救灾工作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自查打分后,形成自查报告,送市政府救灾办。
(二)由市政府救灾办会同市政府目标办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被考评单位进行考评,提出考核意见方案,送市政府领导审定。
五、考核等次
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专项考核结果分3个等次,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90?6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专项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
六、奖惩
市救灾工作目标考核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除市政府通报表彰外,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和对市政府部门的年终目标考核之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加分;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相应扣减分值。
本办法由市政府目标办和市政府救灾办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2004年救灾工
作内容及评分标准
附件:
关于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
2004年救灾工作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组织领导(15分)
(一)落实防灾救灾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5分);
(二)建立自然灾害处理应急指挥系统(5分);
(三)完善经常性的灾情会商制度(5分)。
二、防灾措施(25分)
(一)制订防灾救灾预案(10分);
(二)落实工程减灾措施(5分);
(三)抢险救灾队伍和物资储备落实(5分);
(四)防灾减灾知识培训到位(5分)。
三、抗灾救灾(30分)
(一)紧急转移险区群众,排危除险及时(5分);
(二)妥善安排灾民生活(10分);
(三)生产自救措施落实(10分);
(四)灾后重建迅速(5分)。
四、规范管理(17分)
(一)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专项救灾资金,制订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办法,多方筹措和规范管理救灾款物(5分);
(二)及时、全面、准确报送灾情信息(5分);
(三)依法处置各类自然灾害(5分);
(四)加强新时期防灾救灾工作的调查研究(2分)。
五、减灾效果(13分)
(一)因灾死亡人数(8分);
(二)灾区无越级上访,信访处理率达100%(2分);
(三)灾区社会稳定(3分)。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海外专家顾问聘任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海外专家顾问聘任试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发〔2009〕45号
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海外专家顾问聘任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
温州市海外专家顾问聘任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温州与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海外人才智力资源,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有效性,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外专家顾问是指以温州市人民政府名义聘请的主要从事工程技术、科学研究、经济贸易、医疗卫生、现代农业、文化教育、现代服务业及其他相关领域工作的海外专家学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海外专家顾问聘任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海外专家顾问管理工作,市人事局具体负责海外专家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有关政府部门协助做好海外专家顾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海外专家顾问管理相关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安排列支。
第六条 海外专家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全球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公正诚信,信誉良好;
(三)身体健康,具有能够履行顾问职责所必需的时间;
(四)关心、支持温州发展。
第七条 海外专家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被邀请列席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和专题研讨会,被邀请参与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咨询论证活动;
(二)了解应邀参与咨询活动的目的,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查询、索取相关资料;
(三)独立为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四)申明并拒绝参与其认为不适宜参加的顾问活动;
(五)参与相关荣誉称号评选,并按有关规定获得精神和物质奖励;
(六)市人民政府赋予与顾问相关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海外专家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与市人民政府邀请参加的顾问活动,完成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顾问工作;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的需要,对温州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提供有关信息、建议或者进行论证;
(三)组织推荐所在国家、地区的专家学者和机构与温州市相关单位开展合作交流,提供海外人才智力和信息支持;
(四)遵守职业道德,严守秘密,客观、科学地进行顾问活动;
(五)向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表与我市有关信息或者评论的,应当事先征得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九条 海外专家顾问候选对象采取自荐、机构或者专家推荐的方式,并填写《温州市海外专家顾问推(自)荐表》报市人事局统一汇总。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遴选,在征得受聘对象同意后,拟定聘请人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开展1次聘任海外专家顾问活动,海外专家顾问每届任期4年。聘任期满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海外专家顾问进行绩效评估,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一条 市人事局应当建立海外专家顾问工作档案,记载海外专家顾问参与市人民政府顾问活动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受聘的海外专家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或自动解聘:
(一)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顾问活动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顾问活动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顾问工作任务,影响顾问工作开展的;
(四)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关系的;
(五)其他需要解除聘任关系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试行。
关于生物止血膜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生物止血膜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4]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我局陆续收到一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对部分产品进行分类界定的请示。现将生物止血膜等21种产品的分类界定通知如下:
一、生物止血膜:由生物材料壳聚糖配以聚乙烯醇、明胶及甘油制成。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自动快速输血输液加压器:通过对加压袋施加压力的方式,使软包装输血袋或输液袋中的液体快速输送。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三、细菌内毒素分析仪:用于检测人体血液、尿液、脑脊液及腹水等的细菌内毒素含量。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四、纯氧饱和医疗装置:常压下用于缺血、缺氧性病人的治疗。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五、吸脂针:用于抽吸皮下脂肪。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六、脑科吸引管:用于脑外科手术吸取患者的体液。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七、体外冲击波碎石机电极: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八、生化分析仪配套用试剂(异柠檬酸脱氢酶试剂盒、谷氨酸脱氧酶试剂盒、胆碱酯酶试剂盒、亮氨酸氨基肽酶试剂盒、碱性氢酶酸试剂盒、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试剂盒、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试剂盒、谷氨酰基转移酶试剂盒、碱性磷酸酶试剂盒、胆固醇试剂盒、甘油三脂试剂盒、葡萄糖氧化酶试剂盒):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九、妇科白带涂片检查染色液: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体细胞快速染色液:由亚甲蓝、曙红及高锰酸钾等制成,用于体外组织细胞染色。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一、氧化电位水生成器:用于制取消毒用水。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二、手动压力推进穿耳器、耳针:用于在健康人的耳朵上打孔,便于佩戴耳环。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三、铜银离子水产生器:用于产生铜银离子水。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四、失禁床垫:用作尿失禁的日常护理。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五、输液用手部固定器:用于输液患者的手部固定。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六、多功能洁身便座:用于便后温水清洗、烘干。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七、模拟定位床配套用激光灯: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八、牙面涂剂:含有人体可吸收的钙和磷酸盐的供局部使用的木馏油,主要由木馏油起作用,用于牙科手术后使用或有高度龋齿风险的病人预防龋齿。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应作为药品或化妆品管理。
十九、臭氧化橄榄胶:由橄榄油和臭氧反应产生橄榄胶,用于治疗蚊虫咬伤、皮症、湿症、疱症等,主要由橄榄胶起作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应作为药品或化妆品管理。
二十、气体接口:医院设备吊臂的配件,用作中心供氧系统连接到医疗设备的转接口。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一、充气升温装置:与病人用保温毯配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上述凡界定为医疗器械的产品,从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类别。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