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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00:59  浏览:88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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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59号




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当前,我国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大大超出了环境自净能力,造成近三分之一的国土酸雨污染严重。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要求,到“十五”末期,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要比2000年减少10%。其中,“两控区”(指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减少20%,污染防治任务十分艰巨。2002年,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达到666万吨,占全国排放总量的34.6%。严格控制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对实现全国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至关重要。为了实现“十五”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目标,进一步加大污染防治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中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燃煤电厂。对符合国家能源政策和环保要求的热电联产项目,在按程序审批后,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所需资金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概算。

  二、东中部地区以及西部“两控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煤电厂,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西部“两控区”以外的燃煤电厂,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总量控制等环保要求以及没有环境容量的,也要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符合环保要求的,可预留脱硫场地,分阶段建设脱硫设施;建设燃用特低硫煤(含硫量小于0.5%)的坑口电站,有环境容量的,可暂不要求建设脱硫设施,但必须预留脱硫场地。

  三、加大现有电厂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力度。对不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市区内现有燃煤电厂,要通过建设脱硫设施、机组退役或搬迁等措施,逐步达到环保要求。2000年以前批准建设的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超过标准的,应分批建设脱硫设施,逐步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2000年以后批准建设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煤电厂(西部燃用特低硫煤的坑口电站除外),在2010年之前建成脱硫设施。

  四、抓紧制定鼓励脱硫的经济政策,建立电厂上网电价公平竞争的机制。研究制订燃煤电厂上网电价折价办法;制订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在线连续监测和环保优先的发电调度管理办法,修订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标准,推动燃煤电厂采取措施,减少二氧化硫排放。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各项二氧化硫污染防治措施。国务院已经作出的有关规定,各地必须认真执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燃煤电厂的规划用地;督促落实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平衡而承诺的各类治理项目,并与新建、改建、扩建燃煤电厂主体工程同步验收。“两控区”内地方人民政府应抓好《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确定的137个燃煤电厂脱硫项目建设,督促相关企业落实资金和保证进度。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切实加强对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支持。对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按期完成国家确定的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项目的地区、电力集团和企业,不再审批该地区、电力集团和企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对现有含硫量大于1%、“九五”以来批准建设并预留脱硫场地和位于国家113个环保重点城市市区的燃煤机组脱硫项目,予以优先安排。加强对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用于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进一步加强对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监测和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强环境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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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下的企业知识产权运用

王咏东律师




引言



金融危机使市场经济最主要的主体:企业感到了丝丝寒意。如何度过金融危机也是企业如今考虑最多的问题。2008年11月14日至1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广州、深圳、东莞、佛山等地,深入中小企业调查研究,他考察了位于佛山的格兰仕集团有限公司、万和集团有限公司、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这些企业,因为长期坚持自主创新,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并掌握核心技术,因而面对金融危机的冲击,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他指出,中小企业要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着力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自主创新,实现新的发展。 11月21日至23日,温家宝总理在浙江、上海考察工作时,又多次提出:要着力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自主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品牌,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从温家宝总理近日的调研,可以看出国家认为应对金融危机的的最有效办法之一就是强调企业善于运用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运用的好的企业在金融危机中也有较好的抵御风险能力。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决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从战略上确立了知识产权是我国以后发展的重中之重。



笔者作为律师不能直接为企业度过金融危机开出药方,但是可以从知识产权的角度谈一些看法,希望对企业有所启示作用。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法律赋予了一定的垄断性。只要是依法申请登记的专利、已合法注册的商标,都拥有了法律赋予的法定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都不得擅自使用;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可以将自己的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给别人,出资入股,质押融资,实现知识产权的有形价值和利用知识产权融资。这样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在金融危机中具有更大的抵抗风险能力。那么,在金融危机中怎样运用知识产权以更好的为企业应付金融危机呢?



一、 及时梳理企业知识产权状况



在金融危机中企业倾向于减少投资,节约开支,对于一些项目巨大的投资项目往往会尽量减少。而且,由于我国企业长期以来的粗放式经营,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管理较为混乱。所以,可以在利用金融危机中企业投资较以往较少的情况,利用空隙,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一下梳理。这样,可以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有一个全面的掌握。可以,知道企业已经拥有什么知识产权,哪些知识产权已经依法履行法定程序,获得法律保护;哪些知识产权还未及时依法履行法定程序,没有获得法律保护,对这些知识产权应该怎样处理。



二、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在对企业知识产权状况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及时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比如,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制度,知识产权合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监控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海关管理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完善可以一方面使企业更加全面的掌握企业知识产权的状况,另一方面方便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利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有形价值。



三、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制度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知识产权战略可以使企业明确企业知识产权的发展方向,确立如何利用知识产权为企业创造财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包括:专利战略、商标战略、商业秘密保护战略、著作权战略、其他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资本运营战略等。知识产权战略制度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可以结合起来。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创造使用知识产权的目标和实施策略,知识产权管理是企业知识产权的日常运用。



四、积极进行商标权利的运用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8〕16号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旧城改造步伐,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旧城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设年代久远、基础设施不全、影响城市功能、建筑结构陈旧、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纳入旧城改造范围。旧城改造范围原则上控制在城市“三环”以内。
第三条 旧城改造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市场运作、渐次推进”的原则,坚持重点改造与成片开发相结合,综合开发与配套建设相结合,逐步实现居住安全、配套齐全、管理有效、环境美化的工作目标。
第四条 旧城改造拆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切实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旧城改造工作建立市、区两级领导机制,坚持以区为主,市区联动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成立郑州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旧城改造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市政、房管、行政执法、拆迁、土地储备、公安、消防、人防等有关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为成员,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旧城改造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拟定旧城改造相关政策,编制旧城改造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落实旧城改造各项优惠政策及日常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在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合理确定本辖区内的拆迁计划和建设规模,具体组织旧城改造项目的调查摸底、项目申报、规划委托、前期测算、项目招商、拆迁补偿与安置,以及相关事项的协调工作。
第三章 旧城改造区域
第六条 旧城改造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轻重缓急,划分为重点改造区域、支持改造区域和允许改造区域。
(一)重点改造区域:市重点工程、城市景观道路建设涉及的周边区域;严重影响城市布局、城市形象必须进行改造的不协调区域。
(二)支持改造区域: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大、中型企业生活区域;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成片区域。
(三)允许改造区域:居民居住条件需要改善,城市配套功能需要提升,按照旧城改造规划应当成片开发的区域。
(四)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需要改造的区域。
旧城改造项目所处改造区域,由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规划和土地管理
第七条 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市政、房管、土地储备等有关单位及各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编制旧城改造总体规划或郑州市旧城改造总体规划导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旧城改造的依据。
第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依据旧城改造总体规划或郑州市旧城改造总体规划导则,按照渐次推进的原则,编制本辖区的旧城改造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旧城改造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
编制旧城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以城市可持续发展为总体要求,充分考虑城市承载能力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旧城改造项目的容积率应根据所处改造区域的不同情况具体确定。
旧城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要求,其主要内容还应包括产业定位,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和周转住房建设要求,开发强度与综合经济分析、公共服务设施与空间环境分析、日照分析、交通影响分析、城市基础设施支撑分析等。
第十条 旧城改造项目用地纳入本市年度用地供应计划。要加大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的储备和供应,专项用于安置小区建设。
第十一条 成片改造开发建设用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时,应当将拆迁安置方案和经正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作为用地条件。投资开发整理土地的单位未竞得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按实际投入成本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退还。退还费用计入土地拆迁安置成本。
第十二条 对拆迁建筑密度大,享受优惠政策之后仍难以实施的项目,经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与其它改造项目相结合统一实施。
第十三条 旧城改造中,地块较小、无法原地安置被拆迁人的项目,可对被拆迁人进行异地安置后,腾空的用地统一规划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 第五章 改造建设
第十四条 旧城改造应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生态环境建设,文物古迹、历史街区保护,以及与城中村改造相结合进行改造,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进行改造。
第十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内旧城改造项目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工作,主要包括旧城改造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情况,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单位和住户分布情况,城市基础设施情况,文物保护情况,房地产评估价格和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等。
第十六条 旧城改造项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实施拆迁或改造。异地安置时,安置住房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七条 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开发的商品住房,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规定的套型面积控制比例。
第十八条 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开发的商品住房中,建设部分小户型简装修住宅,作为过渡性廉租住房和周转住房出租给辖区政府,由区政府统一管理。租用期内的房屋维修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由区政府统筹解决。
配套建设的过渡性廉租住房和周转住房建设规模,作为规划设计条件附加于土地出让文件中,并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
配套建设的过渡性廉租住房和周转住房的租金标准、租用期限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单位自管公房(含已售公有住房)因住房制度改革形成的房地产权属交叉、多元化,无法通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行市场化模式改造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经房屋安全管理机构鉴定为一般损坏房以下或已达到使用年限、不成套、设施不全等简陋旧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以房改带危改、以危改促房改”的思路,由原产权单位负责组织改造。
第二十条 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出资改造的直管公房,安置被拆迁居民之外的多余房屋作为保障性住房。
由原产权单位改造的自管公有住房,安置被拆迁居民后,优先解决本单位其他无房和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仍有多余的房屋,由市人民政府有偿收回作为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一条 旧城改造项目周边及相关的城市道路、绿化、环卫、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信等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统一纳入城市市政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旧城改造项目建设安置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除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
(二)市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二十三条 按规划投资新建的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享受安置房的有关政策。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包括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配套设施用房。
第二十四条 旧城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的市政府收益部分,按照不同的比例,以市人民政府补贴方式拨付到区人民政府,用于该项目周边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重点改造区域实行全额补贴,支持改造区域按照80%的比例补贴,允许改造区域按照50%的比例补贴。
市人民政府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旧城改造项目周边及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具体建设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报市发改委审核并下达城建计划,市财政根据城建计划拨付区财政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配套开发商品房享受本章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优惠政策,按照重点改造区域、支持改造区域、允许改造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七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旧城改造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报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建立旧城改造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法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批时限,做到特事特办,急事速办。
第二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办理前期各种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旧城改造项目所属区域及享受的优惠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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