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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5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7:29:25  浏览:95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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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5年)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4号



经2005年2月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3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三月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

  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称为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监察员统一颁发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以下简称监察员证)并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监察员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法律基础知识考试和监察员证的管理,并对本地区监察员实施监督。

  第四条 监察员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处罚时应当出示监察员证。未出示监察员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章 监察员和监察员证

  第五条 监察员设下列监察类别:

  (一)航空安全类;

  (二)飞行标准类;

  (三)航空器适航类;

  (四)机场类;

  (五)安全保卫类;

  (六)空中交通管理类;

  (七)航空市场类;

  (八)综合执法类;

  (九)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类别。

  第六条 民航总局监察员的监察范围为全国;民航地区管理局监察员的监察范围为各该地区或者各该省、区、市。

  第七条 需要超出监察范围进行行政执法的,应当委托当地地区管理局进行,当地地区管理局应予协助;或取得民航总局或者当地地区管理局的书面授权,但授权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可以书面授权本类别负责地区监察职责的监察员在指定时间指定范围内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但是指定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八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情形或者民航总局认为应当收回监察员证的其他情形外,监察员证长期有效。

  监察员证由证件夹和证件组成。

  证件夹封面格式见本规定附件一;证件分为正页和副页,其格式分别见本规定附件二至附件五。

  监察员证正页盖具民航总局印章,副页盖具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印章。正页和副页同时使用并分别盖具印章,方为有效。

  第九条 监察员证统一编号。编号以监察类别英文代码和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监察类别英文代码在本规定附件六《监察类别英文代码》中规定。四位阿拉伯数字编号在本规定附件七《监察员证编号方法》中规定。

第三章 监察员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条 民航总局依据本规定审定监察员资格,负责办理、发放、收回和销毁监察员证的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担任监察员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二)是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承担外部管理职能部门中的工作人员,或者是接受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授权从事检查、监督、许可、认可工作并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工作的事业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中承担外部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

  (三)通过业务考核和法律基础知识考试。

  第十二条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申请人由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业务考核,空管部门的申请人由民航总局空管局组织业务考核。申请人由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组织法律基础知识考试。业务考核和法律基础知识考试成绩由考核和考试部门存档。考核和考试成绩合格的,由考核或者考试部门出具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地区管理局所在地的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一人可以申请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多种类别监察员资格。

  申请多种类别监察员资格的,应当分别取得相应的业务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并按第十二条考核和考试合格的申请人,由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办理监察员证。

  第十五条 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和民航总局空管局申请人的监察员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填写本规定附件八《民用航空监察员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人所在职能部门对申请人进行业务考核;

  (三)申请人填写监察员申请表,申请人所在职能部门、人事部门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审查并签署意见;

  (四)申请人所在职能部门将申请人申请表及业务考核合格证明报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

  (五)申请人参加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组织的或者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委托的机构组织的法律基础知识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明;

  (六)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依据本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总局领导批准,统一办理、发放监察员证。

  第十六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和地区空管局申请人的监察员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参加法律基础知识学习并取得考试合格证明,申请人参加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考核并取得合格证明;

  (二)申请人填写监察员申请表,申请人经所在职能部门、人事部门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申请人所在职能部门将取得本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的申请人的申请表送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进行初审;

  (四)法制职能部门将初审合格的申请人材料报地区管理局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

  (五)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将地区管理局同意办理的申请人的申请表送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

  (六)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依据本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核,报总局领导批准,统一办理监察员证。

  (七)民航总局颁发监察员证后,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发放本管理局人员的监察员证。

  第十七条 民航总局定期公布颁发和收回的监察员证的人员名单和证件编号。

第四章 监察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八条 监察员应当接受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适应工作需要。

  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监察员的业务培训。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应直接组织或指导地区管理局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监察员学习业务。

  第十九条 监察员应当接受法律知识培训,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民用航空行政规章的规定。监察员每人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二十条 监察员法律基础知识培训由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组织。监察员专门法律知识培训由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培训所需经费列入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年度行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负责监察员有关资料信息的汇集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监察员证不得转借他用。

  第二十三条 监察员证不得涂改。经涂改的监察员证无效。

  第二十四条 监察员证遗失、毁损的,应当立即向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报告。需要补发、换发的,经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报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审核后,补办监察员证。

  第二十五条 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提出建议,由民航总局注销其监察员证: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转借、涂改或者违法使用监察员证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徇私枉法、以权谋私、侵吞罚款或者其他罚没物或者违反其他廉政规定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非法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侵犯受监察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超越职责范围执法的;

  (七)明知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八)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监察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能够及时挽回不利影响的,可以由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收留其监察员证3至6个月。

  第二十六条 监察员未能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完成业务培训或者法律知识培训的,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地区管理局可以向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提出建议,由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收留、注销其监察员证件。

  第二十七条 监察员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检举。

  第二十八条 监察员离开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应当将监察员证交回所在部门。监察员所在部门将监察员证交法制职能部门后,方可由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或者退休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外,对不宜继续担任监察员工作的人员,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收留其监察员证3至6个月,或者建议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注销其监察员证。

  第三十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注销监察员证件的,由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及时将名单报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

  第三十一条 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建立监察员执法责任制,监察部门和法制职能部门负责按照执法责任制定期组织评估考核,有关评估考核情况作为人事部门选拔、任用、惩免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察员的职责、权限和工作准则

  第三十二条 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对行政相对人贯彻执行民航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按职责分工主持或者参与事故、纠纷的现场调查;

  (三)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并按职责分工办理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四)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

  (五)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的颁发、变更、延续、撤回、撤销等事项;

  (六)承办法律规定的或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察员履行上述职责,应当及时向所属机关或者组织报告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监察员履行职责时的权限如下:

  (一)制止违法行为;

  (二)巡视、检查民航活动现场(包括证件、资料、设施、设备、航空器等)和民航从业人员的工作过程;

  (三)约见或者询问受监察单位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四)调阅、摘抄、复制、封存、扣押有关资料、物品;

  (五)抽样取证;

  (六)向所属机关或组织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依法作出当场处罚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三十四条 监察员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公务,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三十五条 监察员应当廉洁行政,不得徇私枉法,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三十六条 监察员应当执行有关罚款及其他罚没物的规定,不准侵占、截留、挪用罚款或者其他罚没物。

  第三十七条 监察员必须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对秘密级以上(含秘密级)的资料,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发表。监察员应当为举报人及其要求保密的事项保守秘密。监察员应当依法为行政相对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八条 监察员处理涉外事件,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民族尊严和国家利益。

  第三十九条 监察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行政相对人。监察员不得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监察员应当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理行政执法事项。除另有授权外,监察员应当在监察类别、职责和监察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不得推诿。

  监察员发现监察事项或者行政处罚事项超出本人监察类别、职责和监察范围的,应当向有关机关、组织报告。

  第四十一条 监察员履行职责,与行政执法事项或者行政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监察员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且后果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监察员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有关机关应当在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后,责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监察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四十四条 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伪造监察员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5月3日起施行。1999年5月14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2年8月27日第一次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1)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受委托行使行政机关职能的其他组织的监察员的管理、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执法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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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职业教育改革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职业教育改革项目)
(签订日期1996年9月13日 生效日期1996年9月13日信贷号2898CHA)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1996年9月13日签订此协定。
  鉴于(A)借款人在确信本协定附件2所描述的本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之后,已要求协会对本项目予以资助;
  (B)借款人也要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银行)提供额外的援助用以资助本项目,并且根据借款人与银行于同日签订的一项协议,银行同意提供一笔本金总额为壹仟万(¥10,000,000)等值美元的贷款;
  (C)只要可行,借款人和协会希望在上述贷款协定所提供资金支付之前,能把本协定提供的信贷资金用以支付本项目的开支;
  (D)项目省市(如同本协定第1.02节(e)中所定义)应在借款人的帮助下实施本项目的A和B部分。作为这一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应向项目省市提供本协定中的部分信贷资金和一部分贷款协定所提供的贷款资金;以及
  鉴于协会除其他条件外,同意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方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1985年1月1日出版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以及下面的修改部分(统称《通则》)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a)删去第3.20节中最后一句。
  (b)第5.01节的第二句经修改后如下:“除非协会与借款人另有协议,不得为下列开支而提款:(a)在非银行成员国的领土上支付该国生产的货物及其提供的服务;或(b)据协会所知,被联合国安理会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所作的决议所禁止的对任何个人或实体的支付或货物的进口。”
  1.02节 除下文另行要求外,《通则》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如下定义:
  (a)“分配额”,就各项目省市而言,系指借款人按照本协定附件4第C.1段条款划分给上述项目省市的信贷和贷款资金。上述项目省市利用这些资金实施各自的职业教育规划。
  (b)“贷款办”系指国家教委根据本协定附件4的第A.1(a)段条款而设置的外资贷款办公室。
  (c)“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与银行为了该项目,与本协定在同一天签订的协定,因为这一协定可能会不断修改;这一术语包括适用于这一协定的、银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出版的《世界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以及该贷款协定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
  (d)“项目省市的教委”系指各项目省市的教委及其任何接替部门。
  (e)“项目省市”作为集合名词系指借款人的广东、江苏、辽宁和山东省以及天津市;作为单数,“项目省市”系指任一项目省市。
  (f)“参项学校”作为集合名词系指所有被选入参加项目职业技术中学;作为单数,则指任一参项学校。
  (g)“国家教委”系指借款人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及其任何接替者。
  (h)“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段所指的帐户。
  (i)“职业教育计划”,针对各项目省市,系指该单位利用分配给它的金额所实施的、本项目中的A和B部分的活动。
  (j)“职业教育计划执行协议”,针对每一职业教育计划,系指本协定附件4第C.1段所指的由借款人和将负责实施该职业教育计划的项目省市共同制定的各项协议,因为这些协议会不断地修改。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借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组成的相当于壹仟叁佰捌拾万个特别提款权(SDR13,800,000)的信贷。
  2.02节 (a)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条款从信贷帐户中提取信贷资金用于支付实施本协定附件1所述项目所需的货物和劳务而发生的(或经协会同意,将发生的)、并应由本项目资金资助的、合理的费用。
  (b)贷款人可以为本项目在一家金融机构按照协会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开设和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这些条件包括采取适当措施以防帐户资金遭受抵销、没收或扣押。专用帐户资金的存取应遵循本协定附件5的条款进行。
  2.03节 项目的截至日为2002年12月31日或由协会规定的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将该日期通知借款人。
  2.04 (a)借款人应就不断变化的未提取的信贷本金,按照协会在每年的6月30日规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1%的.1/2)的年率,向协会支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的六十天(起算日)算起直至借款人从信贷帐户中提款的各个日期或款项的注销日;以及(ii)按发生日前的最后一个6月30日所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每年6月30日确定的年率应适用于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下一个付款日。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以及(iii)使用本协定根据《通则》4.02节的规定所选定的货币,或按该规定不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多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 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但尚未偿付的信贷本金向协会支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5月1日和11月1日。
  2.07节 (a)尽管有下列(b)段和(c)段的规定,借款人应自2006年11月1日始,至2031年5月1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半年的5月1日和11月1日。在2016年5月1日以前,包括该付款日在内,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以1985年美元的不变价格计算的借款人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以及(ii)银行认为借款人的债信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予以适当考虑之后,协会将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每次增加一倍进行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清偿为止。如果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修正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一修正不会改变上述还款修改办法中的赠与成份,即可要求借款人对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而不要求其部分或全部地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
  (c)所根据上述(b)段的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如果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而借款人又有此要求,协会可将该偿还条款再作修正,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定的时间表一致。
  2.08节 根据《通则》4.02的规定,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指定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所确定的项目目标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应通过国家教委实施本项目的C部分,并促使项目省市克尽其职,依照适当的行政、经济、财务和劳动力市场的政策,有效地实施本项目的A和B部分,并应及时提供上述项目部分所要求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以及
  (b)除非借款人和协会另有协议,借款人在不限制其在本节(a)段条款中所承担的任何义务的情况下,应根据本协定附件4所提及的实施计划,实施或促使本项目得到实施。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本项目所需并应由信贷资金资助的货物和咨询专家服务的采购应遵循本协定附件3的条款执行。
  3.03节 为了《通则》第9.07节的目的,并不仅限于此,借款人应:
  (a)以协会可接受的准则为基础,在关帐日或借款人和协会同意的其他日子之后的六个月内,准备并向协会提供项目未来的行动计划;以及
  (b)为协会提供适当的机会用以和借款人就上述计划交换意见。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按照良好的会计准则保留或促使保存能够适当地反映借款人的负责执行项目或一部分项目的部门和单位的运营、资金和支出的记录和帐目:
  (b)借款人应:
  (i)促使由协会能够接受的独立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准则,对本节(a)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记录和帐目,包括与专用帐户有关的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
  (ii)促使尽快地,最迟不超过该财政年度后八个月,向协会提交(A)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其范围及详细程度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经核实的审计报告,以及(B)各项目省市根据本协定附件4的附录中第B.8段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的审计报告的汇总的复印件;以及
  (iii)向协会提交其随时合理要求提供的、涉及上述记录、帐目及审计的其他材料。
  (c)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帐户提款的所有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本节(a)段的规定,保存或促使保存反映这类支出的所有记录和帐目;
  (ii)应在协会收到最后一次从信贷和专用帐户提款所在年度的审计报告之后的一年内,保存和促使保存所有证明这类支出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和其他证明文件);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该记录;以及
  (iv)保证这些记录和帐目包括在本节(b)段所提及的年度审计之内,且这些年度审计报告包括其审计师单独的意见,即:在此财政年度期间所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报表准备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可以证明相应的提款。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按照《通则》第6.02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任一项目省市未能履行其在职业教育计划执行协议中应尽的义务;
  (b)由于在开发信贷协定签字之后,出现了特殊的情况使某一项目省市不能履行其在职业教育计划执行协议中应尽的义务。
  5.02节 按照《通则》第7.01节(d)段规定,特明确以下额外事项,即发生了本协定第5.01节(a)段规定的任何事件,且在协会就该情况通知了借款人后持续了六十天。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
  (a)借款人与每一项目省市都作出了一项职业教育计划执行协议;
  (b)除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之外的所有贷款协定生效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6.02节 以下的具体说明是对《通则》第12.02节(b)的补充,并将作为提供给协会的意见:本协定第6.01节(a)所提及的职业教育计划执行协议已经过借款人和各项目省市正式授权和批准,且其条款对借款人和项目省市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现规定本协定签字后90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按照《通则》11.03节的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按照《通则》11.01节的规定,现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传号: 22486 MFPRC CN
  北京三里河         电报挂号:北京 FINANMIN
  财政部
  邮编:100820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电 传 号:
  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    248423(MCI)
  西北区H街1818号    64145(MCI)
  国际开发协会
  邮编:20433      电报挂号:哥伦比亚特区,
                     华盛顿 INDEVAS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授权代表:           东亚和太平洋地区副总裁:
    周文重                R.奇塔姆

 附件1:        信贷资金的提取

  1.下表列举出应由本信贷和贷款资金提供资助的科目类别、分配给每一类别下的信贷和贷款金额及每一类别科目支出的资助百分比:

类别         信贷金额      贷款金额    世行支付的百分比
         (等值特别提款权)  (等值美元)
(1)货物
(a)项目A(4)
   部分   9,970,000  1,530,000 国外开支的100%;
                             国内开支(出厂价)
                             的100%;
                             其他国内采购的费用
                             的75%
(b)项目A(6)
    部分    710,000  6,970,000
(2)咨询专家和
    培训  1,050,000             100%
(3)未分配部分
        2,070,000  1,500,000
总计     13,800,000 10,000,000

  2.本协定中所使用的:
  (a)“国外支出”系指用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货币支付的、在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领土内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以及
  (b)“国内支出”系指用借款人的货币支付的费用或在借款人领土内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
  3.尽管有前文第1段的规定,在下述情况下不得提款:(a)在此协定签订之前发生的费用;(b)对于本附件第1段中类别(1)的(a)部分的费用,借款人在按照本协定附件3第三节的要求聘请了咨询专家实施项目第A部分(3)的内容之前发生的费用。
  4.协会可要求在费用报表的基础上,为下列开支从信贷帐户和贷款帐户中提款:
  (a)小于200,000等值美元的单个货物合同;
  (b)小于100,000等值美元的单个咨询公司合同;
  (c)小于50,000等值美元的单个的个人咨询合同;以及
  (d)每次培训都须按照协会将具体通知借款人的条款和条件执行。

 附件2:          项目描述

  本项目的目标是帮助借款人:(1)改善和增加技术工人的供给以帮助项目省市所辖地区满足劳动力市场的需求;(2)提高项目省市职业教育及培训体系的质量和效率;以及(3)加强借款人机构在监测、评价和推广职业技术教育试验经验方面的能力。
  项目由如下部分组成,借款人和协会随时达成一致意见,对此进行修改以实现如下目标:A部分:发展项目内职业中学
  在各项目省市所选出的参项学校实施各项计划以改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质量和效率,这些计划包括:
  (1)选出的新的、经修改的课程的设计、检验和实施;
  (2)修改和提高学生职业资格考试和证明书的体系;
  (3)通过与挑选出的国外职业教育计划和咨询专家合作,实施教师培训计划,以提高教师在电子、电机、机器和机械以及信息技术方面的技能并丰富其经验。
  (4)提供设施,用以支持项目的A(3)部分;
  (5)通过与挑选出的国外职业教育计划和咨询专家合作,实施教师培训计划,以更新教师在化学工艺和建筑方面的技术和经验;
  (6)提供设备用以支持项目的第A(5)部分;
  (7)通过新建和改建现有建筑物提高所选参项学校实验室和车间设施的水平。B.部分:改善职业教育的管理和规划
  通过下列措施加强参项学校校长和其他管理人员在规划和管理方面的能力:(1)提供管理培训、国外考察和国内研讨会;(2)发展产业咨询委员会,使产业和参项学校的关系正规化;以及(3)设计和实施以学校为基础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包括提供咨询专家服务及有关的人员培训。C.部分:项目管理的支持
  通过提供人员培训和咨询服务,加强各项目省市和参项学校的管理和人员的能力。
  本项目预计在2002年6月30日完工。

 附件3:        采购和咨询服务

             第一节 货物采购

 A部分:总论
  如果可行,货物采购应根据世界银行1995年1月出版的,并于1996年1月修改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指南)的第一节,以及本节后面的条款进行。
 B部分:国际竞争性招标
  1.除非在本节C部分另有规定,货物采购应按照根据《指南》的第二节及其附录1第5段的条款授予的合同进行。
  2.根据B部分第1段条款所授予的合同进行的货物采购应遵循下列条款:
  (a)招标通告
  估计值不小于10,000,000万美元的合同招标和资格预审,应根据适于大宗合同的《指南》的第2.8段的规定进行招标通告。
  (b)国内制造品的优惠
  《通则》第2.45和2.55段以及附录2的条款适用于借款人国内的制造品。
 C部分:其他采购程序
  1.国内竞争性招标
  单项合同价值大于50,000等值美元小于200,000等值美元,总额不超过30,000,000等值美元的货物可依照根据《指南》的3.3和3.4段的条款授予的合同进行采购。
  2.国内询价采购
  单项合同价值不超过50,000等值美元,总额不超过1,900,000等值美元的货物可按照在国内询价采购程序基础上授予的合同进行采购;该程序应符合《指南》3.5和3.6段的条款。
 D部分:协会和银行对采购决定审核
  1.采购计划
  根据《指南》附录1第1段的条款,在发出任何招标资格预审或合同的招标邀请之前,拟订的采购计划应提交协会进行审核和批准。所有货物和工程的采购都应按照此项经协会批准并符合上述第1段条款的采购计划进行。
  2.预审核
  每个不小于200,000等值美元的货物合同均应按照《指南》附录1第2第和3段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3.事后审查
  每一不受该部分第2段约束的合同应遵循《指南》附录1第4段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节 咨询专家的聘用

  1.咨询专家服务合同的授予应遵循世界银行1981年8月出版的《世界银行借款人以及世界银行作为执行机构聘请咨询专家指南》(咨询专家指南)中的条款进行。对于复杂、计时的工作,合同应以世界银行出版的咨询专家服务合同范本为基础;其修订应得到协会的同意。如果没有适用的世行合同范本,则应遵循可为协会认可的其他范本。
  2.尽管有本节第1段条款的要求,《咨询专家指南》中要求协会对预算、短名单、选择程序、邀请信、建议书、评审报告及合同进行预审或批准的条款不应施用于:(a)标价小于100,000等值美元的咨询公司的合同。(b)标价小于50,000等值美元的咨询专家合同。然而,该项豁免不适用于:(a)这些合同的工作大纲;(b)只有一个可选择的咨询公司;(c)协会合理确定的具有关键性质的工作;(d)会使咨询公司合同等于或超过100,000等值美元的合同修改;以及(e)会使咨询专家合同等于或超过50,000等值美元的合同修改。

 附件4:          实施计划

  本附件的条款适用于本协定的第3.01(b)节。

 A.项目管理
  为了确保项目的正确执行,借款人应在整个项目执行期间保留外资贷款办,以负责项目的全面实施;其任务大纲、构成、人员和资源的配备都为协会所接受。
 B.项目监测和报告
  在不限制《通则》第9.06节条款的情况下,借款人应通过国家教委:
  1.保持足够的政策和程序,以便能够按照协会满意的指标,对项目的实施和达到的目标进行当期的监测和评价;
  2.根据协会接受的准则,准备和向协会提交:
  (a)最晚到每年的4月1日向协会提交半年度报告。该报告包括根据前面B.1段条款对前1个日历年度中项目实施进度进行监测和评价的结果,汇总各项目省市根据本附件的附录中第B.6(a)部分条款向借款人提供的报告,并应提出上述监测和评价活动表明需采取的措施,以便继续实现项目目标;以及
  (b)最晚到1998年12月31日或协会要求的更晚的日期,向协会提交一份总结从项目开始后,根据上述B.1段条款进行监测和评价结果的报告。该报告应汇总各项目省市根据本附件的附录中第B.6(b)部分条款向借款人提交的报告,并应提出上述监测和评价活动表明需采取的措施,以便继续实现项目目标;以及
  3.与协会一起审核借款人根据上述第B.2(b)段所提交的报告。然后,在上述报告的结论和建议的基础上以及协会意见的基础上,迅速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继续有效地执行项目和实现项目目标。
 C.职业教育计划执行协议
  1.为使各项目省市能够实施各自的职业教育计划,借款人应在其与项目省市作出的一项安排中,按照本附件附录的要求,把信贷资金分配给上述项目省市。
  2.借款人应:
  (a)(i)促使各项目省市按照职业教育计划安排的规定履行其义务;(ii)采取或促使采取所有行动,包括提供资金、设施、服务以及其它必要或适宜的资源,使上述项目省市得以履行这些义务;以及(iii)不采取或不允许采取会阻碍或干扰其履行上述义务的行动;以及
  (b)行使其在各职业教育计划执行协议中的权利,以保护借款人和协会的利益并实现项目目标;以及,除非借款人与协会另有协议,不得转让、修改、废除和放弃任何职业教育计划安排或其中的条款。
 D.培训和技术援助
  借款人应(a)根据协会满意的计划实施项目的培训和技术援助部分;(b)为实施项目A(3)和A(5)聘请咨询专家提供培训和技术援助。

 附件4的附录:

  在本协定附件4的C部分中,职业教育计划安排应包括如下条款:

 A.条款
  1.借款人将从每一项目省市回收的每一笔由信贷帐户提供的资金的本金应是:
  (a)与为支付上述项目省市的职业教育计划所需、且应由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费用而提取和支付的一种或多种货币等值的特别提款权(在从信贷帐户提款的当日确定);以及
  (b)由借款人以美元形式收回,其金额(在还款日确定)等于上述第A.1(a)段提及的金额。
  2.借款人将从每一项目省市回收的每一笔由贷款帐户提供的资金的本金应是:
  (a)与为支付上述项目省市的职业教育计划所需、且应由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费用而提取和支付的一种或多种货币等值的美元(在从贷款帐户提款的当日确定);以及
  (b)由借款人以美元形式收回,其金额(在还款日确定)等于上述第A.2(a)段提及的金额。
  3.借款人应在包括5年宽限期在内的20年期间收回其分配的金额。
  4.对于已提取但尚未收回的分配金额的本金,应按年率收取百分之四(4%)的利率。
  5.各项目省市应以上述第A.1 ̄A.4段中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所得到的分配金额之部分提供给其辖区内的参项学校。

 B.条件

                实施

  1.各项目省市应承诺克尽其职,依照适当的行政、经济、财务技术和教育的惯例,有效地实施各自的职业教育计划,并应及时提供或促使提供上述项目部分所要求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
  2.各项目省市应负责:
  (a)准备,并促使各参项学校在其权限内按照协会满意的指导原则,准备其应实施的项目活动,并不晚于每年10月15日,将其下一年实施职业教育计划的建议计划提交世行和借款人供其参考;以及
  (b)随后按照借款人和协会批准的上述计划,实施职业教育计划。
  3.各项目省市应负责:
  (a)按照本协定附件3的规定,采购应由信贷资金资助的、其职业教育计划所需的货物和服务;
  (b)对上述货物在提取、运输和交付到使用或安装地点中发生的偶然事故进行保险,且任何赔偿都应以上述项目省市能够自由用于替换和修理上述货物的货币支付;
  (c)这些货物和服务只能用于实施职业教育计划的目的;
  (d)使协会和借款人能够检查这些货物和包括在职业教育计划之内的所有设施、工地和工程、它们的运营情况,以及任何有关的记录和文件;以及
  (e)随时按照良好的工程、财务、技术和行政惯例对任何与其职业教育计划有关的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进行运营和维护,并及时对其进行必要的修复和更新。管理
  4.为便利其职业教育计划的实施,各项目省市应在实施期间内,负责设置或促使设置下列办公室,其任务大纲、组成、人员和其他资源的配置都应令协会满意:
  (a)一个省项目办,负责该项目省市权限内的项目管理;以及
  (b)对于各参项学校而言,一个校项目办,负责协调属于该校的项目活动;以及一个常设的校董事会和校产业顾问委员会,参与项目的实施。监测
  5.各项目省市应负责保持足够的政策和程序,以便能够按照协会满意的指标,对其职业教育计划的实施和达到的目标进行当期的监测和评价;报告
  6.各项目省市应就其职业教育计划准备,并促使各参项学校就其应实施的项目活动在其权限内按照协会满意的指导原则,向借款人提供:
  (a)最晚到每年的3月1日提交一份半年度报告。这些报告将由借款人根据本协定附件4的B.2段条款汇总后,提供给协会。这些报告应汇总了各项目省市在前一个日历年度中根据本附录第B.5段条款所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监测和评价的结果,并应提出上述监测和评价活动表明需采取的措施,以便继续实现职业教育计划的目标;以及
  (b)最晚到1998年11月30日或协会要求的更晚的日期,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将汇总到借款人根据本协定附件4的B.2(b)段条款提供给协会的报告中。该报告应总结了该项目省市从职业教育计划开始实施后,根据本附录第B.5段条款进行监测和评价活动的结果,并应提出上述监测和评价活动表明需采取的措施,以便继续实现职业教育计划目标。协商
  7.各项目省市应负责与借款人和协会一起,就其根据本附录第B.6段所提交的报告交换意见。然后,在上述报告的结论和建议的基础上以及借款人和协会意见的基础上,迅速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继续有效地执行职业教育计划和实现该计划的目标。财务报告
  8.各项目省市应负责:
  (a)按照良好的会计准则,保留或促使保存能够正确地反映其执行职业教育计划的部门或单位的运营、资金和支出的记录和帐目,包括涉及各参项学校的独立帐户;
  (b)在每一财年,请协会能够接受的独立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准则,对上述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
  (c)促使尽快地,最迟不超过该财政年度后六个月,向借款人提交(A)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其范围及详细程度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经核实的审计报告。借款人根据本协定第4.01节(b)段的要求汇总后,再转交给协会;以及
  (d)向借款人提交其随时合理要求提供的、涉及上述记录、帐目及审计的其他材料。

 附件5:          专用帐户

  1.本附件所使用的:
  (a)“合格类别”系指开发信贷协定附件1第一段表格中的类别(1)和(2);
  (b)“合格支出”系指由根据开发信贷协定附件1的条款不时分配给合格类别的信贷和贷款资金所支付的、用于项目所需货物和劳务方面的合理支出;以及
  (c)“核定分配额”系指根据本附件3(a)从信贷或贷款帐户提取后存入专用帐户的300万等值美元;然而,除非协会另有协议,核定分配额将限定在200万等值美元,直至从信贷帐户的提款加上所有未提取的、协会根据《通则》的第5.02节进行的特别承诺额等于或超过600万等值美元。
  2.专用帐户只能根据本附件的条款支付合格支出。
  3.在协会接到令其满意的专用帐户已正式开设的凭证后,核定分配额的提取及随后为补充专用帐户而提取的款项,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a)为了提取核定分配额,借款人应一次或数次向协会提出申请,要求向专用帐户存入总额不超过核定分配额的一笔或数笔金额。根据这些申请,协会应代表借款人从信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出借款人已申请的一笔或数笔金额并存入专用帐户。
  (b)(i)关于专用帐户的补充,借款人应依据协会所确定的时间间隔,向协会提交专用帐户存款申请。
  (ii)借款人在每次提出此类申请之前或同时,应按照本附件第4段的规定向协会提供要求补充存款的文件和其他凭证。协会应根据这类申请,代表借款人将借款人申请的、并经上述文件及其他凭证证明为专用帐户合格费用支出的金额从信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出来,存入专用帐户。所有这类存款都应由协会按照其各自的合格类别和等值金额从信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其类别和金额均应由上述单据和其他凭证证明是正当的。
  4.对于每一笔专用帐户支出,借款人应在协会合理要求的时候,向协会提交证明上述支出完全为合格支出的单据和其他凭证。
  5.尽管有本附件第3段的条款,在下列情况下不应要求协会进一步向专用帐户提供资金:
  (a)协会如果在任何时候决定,将由借款人根据《通则》的第五条和开发信贷协定2.02节(a)段的条款直接从信贷帐户提取信贷资金,或者根据贷款协定的第2.02节以及《通则》第五条的适用条款从贷款帐户中提取贷款资金;
  (b)如果借款人未能在本协定4.01节的第(b)(ii)段所规定时间内向协会提交协会根据该节条款要求提供的对专用帐户的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
  (c)如果协会在任何时候根据各自《通则》的第6.02节的条款,通知借款人终止其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进行提款的全部的或部分的权利;或
  (d)当尚未提取的、分配给合格类别的信贷和贷款总额减去协会或银行根据《通则》5.02节的规定而作出的特别承诺金额等于核定分配额的两倍时。
  此后,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那些分配到合格类别的、尚未提取的信贷或贷款余额时,应根据协会或银行给借款人的通知中所制定的程序办理。这种提取只能在协会或银行已经满意地认为,专用帐户中截止通知之日的存款余额将被用于支付合格支出以后才能进行。
  6.(a)如协会或银行在任何时候确定,任何一笔由专用帐户的支付:(i)在用途上或数额上不符合本附件第2段的规定;或(ii)提供给协会或银行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为合格支出时,借款人应在收到协会或银行的通知后:(A)按照协会或银行的要求提供补充凭证;或(B)向专用帐户中存入(例如协会或银行要求时,应退回协会或银行)相当于该笔不合格支付的金额或该笔金额中的不合格或不能核证的那部分的金额。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在借款人存入或退回这笔款项之前,协会或银行不应继续向专用帐户中存款。
  (b)如协会或银行在任何时候确定,专用帐户中的任何数量的余额,将不需用来支付以后的合格支出时,借款人在接到协会的通知后,即应向协会或银行及时退回该笔余额。
  (c)借款人可在通知协会或银行后,向协会或银行退回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存在专用帐户中的资金。
  (d)按照本附件第6段(a)、(b)和(c)的规定,退回协会或银行的资金应存入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以备随后的提款,或根据开发信贷协定和贷款协定有关条款的规定,包括《通则》中的适用部分,予以注销。

铁岭市地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审核办法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50 号


《铁岭市地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审核办法》业经2005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铁岭市地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职能作用,保证各级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审核的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市、县、乡三级地方政府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就特定的事项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外部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第三条 全市乡级以上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以政府名义作出本办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实行事前审核。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和乡(镇)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具体负责本级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从事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审核工作的法制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国家公务员;(二)具有法律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具备与审核工作相适应的法律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三)从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四)经过省、市法制部门业务专门培训。

第六条 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审核,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公平、合理、及时的原则,既要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要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乡级以上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以政府名义作出下列具体行政行为时,须经过事前审核:

(一)行政征用;(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强制;(四)行政裁决;(五)政府交办的其他审核事项。

第八条 乡级以上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以政府名义作出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必要时,可经过事前审核:

(一)行政许可;(二)行政确认;(三)行政征收;(四)行政给付。

第九条 市、县(市)区政府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政府交法制部门审核,乡(镇)政府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政府交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审核。

第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以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关部门应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将执法案卷和拟定的法律文书一并提交审核。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和乡(镇)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受理审核事项后,应在3日内审核终结,案情复杂的,分别经市和县(市)区政府法制办主任、乡(镇)长批准,可延长至7日。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或乡(镇)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对本级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级政府法定职权;(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决定是否合法;(六)裁量是否公正、公平、合理;(七)其他需要依法审核的事项。

第十三条 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审核,主要采取书面审核方式,必要时可进行调查核实。对情况复杂的案件,可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可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和乡(镇)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审核终结后,应填写审核结果报告单(内容包括:审核事项、审核交办人、提交审核的部门、审核人、审核结果、拟定意见、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受理和终结日期),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本级政府职权范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拟定的决定内容合法适当的,报请政府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政府不作出或暂不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

(一)不属于本级政府职权范围的;(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执法程序违法的;(五)拟作出决定的内容违法或不当的。

第十五条 政府决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应严格依法定程序实施,并完备执法文书。

第十六条 负责具体实施的执法部门应在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实施过程和结果连同执法文书一并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市、县(市)区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执法部门不提请政府作出而擅自以本部门名义作出的,或未经法制部门审核和政府批准而以政府名义作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对其主管人员和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执法部门和乡(镇)有关人员提请审核具体行政行为时,所提交的案卷和有关材料不真实或错误,造成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弄虚作假,欺骗审核人员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和乡(镇)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在审核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时,审查不及时、不认真、不全面、不准确,提交的审核结果错误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追究行政责任;徇私枉法、弄虚作假,给行政管理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审核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和乡(镇)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每年12月10日前将年度审核的本级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件数、实施结果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向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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