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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0:44:41  浏览:95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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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贸发[200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交通局: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为做好取消经营资格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保障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资格审批后,企业申请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对其进行资格审批,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相关业务。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登记注册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原外经贸部1995年第5号部令发布,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关于经营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以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名称中应当体现“国际货运代理”类似字样;企业的经营范围原则上按“XX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核定,需要具体核定的,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业务核定,其中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在经营资格审批取消后,已登记注册的企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规范。

  三、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切实加强行业的规范和管理。在行业管理中,要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的经营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积极支持依法经营、公平竞争,打击违法经营,进一步规范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共同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


                             商    务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五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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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风电场)》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等


关于批准发布《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风电场)》的通知

建标[2011]20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电监会各派出机构:

  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207号)的要求,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编制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风电场)》,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门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三门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动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三门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两级政府确认并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纳入同级政府责任目标。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结果按比例折算为政府责任目标相应分值。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考核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参与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项目及分值管理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以行政首长责任制为核心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建立情况(15分)。
  (一)部门主要负责人重视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政务公开制的建立和履行工作,并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处罚(收费)标准、办理期限、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开(5分)。
  (二)对本部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分类排序,列明目录,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4分)。
  (三)明确部门内部各科(室)、队(所)等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执法责任、执法工作目标(4分)。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由独立设置、人员到位的法制机构承担,未独立设置法制机构的,明确有兼管法制工作的机构(2分)。
  第八条 法律知识培训和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管理情况(12分)。
  (一)按要求及时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年度培训计划,并明确培训的内容和目标(3分)。
  (二)每年对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总时数不少于80学时)(5分)。
  (三)严格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按规定申领、审验行政执法证件,无不合格人员从事执法工作,执法人员档案健全(4分)。
  第九条 案件办理情况(15分)。
  (一)案件受理工作规范,记录清楚,应受理的案件依法及时办理,不予受理的有法律文书或书面记录(3分)。
  (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3分)。
  (三)执法中依法履行了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3分)。
  (四)重大行政行为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并经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3分)。
  (五)全年结案率达到90%,低于此每10个百分点扣1分(3分)。
  第十条 罚没财物收缴管理情况(9分)。
  (一)票据使用符合规定(3分)。
  (二)罚没款及时、足额上缴财政(3分)。
  (三)无下达收费或罚款指标的情况(3分)。
  第十一条 执法文书、案卷的归档情况(9分)。
  (一)执法文书、案卷规范,及时组卷归档(5分)。
  (二)在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抽查和年度评查中,全部合格的,记4分,出现不合格案卷的,扣减相应分数。行政执法机关在抽查或评查中应报送行政执法案卷而不报的,扣4分。
  第十二条 办案质量情况(25分)。
  (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结果为撤销、变更、改变行政机关决定的,发生1起扣2分。
  (二)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发生败诉的,发生1起扣2分。
  (三)因行政执法过错被追究责任的,发生1起扣2分。
  第十三条 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情况(15分)。
  (一)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及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备案(3分)。
  (二)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并认真落实(2分)。
  (三)配合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依法进行的个案监督和执法检查(5分)。
  (四)执行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备案制度(3分)。
  (五)执行行政复议、诉讼、赔偿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各项统计准确、及时(2分)。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加分,最高不得超过20分。
  (一)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行政,社会效果显著,受到群众好评和主管部门肯定的。
  (二)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定成绩,受到各方面好评和肯定的。
  (三)解决执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效果显著,受到各方面好评和肯定的。
  (四)加强队伍建设成果突出,廉政、勤政制度建设创出经验,在全市有一定影响,受到各方面好评和肯定的。
  (五)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第十五条 每项考核扣分以本项分值扣完为止,不设负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及有关部门对考核对象采取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评,做到规范、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七条 同级政府对考核成绩名列前10名的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考核成绩低于部门平均分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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