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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01:01  浏览:86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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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
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二、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水平,以2000年12月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不超
过当地2000年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的60%掌握。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各地在调整中要注意向基本养老
金水平偏低的退休人员倾斜,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水平过高的地区,调整水平要适当控制。

三、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由地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出现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缺口,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
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四、各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办法,尽快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
后实施。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
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发生新
的拖欠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实施这项工作,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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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国土资源储备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国土资源储备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06〕9号

2006-05-16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6年3月31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国土资源储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大庆市国土资源储备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国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国土资源储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对依法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和粘土矿产进行储存和整理,并根据社会需求状况,定期定量向社会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发改、规划、财政、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土资源储备工作。
  第五条 国土资源储备年度计划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规划、财政、建设等部门,根据土地、矿产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规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下列范围内的土地可以实施土地储备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用地;
  (二)城市建成区内的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
  (三)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储备的其它国有土地。
  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可以通过无偿收回的方式进行储备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原划拨土地的;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原划拨土地的;
  (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延续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注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依法核准报废的土地;
  (六)超过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
  (七)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
  (八)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土地;
  (九)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需没收或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十)因土地使用者违约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第八条 储备土地收回程序
  符合收回条件的国有土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起草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申请,报市长审批后,由市政府下发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权人送达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注销土地登记,涉及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交市国土收购储备中心进行储备。
  破产企业或注销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法院宣布破产或登记撤销企业注册登记的,法院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在宣告破产或撤销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政府依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后交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纳入储备库(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除外)。
  闲置土地的收回程序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1999年第5号令)。
  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确需收回进行储备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可以通过收购的方式进行储备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的,市、县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
  (二)企业改制、旧城改造、污染企业外迁、企业安置分流职工拟盘活的国有土地;
  (三)城镇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完成“农转非”后剩余的集体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收购其使用的土地;
  (五)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第十条 收购储备资金管理办法
  (一)设置收购储备资金专项账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成交时,将全部成交价款的20%打入市财政局收储专项账户,发生收购储备业务时,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市国土资源局收购储备中心专项账户。
  (二)在收购储备资金中,列出收购储备成本资金。凡是进入政府储备库中的土地,必须达到净地出让标准,具备条件的,要达到熟地出让标准。
  (三)收购储备大企业使用权的土地,供地后予以补偿,有条件的可以先行补偿。
  (四)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土地收购储备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储备土地收购程序
  (一)权属核查。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对拟收购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面积、范围、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二)征求意见。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市规划部门征求意见,由市规划部门提出规划用地性质及规划指标要求。
  (三)费用测算。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聘请中介机构根据拆迁补偿办法评估确定土地收购补偿费用,显化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资产价值。
  (四)方案报批。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等结果,制订土地收购方案,报相关副市长审查,市长审批。
  (五)收购公告。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将拟收购地块通过媒体对外公告。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且公告无异议的,由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收购补偿。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差价结算。
  (八)权属变更。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收购土地使用权后,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向土地、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一经交付,立即进行储备经营。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可以通过征收方式进行储备。征收土地储备程序:
市国土收购储备中心对拟征收储备土地提出申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报批手续后,交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进行储备经营。
  第十三条 储备土地前期利用。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储备土地进行经营和利用,并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工作,可以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或临时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 已经储备的国有土地,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应当拆除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和平整土地,达到净地或熟地状态,可以进行前期土地开发利用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
申请,办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立项手续;
  (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出具规划意见;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土地使用权意见;
  (四)房产管理部门以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为拆迁人,办理拆迁许可证。
  第十五条 已经储备的国有土地用途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并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已经储备的国有土地应当以竞价方式向社会供应,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在国土收购储备过程中发生纠纷的,争议双方可按合同约定向大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收购储备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大庆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2002年政府令第3号)和《大庆市土地储备程序规定》(庆国土资发〔2004〕4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4年省本级决算的决议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4年省本级决算的决议

闽常〔2005〕17号

(2005年7月2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厅长马潞生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4年省本级决算的报告》和省审计厅厅长俞传尧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4年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结合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赵觉荣所作的《关于2004年省本级决算初步审查的报告》,对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04年省本级决算草案进行了审议,决定批准2004年省本级决算。
  会议同意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初步审查报告中所提出的意见。会议要求省人民政府继续落实《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福建省2004年预算执行情况及2005年预算的决议》,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改进预算编制工作,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科学性;进一步改进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切实加强预算项目的前期准备和项目预算执行工作;进一步完善财政基础工作,规范收入行为,改进支出管理,加强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努力增收节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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