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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下达1999年内地高校招收内地西藏班高中毕业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00:43  浏览:88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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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下达1999年内地高校招收内地西藏班高中毕业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1999年内地高校招收内地西藏班高中毕业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为做好1999年内地西藏班高中毕业生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现将1999年度有关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见附件二)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9年内地西藏班高中毕业生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继续实行“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单独划线、单独招生”的办法。
二、招生计划生源为北京西藏中学、天津红光中学、成都西藏中学和昆明陆军学院附属藏族中学内地西藏班计划内招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三、内地西藏班高中毕业生统一参加学校所在省、直辖市组织的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藏语文考试按西藏自治区教委有关要求实施,报名、考试工作分别由北京市、天津市、四川省、云南省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报名费由学生自理。
四、北京市、天津市、四川省、云南省招生办公室在考试后将试卷密封,派专人送往西藏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指定地点,阅卷评分工作由西藏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统一负责。
五、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招生办公室会同西藏自治区教委及招生委员会确定内地西藏班高校招生最低录取控制线和有关专业相应科目(如数学、英语等)最低录取线;录取组织工作由西藏招生办公室和区教育合作交流外事处共同负责;录取使用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招生办公室”印章(见
附件一);各高校按下达的招生计划,录取新生,完成任务,并将新生录取通知直接发给考生。
六、昆明陆军学院附属藏族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先由军队院校按计划择优录取,再由其它普通高校按标准录取;北京、天津和成都三所西藏中学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直接由内地普通高校择优录取。凡未被内地高校录取的学生将转回西藏自治区。
七、全国普通高校已全部实行缴费上学制度,内地西藏班考生也要严格执行这项制度。各地招生办公室和各内地西藏班学校要继续加强对考生的教育和指导,使考生全面了解这项改革的目的和意义,并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同时,贫困农牧民、职工子女享受国家关于资助贫困生就学的有
关政策,各有关部委和所属高校要从智力援藏的大局出发,认真落实对贫困学生的资助措施。
八、收费标准以各有关高校的招生简章为准。
九、各内地西藏班(校)必须加强管理,严格考试纪律;未经批准,在计划外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参加内地西藏班高校招生录取。
十、招生工作结束后,请各有关部委和部属有关高校将录取情况和录取学生名单分别报我部高校学生司和民族教育司。
各部委、各有关高校在招生工作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民族教育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66096530(fax)
邮政编码:100816
附件:
一、“内地西藏班招生办公室”印章(式样)(略)
二、1999年内地高校招收内地西藏班高中毕业生招生计划表(略)



1999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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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几内亚比绍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几内亚比绍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6月28日 生效日期1980年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几比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五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和司机)赴几内亚比绍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几内亚比绍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卡松果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几比方供应。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几内亚比绍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和交通工具由几比方负担;赴几内亚比绍的来程旅费由中方负担,回程旅费由几比方负担;医疗队生活费每人每月补助7,000比索,另加其他费用每月60,000比索(燃料、修车费、办公费)由几比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的上述费用由几比方每季度初拨付给中国驻几内亚比绍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如遇到几比方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几比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标准做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几内亚比绍工作期间,几比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几比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几比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补休。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几比方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0年五月十一日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十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几比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六月二十八日在比绍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 英 仙              若奥·达·科斯塔
    (签字)                (签字)

全国文化设施维修专项补助经费和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文化部


全国文化设施维修专项补助经费和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改善文化事业单位的工作条件,加强全国文化设施维修专项补助经费和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总体规划》,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地方特别是边疆地区文化设施维修、专业设备购置的专项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由文化部和财政部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经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充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各级文化、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四条 专项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文化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文化部门)使用专项经费,必须接受文化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六条 专项经费的补助范围如下: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部门所管辖的文化馆、文化中心、群艺馆、图书馆、影剧院、排演场(厅)、剧院(团)等文化单位的设施维修改造和设备更新购置。
万里边疆文化长廊专项经费限用于补助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甘肃、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18个地区。
二、文化流动车的补助。
三、地方文化事业其他特殊困难补助。

第三章 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凡符合上述补助范围的单位可申请专项经费,申请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5月30日。
第八条 省级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为专项经费的申请单位。省级文化部门所属单位以及地、市、县文化部门申请专项经费时,均须逐级上报省级文化部门,经省级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文化部和财政部提出申请。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均不受理。
第九条 对各省级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报来的申请,文化部进行审核汇总,并根据文化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结合各省级文化部门对专款的管理情况、使用效益及当年的实际需要进行综合平衡,制定出初步分配方案,征得财政部同意后,由文化部、财政部共同下达。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专项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专款专用、跟踪反馈”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省级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使用的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经费补助通知后,必须及时将经费拨付同级文化部门,文化部门收到拨款后,应及时将经费一次拨付给用款单位。
第十三条 已批准补助并拨款的项目,在一年内未动工的,文化部和财政部可将该项目予以注销,并将已拨经费调至其它补助项目,或由财政部收回。
第十四条 当年未完工项目,年终经费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用款单位应上交其主管部门,用于下年度本地区文化设施的维修。
第十五条 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动已批准的项目或项目内容,须由省级文化部门提出报告,经文化部批准后方能调整或变动。
第十六条 用款项目完成后,由用款单位编制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经省级文化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文化部和财政部。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文化部和财政部将暂停核批所在省、区、市新的补助项目,并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虚报补助经费预算;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三、挪用专项经费;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五、经费不能及时拨到使用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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