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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欧元”币种代码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34:52  浏览:80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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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欧元”币种代码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欧元”币种代码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中有关“欧元”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于我国尚未发布“欧元”币种的国家标准代码,故对于1999年1月1日以后(含1999年1月1日)发生的业务,各申报主体在填写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或申报表过程中涉及“欧元”时,均暂时采用国际标准代码。“欧元”币种的国际标准代码:英文缩写代码为“EUR
”,数字代码为“958”。
二、对于1999年1月1日以后(含1999年1月1日)发生的国际收支交易,各金融机构在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录入时,应将“欧元”的代码(英文缩写代码或数字代码)转换为原“欧洲货币单位”代码(英文缩写代码或数字代码)录入计算机系统。“欧洲货币单位”的
币种代码:英文缩写代码为“ECU”,数字代码为“954”。
三、在我国发布“欧元”币种的国家标准代码之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监测系统2.0版中有关币种等相关设置均维持不变。
四、从1999年1月1日起,各级分局在将《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监测系统时,均应以“ECU”或“954”为代码将“欧元”的折算率录入计算机系统。
五、1999年1月份《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同时出现了“欧洲货币单位”和“欧元”。现规定只将“欧元”币种的内部统一折算率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监测系统中,录入方式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请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给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6840.2146;6840.2318。



1999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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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的办法(试行)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的办法(试行)
 (1989年10月1日 昆政发〔1989〕2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我市农业发展后劲,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对农业的投入,确保我市农业生产稳步增长和增加农付产品的有效供给。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通知》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农业发展基金,在不减少已用于农业各项财政支出的前提下,从一九八九年起建立,分别由市、县(区)财政纳入预算,统收统支、专款专用。


  第三条 成立昆明市农业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征收、安排、管理市农业发展基金。各县(区)可参照市的办法成立本县(区)农业发展基金领导和管理机构。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本市农业发展基金来源如下:
  1、按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范围和留成比例,从一九八九年起,在市、县(区)留用部份提取10%。
  2、我市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的全部。
  3、从市、县(区)征地费结余中提取50%。
  4、全市乡镇企业当年税收增加部份提取70%。
  5、市级财政以近三年平均用于支农资金支出的10%为基数(300万元),从一九八九年起,每年递增10%,列为专项基金。县(区)财政参照执行。
  6、对计划外用工征收的劳动力管理费,从一九八九年起提取50%。对外地来昆从事工商、贸易、建筑、修理服务等行业的人员,按月人均五元标准征收。
  7、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交纳的税收比上年增收部份提取70%。
  8、当年征收的农林特产税中的大部分。
  9、各县(区)现已征收的地下水资源费中提出40%纳入本县(区)农业发展基金。
  10、对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我市的单位,除按原规定征收城市配套费外,一次性加征农业发展基金、迁入城区的,人均征收2000元;迁入郊县区的,人均征收1000元。
  11、对在我市征地进行建设按规定应实行“农转非”的人员,由建设用地单位按人均500元的标准缴纳农业发展基金。


  第五条 上述资金来源的征收,由市农业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确定代征单位及征收办法,明确市与(县)区的不同基金来源,分别实施。

第三章 基金使用原则及范围





  第六条 本市农业发展基金必须确保用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进农业科技进步。重点扶持粮食及付食品生产,投放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小型水利建设和水土保持、农付产品基地建设等。


  第七条 使用农业发展基金,分别按不同情况实行有偿使用或无偿扶持,其总的安排比例原则上各占50%。属于开发性、加工性,具备偿还能力或有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都要实行有偿使用;属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具备偿还能力的项目,可实行无偿扶持。具体项目要认真分析、审查,保证基金的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第八条 使用农业发展基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挤占或挪用,特别要严禁用于建盖楼堂馆所和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开支。


  第九条 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是:
  1、小型农田水利的扩建、修整、配套加固,以兴修蓄水为主,当年见效的提水、引水工程所需材料、设备资金。
  2、恢复弃耕地、开垦宜耕地和整治、改良现有耕地。
  3、防止水土流失的造林、种草工程。
  4、农业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新项目的开发,良种基地建设。
  5、农业主管部门或农科部门为推广农业先进技术和农村能源建设所需周转金。
  6、为增加城市和社会有效供给的付食品基地建设资金补助。
  7、经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条 基金来源的各项收入,除财政部门转拨的款项外,委托各主管部门代征收缴(具体办法另定),市的基金上交市财政局管理。代征单位可以根据征收难易及金额多少,收取必要的手续费(标准另定)。代征基金的存款利息,纳入基金一并按季解交财政。


  第十一条 基金的使用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遵循以下程序:使用单位按项目提出申请,并同时附上必要的可行性论证材料;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进行核查、审批,重大项目须报领导小组审批;使用单位与审批单位签订必要的使用协议或合同,由财政部门按用款计划和进度核拨资金。


  第十二条 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挤占、挪用基金的,应及时纠正,限期交回,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必要时,还可以相应扣减其他经费和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农业发展基金纳入各级财政予算管理,单独列收列支,在指定的专业银行开立专户,收、支分别反映在国家财政预算有关收、支科目,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基金的集中管理、核拨、回收、滚存接转等工作,统一由财政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公布之日起执行,授权昆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政办发 [2007] 7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日

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工业企业和科技人员积极开发新产品,推动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速实现大连老工业基地振兴,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辽宁省优秀新产品奖评选活动的通知》(辽政办发〔1995〕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设立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者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进,并能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者扩大产品的使用功能,对提高市场竞争力具有一定作用的在全市范围内首次研制生产的产品。
  第三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开发研制的新产品,通过市级以上投产鉴定3年以内、投产1年以上,且技术水平先进、性能可靠、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均可申报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其中,通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开发的新产品,其原材料和零部件国产化率须达到70%以上。
  已获得省级及省级以上奖励的新产品,不再参加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
  第四条 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分为3个等级,其评选条件分别为:
  一等奖: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突破,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当代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已较大批量生产,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年利润达到300万元以上或社会效益特别显著。
  二等奖: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一定创新,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已批量生产,年产值达到1000万元、年利润达到150万元以上或社会效益显著。
  三等奖: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改进,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已批量生产,年产值达到600万元、年利润达到 80万元以上或社会效益较显著。
  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优先评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第五条 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的评选工作,每2年进行一次。每次奖励优秀新产品总数不超过60项。一、二、三等奖奖励人数分别不超过10人、8人、6人。
  同时,从获得优秀新产品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中评选出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创新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研发人员,授予“大连市企业技术创新杰出贡献奖”。该奖项不超过10人。
  第六条 设立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优秀新产品奖的评审和授予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7—9人组成,下设评审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负责聘任若干专家并按主要行业分类组建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由有关专家3—5人组成。
  第七条 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的评审程序:
  (一)由研发单位网上申报,经初审通过后,将《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书》、《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汇总表》及电子文档,并附以下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评审办公室:
  1.新产品投产鉴定证书、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技术标准等材料;
  2.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新产品经济效益证明;
  3.具有特殊社会效益的新产品,应提供相关有效证明;
  4.已获得专利及其他奖励的新产品,须提供证书复印件;
  5.农药、医药、船舶配套、计量器具等特殊行业的新产品,须提供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认可证明。
  文字申报材料须以A4规格打印或复印,一式五份。申报材料应真实可靠。
  (二)评审办公室按所属专业划分到相应的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
  (三)专业评审组按规定的评选标准和条件对申报产品评审后,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和推荐产品名单报评审委员会。
  (四)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推荐的产品进行终审,确定的具体获奖名单经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颁布。
  第八条 凡获“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获“大连市企业技术创新杰出贡献奖”的个人,由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5000元)。奖励业绩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的奖金,应用于奖励在优秀新产品开发中从事研究设计、生产工艺方面工作并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不得挪作他用。获奖人员申报名次应按照其承担技术工作的责任和贡献大小合理确定(只担负组织领导的各级领导干部不在奖励范围内)。
  第十条 奖励资金及费用从大连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如发现获奖单位或人员有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或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将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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