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51:30  浏览:85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活动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巩固我国无脊髓灰质炎证实成果,进一步消除免疫空白人群,我部决定于今冬明春继续在全国部分重点地区开展强化免疫活动。为组织好此次强化免疫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次活动的组织和领导,并积极争取政府的重视与支持,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
二、各地要根据《2002/2003年度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详见附件),制定本省的具体实施计划并严格执行。
三、各地要集中人力、物力保证强化免疫活动的质量。认真做好宣传动员,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每名适龄儿童尤其是流动人口中的儿童都能得到免疫,严防强化免疫走过场。
四、各地在活动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并将强化免疫活动开展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五、此次活动所需疫苗由我部提供,具体分配方案另告。
为掌握活动开展情况,届时我部将派专家组赴相关地区参加现场具体工作。

附件:附件:2002/2003年度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制定的《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处罚试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制定的《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处罚试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制定的《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处罚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即按照试行。
现金管理是我国行之有效的一项财经制度,对于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和不合理的现金支付,维护财经纪律,起着重要作用。今后,对于违反现金管理的单位,除批评教育外,必须按照本办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提请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处罚试行办法(一九八四年一月四日)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积极组织货币回笼、严格财经纪律的指示,保证我市财政收入计划的实现,落实奖金发放的规定,严格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预防经济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从银行套取现金或未经批准而坐支销货或业务收入,用于违反现金管理或违反财经纪律方面的支出,情节严重的,按套取或坐支的金额大小对单位处以1%至5%的罚款。
第二条 凡非法通过单位帐户用转帐支票套换现金,或利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支取现金,进行城乡、单位之间互相勾结获取非法收入的,按支取的现金额处以5%至10%的罚款。
第三条 凡擅自印制发放和收取各种“购买证”、“取货证”等流通券的,按发行证券面值总和(或实际结算金额)处以发证和收证单位各10%至30%的罚款。
第四条 所有课罚的罚款,属工商企业的,从企业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中列支;属机关事业单位的,从该单位预算外资金中列支。全部罚款上缴地方财政金库。
第五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试行。



1984年1月25日

湘潭市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养老优待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4〕11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养老优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养老优待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湘潭市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养老优待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着力解决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积极引导广大群众转变生育观念,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养老优待必须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计划生育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二)遵照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原则;
(三)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待的原则;
(四)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资金落实到户的原则;
(五)不重复享受优抚待遇的原则。
二、优待对象
夫妻双方均系农民,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生育两女已落实绝育手术且男女双方均年满60周岁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经确认后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优待。
(一)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且均为女孩,并于1979年6月1日以后落实绝育手术的家庭;
(二)1979年6月1日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独生子女条件且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
(三)1979年6月1日以后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
(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个子女,且于1979年6月1日以后落实绝育手术后,一个或两个子女死亡的家庭;
(五)符合上述第(二)、第(三)项规定且子女死亡的家庭。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养老优待;
(一)双胞胎为一男一女或为两女但没有落实绝育手术或多胞胎的;
(二)夫妻双方中一方或双方以及子女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三)违反政策规定多生育子女,其后子女死亡的;
(四)已确定为五保户且已享受民政部门优抚待遇的。
三、优待标准
被确认为农村实行计划生育享受养老优待的家庭,按下列标准领取养老优待金:
(一)子女死亡后无子女户每户每月50元;
(二)独女户每户每月50元;
(三)两女结扎户每户每月30元;
(四)独子户每户每月20元。
四、资金来源
养老优待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在省定标准计划生育事业费外专项预算安排,各负担50%。
五、优待对象的审定
由符合要求的对象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养老优待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有效证件:户口本;男女双方身份证;独生子女证;绝育手术证明。村支两委、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对象填写的《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养老优待审批表》和提供的有效证件进行初审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由县级计生部门建档,报市计生委备案。各县(市)区在执行中有争议或难以确认的对象,报市计生委予以确认。
六、优待金的发放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月将专项资金划拨到本级计生部门养老优待金专帐上,由市、县(市)区计生部门将养老优待金分户转入优待对象所在地指定的金融机构,优待对象凭湘潭市计划生育养老优待储蓄卡领取养老优待金。
养老优待金从夫妻双方均年满60周岁后的下一年1月1日开始领取,至夫妻双方死亡后的下一月停发。
七、监督管理
1、健全工作机构。市、县(市)区成立由政府分管计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财政、审计、监察、生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养老优待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养老优待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县(市)区、乡(镇)两级计生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养老优待对象进行摸底造册,发放和收回养老优待储蓄卡及建档等工作。
2、加强监督管理。养老优待对象必须在乡(镇)、村两级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县、乡两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发放对象的确定和优待金发放情况每年组织一至两次专门检查。凡在确定对象和发放优待金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贪污挪用等行为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八、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九、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