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税收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3:12:25 浏览:87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2年10月15日 财税〔2002〕160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免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税的药物清单和金额,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名录》(附件1)和《五年免税进口艾滋病抗病毒药物额度》(附件2)。海关凭卫生部发放的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有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请通知各海关执行。
附件:1.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名录
2.五年免税进口艾滋病抗病毒药物额度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218_caishui02160f1_20050705.jpg
关于禁止从缅甸联邦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关于禁止从缅甸联邦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根据国际兽疫局紧急通报,近期缅甸联邦爆发牛和绵羊口蹄疫。为防止缅甸联邦的口蹄疫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缅甸联邦输入偶蹄动物( 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缅甸联邦的偶蹄动物产品及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缅甸联邦的偶蹄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一律就近销毁处理。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缅甸联邦输入偶蹄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五、加强疫情监督,密切注视与缅甸联邦毗邻地区的疫情动态,发现疑点,严格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999年1月20日
关于召开2011年全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召开2011年全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的通知
食药监办安[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2011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0年全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研究部署2011年工作,定于2011年1月24日至25日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全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学习贯彻2011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
(二)总结2010年全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工作经验,研究部署2011年工作;
(三)研究落实药品电子监管相关工作;
(四)宣传贯彻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管理办法》。
二、参加人员
(一)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药品安全监管处、药品经营监管处负责人(各1人);
(二)国家局办公室(规财司)、政策法规司、注册司、稽查局、人事司、国合司、驻局纪检组监察局各1人;
(三)中检院,药典委、国家局药审中心、认证管理中心、评价中心、培训中心,医药报社,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中心各1人。
(四)总后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员。
三、会议时间
2011年1月23日报到,1月24日至25日开会。
四、会议地点
青岛黄海饭店(地址:青岛市南区延安一路75号)
五、其他事项
(一)本次会议由国家局安监司主办,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办,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办会务。
(二)与会代表交通费用自理,食宿费由会议承担。请各参会单位将会议回执(见附件)于2011年1月18日前传真至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需要接站的代表请直接与青岛市局联系。
联系人:刘丽军
电 话:0532-82870215 13805323650
传 真:0532-85916810
邮 编:266003
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巩建平
电 话:010-88330865
传 真:010-88372766
附件:2011年全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回执
http://www.sfda.gov.cn/syjba111/fj.rar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