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致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总理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07:34 浏览:8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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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致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总理的换文
中国国务院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致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总理的换文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总理阁下,
总理先生:
我谨提及今天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并在此载明缔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如缔约双方均成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开放签字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参加国时,双方将举行谈判,以便就可诉诸“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争端的种类及诉诸方式达成一项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采取换文形式,并作出协定的组成部分。
如蒙复函确认贵国政府同意本函内容,我将不胜感激。
顺致最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赵紫阳(签字)
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日于巴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已缴税金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已缴税金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3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28号)的规定,青藏铁路建设期间参建单位发生的与青藏铁路建设有关的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予以免征。现将已征收的应免征税款的退税问题明确如下:
凡2001年青藏铁路建设开工后,参建单位已经缴纳的符合财税〔2003〕128号文应免征的税款应一律退还纳税人。请各地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将应退未退的有关税款尽快退还纳税人。
抄送: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劳动部关于《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解释的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解释的函
劳动部
废止理由: 已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代替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87〕6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作出缺席仲裁。”这里所讲的“通知”即指仲裁文书的送达。送达的方式有三种:(1)直接送达,即直接送交本人,若本人不在场,
可交其成年家属代收;(2)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即直接送达有困难时,仲裁委员会可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通过邮局送达;(3)公告送达,即被诉方下落不明时,仲裁委员会可以发出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采用后两种方式的,仲裁委员会一次通知
当事人,也可作出缺席仲裁。
199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