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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内贸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促进粮食系统扭亏增盈减员增效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0:13:46  浏览:93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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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内贸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促进粮食系统扭亏增盈减员增效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通知

劳动部 内贸部 等


劳动部、内贸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促进粮食系统扭亏增盈减员增效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通知
劳动部、内贸部、国家粮食储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粮食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粮食系统是我国流通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在发挥粮食购销主渠道作用、促进市场粮价稳定、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粮食系统企业出现了亏损,其中富余人员过多是重要原因之一。为贯彻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促进粮食系统扭亏增盈、减
员增效,做好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粮食主管部门应按《关于下达粮食系统减员增效目标建议的通知》(内贸国粮联字〔1997〕第36号文)下达的减员目标和具体要求,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本地区粮食系统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各地劳动部门要积极协助粮食主管部门,共同指导粮食系统企业按照生产实际需要确定定额定员标准。原已制定定额定员标准的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进行修订;尚未制定定额定员标准的企业要抓紧制定。
三、从1997年10月1日起,粮食系统企业一律不得招收新职工。个别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须招收新职工的,应报请省级粮食主管部门批准,所招收人员应从粮食系统内部的富余人员中进行调剂。
四、粮食系统各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具体方案,对超出定额定员标准的富余人员,在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基础上,采取转岗安置、转岗培训、行业内部调剂、企业内部离岗退养、兴办三产、自谋职业、推荐就业等办法分流安置。
五、参加失业保险的粮食系统企业,其失业职工要求自谋职业的,经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予以扶持。
六、粮食系统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十部委《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3〕200号),努力转换经营机制,扩大就业容量,为促进粮食系统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服务。
七、对于长期亏损,没有还款能力,难以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粮食系统企业,可按照《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7号)的精神,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粮食主管部门拿出一部分资金,银行拿出一部分贷款,共同保障
职工基本生活。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破产的粮食系统企业,其财产变现后应首先用于职工的安置、转业培训和基本生活。
八、各地粮食主管部门及企业主管领导要建立和完善扭亏增盈、减员增效、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责任制,制定工作规划和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同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鼓励他们自强自立,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努力适应改革和发展的新要求。



199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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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十一届省运会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牡政办发〔 2005〕12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十一届省运会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第十一届省运会社会捐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第十一届省运会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第十一届省运会社会捐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牡丹江市体育总会是接受第十一届省运会社会捐赠的唯一机构,具体捐赠业务由省运会筹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未经省运会筹委会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第十一届省运会名义组织开展社会捐赠活动。

第四条  省运会筹委会对捐赠第十一届省运会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和待遇。根据捐赠额的大小,经捐赠人同意,分别在开幕式、闭幕式的冠名权、各单项赛事的冠名权、主要场地的广告权、商品的冠名权、主会场贵宾室的使用权、指定商品销售权、各赛场的座位权、企业形象的展示权等方面给予安排使用,并提供优厚回报;在主席台的位置、参与颁奖、功德榜上留名等方面提供优越条件。也可根据捐赠企业需求情况协商具体办法。

第五条  省运会筹委会办公室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六条  第十一届省运会捐赠工作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项使用情况。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在电力市场建设中落实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电力市场建设中落实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市场函〔2010〕166号


各派出机构: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电力交易方案的组织和审查工作,凡是列入淘汰名单的发电企业,不得安排进入电力市场参加电能交易。

  二、加强大用户直接交易试点的市场资格审查工作,凡是列入淘汰名单的发用电企业,不得安排参与大用户直接交易试点。

  三、积极开展发电权交易等工作,发挥市场机制在优化资源配置、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促进落后产能按要求退出市场。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市场交易工作的管理,运用市场机制促进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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