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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监察案件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3:17:16  浏览:94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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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监察案件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监察案件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保证税务机关调查处理税务监察案件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依法正确、及时查处案件,现将《税务监察案件调查处理办法》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务监察案件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税务机关调查处理税务监察案件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依法正确、及时地查处案件,根据《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和《税务监察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监察机构调查处理税务监察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务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查处理税务监察案件,不受其他行政部门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 调查处理税务监察案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政纪为准绳,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 调查处理税务监察案件,要坚持税务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调查处理税务监察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七条 调查处理税务监察案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章 受理与立案
第八条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通过下列渠道受理反映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
(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
(二)上级机关及领导批转或有关部门移送的;
(三)来信、来访、来电举报或控告的;
(四)新闻单位或有关文件、资料反映的;
(五)被监察单位或人员自述的。
第九条 税务监察机构受理案件范围包括:
(一)贪污税(公)款;
(二)行贿、受贿、索贿;
(三)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四)参与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违反税收票证、印章、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谋取私利;
(六)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公)款直接损失;
(七)挪用税(公)款及公物;
(八)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抗 税;
(九)积压、截留国家税款;
(十)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
(十一)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
(十二)收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十三)以权压价购买纳税人商品;
(十四)接受纳税人宴请;
(十五)向纳税人借钱、借物、赊欠货款;
(十六)在纳税人处报销票据;
(十七)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友经商;
(十八)参与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十九)在纳税人处兼职同时取酬;
(二十)违反规定乱收费;
(二十一)其他违反政纪的行为。
第十条 对受理的线索、材料,应当登记反映内容、线索、举报或控告人姓名、单位住址、电话等。
受理口头举报、控告或行为人自述的,应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陈述人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如举报、控告人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应为其保密。
第十一条 税务监察机构收到举报、控告线索和材料经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后由主管局领导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认为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但行为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的,予以了结;
(二)认为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但需给予其他行政处理的,提出意见后,送交其主管部门;
(三)对已经处理的违纪问题,可以直接签复举报、控告人或交办机关;
(四)对不属于税务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问题,应告知举报、控告人到有关部门反映或代转有关部门;
(五)主要违法违纪事实存在,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予以立案;
(六)对诬告、陷害他人的税务人员,要立案查处;对不属于税务人员的诬告、陷害他人者,转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重要、复杂的案件,税务监察机构可以商请行政监察机关、纪检部门、司法机关共同立案。
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联合调查的案件,由主办单位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三条 税务监察机构调查处理税务监察案件,实行分级立案的办案原则。属于下一级监察机构立案范围的重大案件,上级监察机构也可以直接立案。
第十四条 对确定立案的案件,应填写立案报告,报局领导批准,重大案件的立案,应同时报上级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决定立案调查时,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但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十六条 税务监察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向上一级监察机构说明情况,但至迟不得超过1年。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不能如期结案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税务监察机构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行回避:
(一)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控告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者检举、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被检举、控告人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其回避。税务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在局主管领导或上一级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本级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及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各复议一次。

第三章 调 查
第十八条 案件立案后,应当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主要包括调查人员的组成;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
(五)视听资料;
(七)勘验、检查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十条 税务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于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无违法违纪行为,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
严格禁止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二十一条 税务监察机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应当出示有关证明文件。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二条 调查取证时,应当问明证人的身份、证人与被调查人之间的关系,并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当负有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必要时经证人同意录音、录像。
调查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调查笔录,也可以由证人用钢笔、毛笔、书写证言。没有书写能力的证人可以由他人代为书写,经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证人要求对原证作部分或全部更正时,可允许在注明原因的情况下另行作证,但不退还原证。
第二十四条 收集证据应当取得原物、原件,如果不能收取原物、原件时,可以拍照、影印、复制,但应当注明原物、原件的保存单位或者出处,并由提供原物、原件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 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或勘验、检查报告,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拍照、录像。
第二十六条 对具有专业技术的证据,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技术人员参加调取;需要进行鉴定的,由鉴定人写出书面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调查过程中,应当询问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辩解。
第二十八条 对有关机关提供、移送的证据,监察机构应进行审查核实。对司法机关正式提供、移送并已认定的证明材料,可以直接使用。
第二十九条 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资料、物品和非法所得的,应当出示监察通知书,并开列清单。暂予扣留、封存的时间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调查中需查核被调查人以及与所查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在银行或其他融资机构存款的,需先报局领导批准后,提请行政监察机关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三十条 责令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停止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出具监察通知书,送达被调查单位、被调查人及所在单位,并通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建议主管部门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人员公务活动或者职务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制作监察建议书送达其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税务监察机构对调查事项涉及管辖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应当予以协助。
对应当予以协助又能够协助而拒不协助的,监察机构可以建议其主管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超出原定调查任务以外的问题,或者与本案无关的违纪问题时,应当先报局领导批准。
第三十四条 税务监察机构在调查案件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时,应当先报局领导批准。
第三十五条 调查结束后,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立案依据;违法违纪事实、性质;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态度和对书面材料的意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处理意见;调查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报告时间等。
第三十六条 调查人员应当将认定的违纪事实形成书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而,并允许其申辩。必要时应当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被调查人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字或者盖章,也可另附书面意见。拒绝签署意见或者拒绝签字盖章的;由调查人员在书面材料上注明,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四章 审 理
第三十七条 税务监察案件调查终结后,由税务监察审理机构或审理人员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三十八条 审理案件应当由两人共同承办,特别重大的案件,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审理。
第三十九条 在审理案件时,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或者补办手续的,可以通知调查人员补充调查或者补办手续;经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也可以自行调查或者补办手续。
第四十条 审理人员应当就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核。审理结束后,提出审理报告。
第四十一条 经过审理,可以结案的案件,可以直接送局长会议审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议后,送局长会议审定。

第五章 处 理
第四十二条 税务监察案件调查、审理结束,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由税务监察机构作出处分决定;
(二)有违法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或者具有减轻情节,不给予处分的,经批评教育后由税务监察机构作出免于行政处分的决定;
(三)对在单位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违法违纪单位或个人进行内部通报或者公开报道: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非法收入,应当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已经给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作出处理决定;
(五)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部门给予处理的,移送有关机关部门处理;
(六)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案件予以撤销。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根据需要合并使用,但是经局长会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税务监察机构作出的行政处分及其他处理不服的,按照《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
对给予的政纪处分及其他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建议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建议的监察机构提出,监察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给予回复。回复后仍有异议的,由监察机构提请局领导或者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处理。对所受处分不服提出申诉,如经过复审,需改变或者取消原处分决定的,一般由原作出决定或批准处分的机关重新作出决定;在新的决定作出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政纪处分有改变,善后事宜由申诉人所在单位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政纪同时又违反党纪或刑法的人员,税务监察机构在作出政纪处分决定后,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党组织或司法机构。
第四十五条 在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或审查结论后,税务监察机构应当办理呈报上级备案及向下级批复的手续。
下级监察机构收到上级监察机构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处理批复或通知后,应予执行。
上级监察机构收到下级监察机构查处的案件,认为处理不当的,有权改变下级监察机构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六条 税务监察机构在政纪案件处理后,应当写出报告,报经局领导同意后结案,并按规定办理呈报、备案、立卷、归档等事项。
立卷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材料齐全、组卷科学、编目清楚、手续完备。
第四十七条 被调查单位或者人员有违反《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税务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税务监察人员在查办案件中有违反《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原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概念的含义是:
(一)“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重要案件”和“重要、复杂的案件”,是指涉及所属局及其负责人的案件,或案情复杂、情节严重、违纪金额较大的案件。
(三)“期限”,指税务监察机构查处违纪案件应当遵守的时间。凡时间的计算,均不含当日和途中时间,遇有法定节假日自然顺延。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年九月五日国家税务局发布的《税务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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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
人民团体:

  《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纲要》是我国第一个综合性的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是今后几年全国人才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对于做好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各项应对工作,实现“十五”计划确定的宏伟目标,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人才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决定性作用,深刻认识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做好人才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按照《纲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把这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02年5月7日

   

  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


  为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适应当今和未来激烈的国际竞争,保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制定本纲要。

  一、人才队伍建设的成绩和面临的形势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人才工作,提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实施人才战略,开发人才资源,大批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才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绩。我国人才素质不断提高,结构得到改善。到2000年底,我国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的各类人员达到6360万,其中党政干部585.7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780.1万,专业技术人员4100万,其他人员894.2万。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格局正在形成,人才环境逐步优化。

  (二)进入新世纪,国际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人才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增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临的人才问题更加突出。发达国家利用各种手段吸引我国人才,人才竞争日益激烈;全球范围内的经济结构调整对人才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综合国力的竞争更加倚重于科技进步和人才开发。今后5━10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做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各项应对工作,实现“十五”计划确定的宏伟目标,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人才是关键。抓住机遇,迎接挑战,走人才强国之路,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选择。

  我国人才队伍现状同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主要是:人才总量相对不足,结构不够合理,创新能力亟待提高;人才工作的制度和机制不够健全,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必须大力开发人才资源,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把这项重大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二、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方针和目标

  (三)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着眼于各项事业的长远发展和人才的总体需求,树立发展新理念,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开发利用国际国内两个人才市场、两种人才资源,紧紧抓住培养人才、吸引人才、用好人才三个环节,着力建设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三支队伍,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2002━2005年,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要突出贯彻以下指导方针:

  1.坚持以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为主题。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及人才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通过多种方法和途径,重点培养人才的创新精神,开发人才的创新能力。

  2.坚持以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为主线。适应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党和政府的宏观调控,建立人才结构调整与经济结构调整相协调的动态机制。

  3.坚持以培养和选拔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家、学科带头人为重点。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重点带动、整体推进,推动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发展。

  4.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和人才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推进人才工作的理论和体制创新,将改革创新贯穿于人才队伍建设的全过程。

  5.坚持以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为根本出发点。把人才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布局之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同时,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2002━2005年,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人才总量有较大增加,人才结构与经济结构基本适应,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干部人事制度和人才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新进展,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的有效机制逐步建立,人才市场体系和人才管理法规日趋完善,人才成长的环境进一步优化。

  扩大人才队伍总量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到2005年,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的各类人员达到8350万以上,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达到5400万以上。各类人才占社会总人口比例达到6.3%左右。

  调整和优化人才队伍结构的主要预期目标是:人才在产业、地区、城乡间的分布趋于合理,人才的专业、年龄结构和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才的比例趋于合理。

  提高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在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同时,使人才的知识水平和能力素质有较大提高。到2005年,在各类人才中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达到58.8%左右,每10万人口中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达到3700人以上,从事研究和实验发展活动的科学家与工程师全时人员达到90万人年以上。各类人才人均年脱产学习时间累计达到12天以上。

  三、党政人才队伍建设

  (五)重点加强党政领导人才队伍建设。体现时代要求,赋予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以新的内容。把忠实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的首要条件,注重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围绕科学决策能力、驾驭全局能力、开拓创新能力,构建党政领导干部核心能力框架。研究制定不同层次党政领导干部的具体标准。

  加强理论和业务培训。以高级干部、各级党政干部正职和年轻干部为重点,组织他们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学习现代科学文化和管理知识特别是各种新知识。有计划地选派一批骨干到国外、境外学习研修。坚持在实践中、在艰苦的环境中培养锻炼干部。抓好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之间,东、中部地区与西部地区之间,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大力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整体素质的提高。

  根据选任制干部和委任制干部的不同特点,完善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制度。建立以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建立开放型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新机制。疏通从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机构中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渠道。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研究制定具体标准和程序,对特别优秀的干部予以破格提拔。大力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坚持后备干部制度,加强和改进后备干部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年轻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他们健康成长。

  (六)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党政机关人才队伍。坚持考试录用制度,完善选调制度,注意选拔年轻干部、高知识层次干部以及具有基层工作经验的干部充实党政机关。坚持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锻炼制度。

  加强对党政机关干部的培养,推行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完善党政机关干部年度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党政机关干部退出和淘汰机制。

  按照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要求,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加快公务员立法进程,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加强公务员的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增强党政机关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

  四、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七)重点培养造就优秀企业家。围绕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加快培养造就一批职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的优秀企业家。以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为核心,大力提高企业家素质。研究企业家成长规律,创造有利于企业家成长的环境。

  (八)努力建设高素质、职业化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按照德才兼备原则,培养一批政治上强、能够忠实代表和维护国家利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实行产权代表委任制。研究制定国有企业产权代表管理办法。

  建设一支职业经理人队伍。逐步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加紧研究制定资质认证标准和市场准入规则。参照国际惯例,探索建立符合中国企业实际的首席执行官制度。

  建设一支精通国际经济和法律的复合型管理人员队伍。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派他们参加国内外培训,选送他们到国外大公司学习、锻炼,提高他们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办事的能力。

  从中国企业实际出发,建设一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能够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善于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党务工作者队伍。

  (九)形成有利于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成长的新机制。理顺和改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改进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管理方式。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全面实行企业经营管理者聘任制,加速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市场化配置。实行企业经营管理者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符合企业特点的考核评价制度,健全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完善企业后备人才制度,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库。努力建设各具特色的企业文化。

  五、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十)重点培养造就优秀学科带头人。采取切实措施,培养造就一批具有世界前沿水平的学科带头人。统筹规划学科带头人培养工作。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重大科研项目,聚集和培养人才。继续实施“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长江学者计划”等人才培养计划,不断探索培养学科带头人的新途径。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鼓励创新创业,营造有利于学科带头人成长的良好环境和氛围。按照培养哲学社会科学人才与培养自然科学人才并重的要求,造就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勇于开拓创新的哲学社会科学带头人。建立学术休假制度。建立国家重要人才安全管理工作体制,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联系专家制度。

  (十一)努力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才的科学素养和创新能力。重点培养一批急需的金融、财会、外贸、法律以及信息、生物等高新技术方面的专门人才,特别是要抓紧培养精通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专业人才。注意培养一支具有较高技术素质的技术工人队伍、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科技队伍。重视培养一批思想政治素质较高、服务意识较强、善于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掌握科技发展和科技人才成长规律的科技管理专家。

  大力培养青年科技人才。进一步破除项目课题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的论资排辈现象。建设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以青年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为主,构建完整的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基金体系,努力形成优秀青年科学家群体和技术专家群体。继续发挥好老科学家和技术专家的传帮带作用。

  继续推进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落实用人单位聘任权。全面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职业资格的统一管理。构建专业技术人才执业资格制度体系。鼓励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加大技术创新和人才开发投入,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和吸纳人才的主体。注意发挥科学技术群众团体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作用。

  六、西部地区人才的开发和引进

  (十二)稳定现有人才。树立“西部大开发,人才是关键”的观念,大力改善各类人才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建立有利于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的收入分配机制,加大对西部地区工资政策的倾斜力度,逐步提高西部地区各类人才的工资水平。

  培养急需人才。围绕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需要,培养一批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通过实施“西部千名学科带头人工程”和“西部之光”人才培养计划,培养一批学科带头人和科研骨干。通过委托代培、联合办厂、对口帮扶等形式,培养一批西部地区特色产业人才。实施“西部地区百万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培训工程”。充分利用军工企业人才资源,充实壮大西部地区人才队伍。

  开发民族人才。加强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和宗教观教育。建立若干培训基地,培养较高层次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继续做好选派少数民族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工作。切实加强西藏、新疆等西部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

  中央、国家机关和东、中部地区要以各种方式积极帮助西部地区培养人才。

  (十三)积极引进人才。有计划地从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西部地区任职或挂职锻炼,从高等院校选调应届优秀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锻炼。依托重点项目和工程,为西部地区输送所需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做好为西藏、新疆选派干部工作。

  落实税收、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开发等优惠政策,吸引海内外人才参与西部大开发。通过人才市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西部大开发急需的专门人才。继续选派“博士服务团”,组织“西部专家行”和“留学人员西部咨询服务”等活动,为西部地区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七、海外和留学人才的吸引与使用

  (十四)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以其他方式为国服务。积极倡导留学人员长期或短期回国工作,鼓励他们通过项目合作、兼职、考察讲学、学术休假、担任业务顾问等多种形式为国服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建设工作,为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为国服务提供发展空间。

  按照充分信任、放手使用的原则,抓紧研究制定选拔优秀留学回国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具体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特别优秀的,可以破格任用。选拔德才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留学回国人员列入后备干部名单,进行重点培养。

  完善住房、医疗、社会保险、子女入学和家属就业政策,研究制定薪酬、户籍、投资创业政策,尽快形成有利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政策环境。

  (十五)吸引和聘用海外高级人才。制定和实施国家紧缺人才引进计划,重点引进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等方面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专家,以及金融、法律、国际贸易和科技管理方面的高级专门人才。通过给予优厚的薪酬、提供重点实验室和科研基地等措施,吸引海外高级人才。建立海外高级人才信息网络,研究制定聘用海外高级人才从事公务工作的具体办法。发展和规范引进海外高级人才中介组织。对引进的外国高级专门人才实行在华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制度。加强与旅居海外的华人华侨专家的联系,研究制定鼓励和吸引他们回国工作或为国服务的政策。对吸引和聘用海外高级人才工作,国家给予专项资金支持。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投资移民和技术移民法,为吸引和聘用海外高级人才提供法律保证。

  八、加强教育培训

  (十六)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在加快普通教育发展的同时,大力发展成人教育、社区教育,推进教育培训的社会化。开辟教育培训新途径,加快发展远程教育,建立覆盖全国的教育培训信息网,形成终身化、网络化、开放化、自主化的终身教育体系。

  加强对终身教育的规划和协调。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加大继续教育力度,形成国家、单位、个人三方负担的继续教育投入机制。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学习型社区”、“学习型城市”活动,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形成。

  强化用人单位在人才教育培训中的主体地位,把人才的教育培训纳入单位发展规划,建立带薪学习制度和经费保障制度。建立健全教育培训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职务聘任制度,增强人才的职业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激发终身学习需求。

  (十七)着力培养人才的创新能力。在提高各类人才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的基础上,重点培养人才的创新精神,开发人才的创新能力。围绕创新能力建设,改革教育培训的内容、方法和机制,培养大批创新型人才。

  以人才的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根据各类人才的不同特点,研究提出人才资源能力建设标准框架,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培训。

  (十八)优化整合各种教育培训资源。发挥好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根据高等院校、党校、行政学院和各类培训机构的职能,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建立优势互补的教育培训机构体系。改善教育培训基础设施,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重点基地。加强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努力提高教育培训质量。推进联合办学,利用好国外培训资源。

  制定科学、规范的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和监督办法,发展质量评估和监督的社会中介机构。切实加强对学历、学位和各种培训证书的管理。

  九、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

  (十九)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党政机关职级工资制度。建立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与经济发展、物价水平相联系的动态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归并简化现行工资结构,适当拉开不同职务的工资差距。研究建立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建立和完善符合党政机关工作性质和特点的奖金制度。

  建立体现不同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分类管理制度。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积极探索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改进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

  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构建以经营业绩为核心的多元分配体系,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收入与企业效益密切挂钩。试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年薪制,试行股权制和期权制。

  (二十)完善奖励制度。建立人才的国家级功勋奖励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高层管理人员实行重奖。设立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为国服务成就奖、西部大开发杰出人才奖。继续鼓励并规范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专门奖励项目。

  (二十一)完善福利制度。保证各类人才的福利待遇水平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福利项目和待遇要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货币化。建立重要人才国家投保制度。

  十、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二十二)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建立人才结构调整与经济结构调整相协调的动态机制,根据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调整人才结构。国家建立人才统计指标体系,定期发布人才需求预测白皮书。

  2002━2005年,我国人才流动的基本导向是:引导人才向第三产业流动,提高第三产业人才比重;引导大城市人才向中小城市流动,逐步解决大城市人才积压、浪费和中小城市人才缺乏的矛盾;引导人才向西部地区流动,实现东、中、西部地区人才的合理分布。鼓励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之间人才的流动,推动科技人才向企业转移,改变企业人才和技术力量薄弱状况;鼓励科研院所人才向本行业内人才相对匮乏的单位流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鼓励有农业技术专长的人才到农村开发创业,对以各种形式到农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政策上予以支持。

  (二十三)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体系。进一步办好基础性人才市场,健全专业性人才市场,完善区域性人才市场,发展农村人才市场,培育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和高新技术人才市场。加快人才供求信息网络枢纽和高级人才数据库建设,提高人才市场的信息化水平,形成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

  提高人才市场的社会化服务水平。发展人事代理和人才中介机构,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促进用人单位和人才两个市场主体到位,切实保障和维护人才市场供求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才市场法制化管理。健全人才市场监管机构,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许可证制度和年审制度。完善人才中介机构准入制度,规范涉及人才出入境的中介活动,促进政府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向市场竞争主体转变。

  (二十四)建立和完善促进人才流动的有关制度。进一步消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性障碍,打破人才身份、所有制等限制,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探索多种人才流动形式,加快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

  十一、加强领导,保证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

  (二十五)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战略高度认识人才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列入议事日程,摆上突出位置。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贯彻本纲要、实施人才战略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依据本纲要,制定本地区、本行业人才规划。中央成立人才工作协调机构,统一指导全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也应采取相应措施。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有关方面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和人才管理体制改革,推动人才工作的创新。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广泛宣传本纲要,努力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

  (二十六)加大对人才资源开发的投入。树立人才资源开发投入是收益最大的投入的观念,逐步提高发展性投入中用于人才资源开发的比例,特别是要加大对西部地区人才开发的投入。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把人才培养经费列入年度预算。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支持人才开发事业。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客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套期保值额度的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额度审批制度。客户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应当向其开户的会员申报,会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会员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四条 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填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自然人客户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或者法人客户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二)近6个月的现货交易情况;

(三)申请人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申请人历史套期保值交易情况说明;

(五)会员对申请人材料真实性的核实声明;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一次申请多个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额度。合约最后交易日前10个交易日(含)内,交易所不受理该合约的套期保值额度申请。

第六条 套期保值额度由交易所根据套期保值申请人的现货市场交易情况、资信状况和市场情况审批。批准的套期保值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请的数量。

第七条 交易所在收到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审核,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准予办理;

(二)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不予办理;

(三)相关申请材料不足的,告知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

交易所应当将套期保值的审核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八条 套期保值额度分合约进行审批,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前(含)有效,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

第九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套期保值额度进行调整。

第十条 申请人需要调整套期保值额度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章 套期保值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交易所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货、现货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会员及相关客户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交易所有权要求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申请人,报告现货、期货交易情况。

第十二条 交易所对会员或者客户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会员或者客户套期保值期货持仓超过其相应的现货资产配比要求的,交易所有权要求其限期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有权对其套期保值额度进行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 获批套期保值交易的会员或者客户在套期保值额度内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调整或者取消已批准的套期保值额度、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第十四条 会员或者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申请和交易时,存在欺诈或者违反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交易所有权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将其已建立的持仓予以部分或者全部强行平仓,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27日起实施。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审批)表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会员名称

会员号
 

联系人

电话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客户号
 

联系人

电话
 

二、套期保值申请情况

合约代码
买/卖
申请数量
持有期限

 
 
 
 

 
 
 
 

 
 
 
 

 
 
 
 

 
 
 
 

三、报送材料 (另附)



1、自然人客户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或者法人客户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近2年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2、客户需要保值的现货资产持有状况的证明;

3、近6个月的现货交易情况;

4、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5、历史套期保值交易情况说明;

6、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人声明事项

1、提供的文件内容完整并且真实;

2、将依据内部稽核与内部控制程序从事期货交易;

3、遵守期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期货交易,绝不以不当手段干扰期货与相关现货市场运作,并且了解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执行监管时,对发现的异常情况有权依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

4、同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申请人从事期货交易期间,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就有关事项限期提出书面说明或者补充文件,申请人不会规避或者拒绝。

五、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负责人)签章:





申请人盖章:







六、会员对申请人材料真实性的声明事项

我公司保证申请人向贵所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均属实,并在运作中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会员签章

 会员负责人签章:







 会员盖章:





八、交易所审批

交易所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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