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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50:02  浏览:99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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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逐步解决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安企业)劳动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劳保基金)筹集困难,企业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正确反映和评估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在平等条件下开展竞争,以增强企业活力,更好地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根据建安企业生产周期长,实
行成本计价、劳保基金按国家规定费率从基建项目投资中收取以及施工队伍流动分散、建安企业退休职工多、负担重等特点,按照《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辖区范围内施工的建安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企业性质,均应参加全省建安企业劳保基金的社会统筹管理。
第三条 坚持“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视退休人数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变化,适时调整劳保基金的收取费率。
第四条 凡中央、省投资(含部分省投资)的建设工程(含技改、大修工程项目)以及国外投资、中外合资的工程,建设单位均按照《云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综合费用定额》(以下简称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标准,直接向省建委统筹管理机构缴纳劳保基金;地州市投资的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须直接向项目所在地建委(建设局)统筹管理机构缴纳劳保基金。建设单位必须在劳保基金缴纳后才能领取建筑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凡未缴纳的单位银行不予拨款、施工单位不得开工,未按此规定办理而擅自开工的,一经查实,处以应缴劳保基金总额10-30%的罚款,并
转入基金,同时勒令停工。工程竣工后及时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条 收取的劳保基金,由省建委统筹管理机构按照各地区各企业的退休人数,视收费情况,进行全省统一平衡调剂,通过开户银行按季划拨企业或主管局、公司,并通知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凡已参加地方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应按统筹规定,及时如数向当地社保管理部门
缴纳统筹费用。逾期不缴的,社保机构有权通知建委(建设局)统筹管理机构停拨劳保基金,并直接进行划拨。
经省建委批准在我省承担施工任务的省外建安企业,所收取的劳保基金按费用定额规定比例扣除2%管理服务费后,返还给企业。
第六条 计提的劳保基金可列入计算产值,但不作为竞争费用项目,施工承包阶段单列计算并按专用基金核算管理。劳保基金在建设银行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存入银行的基金按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利息转入基金。劳保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根据劳保基金的不同分类及用途,应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和财经纪律,并接受财政、审计、工会及离退休职工的监督。按规定及时向上一级统筹管理机构和当地社保部门报送会计、统计报表。
第八条 建安企业劳保基金社会统筹管理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省、地(州、市)县(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及社保部门的领导下,由各级建委(建设局)组织实施。各级建委(建设局)可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抽专人负责劳保基
金的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管理服务费从征收的基金总额中提取1.2%,其中,0.2%交社保部门。劳保基金除自求平衡调整外,还应从总额中提取5%作风险积累金,其中1%上交省社保部门。
第九条 省建委可据此办法与省劳动厅共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现已实行建安企业社会统筹的地区,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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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国家人防委员会


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

1985年6月11日,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

根据党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为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一步推动人防工程的建设,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人防工程除重要指挥和通信枢纽外,都要依据建筑形式和规模,因地制宜地充分利用起来,为城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凡拟利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城市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和履行立约手续。已经使用的人防工程,人防部门要与使用单位补办立约手续。
二、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平时使用时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人防部门收取使用费。其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根据工程用途和经济效果,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和有利于发挥单位、个人积极性的原则确定。收取使用费的范围:
(一)利用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兴办工业、商业、服务业以及其他有经济效益的行业;
(二)利用人防工程敷设通信线缆和已敷设的其它管线;
(三)利用人防工程冷风降温和排水井点作水源;
(四)使用人防工程施工排出的碴石等副产品。
收取费用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和财政部门确定。
三、利用人防工程兴办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室、各单位自用的会议室、办公室、学校教室、图书馆等无经济收益的社会福利公共事业,可免收使用费。
四、人防部门收取的使用费,50%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列入年度工程计划实施;50%用于各级人防部门的事业建设、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其中奖励基金按国家有关发放奖金的规定执行。后一个50%,各级人防部门分配的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和财政部门确定。
对这项资金的使用要纳入人防经费计划统一管理,要严格按照人防经费的管理规定执行,要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严禁滥收滥用。
五、有偿使用人防工程,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出现的问题。
六、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其它有关问题,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和国家人防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若干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实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专卖执法标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专卖执法标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烟法[2003]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为了加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的佩带和服装穿着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烟草专卖执法标志包括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章,由国家局统一设计、统一制作、统一发放,具体工作委托中烟实业中心负责。各地烟草专卖执法部门不得自行改变样式,不得自行制作。
二、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更换新型烟草专卖执法标志胸章及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法[2001]736号)规定,国家局已更改烟草专卖执法标志胸章,实行新的编码方式,从2003年5月1日起,原烟草专卖执法标志胸章和编码一律作废。
三、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统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和工作服装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法[1999]146号)规定,烟草专卖工作服装已过换装时限,各地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可以进行换装工作,服装样式不变,制作程序和方式仍按国烟法[1999]146 号文件执行。
四、各级烟草专卖局要严格按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使用管理规定》(国烟法[2000]468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的管理,正确使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各级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使用及服装穿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请各省级烟草专卖局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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