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17:20  浏览:97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科技部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4〕3号


国务院各部委,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
为适应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和WTO规则的要求,现将科技部归口管理的科技三项费用(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从原“科技三项费用”中分离出来,更名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和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及科技成果的转移扩散。为规范和加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制定了《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OO四年一月七日


附件: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是:
(一)科技攻关计划。通过支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发活动,为产业结构调整、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及科技成果的转移扩散。通过支持科技产业化基地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研究与开发以及相关科技培训等,为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创造环境。
1.星火计划。主要支持农业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的开发和应用,支持乡镇企业的技术创新,以及农村区域和城镇科技发展的技术推广、服务平台建设和相关科技培训。
2.火炬计划。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开发和应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培育和发展,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3.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计划。通过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提高科技成果的工程化、配套化和系统化水平,推动工程化成果向行业辐射、扩散,提高行业技术水平,促进新兴产业崛起和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
4.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主要支持重大、共性和社会公益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与政策、机制研究,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服务体系。
5.重点新产品计划。主要支持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对行业技术进步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的研究开发。
6.科技兴贸行动计划。主要支持提高国际竞争能力、优化外贸出口结构的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示范项目研究开发,推动科技型企业国际化服务建设。
(三)其他。主要支持上述专项计划之外,经财政部、科技部确定予以支持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的其他计划或项目。
第三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管理。
第四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包括转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
第五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六条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按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库,加强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 经费管理职责
第七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财政部
1.负责核批年度经费总预算及各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2.负责核批计划管理费预算;
3.会同科技部审定并下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
4.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负责审批年度决算。
(二)科技部
1.负责提出年度经费总预算建议;
2.负责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3.负责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计划管理费;
4.负责安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财政部下达预算;
5.会同财政部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组织单位
1.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
2.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按照财政部、科技部的要求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4.受财政部、科技部委托,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项目预算;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计划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九条 项目费是指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国家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的费用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为5%)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计划管理费,指应用技术研发资金计划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科技部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由财政部核定。
第十一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根据项目类型、课题规模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对项目按照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方式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一般采用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其他计划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式。

第四章 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二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科技厅(局)等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项目的同时,应当编制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认真编报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项目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四条 项目组织单位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按要求进行汇总后报送科技部。
第十五条 科技部组织有关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科技评估机构,对拟组织实施的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预算的,按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科技部根据预算评审或评估意见,综合平衡后,会同财政部审定并批复项目预算。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科技部会同财政部调整项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计划管理费年度结余,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计划,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科技部批准后,将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织单位要按照项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并由科技部汇总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组织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项目验收委员会成员中应包括财务专家。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科技部负责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财政部、科技部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

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


(2003年10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2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04年1月8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市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事项;
(三)市和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有关事项;
(四)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五)市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
(六)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方案和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与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方案;
(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八)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土地利用方面的重大措施;
(九)撤销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同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关系;
(十二)授予西安市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
(十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十四)市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贯彻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本市预算执行、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市本级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
(四)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五)经济建设布局和经济结构调整情况;
(六)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对外贸易的重要情况;
(七)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情况;
(八)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的重要情况;
(九)城市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十)涉及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利益的重要情况;
(十一)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事业等发展情况;
(十二)民政、民族、宗教等方面工作的情况;
(十三)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土地利用基本国策的情况;
(十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
(十五)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情况;
(十六)特大安全事故和社会影响大的突发性、灾害性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七)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治安方面的工作情况;
(十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的有关重要情况;
(十九)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质询案,市人大代表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重大案件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控告、申诉的办理情况;
(二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大事项议案、报告的提出和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按照《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和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议题,一般应当在每年年初提出。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的重大事项议案,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送交常委会办事机构。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报告,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事机构。
在特殊情况下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不受本条规定的时限限制。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本条例第四条所列重大事项,应当自收到有关议案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或者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本条例第五条所列重大事项,应当在收到有关报告后,决定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或者书面印发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需要解决的问题、解决的方案。并提供有关参阅资料。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有关决议或者决定,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并按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厅在常委会闭会后七日内印送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或者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对应当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擅自作出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有关机关不报告的,市人大常委会责令限期报告;对报告不实或者隐瞒实际情况的,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有关机关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拖延不办的,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市区、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车辆图册》)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下发前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规定,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
为规范行政执法,依法行政,2004年以前交通部下发的《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图册》(1-7册)、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下发的《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辆图册》(1-2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672号)、《流转税管理司关于确认国产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流便函[2005]008号),至2005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本通知停止执行的免税车辆图册内的车辆,且该生产企业现仍继续生产的,车辆生产企业应依照国税发[2005]47号文件规定重新提出免税申请。

请遵照执行。
附件: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明细表



序号
省市
厂家名称
车辆型号
备注

1
北京
北京三兴汽车厂
BSX5260THB混凝土泵车

2
BSX5310THB混凝土泵车

3
BSX5170THB车载式混凝土泵车

4
BSX5144JGK高空作业车

5
BSX5041TSL扫路车


6
BSX5051TSL扫路车


7
BSX5150ZYS压缩式垃圾车


8
BSX5150GQX多功能清洗车


9
BSX5150TSL扫路车


10
BSX5110TYH路面养护车


11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BJ5050ZYS压缩式垃圾车

12
BJ5051ZYS压缩式垃圾车

13
BJ5280THB37混凝土泵车

14
BJ5390THB45混凝土泵车

15
BJ5380THB44混凝土泵车

16
BJ5038Z4BA2-1密封式垃圾车

17
BJ5043Z9CE6-1密封式垃圾车

18
BJ5043Z9CE6密封式垃圾车

19
BJ5028Z2BW2扫路车

20
BJ5059ZBBD6扫路车

21
北京市清洁机械厂
BQJ5060ZXXE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22
BQJ9130GSS洒水半挂车
车头按规定征税

23
BQJ5160TCXZ多功能除雪车

24
北京攀尼高空作业设备有限公司
BT5052JGKC-2高空作业车

25
北京东城星火环卫设备厂
BXH5050TQX清洗车

26
北京东城星火环卫设备厂
BXH5040ZZZ自装卸式垃圾车

27
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BSZ5050GSS洒水车

28
BSZ5240GSS洒水车

29
BSZ9130GSS洒水半挂车
车头按规定征税

30
BSZ5250TXJ稀浆封层车

31
BSZ5121GSS洒水车

序号
省市
厂家名称
车辆型号
备注

32
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机械厂
BGJ5110GXW吸污车

33
北京英斯泰克视频技术有限公司
BYN5171XTX通讯车


34
BYN5172XTX通讯车


35
BYN5060XTX通讯车


36
BYN5153XTX通讯车


37
北京市四清环卫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BQS5040ZZZ 自装卸式垃圾车


38
BQS5040GXE 吸粪车


39
BQS5040ZXX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40
北京起重机器厂
BCW5256ZXXZLJ18B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41
北京华林特装车有限公司
HLT5050ZZZ自装卸式垃圾车


42
北京凯特专用汽车厂
BKC5130JGK高空作业车

43
BKC5120JGK高空作业车

44
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
BDK5110ADSC电视车

45
北京载通视音频广播技术有限公司
BZT5030DSNG卫星通信车

46
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电车制配厂
BJD5052TSL扫路车

47
北京市园林机械厂
BYJ5047GPS绿化喷洒车

48
天津
天津环亚特种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HYE5030XDY厢式电源车


49
河北
秦皇岛新谊工程有限公司
LSS5070ZYS压缩式垃圾车


50
LSS5071ZYS压缩式垃圾车


51
保定宏业石油物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WTJ5160TZJ钻机车


52
WTJ5220TZJ钻机车


53
WTJ5081TZJ钻机车


54
WTJ5082TZJ钻机车


55
WTJ5121TZJ钻机车


56
WTJ5123TZJ钻机车


57
廊坊开发区新赛浦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LHM5142TCJ测井车


58
LHM5251TCJ测井车


59
LHM5111TGC工程车


60
LHM5051TSJ试井车


61
辽宁
鞍山衡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AS5100GXW吸污车


62
AS5120ZBS摆臂式垃圾车


序号
省市
厂家名称
车辆型号
备注

63
鞍山森远路桥养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AD5140TLX沥青混合料再生修补车


64
AD5070TLZ多功能沥青路面修补车


65
AD5070TGF多功能灌缝车


66
AD5100TCS除雪撒布车


67
AD5140TLZ沥青混合料再生车


68
AD5140TRX沥青路面热再生修补车


69
沈阳
沈阳北方交通工程公司
KFM5142JGK高空作业车

70
KFM5051JGK高空作业车

71
沈阳市环卫汽车改装厂
SHG5033GXW吸污车

72
SHG5095GSS洒水车

73
吉林
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厂
JY5041TSJ40试井车

74
JY5110TCY10采油车

75
JY5201TCY20采油车

76
JY5250TXJJ35洗井机

77
吉林华鼎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HD5130THB混凝土泵车

78
通化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THS5140TCY抽汲车

79
THS5230TCY采油车

80
黑龙江
哈尔滨现代环卫设备车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HXH5140XKX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81
HXH5090XKX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82
HXH5090GSS洒水车

83
HXH5090GXF吸粪车

84
上海
上海新华汽车厂
XH5140XGQ工程抢险汽车

85
XH5110XDY电源汽车

86
XH5060XDY电源汽车

87
上海华夏震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SZX5250GXFPM110泡沫消防车

88
SZX5130TXFGF30干粉消防车

89
SZX5170TXFGF40干粉消防车

90
上海申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SQL5050TSL扫路车

91
江苏
江苏中意汽车有限公司
SZY5040XTX通讯车

92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XZJ5054JGK高空作业车

93
XZJ5110JGD15高低空作业车

94

XZJ5080JGK高空作业车

序号
省市
厂家名称
车辆型号
备注

95

XZJ5282THB37B混凝土泵车

96

徐州专用汽车厂
XZQ5110HBC车载式混凝土泵车

97
苏州市捷达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SJD5050JGKZ14高空作业车

98
SJD5250GXFPM120泡沫消防车

99
SJD5220GXFPM90W1泡沫消防车

100
SJD5220GXFSG90W1水罐消防车

101
SJD5110GXFPM45泡沫消防车

102
SJD5110GXFSG45水罐消防车

103
SJD5040TXFQJ73W1抢险救援消防车

104
SJD5140TXFQJ75W1抢险救援消防车

105
SJD5250GXFPM120W泡沫消防车

106
SJD5030XXFTZ1000通讯指挥消防车

107
SJD5150JXFDG25登高平台消防车

108
SJD5250JXFDG32登高平台消防车

109
SJD5140GXFAP50W A类泡沫消防车

110
SJD5250GXFSG120W水罐消防车

111
SJD5250GXFSG120水罐消防车

112
SJD5140TXFGF30干粉消防车

113
SJD5030TXFQJ100抢险救援消防车

114
SJD5050TXFZM50W照明消防车

115
无锡交通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XQX5300THB混凝土泵车

116

XQX5100GSS洒水车

117

XQX5150ZXX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118

XQX5150ZLJF自卸式垃圾车

119
XQX5040ZLJ自卸式垃圾车

120
XQX5120ZLJF自卸式垃圾车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