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贷款证收费立项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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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贷款证收费立项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贷款证收费立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关于申请贷款证制度中收费立项事宜的函》(银函〔1996〕24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监管和稽核,推行贷款证制度”的指示,为了加强对贷款企业的资格审查与资金监管,减少金融机构风险,提高贷款质量,完善企业经济档案工作,同意你行在全国实行统一的贷款登记、监督和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时,适当向贷款证申请单位收取贷款证费
。
二、贷款证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你行收取贷款证费,应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四、贷款证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中央财政专户管理,考虑到银行贷款证登记的层次较多、收费使用比较分散、很难事先编列收支预算等实际情况,暂作为你行预算外资金,实行中央财政专户管理,即由你行集中后统一存入财政专户,经财政部核拨,专项用于贷
款证及有关资料的印制、聘请有关专业人员的费用、购置必要的计算机设备、租赁有关发证必需的办公用房开支,不得挪作他用。你行应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收费收支财务决算或报表,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贷款证收费期限暂定3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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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第104届和今后一个时期广交会改革方案》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第104届和今后一个时期广交会改革方案》的通知
商贸字[2008]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珠海、汕头市商务主管部门,外贸发展局、外贸中心,各进出口商会、外资协会:
《关于第104届广交会和今后一个时期广交会改革方案》已经商务部党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广交会改革是商务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具体行动。各单位要根据改革方案的要求,切实转变职能,加强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要以服务地方、服务基层、服务企业为目标,全面落实各项改革措施,认真做好第104届广交会筹备工作,不断提高办会水平;要坚持又好又快的发展方针,抓住全面启用琶洲新馆的机遇,推动广交会实现新的跨越,为我国商务事业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第104届和今后一个时期
广交会改革方案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称广交会)自1957年创办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中国对外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外贸中心)、各相关商会协会的共同努力下,已发展成为我国规模最大、商品种类最全、采购商最多、效果最好的综合性国际贸易盛会,对支持我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培育外向型企业人才、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推动改革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广大中小企业参展愿望日益强烈,而广交会因展馆条件限制,一些问题变得较为突出:展位规模有限,无法充分满足企业需要,影响了参展队伍的扩大和优化;部分场馆经充分挖潜后,不仅已无法为进一步扩充展位提供空间,而且留下了安全隐患;现场服务水平与展览规模不相适应,不能满足展客商的要求;围绕展位的利益和矛盾比较集中,各方关系难以平衡,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在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新落成的琶洲展馆将自第104届起全面投入使用,展览面积大幅增加,展馆条件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为广交会解决展位矛盾、提高服务水平、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供了契机。为进一步办好广交会,现制定第104届和今后一个时期广交会改革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积极稳妥,分步推进,服务企业,提高水平”的原则,充分依靠和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形成“部门宏观管理,地方组团参展,商会行业协调,中心统筹办会,四方联动互促,管理规范科学”的运作机制。通过改革,把广交会打造成为机制更加完善、管理更加科学、效果更加突出、影响更加重大的对外贸易平台,为我国商务事业发展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内容
(一)扩大展览规模,缓解供求矛盾,提高专业化水平
自2008年秋季第104届起,广交会从原来的每届分两期举办拆分为三期举办:一期以机电产品为主,二期以日用消费品及礼品为主,三期以纺织服装、箱包及文体用品、医药保健及医疗用品、食品及土特产品等为主。展览规模从第102届广交会的3.2万个展位增加到5.4万个展位。
按照国际采购习惯,结合实际,将广交会展区从目前34个调整为50个,以进一步提高广交会的专业化水平。今后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和出口商品结构的变化,适时调整展区设置。将现有的品牌、名优新特、招展和分配性等四类展位,简化为品牌和一般性两类展位。
(二)统一办法,规范操作,建立互相监督和制衡的管理机制
成立由部外贸司牵头,外贸中心、商协会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代表参加的工作小组,统筹研究组展工作,协调处理组展筹备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企业参展资格、展位数量安排、展位位置安排等核心工作由不同单位审核、复核、审定和公示,建立共同参与、共同配合、共同监督的参展管理机制。
制定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确定各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切块原则,规定一般性展位使用条件、申请企业标准和展位申请程序。制定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规定品牌展位使用条件、企业评审标准、展位安排程序和机制。制定展位位置安排办法,规定安排原则、程序和工作机制。
制定展位使用管理和倒卖行为查处办法。由商协会牵头,与外贸中心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代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展位违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加大对展位倒卖行为的处罚力度,禁止经核实的倒卖展位企业一定期限内继续参展,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交易团扣减展位数。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倒卖展位行为并经查实的有关交易团或企业,优先安排参展。
建立和完善网上参展申请和管理系统。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提高展位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办法、程序公开,结果公示。
(三)理顺关系,合理分工,各尽其责
企业按属地关系或所属关系之一随相关交易团参展,已划归地方管理或非国资委管理企业控股的企业,按属地原则改随地方交易团参展。整合联合交易团所属分团,并将联合、新时代、五菱交易团合并为一个交易团参展。
合理划分主办、承办、组团、组馆单位的职责。主办单位负责审定广交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展览总规模、展区设置及规模;制定展位总体安排办法、企业参展资质标准、展位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组团单位负责审核企业参展资格并按相关办法分配一般性展位,承担本团思想政治、安全保卫、成交统计和会务等工作。组馆单位负责复核相关展区企业参展资格、品牌展位申请企业评审和展位数量初步安排;会同外贸中心安排展位位置;做好行业统计分析和调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展品质量安全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展位使用管理;协助承办单位做好布展工作;按广交会统一要求,通过外贸中心以广交会名义协助邀请采购商参会。承办单位负责制定广交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展览总规模、展区设置及规模;实施广交会办展方案,宣传、推广广交会品牌,组织采购商参会,统计分析客商到会和成交情况;会同相关商协会制定布展方案,组织布、撤展工作,落实技术保障和安全保卫措施;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办好进口展。
(四)不断提高办展实效,进一步增强广交会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根据国内产业结构变化和国际市场需求组织企业参展,有针对性地邀请更好更多的采购商参会,特别要做好重点出口市场采购商的组织工作。及时发布参展商和采购商的相关信息,便利双方洽谈和交易,努力创造商机。积极组织研讨、论坛等活动,丰富内涵,提高层次,扩大影响。实施精细化管理,增加配套服务设施,营造以人为本的洽谈环境。
三、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
(一)全力以赴,精心组织,认真将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各单位要认真按照改革方案统一部署,发挥各自优势,周密安排,做好第104届广交会的各项筹备工作;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企业参展资格审核、展位分配、客商邀请等重点工作,密切合作,互相支持,确保第104届广交会如期、成功举办。
在推进广交会改革过程中,各单位要及时跟踪了解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听取参展商和采购商的合理建议,结合实际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改革措施。
(二)优化办展环境,提升展会服务水平
密切配合广东省、广州市做好安全保卫、交通、住宿、卫生等保障工作,进一步规范广交会期间办展秩序,创造良好办展环境。转变办展理念,加强广交会营销和客户关系管理,争创“一流设施,一流服务,一流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三)循序渐进,深化改革,实现广交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分步实施的原则,继续深化广交会组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企业参展准入条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为更多质量好、守信誉、注重节能环保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进入广交会提供便利通道。逐步推行交易团展务代理制,加快推进参展企业属地化管理。
建立以采购商为核心的营销网络体系,努力培育一支覆盖面广、结构合理、数量众多、质量优良的采购商队伍;通过优胜劣汰机制,发展一批产品质量好、创新能力强,环保意识高,诚信守法的参展企业;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加强广交会与有关国家或行业组织网站的互利合作,拓展和延伸现场交易功能;加快专业化发展步伐,对条件成熟的展区试行同时举办以广交会为统一品牌的专业展;创新进口展办展模式,努力为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服务。
附件:
一、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
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
三、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位置安排办法
四、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位使用管理办法
转发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3〕37号
转发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财政厅、水利厅《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省
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
金),提高移民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快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
继续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决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继续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3〕14号)精
神,以及国家和省关于水库移民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
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面上水库移民(以下简称水库移民)是指水利部门管理
的1985年底以前兴建大中型水库的移民,不包括省属7座水电厂以及1986
年以后新建、扩建和续建的水库工程移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移民资金是指省及各级人民政府为继续实施省人大关于
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议案,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的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专项
资金。
第四条 水库移民实行属地化管理,由移民安置地政府负责管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移民资金的来源
(一)2003年至2007年,省政府每年筹集安排3.6亿元,资金来
源从全省销售电量中每千瓦时提取1厘钱,其余由省财政补足。
从全省销售电量中每千瓦时提取的1厘钱,由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汇
集缴交。具体缴交办法,由省财政厅另文规定。
(二)市、县(区)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
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承担水库移民安置任务的市、县政府应安排的配套资金,
分别不少于省安排资金的25%和15%。
(三)其他方面筹集用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
第六条 移民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点用于解决目前仍住在残危泥砖房、茅草房、 人均居住面积不足
18平方米的水库移民住房难问题。
(二)兼顾解决下列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1.没有达到人均半亩“保命田”和1亩山地的移民生产的突出问题。
2.移民村缺乏人畜饮用水源和水源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突出问题。
3.移民村的道路、交通、码头、供电、通讯、教育、医疗等基础设施差的
突出问题。
(三)用于移民劳动技能、生产技术的培训,以及用于支付移民工程项目的
规划设计、监理、技术咨询与评审费用。
第三章 移民资金补助标准与方式
第七条 移民住房难问题按移民自筹、政府补助方式解决。建房补助资金按
如下标准执行:
(一)五保户,每户安排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内的公房,按每平方米综合
造价各级政府补助350元计算,省补助建房费每户7500元,市和县分别按
省补助的25%和15%给予补助。
本款所称五保户不包括集中在镇敬老院供养的人员。
(二)残危泥砖房、茅草房改造等统一或零星建房的移民户,每户人口4人
及其以下的,省补助建房费每户10250元,每增加1人增补1000元(超
计划生育的人口补500元),市和县分别按省补助建房费的25%和15%补
助。
(三)本办法生效日及以前已建房不需拆建但需维修的移民户,省一次性
补助每户4000元,市和县分别按省补助建房费的25%和15%给予补助。
并与上述统一或零星建房的移民户一起签字消号。
(四)新建或改建移民村的“四通一平”(村内通路、通水、通电、通排水
道及平整宅基地)等基础工程费,按照建房户数计算,户均补助标准总额控制在
5000元以内,省、市和县补助标准分别控制在3572元、893元和536
元以内,不足部分由移民户自筹解决。省、市和县补助的资金以自然村为单位统
一安排使用,不得分配到户或到人。
(五)新建移民村根据移民自愿可建一公用文化室。建公用文化室的,省补
助不超过8000元,市和县分别按省补助额的25%和15%安排资金,其余
由移民自筹解决。
(六)计算享受上述补助的移民人口人数,以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审查通过
< 广东省老移民遗留问题调查及处理措施初步规划报告> 的函》(粤水移〔20
02〕17号)确认的人数为准。
第八条 各市、县(区)政府应统筹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解决移民
缺少土地问题。要安排资金,组织移民青壮劳力参加职业技术培训,鼓励移民劳
力输出。有条件的市、县(区)应结合实施耕地“占补平衡”政策,从易地开发
的土地中优先调剂给移民使用。
第九条 解决饮水难问题的补助标准和方式:通过移民村改造或重建的“四
通一平”工程还不能基本解决饮水难问题,必须通过修建集中蓄(引)水工程解
决饮水困难的移民村,主要由各级政府结合解决农村人畜饮水专项资金统筹解决
移民村饮水困难。移民村修建集中蓄(引)水工程解决饮水困难的,省级移民资
金按下列标准补助:500人以下的村,不超过3.5万元;500-1000
人的村,不超过5.5万元;1000人以上的村,不超过7万元。市和县分别
按省补助资金的25%和15%补助。
第十条 各市、县政府应将移民村基础设施差的问题纳入社会发展的整体规
划,从各级政府安排的交通、电力、电信、教育和医疗等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第十一条 对移民资金的补助可采取实物补助和现金补助方式。补助实物的,
如水泥、钢筋、砖瓦等应按相应的资金额度通过政府采购后分发给移民。补助现
金的,应有完备的手续,作为报账依据。对介绍、培训移民劳动力就业的中介组
织的补助,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对于移民户的建房补助和移民村的“四通一
平”等基础工程费,经当地移民管理部门签证后,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
方式支付给移民户和工程承建单位。
第十二条 培训费、项目规划设计、监理、咨询与评审及管理费的使用与管
理。
(一)培训费不得超过当年本级预算安排的移民资金总额的1%。其中,省
级每年安排的培训费不超过300万元。培训项目要列出详细计划,报同级财政
部门审定后,列入年度资金计划,实行报账制,凭培训费支出凭证到财政部门移
民资金专户报销。其中,省级资金由省有关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提出用款计划,
送省财政厅核定,按报账制的规定从移民资金中支付。
(二)项目咨询与评审费开支不得超过当年本级预算安排的移民资金总额的
0.8%,实行报账制。省级资金由省有关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提出用款计划,
送省财政厅核定,按报账制的规定从移民资金中支付。市、县一级的项目咨询与
评审费的使用参照省的规定办理。
(三)规划设计及监理费按照国家工程设计规范和工程概算编制规定的最低
限计列。规划设计及监理工作的委托方与承担方必须依法签定合同(协议)。移
民村移民建房的上部结构设计由省统一组织,所需设计总费用控制在150万元
左右,由省有关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提出用款计划,送省财政厅核定,按报账
制的规定从移民资金专户中支付。省统一组织移民村移民建房上部结构设计后,
市县不再安排该项设计经费。
(四)市、县 (区)管理费不得超过当年本级预算安排的移民资金总额的
2%;省级管理费不得超过当年省级预算安排的移民资金总额的0.3%。省级
资金由省有关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提出用款计划,送省财政厅核定,按报账制
的规定从移民资金专户中支付。市、县一级管理费的使用参照省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项目与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选择
(一)选择项目要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要求,要首先解决移民生产
生活的热点难点问题。受益面大、综合效益显著、群众反映迫切的项目应优先安
排。
(二)移民资金用于基建工程项目,应按有关基建工程的审查、审批程序报
有关部门批准。基建工程项目的重点是移民住房改造及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有
关移民住房改造及移民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规定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
定。
第十四条 移民资金的计划与实施管理实行政府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
有关市、县(市、区)要编制处理移民遗留问题的5年(2003-2007年)
规划,经当地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备案。五年总
体规划,要列明需完成的工作量以及各级财政需补助的资金额度。
第十五条 各有关市移民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五年总体规划
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应以水库移民安置点(自然村)为单位,分期分批实施规划。
年度项目计划应在每年8月份前报省移民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省移民工作
主管部门聘请专家组对各市上报的年度项目计划进行咨询与评审,并会同省财政
厅审批年度项目计划,将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到市。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
(一)省财政厅按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在确认地级以上市配套资金到位后,
以转移支付的形式将省级水库移民预算资金下达到地级以上市。各地级以上市在
确认所辖县(市、区)配套资金到位后,以转移支付的形式将水库移民预算资金
下达到县(市、区)。
(二)项目单位或个人按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和补助标准向财政部门请拨款,
移民工作主管部门核实项目实施情况并签证,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报账或统一集
中支付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的实施管理
(一)项目实施前,必须按照批准年度项目计划,由县移民工作主管部门或
镇政府与移民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签订项目协议书,移民户的建房项目和移民培训
分别要有户主和被培训人签名。之后方可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组织实施,不
得任意变更项目。
(二)项目实施完成后,市、县和镇三级移民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
成验收小组,及时进行项目验收和效果评估。应对照签订的项目协议进行验收,
填报项目验收表,编制验收报告,建立项目验收资料档案,并建立健全移民集体
固定资产帐户,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防止移民资产的流失。省移民工作主管
部门每年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三)每年年终,各地应对全年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按规定编报年度
统计报表。并于次年1月份报省财政厅和省移民工作主管部门。
第五章 移民资金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移民资金必须设立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各级移民工作主管部门、各项目资金管理单位必须加强移民资金的财务管理,按
照财政部颁布的有关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各级移民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移民项目实施与资金使
用管理的检查监督。有项目安排的移民村,县(市、区)或镇的移民工作主管部
门应将其项目实施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移民群众的监督。移民村代表对本村安排
的项目落实情况有疑义,提出查询要求时,各级移民工作主管部门有责任向其提
供该项目的有关情况。同时,移民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接受各级人大、审
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严格执行“三公开两监督”制度。对没有按时完成合同
(协议)任务或验收不合格的市、县,省将酌情调减次年的省级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移民资金。移民资
金不得用于购买各种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奖券、股票等)、支付各种摊派;不
得用于发放各级移民机构的人员工资、福利、奖金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
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专项资金
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粤财农〔1998〕31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