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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海洋赤潮预防控制治理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2:57:58  浏览:98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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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海洋赤潮预防控制治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


关于加强海洋赤潮预防控制治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
国海发(2001)18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近些年来,海洋赤潮频繁发生,已严重威胁我国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也已危及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我国赤潮灾害预防控制治理工作十分重视,多次做出重要批示,明确要求由我局负责此项工作,各有关部门、沿海省区要相互配合,一致行动,做好赤潮的防治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中也提出了赤潮防治的任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赤潮预防控制治理工作,有效减轻赤潮灾害造成的损失,促进海洋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赤潮预防控制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沿海地区工农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海量不断增加,海洋环境污染严重,赤潮灾害呈现出发生频率增加、爆发规模扩大、原因种类增多、危害程度加重的发展趋势,已经成为沿海地区的主要海洋灾害之一。赤潮灾害严重破坏正常的海洋生态系统,危害渔业资源和海产养殖业,威胁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全面开展赤潮预防控制治理工作,有效减轻赤潮灾害造成的损失,是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对于改善我国海洋环境质量,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一件大事。赤潮预防控制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赤潮预防控制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采取综合措施,使赤潮防治工作尽快落到实处,见到成效。
二、赤潮预防控制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赤潮预防控制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改善海洋环境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赤潮灾害、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坚持为广大人民利益服务的宗旨,正确处理海洋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以赤潮灾害监测为基础,以减灾防灾为突破口,按照“预防为主,防、控、治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国家与地方相结合的全国赤潮防治体系,努力减轻赤潮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健康,促进海洋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海洋赤潮预防控制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和国力,按照赤潮防治工作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国家与地方相结合、专业与群众相结合的全国赤潮监测监视网络,实现赤潮监测监视业务化;开展赤潮预测预报工作,发布赤潮预警信息,形成全国赤潮预报预警系统和信息系统;建立赤潮灾害应急响应体系,采取应急行动,减轻灾害损失;加大海洋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控制赤潮的发生;加强赤潮信息的管理。
三、加强海洋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增加赤潮监测预警能力
(一)建立和完善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全面开展赤潮监测监视工作。赤潮监测是赤潮防治工作的基础,加强赤潮灾害监测监视是减灾防灾和全面开展赤潮防治工作的关键手段。沿海各地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的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同时采用共建或自建方式,尽快建立和完善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环境监测总站、沿海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和沿海重点县(区、市)海洋环境监测站构成的本地区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增加赤潮监测能力,形成国家与地方相结合,分工协作、效能统一的全国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全面开展赤潮监测监视工作。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已划分的海洋环境监测责任区及全国赤潮监测方案,制定赤潮年度监测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并报我局备案后,负责组织实施近岸海域的赤潮监测监视工作,重点加强增养殖区、重点排污口临近海域、河口区、海洋娱乐区等重点海域的监测监视。沿海地方政府要加大对监测能力建设和运行经费的投入,并列入当地的财政预算,形成国家与地方共同投入的财政机制,以支持全国赤潮监测监视网络的运行。
(二)开展赤潮预测预报工作。沿海各地要依托全国海洋环境预报系统,增加一定的运行经费,开展对赤潮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制作并发布赤潮预警信息产品,提供赤潮灾害应急决策依据。
(三)加强赤潮信息的管理。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制定赤潮信息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赤潮信息的汇集、报告、通报、发布制度。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赤潮信息的统一归口管理,避免由于赤潮信息的不及时、不可靠,进一步加重灾害的损失,对社会安定产生不良影响。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本地区赤潮灾害的统计、评估工作,同时要建立起赤潮信息网络,并纳入全国赤潮信息系统,实观信息的共享共用和有效传递。
四、建立赤潮灾害应急响应体系,减轻灾害损失
沿海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密切协作、高效务实的原则,建立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赤潮应急响应体系,制定应急响应计划,确定应急响应程序,形成反应快速、措施得力的运行机制。根据赤潮监测预警信息,迅速做出应急决策,及时采取规避、禁捕、控制海产品上市、关闭海水浴场等一系列切实可行的行政措施,减轻赤潮灾害损失。
五、加大海洋环境整治力度,控制赤潮的发生和发展
加强对陆源污染的治理,降低海水富营养化程度,是控制赤潮灾害发生的重要措施。沿海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加强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直接排海,逐步实施重点海域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制度。“十五”期间,沿海地方政府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使地市级以上的城市实现污水集中处理、离岸排放,并逐步禁止含磷洗涤用品销售和使用。要科学规划养殖业的发展,合理安排养殖密度,防止海水养殖自身污染。要强化对近岸海域环境的保护,对重点海域环境实施综合整治,逐步改善海洋环境质量,控制赤潮的发生和发展。
六、加强公众教育与参与,提高赤潮灾害的防范意识
沿海各地应加强赤潮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海洋环保意识,了解相关信息。积极开展科学养殖;组织进行赤潮应急措施的宣传和普及,提高赤潮防范能力;提供必要的支持,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和渔民参与赤潮监测监视工作,获取更多的赤潮信息,壮大赤潮监测力量,形成专群结合的监测监视网。
七、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沿海地方各级政府应把赤潮预防控制治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赤潮防治工作的顺利实施。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意见落实情况于2001年9月底前报告我局。我局将在适当时候对沿海各地区赤潮预防控制治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200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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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2002年9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2002年6月12日 财税〔200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和有关保险公司要求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下同)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下同)健康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和《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符合免征条件的险种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险种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寿保险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险种名单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寿保险
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险种名单

  一、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学生团体平安保险
  2.独生子女康宁保险
  3.儿童康乐保险
  4.少儿终身幸福平安保险
  5.平安福寿保险(新)
  6.金婚保险(新)
  7.独生子女康宁保险(新)
  8.平安福寿保险(9712)
  9.独生子女康宁保险(9712)
  10.平安长寿保险(新)
  11.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新)
  12.平安永乐保险(新)
  13.平安长寿保险(9712)
  14.少儿终身平安保险(9712)
  15.平安永乐保险(9712)
  16.平安幸福保险(9712)
  17.平安福临门保险(9712)
  18.平安长乐保险(9712)
  19.平安永利两全保险(1999)
  20.子女教育保险(1999)
  21.平安世纪栋梁少儿两全保险(1999)
  22.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D款)
  23.平安育英才保险
  (二)养老年金保险
  1.养老金保险
  2.百龄养老年金保险
  3.养老金保险(甲)
  4.养老金保险(乙)
  5.养老金保险(新)
  6.婴少儿储备金保险(新)
  7.养老金保险(甲)(新)
  8.养老金保险(乙)(新)
  9.养老金保险(新)
  10.养老金保险(9710)(甲型)
  11.养老金保险(9710)(乙型)
  12.养老金保险(9712)
  13.养老金保险(甲款)(9712)
  14.养老金保险(乙款)(9712)
  15.平安综合养老保险(9712)
  16.养老金保险(利差返还型)
  17.平安退休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18.递增养老年金保险(新)
  19.递增养老年金保险(9712)
  20.平安长青终身养老年金保险(A)(9906)
  21.平安长青终身养老年金保险(B)(9906)
  (三)健康保险
  1.青少年、幼儿重大疾病保险
  2.附加企业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3.平安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4.附加团体门诊急诊医疗保险
  5.个人住院安心保险(99型)
  6.团体住院安心保险(99型)
  7.团体住院费用保险(99型)
  8.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保险特约条款
  9.个人住院医疗综合保险附加特约条款
  10.个人住院安心保险(98型)
  11.个人住院费用保险(98型)
  12.手术医疗安全保险
  13.平安附加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
  14.手术医疗保险
  15.人身意外伤害医疗费特约保险条款
  16.重大疾病保险(9712)
  17.平安康乐保险(9712)
  18.平安康泰终身保险(甲,利差返还型)
  19.重大疾病保险(新)
  20.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21.平安常青树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
  22.平安康乃馨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
  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少儿长寿幸福卡
  2.附加员工团体定期寿险
  3.附加团体终身寿险
  4.喜洋洋借贷者定期寿险
  5.购房信贷定期寿险
  6.附加购房信贷失业保险
  7.老来福终身寿险(1999年6月)
  8.太平盛世.长虹两全保险(分红型)
  9.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
  10.红利来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二)养老年金保险
  1.消费购物赠送养老保险
  (三)健康保险
  1.学平综合险
  2.麻醉安全保险
  3.患者安心保险
  4.海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附加医疗急救保险
  5.附加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医疗保险(B)
  6.附加员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7.附加太平盛世意外伤害保险
  8.附加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
  9.金娃娃住院医疗保险
  10.太平盛世?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
  11.太平洋城镇职工门急诊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12.太平洋城镇职工住院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国寿鸿信消费信贷定期寿险
  2.国寿恒信理财两全保险
  3.国寿鸿发两全保险(万能型)
  4.国寿鸿利投资连结保险
  5.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
  6.国寿鸿瑞两全保险(分红型)
  7.国寿鸿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养老年金保险
  1.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
  2.国寿永康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三)健康保险
  1.国寿生命绿荫疾病保险
  2.国寿生命绿荫团体疾病保险
  3.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
  4.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
  5.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型)
  6.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7.附加住院医疗生活津贴保险
  8.附加意外伤害生活津贴保险
  9.国寿整形外科手术安全保险
  10.国寿住院医疗津贴保险
  11.附加补偿金保险
  12.国寿附加整形外科手术意外医疗保险
  13.附加住院医疗补偿金保险
  14.国寿公交车车上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5.国寿幸福之神驾员意外伤害保险
  16.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
  17.国寿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18.国寿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9.国寿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20.国寿安顺境内外意外伤害保险
  21.国寿视力康复保险
  22.国寿参观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3.国寿公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太平丰登两全保险(分红型)
  2.太平一生终身保险(分红型)
  3.太平真爱附加定期寿险
  4.太平盈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5.太平盈盛两全保险(分红型)
  6.太平团体定期寿险
  7.太平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8.太平团体学生、幼儿寿险
  9.太平团体终身寿险(分红型)
  10.太平一世终身寿险
  11.太平锦绣前程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12.太平寿比南山附加养老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养老年金保险
  1.太平团体退休金保险(分红型)
  2.太平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3.太平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
  4.太平真爱附加初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5.太平真爱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6.太平真爱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7.太平状元附加初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8.太平状元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9.太平状元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10.太平智选团体退休金保险
  11.太平红彤彤理财两全保险(投资连结型)
  (三)健康保险
  1.太平团体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2.太平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3.太平团体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4.太平团体附加意外医疗保险
  5.太平万全团体附加补充医疗(上海)保险
  6.太平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7.太平真爱附加健康保险
  8.太平真爱附加定期看护收入保障医疗保险
  9.太平真爱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0.太平无忧长期健康保险(分红型)
  11.太平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
  12.太平团体终身健康保险(分红型)
  五、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定期人寿保险(96型)
  2.美满人生保险
  3.全家福联合寿险
  4.年年有余两全保险
  5.养老金保险附加终身寿险
  6.红状元定期寿险
  (二)健康保险
  1.安康少儿重疾还本定期保险
  2.少儿险附加住院补贴保险
  3.重大疾病还本保险(210)
  4.重大疾病还本保险(215)
  5.附加游乐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六、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分红终身寿险计划
  2.中宏“二十年儿童康宁”两全保险
  3.中宏“二十年康宁”两全保险
  4.中宏附加变额现金给付分红两全保险
  5.中宏附加等额现金给付分红两全保险
  6.中宏附加儿童分红两全保险
  7.中宏附加分红两全保险
  8.中宏附加生存利益两全保险
  9.中宏投资连结保险
  10.中宏附加投资连结保险
  11.中宏附加现金利益两全保险
  12.中宏附加子女教育定期寿险
  13.附加定期寿险保障
  14.中宏附加每年续保定期寿险
  15.中宏附加新生儿贺金年金保险
  16.中宏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
  17.中宏附加儿童险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
  (二)养老年金保险
  1.中宏“十五年康福年金”两全保险
  2.中宏“灿烂人生”终身寿险
  3.中宏“丰裕人生”年金保险
  4.中宏“养老福星”分红两全保险
  5.中宏附加“丰裕人生”年金保险
  (三)健康保险
  1.中宏附加意外住院医疗保险
  2.中宏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3.中宏附加综合住院医疗保险
  4.附加手术医疗利益保障
  5.中宏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
  6.中宏附加住院赔偿医疗保险
  7.中宏附加身故与全残定期寿险
  8.附加原位癌与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9.中宏附加妊娠期疾病与新生儿疾病保险
  10.中宏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七、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学生团体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特约
  2.泰康新天寿两全保险(分红型)
  3.泰康新天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4.泰康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分红型)
  5.泰康满堂红两全保险(分红型)
  6.泰康千里马两全保险(分红型)
  7.泰康重大疾病定期保险
  8.泰康附加定期保险
  9.泰康附加投保人身故豁免保险费保险
  10.泰康附加投保人失能豁免保险费保险
  八、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333增值还本两全保险
  2.888还本两全保险
  3.999还本两全保险
  4.安安长期护理健康保险
  5.附加住院补偿定期医疗保险
  6.附加手术补贴定期医疗保险
  九、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恒康天安恒顺宝终身寿险
  2.恒康天安恒福宝终身寿险
  3.恒康天安恒丰宝保险费返还终身寿险
  4.恒康天安安享宝保险费返还定期寿险
  5.恒康天安安颐宝年金保险
  6.恒康天安附加安康宝重大疾病保险
  7.恒康天安恒惠宝定期寿险
  8.恒康天安天才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9.恒康天安怡尊宝年金保险(分红型)
  10.恒康天安溢财宝终身寿险(分红型)
  11.恒康天安附加儿童寿险保险费豁免保险
  十、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联众优越人生分红两全保险
  十一、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信诚终身寿险
  2.信诚增值终身寿险
  3.信诚两全保险
  4.信诚增值两全保险
  5.信诚附加定期寿险
  6.信诚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长期疾病保险
  7.信诚附加住院津贴长期医疗保险
  8.信诚附加手术津贴长期医疗保险
  9.信诚附加女性保障长期疾病保险
  10.信诚附加提前给付长期疾病保险
  11.信诚“创未来”丰盈终身寿险(分红型)
  12.信诚“创未来”丰裕两全保险(分红型)
  13.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
  14.信诚家泰宝定期寿险
  15.信诚附加家泰宝长期疾病保险
  16.信诚“挚爱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17.信诚“挚爱人生”附加女性保障长期疾病保险
  18.信诚“挚爱人生”附加女性保障妊娠风险保险
  19.信诚“挚爱人生”附加女性保障长期护理保险
  20.信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杭州市港航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港航管理暂行办法

杭政〔1988〕35号 


正文:
(1988年9月1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杭州市水路运输管理和安全监督,充分利用港口航道资源,促进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港的港口、航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杭州港划分为水域和陆域两个区域。水域区系指江河两岸洪水警戒线以下的坡岸、滩地、水面和河床;陆域区系指两岸洪水警戒线以上离岸30米为界,以及现有的和规划发展的各种港口码头设施所需占用的土地。杭州港由钱江和内河两个港区组成。钱江港区自钱塘江七堡至周浦航段;内河港区自运河义桥(铁路桥)、祥符桥、兴隆桥以内至三堡船闸和上塘河赤安桥以内至施家桥的通航河段。
  第四条 凡使用杭州港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杭州市交通管理局是杭州港的行政主管机关。杭州港务管理处和杭州航运管理处是同级主管部门的职能机构。杭州港务管理处负责杭州港码头、港池、作业区及港埠企业的管理。杭州航运管理处负责杭州港航道、航运管理和安全监督及船舶检验。



第二章 港口管理



  第六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会同城建规划部门制定港口码头建设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港务管理部门应对港内码头及前沿水域和港口基础设施,经常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港务管理部门应会同航运管理部门按船筏类型和货类作业性质划定船筏停泊区域和码头作业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九条 凡在杭州港码头装卸作业的船舶、排筏应按港务航运管理部门规定的区域或指定点进行停泊与作业。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码头通道、系缆设施、锚泊标志、国家测绘标志附近堆存货物,未经许可不得在沿江河岸擅自装卸作业,堆放货物。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杭州港码头、港池、作业区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和其它建设都应事先向港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方可办理有关建筑手续。
  第十二条 设立港埠企业应事先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可在规定的区域经营业务。
  第十三条 港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港埠企业进行管理与监督,负责审批下达港埠企业的港口生产计划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第十四条 各港埠企业和企事业专用码头应按规定向港务管理部门填报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五条 凡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专用码头,其建设和管理,按国家经委、交通部联合颁发的《企业专用码头建设和管理试行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港务管理部门因特殊需要可以调用企事业单位的专用码头、库场和泊位。港区内企事业专用码头、仓库、货场如需转移产权、变更用途、改建拆除,应事先征得港务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 航道管理



  第十七条 杭州港航道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建设的要求。
  第十八条 杭州港航道设施,由航运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建设和养护。企事业单位专用航道、航道设施,由专用单位负责建设、养护和管理,并接受航运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
  第十九条 在杭州港航道上修建跨航道桥梁、水闸、铺设电缆、管道,修建隧道和码头设施等,不得破坏和降低通航标准,不得侵占航道水域。建设单位应事先将设计图纸、施工方案,送航运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条 在杭州港航道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并解决施工期间的船舶、排筏通航问题。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建筑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过船、过木、过鱼建设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必须取得交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在杭州港航道内严禁设置固定网具和拦河捕捞网具,不得种植水生物。
  第二十二条 加强航道水体保护。严禁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土,排放油污和工业废 水、废渣、废料,抛掷石块和其它障碍物。
  第二十三条 船舶、排筏在航道上发现沉石、沉船、暗桩、暗坝、漂浮物或者发现航标移位、失明等情况,应立即报告航运管理部门,并将捞获的物资送交当地航运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航道沿岸的单位和居民,都应积极配合航运管理部门维护航道设施,保持航道畅通。



第四章 航运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杭州港航运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维护良好的运输秩序。
  第二十六条 凡需在杭州港从事水路运输业(含旅游、渡船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取得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及航运管理部门核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并按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如歇业,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停业手续。
  第二十七条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和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航道养护费和运输管理费等)。
  第二十八条 对航运管理部门平衡核定的水路货物运输托运计划,负责承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应共同保证完成。
  第二十九条 运输计划以外的货源,经营水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行组织承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行地区或部门封锁,垄断货源。
  第三十条 凡经营水路旅客运输(含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核定的航线、班次、停靠站点进行。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取消、转让航线或随意减少班次和停靠码头。需新增客运旅游航线,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物价部门规定的运输价格,使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经税务部门同意印制的运输票据。
  第三十二条 非杭州港籍船舶进出杭州港承运货物,除定期班线船舶由港务管理部门调配外,一律由起运港航运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和调度。
  第三十三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部门,必须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和航运管理部门提供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统计表。



第五章 安全监督



  第三十四条 杭州港安全监督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保障船舶、排筏、设施以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 杭州港籍和非杭州港籍的船舶,必须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和航运管理部门颁发的有关航行证件,方准在杭州港内航行。
  第三十六条 机动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或者语务员,以及非机动船舶的驾长、渡工,应当经过考核持有合格职务证书或合格证件。其他船员也需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第三十七条 船舶进出杭州港,必须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并随时接受港航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船舶不得超载运输。严禁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私自搭客。
  第三十九条 船舶应当在核定的航区内航行,所采用的航速足以保障自身安全和不危及其他船舶、排筏、设施的安全。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内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的航速行驶。机动船舶进入市区航道应控制噪音。
  第四十条 船舶进出港口应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强行超越。在京杭运河的拱宸桥至三堡船闸航段,应顺序航行,严禁同类船舶追越。船舶、排筏通过三堡船闸时,应遵守船闸管理规定,服从指挥。
  第四十一条 遇潮汛、洪水及台风、大雾等恶劣气候,航管部门应及时发出气象信号。所有船舶在杭州港航行或者避潮、避风,应严格执行有关船舶防潮、防洪、防台安全规定,自觉服从港航监督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
  第四十二条 船舶、排筏从事拖带航行,应当遵守拖航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船舶在港内航行,相遇或者掉头,应按交通部“内河避碰规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运输船舶、排筏,必须主动避让军警、港监、消防、救护、打捞工程船舶。
  第四十五条 船舶在杭州港内河航道停泊,不得私自占用岸线、水域,超档停泊,货物装卸完毕应及时出港。
  第四十六条 船舶在杭州港运输和装卸危险品,应按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管理和运输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设置禁航区、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或者体育竞赛以及其它有碍航运安全的活动,应当事先经航运管理部门核准,并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
  第四十八条 船舶、排筏、设施遇险,应当采用一切措施自救,并且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报告运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排筏、设施和人员,收到求救信号后,应当迅速全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救助情况及时报告航运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 船舶、排筏或设施发生碰撞事故,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全力救助,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第五十条 航运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接到求救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和事故现场的船舶、排筏,设施和人员,应当服从其统一指挥。
  第五十一条 船舶、排筏、水上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应向当地航运管理部门报告,提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接受调查处理。竹木排筏的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会同林业主管部门调查。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维护港航安全秩序,协助查处违法、违章案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均由港航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扣留或吊销证书和证件、责令停业等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复核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核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执行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一律使用本市财税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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