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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松花江市区段河道环境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2:56:59  浏览:94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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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松花江市区段河道环境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松花江市区段河道环境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2003年8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8月1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



一、第四条修改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环境的主管部门,负责单式堤防堤肩(岸缘)栏杆及复式堤防戗台以下清水绿带工程沿江堤范围内的堤坡、梯道、坡道、草坪、林木、河道滩地、水面、江滨游园等的绿化、管理、维修、养护和卫生保洁,并对占用河道、挖砂取土、践踏草坪、损坏林木及公共设施、影响泄洪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删除第四条第三款第(四)项。

三、第十五条第(八)项修改为:违反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向河道环境区内倾倒污水、垃圾、残土、粉煤灰等废弃物和污染物及擅自设置阻水和有碍观瞻的围栏(栏栅)的,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对个人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挖砂取土的,按每立方米5元至10元处以罚款。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河道环境管理范围内,行政执法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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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10〕2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拟制的《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加快城市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融资是指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投标或竞争性谈判协议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称BT投资人),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交)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对价、回购项目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BT融资方式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由市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四条 BT融资内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监理费用、前期工作费用等。

  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根据市BT融资建设工作小组的部署要求,负责BT融资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会同相关单位督查项目建设、运作情况,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BT融资项目的概算、竣(交)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制订(审核)资金偿还计划,拨付回购资金等工作;

  (三)市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审计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BT融资项目的审批、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项目业主的职责:

  (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基建程序开展项目建议书、工可、规划、用地、环评等相关前期工作,负责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三)编制项目概算和竣(交)工财务决算,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并经市财政局批复后,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和确定项目实际总投资的依据;

  (四)组织BT投资人招标投标和谈判活动,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合同;

  (五)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选择确定项目的监理单位;

  (六)监督BT投资人资金到位、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

  (七)配合BT投资人按规定办理项目施工建设的各项手续;

  (八)按照项目合同约定需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BT投资人的职责:

  (一)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资金足额、按时到位;

  (二)按规定办理项目施工建设的各项手续;

  (三)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工程建设任务和项目移交等各项工作;

  (四)为项目投资建设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或项目业主认可的其他履约担保形式,保证项目合同的正常履行;

  (五)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负责,如有分包,承担总承包的职责;

  (六)接受项目业主、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监管、审计部门的财务审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七)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的管理;

  (八)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其他的有关工作。

  三、BT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由项目业主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报市BT融资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未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项目,不得采取BT方式建设。

  第九条 BT融资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等;

  (二)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和投资总额;

  (三)建设期(包括工期)和工程质量等要求;

  (四)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内容及范围、评标办法与主要标准等;

  (五)BT投资人基本资格条件;

  (六)BT招标主要边界条件(包括回购基数、投资回报率和利息等回购总价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担保方式、项目移交方式等);

  (七)BT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拟给予的政策和条件);

  (八)项目资金、进度、质量、安全的监管措施;

  (九)回购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对价计划;

  (十)招标投标及进度计划。

  第十条 BT融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项目业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BT投资人。特殊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后协议方式选择BT投资人。

  第十一条 BT投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效存续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法人或联合体(优先鼓励央企、大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独立承担项目融资建设。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亦可接受具有投融资优势和相应资质、工程建设管理优势的不同独立法人组成联合体承担项目融资建设)。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

  (二)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和相应的融资能力。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该项目行业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

  (三)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BT投资人确定后,应在我市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BT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验收及项目移交等事项。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BT投资人要负责筹集项目资本金并足额到位,保证项目公司取得银行贷款或其他来源的融资资金,划入专用资金账户。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与BT投资人(项目公司)签订项目BT合同。项目BT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相关名词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等;

  (四)项目前期工作及费用的约定;

  (五)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项目投资额预(决)算的构成与评审办法;

  (七)建设期和回购期利息计算办法;

  (八)回购期限与方式;

  (九)回购担保方式;

  (十)项目移交方式与程序;

  (十一)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管;

  (十二)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十三)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争议解决方式;

  (十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BT投资人应按照现行的相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项目建设,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等要求。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变更,BT投资人必须经项目业主同意,重大设计变更应履行审批程序。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由BT投资人组织,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BT投资人不得将BT项目进行转包。因项目建设需要,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后,可对非主体专项工程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达到项目合同的原则要求。BT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带资施工。

  第十六条 BT投资人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或股权结构。政府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BT投资人对本BT项目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当事各方均不得利用BT项目作为担保物为BT投资人的其他项目投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工程竣(交)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并报市财政局批准后,作为确定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实际总投资的依据。

  第十八条 BT项目自项目竣(交)工验收并具备正式交付使用条件后,项目业主会同相关单位,与BT投资人(项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

  (一)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应及时完整的予以接收,给予书面确认,并报市重点办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不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由BT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处置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书面确认接收BT项目后,即进入项目的回购期,BT投资人进入保修期。项目业主按合同有关约定向BT投资方支付回购款。回购期内,BT投资人(项目公司)不得影响项目业主对该项目的正常使用。

  四、BT项目的监管

  第二十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市重点办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BT融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审计,对BT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应按照项目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以及监理活动进行监管,对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和监理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项目业主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有权终止项目合同:

  (一)不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开展项目投融资建设的;

  (二)擅自转让项目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

  (三)擅自停止、中断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公共利益的;

  (四)因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在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项目合同双方不得终止合同;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终止项目合同,但应给予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相应补偿。

  第二十四条 项目合同被终止的,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或者市政府的决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需要向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在BT融资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项目勘查设计单位、咨询中介单位、监理单位、原材料供应商等,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专业活动。

  (二)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该BT投资人今后不得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

  (三)项目业主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五、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市各县(市)区的BT融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特殊的在建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亦可实行BT融资建设,相关运作流程和要求原则应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施工单位选择、结算等具体事项可在BT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11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大力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解决了一批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但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基础依然薄弱,风险隐患点多面广,违法问题时有发生,形势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巩固前一阶段取得的治理整顿成果,继续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2012年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主动出击,继续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加大严惩重处力度,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多发态势;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努力消除监管盲区、死角,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促进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一、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
  (一)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集中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在畜禽水产品养殖环节滥用抗生素及禁用药物、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在火锅底料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治理力度。要全面排查和严厉整治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坚决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二)深化重点品种综合治理。继续深化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综合治理,重点加强专项执法,加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清理,整顿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履行自检义务,提高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能力;加快重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
  (三)开展重点场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针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农村“食品专业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地、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场所,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清理、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依法查处从非正规渠道进货的食品经营单位。全面排查并严厉惩处“地沟油”、“瘦肉精”、利用病死畜禽加工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监管,深入排查治理中小学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隐患。通过重点场所专项治理,进一步整顿规范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单位等薄弱部位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四)开展农药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强化检打联动,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等行为,坚决打击假劣农资制售源头,重点打击无证无照生产、销售的“黑窝点”。强化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全过程管理。加强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监测,将全国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大中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纳入部省两级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力度,加强兽药GMP(良好生产规范)后续监管,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开展产地环境监测评价工作。
  (五)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强化活禽、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严惩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私屠滥宰和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加工、出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品等行为。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强对屠宰场所的监督检查,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进厂(场)查验、来源和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问题产品召回、病害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牛、羊、禽类屠宰的管理规定。
  (六)开展调味品专项整治。严格实施调味品生产许可制度和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加强调味品标识标注管理。进一步完善调味品检测方法,实施重点调味品专项监测。依法查处调味品虚假标注问题,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醋、酱油、料酒等调味品行为;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单位。
  (七)开展餐具、食品包装材料专项整治。加强对餐具集中消毒单位消毒工艺流程、使用消毒产品以及消毒餐具包装和标签内容等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餐具集中消毒经营服务行为。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查处使用不合格餐具、自行消毒不符合规范等问题。针对食品用纸、塑料等食品包装材料、容器,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检测方法、标准。依法取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包装材料的“黑窝点”。
  二、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
  (八)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执法检查,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进一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实现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坚决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互相支持、积极配合,确保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到位。
  (九)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扩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市场巡查、执法抽检的频次、范围,深入排查食用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强化收购粮食质量监测和库存粮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制度。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工作。
  (十)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行政监管和刑事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工作经费。加强基层监管执法队伍和技术装备建设,强化监管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规范执法程序,提高监管执法队伍素质、依法行政能力和侦查办案水平。
  三、夯实食品安全监管基础
  (十一)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县级以上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理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强化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梳理查找存在的监管职能交叉和空白问题,重点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前店后厂、现场制售等生产经营活动,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重点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职责,推进监管重心下移。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严肃查处监管执法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
  (十二)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完善对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打击力度的法律规定。加快出台小作坊、小摊贩管理地方性法规。加快制订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修订完善《农药管理条例》、《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农药生产管理办法》。
  (十三)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制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提出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原则和工作方案,厘清标准和相关规章规定的关系,做好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和制修订工作。重点完成已立项食品安全标准的审查公布,做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致病菌、污染物和农药兽药残留限量等基础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基本完成食品包装材料标准清理工作。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部门协商、征求意见、标准评审、跟踪评估等工作制度和程序。
  (十四)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体系建设。加快国家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国风险监测网络。组织实施国家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年度计划,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库和共享平台,强化数据分析和实际效能,加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日常评估和应急评估,为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监管执法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提供科学依据。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监测、评估和交流工作。
  (十五)强化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加大对最急需、最薄弱环节以及中西部地区和基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统筹检验检测力量建设,在基层开展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避免重复建设。继续支持食品生产企业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和工艺技术装备水平。鼓励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严格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促进资源共享。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和技术能力。
  (十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抓紧制订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和查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送体系,细化完善信息报送时限、程序、责任等方面的要求。分类分级编制和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评估审核机制,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
  (十七)加强食品安全科技研发。重点研发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风险评估、食品中非法添加物检验筛查、溯源控制及预警等重要技术和装备。落实2012年食品工业技术改造专项项目,进一步改善企业生产管理硬件条件。提高我国检验检测设备的自主化水平。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电子监管体系。推进肉菜、酒类电子追溯系统建设。
  四、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十八)严格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进一步规范许可程序,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技术规范,逐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机构和人员行为的规范。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供餐准入条件,加强对集中供餐单位的源头监管。
  (十九)建立和完善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管制度。制定完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不合格食品召回、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退市和销毁的管理制度,防止过期、腐败变质等不合格食品回流生产经营环节。出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农村餐饮消费安全监管等制度。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食品安全标准,进一步加大对食品标签、说明书的规范和管理力度。
  (二十)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管理。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企业健全内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主管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责任。严格执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制度,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分类完善监管措施,切实提高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二十一)加强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全面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在婴幼儿乳粉生产企业率先全部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加快推进质量信用平台建设,加大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记录发布力度。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戒力度。全面建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信用档案,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继续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
  五、引导社会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
  (二十二)强化社会监督。大力发展食品安全群众性队伍,拓展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控的途径。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核查反映出的食品安全问题。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防止传播和炒作虚假信息。
  (二十三)认真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各地区要按照有奖举报的有关要求,抓紧细化落实措施,进一步明确奖励举报范围和举报受理部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和反馈程序。要保证奖励资金专款专用,规范奖励额度审定、奖金管理和发放等工作程序,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确保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奖励资金及时兑现,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二十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认真抓好食品安全重要政策措施的宣传教育,及时稳妥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食品抽检结果发布后的解疑释惑工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宣传、诚信自律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充分发挥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专家的作用,广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科学认知水平。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五)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要统筹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的经费投入。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化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和考核指标,逐级落实责任。认真总结和推广基层监管经验,不断完善监管措施。
  (二十六)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支持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执法格局和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合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各环节监管措施的衔接,提高监管合力。要建立违法案件查处首责制,消除监管盲区、死角,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推诿扯皮等问题。食品安全办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适时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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