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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对现有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进行复核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2 22:46:28  浏览:86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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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对现有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进行复核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对现有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进行复核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近几年来,各地审批了1批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对缓解群众看病难起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对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缺乏统一的考核标准,致使一些水平较低的人员进入了中医队伍,影响了中医队伍素质,损害了患者的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为加强对现有民间中医
一技之长人员的管理,决定对近几年各地审批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进行1次复查审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是指散在于民间,掌握某一独特的诊疗技能或方药,对某种或几种病症确有独特疗效,在群众中有一定信誉者。
二、各地接本通知后,组成由较高水平的有关中医药人员参加的评审小组,对现已领取《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证书》者进行认真的技术考试、考核和评审。具体内容和方法如下:
1.先对有关的中医理论和技术进行考试或答辩,合格者,再进行临床考核。
2.临床考核应由高、中级中医人员担任主考。考核的重点看其有无独特专长、独特疗效。主考人对申请者所治病人要做出治疗前的确切诊断和治疗后的疗效判定,并负责写出评语。
3.临床考核结束,评审小组综合考试、考核情况,做出最终评审结论。
三、复审合格者,由地(市)级中医药、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证书》,证书应明确其专长和允许所治疾病范围。证书有效期1年,到期由所在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换证。
取得《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证书》者从事个体行医,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由所在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发个体开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四、对于经过考试、考核确无独特诊疗技术和临床疗效的人员,应注销登记,收回已发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证书》和开业执照,停止执业。
五、对复审合格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要组织他们认真学习中医药理论,限期达到中医士水平,逐步使其纳入中医师、士系列进行管理。
六、本通知下达后,各地不再审批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今后凡要进行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必须按《中医师、士管理条例》取得中医师、士资格后方可执业。



198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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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协助开展地震监测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协助开展地震监测工作的通知

凉府办函〔2005〕18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民宗委、州公安局、州交通局、州公路局、州地震局:
  根据国务院“十一五”期间防震减灾工作部署,中国地震局及四川省地震部门拟于2006年1月开始,分期在我省开展地震监测工作。届时,请各县市、州级有关部门协助解决下列事宜。
  一、地震监测车辆携带仪器装备执行地震监测任务时,请所在地查验放行,并协助解决监测人员住宿和雇请少量劳动力。
  二、执行监测任务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公安或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办理短期特别通行证,准许车辆在市区内行驶,准许在单、禁行线通行。
  三、在前往监测地点时,有关部门应办理通行手续,准许监测车辆通过高速、高等级公路、桥梁、隧道、铁路以及重要工程设施等地段,属收费通行的,应予免费;准许卡车载人行驶;准许铲除影响监测的少数青苗和树木(由监测单位按规定付给赔偿费)等。
  四、在运送仪器时,请有关运输部门在购票、托运、乘车等方面提供方便。
  五、监测工作地位于民族宗教活动场所的,请当地政府及其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以上事宜,届时由监测人员凭中国地震局和省地震局出具的公函与相关部门和地方商洽落实。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甘肃省世行贷款省级偿债资金筹措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世行贷款省级偿债资金筹措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省世界银行贷款的偿还,维护对外信誉,引进更多的世界银行贷款,促进我省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利用世行贷款的各地、州、市和省级各部门。

第二章 偿债资金的来源
第三条 省级财政视财力状况,力争每年安排一些资金,列入预算,专项用于偿还世行贷款本息。
第四条 各地、州、市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谁受益、谁还贷”的原则,承担还贷责任,并认真履行与省财政厅签订的世行贷款转贷协议,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归还贷款本息,如发生拖欠,省财政厅将通过预算扣还逾期本息及滞纳金。
第五条 项目单位的试生产收入,物资转让净额,罚没收入,应用于还贷。项目单位用世行贷款购置的可经营设备,应由其承担债务。
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原预算外的13项政府性基金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省级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类基金集中2%用于还贷,(不含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
第七条 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后按收入额集中2%用于还贷。
第八条 世行贷款间歇资金及偿债资金的存款利息、汇率变化的净收益及参加周转产生的收益一律用于还贷。
第九条 从水利基金中每年划出10%用于还贷。

第三章 偿债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十条 偿债资金是专项用于偿还世界银行贷款本金、利息、承诺费、手续费的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省级偿债资金由省财政厅统一进行财务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省级偿债资金平时可以参与扶持生产资金周转,在保证资金按期收回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使资金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为了加强省级偿债资金的监督,该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地、州、市和省级各部门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利用世行贷款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997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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