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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收费基金管理促进扩大和培育内需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42:54  浏览:97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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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收费基金管理促进扩大和培育内需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加强收费基金管理促进扩大和培育内需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和培育国内需求的重大方针,进一步发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的作用,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负担,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努力提高农民购买力

   (一)扎实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

  农村税费改革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经国务院批准以省为单位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始终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改革的基本出发点,不得在改革前突击收费和集中清理欠费,不得将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纳入税费改革范围,不得人为抬高收费基数,加重农民负担。已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省份,要加强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坚决取消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以外其他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二)深入开展农村收费专项治理。

  一要继续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教电[2002]53号)的规定,全面试行“一费制”。其他非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教育部门规定执行,只能收取杂费和借读费,严禁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除学校代学生统一订购课本收取课本费外,其他代收费一律取消。二要规范面向农民建房收费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的规定,继续做好面向农民建房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在农民建房中,除依法颁发证照可收取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要加强对农民建房收费的监督检查,紧决纠正和查处各种涉及农民建房的乱收费行为。三要取消限制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收费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的规定,继续做好面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取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整顿和审核处理工作。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每证不超过5元的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四要加强农村计划生育和婚姻登记收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民,只能收取社会抚养费,不得收取计划生育保证金等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收取的费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的规定,统一收取婚姻登记费,严禁在婚姻登记过程中搭车收取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等收费,以及摊派销售其他学习资料、书籍或纪念品等物品。

   (三)规范涉农收费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委、农业部《关于加大治理向农民乱收费力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财综[2001]61号)的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十五”期间停止审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已经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也一律不得提高征收标准。同时,要建立健全涉及农民收费的公示制度。

   二、深入开展企业减负治乱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一)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

  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对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了清理整顿,经国务院批准后,将公布取消一批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基金征收范围,降低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的规定,逐项落实公布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过高的征收标准,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征收政府性基金,减轻企业负担。

   (二)落实企业改制收费减免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1]7号),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的有关规定,逐项落实企业改制中的收费减免政策,对国家明确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坚决停止收取,明确降低收费标准的要切实降低。同时,要对涉及企业改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再次进行清理,制定减轻企业改制费用的具体措施。

   (三)整顿西部公路建设收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加快西部公路建设步伐,促进西部大开发,要对西部公路建设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合并重复征收的收费项目,取消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降低过高的征收标准,减轻西部公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负担。

   三、取消各种限制消费的收费政策,增强城镇居民消费能力

   (一)整顿针对职工工资的各种收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附加在职工工资中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不含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下同)进行清理整顿,取消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改善消费环境,鼓励城镇居民扩大消费。

   (二)落实对下岗职工的收费减免政策。

  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的有关规定,落实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减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等行政性收费,以及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在3年内免征有关行政性收费等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下岗职工负担,鼓励和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三)规范住房建设收费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对公布取消的47项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征收的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降低工程定额测定费、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等收费标准。通过清理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扩大住房消费。

   (四)清理专门面向汽车的收费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全面清理专门面向汽车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取消未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批准专门面向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专门面向汽车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其他限制汽车消费政策,鼓励居民扩大汽车消费。

   四、整顿阻碍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收费,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一)整顿集贸市场管理收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在对集贸市场管理收费进行专项清理的基础上,取消各种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集贸市场管理中,除财政部、国家计委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以及由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税务发票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调整与WTO协议不一致的收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按照WTO协议中有关“非歧视原则”的要求,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凡对进口商品、服务或者外国知识产权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高于本地同类商品、服务或本国知识产权的,或专门针对进口商品、服务或者外国知识产权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抓紧进行修订或调整。对国内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外国独资企业实行不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也要进行修订和调整,统一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

   (三)取消阻碍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收费。

  全面清理整顿属于地方保护主义或阻碍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取消专门针对本行政区域以外的企业、产品、个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一些地区针对外省施工企业或施工队伍以及外来从业人员收取的各种管理费等,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促进公平竞争,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

   (四)清理招标投标和建筑市场收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对招标投标收费和建筑市场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办理登记、审批、备案以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取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招标投标管理过程中收取的招标投标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整顿涉及建筑施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有关部门向建筑施工企业收取的各种管理费,减轻建筑施工企业负担,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深刻领会和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和培育内需的重大方针,切实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做好加强收费基金管理的各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于2002年7月31日前,将有关落实情况报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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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侨联资产界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侨联资产界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2月27日 财法〔2003〕3号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明确各级侨联的资产属性,合理地对侨联资产进行产权界定,规范管理,保护侨联资产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侨联资产界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侨联资产界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侨联资产界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明确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以下简称各级侨联)的资产属性,合理地对侨联资产的产权进行界定,规范管理,保护侨联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侨联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各级侨联的国有资产、各级侨联及其所属单位接受捐赠和兴办企、事业单位的各类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侨联及其所属单位资产的界定和管理。
  第四条 侨联资产的界定,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既要明确侨联资产中的国有资产,又要明确各级侨联作为社团法人对其资产所拥有的财产权利。
  第五条 各级侨联接受国家财政拨款所形成的资产及无偿使用国家或者国有单位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侨联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由侨联享有使用权,并应当到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六条 各级侨联接受资助和捐赠等形成的资产,应当遵循自愿捐赠和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原则,按照资助、捐赠时的约定确定产权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界定为侨联资产。
  第七条 各级侨联依法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产权归出资者所有;不能明确出资者的,归侨联所有。
  第八条 对于因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界定清楚产权关系的资产,要专门记账备案,待进一步查实处理。在依法做出产权界定前,由使用单位继续占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第九条 侨联的财产、经费和侨联依法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十条 各级侨联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对所管理、使用的资产登记造册,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一条 各级侨联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侨联资产的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侨联资产的管理工作。
各级侨联应当建立预算、决算制度,其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侨联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应当与各级侨联依法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侨联应当依法加强对所办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根据“取之于侨,用之于侨”的原则,侨联可以依法从所办企业、事业单位获取投资收益,用于补充侨务活动经费。侨联从所办企事业单位中获得的投资收益应当纳入侨联的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侨联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所产生的涉及侨联资产所有权的争议与纠纷,可以由侨联与有关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按照国家有关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害侨联资产的合法权益,造成侨联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根据本办法制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22所省级电大试点项目中期评估结论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22所省级电大试点项目中期评估结论的通知


2002-10-30

教高厅〔2002〕8号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中期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厅[2001]5号),参加试点的各广播电视大学认真贯彻“以评促改,以评促建,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指导方针,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和自评工作,有力地推动了电大的改革和建设。截止到2002年7月,我部专家组已对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22所省级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已评电大)进行了评估的实地考察,根据专家组的评估报告,我部审定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21所省级电大的试点项目中期评估结论为合格,1所省级电大暂缓通过(见附件一)。



请各已评电大按照中期评估专家组评估反馈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搞好广播电视大学试点项目和中期评估整改工作的意见》(见附件二),切实落实整改工作和搞好下一阶段的项目试点工作。暂缓通过的学校须限期(2002年9月—2003年2月)整改,并接受教育部专家组重新评估。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22所省级电大试点项目中期评估结论

评估合格学校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21所省级电大(按专家组进校考察时间顺序):



  上海电视大学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



  大连广播电视大学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北京广播电视大学



  沈阳广播电视大学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



  杭州广播电视大学    南京广播电视大学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



  厦门广播电视大学    云南广播电视大学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



评估暂缓通过学校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





关于进一步搞好广播电视大学试点项目和中期评估整改工作的意见

  一、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的成果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研究工作(以下简称“试点项目”)启动之后,尤其是中期评估工作开展以来,已评电大试点项目有了明显进展,取得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和成果。



  (一)学校领导十分重视试点工作,积极带头并发动广大师生员工学习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理论,注重思想观念的转变,努力提高对试点目的、意义的认识,不断加深对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内涵的理解。多数学校把试点项目作为学校的中心工作,试点工作有较明确的思路,注意抓住改革的重点,采取了相应的改革措施,有效地推进了学校试点项目向前发展。



  (二)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或自行筹集资金,加快了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据不完全统计,已评电大结合试点需要用于基础设施和基本建设的资金已超过22亿元,使电大的现代远程教育的条件有了明显改善。目前,已评电大已基本建有功能适用的互联网站和校园网,试点分校和开展“专升本”试点的教学点多数已具备了网络教学条件和卫星、VBI、IP接收装置,能及时接收传播的课程、辅导及信息,为学生自主学习和个别化学习提供了必要的环境。



  (三)加快了多种媒体教学资源的建设速度。大部分已评电大多种媒体教学资源配套情况良好,其中有二种以上媒体的课程已超过90%;文字教材课前按时到位率超过98%;少数教材因故未到,也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基本适应试点教学的需要。已开设试点专业的统设课程均有教学网页,网上发布的导学和助学内容日渐丰富,并至少每月增添一次,保证了教学内容的时效性。



  (四)积极开展网上教学的有益探索。各校普遍开展了教学方式、方法和手段的改革,重视利用多种媒体教学资源,较大幅度减少面授辅导时间;不同程度地进行了基于网络的个体化、自主学习多种尝试,对学生的学习支持服务有了较大改善;加强了教学过程的组织与管理,教学管理基本实现计算机化,教学信息的沟通比较畅通。



  (五)加强了师资、管理、技术、研究四支队伍的建设。试点以来,许多已评电大积极引进具有较高学历和业务水平的人员,充实试点教学、管理、技术和研究力量。同时,对现有参与试点的教师和有关人员进行了有计划、有组织的培训,教学、教学管理水平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的能力有了较大提高,绝大多数试点人员能基本适应试点工作的需要。



  试点实践和中期评估反映出,已评电大所进行的教学改革和正在探索的新型教学模式越来越得到社会认可,试点专业的学生,尤其是接受“专升本”教育的学生普遍持欢迎和肯定的态度,显现了试点项目改革的良好势头和广泛的社会基础。已评电大应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珍惜改革中出现的良好局面,巩固和发展已经取得的成绩。



  二、充分重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试点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从已评电大情况看,各试点单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与我国现代远程教育发展的要求和试点目标尚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各试点单位的发展状况很不平衡,个别省级电大尤其是一些试点分校和教学点未达到评估合格要求,至今在已评的电大中已有41所分校、教学点停止招生,22所分校缩减了招生指标,51所分校要限期整改。



  少数学校对试点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把试点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中心地位,学校发展缺乏长远考虑;一些学校师资的数量、质量、结构以及现代化设施条件与试点规模和要求不相适应;不少学校已有的网络及教学资源利用率还较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尤其是教学模式、教学管理模式改革的深度和广度不够;许多学校实践教学条件建设和实施仍是薄弱环节,远程教育环境下的素质教育尚未取得突破性的进展;结合试点实际系统地、科学地开展的课题研究项目还较少,对试点工作的推动力度不够等等。



  因此,已评电大的试点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艰巨和迫切的任务,需要在进一步的整改工作中,切实地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明确整改要求,搞好整改工作



  整改工作是巩固评估成果和进一步推进试点改革的重要阶段,各试点电大均应明确整改要求,制定整改计划,搞好整改工作,切实解决试点中的问题,使试点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广播电视大学的办学方向和发展目标。各试点电大应认真制定本校长远发展规划,牢固确立“试点项目”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处理好与学校其它办学形式的关系,要高度重视试点的改革与实践,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认真总结试点的成果,以试点经验指导和带动全面工作,更好地发挥电大在我国现代远程教育中的作用。



  (二)深入进行现代远程教育条件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学习者的需求,运用现代远程教育理论和现代信息技术,改革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认真落实每一个教学环节,加强教学过程的组织、管理和监控,并及时做出科学的分析和评价,切实保证试点教学质量,使教育对象(主要是在职成人学生)达到确定的培养目标和质量规格。



  (三)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对远程教育系统及要素进行优化设计,创设开放式、自主式、交互式的网络学习环境,注重发挥远程教育系统和多媒体教学资源的作用,进一步改革教学与管理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做好学生学习的支持服务,形成以学生个体化、自主学习为主的知识传递、能力培养和素质教育方式,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的教学模式、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四)加强实践性教学和实践基地的建设。在我国大教育的格局中,全国电大系统应发挥覆盖面广、面向基层优势,主要承担应用性高等专门人才的培养任务。试点专业的大多数学生是在职人员,虽然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但为培养专业技能和提高综合素质,仍需加强实践教学,它是各试点专业不可缺少的教学环节。各校应利用电大与社会联系紧密的特点,创造实践教学的条件,争取在实施远程实践教学上有新的突破。



  (五)加强对素质教育的研究与实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高等学校毕业生不仅掌握专业知识,更要求他们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因此,加强学科沟通、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加强素质教育、提高学生能力是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要深入研究远程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利用远程教育的特点,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信息素养、创新思维、动手能力、人际交往及团结协作的能力。



  (六)加强系统建设,严格按照试点要求设置和建设教学点。试点分校和教学点是直接面对学生的教学一线,又是远程教育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必须按照试点要求实施教学与管理。因此,要进一步加强试点分校和教学点的建设,提出教学组织与实施的具体要求,加强对教学一线教学改革的指导、帮助和检查,及时收集试点实施的反馈情况,对不符合要求和存在差距的试点分校和教学点应有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



  (七)继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远程开放教育的教学与管理模式对师资队伍的质量和数量提出了较高要求。目前试点单位较多、招生规模已经很大,要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特别在地县电大开展本科试点必须具备必要的师资力量。各试点电大要通过充实力量、培训进修等多种途径,配备有一定数量的、师生比合理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尽快建设成一支业务水平高、知识和能力结构合理、熟悉现代远程教育教学的教师队伍。



  (八)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远程教育科学研究。试点项目的一个重要特色是课题研究和试点实践结合。各校在整改中要进一步根据试点需要,调动各方面人员的积极性,有组织、有目的、有针对性地结合试点中重点和难点等重大课题进行研究。提倡开展专题性对比性试验,做出深入的、对比性的、量的分析,形成科学的系统的成果和报告,使试点探索中的经验及时得到总结升华,用研究的成果指导试点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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