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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城市市区清除冰雪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24:38  浏览:99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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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城市市区清除冰雪的规定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城市市区清除冰雪的规定


2000年1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区冬季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市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道路的畅通和市容整洁,根据《吉林省城市清除冰雪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白城市市区内的道路、广场、市场、巷道和居民小区等地方冰雪的清除和管理。
  清除冰雪的具体区域,由城市市区各街道办事处按辖区具体安排确定。
  第三条 洮北区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市区内清除冰雪的组织领导工作,并组织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落实。
  白城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城管监察支队)负责城市市区内冰雪清除的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市区内冰雪的清除工作。
  第四条 凡在白城市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业户和居民,均有承担清除冰雪的义务。
  第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就地就近,合理负担”的原则与“门前三包”相结合,确定清除冰雪责任者和划定责任区,同责任者签订清除冰雪责任书,并将责任书(副本)及时送交城管监察支队备查。
对承担清除冰雪任务的责任者要明确责任, 不准留有空白地段。
  (一)街路、广场分界要以道路中心线为清扫界线,只一侧有单位的路段,由所在单位负责门前道路全部清扫任务。
  (二)相邻单位,原则上以相邻单位界线为界,中间的空档地段由相邻单位共同承担。
  (三)巷道和居民区内积雪由各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自行组织居民清扫;楼房小区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清扫;铁路区内、各类市场及开发区内的冰雪清扫、清运工作,分别由白铁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落实。
铁路区内的冰雪清除责任区的划分,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予以协助。
  (四)无单位的街路积雪由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的驻街单位负责清扫,具体责任区由街道办事处划定。
  第六条 承担冰雪清除任务的责任者应按清除冰雪责任书的要求完成冰雪清除任务。清除冰雪责任者因故发生变更的,原清除冰雪责任者或在该责任区的新设立的单位应将变更情况及时通知负责签订责任书的街道办事处,由其重新确定责任者和责任区。
  第七条 承担清除冰雪任务的责任者因故不能完成清除任务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有偿代为清除。
  第八条 具有清除冰雪任务的责任者,应及时清除冰雪。夜间降雪,次日立即组织清除;白天降雪,雪停立即组织清除。中小雪应在一日内清除完毕,大雪应在二日内清除完毕。节假日降雪,应及时组织清除。
  冰雪的清除工作,以无积冰、无残雪、露出地面为标准。
  清扫冰雪要注意保护道路、广场等公用设施的完好。
  第九条 清除的冰雪在有分车岛的路段,可堆放在分车岛内,有行道树的路段可堆放在行道树根处,要做到堆放整齐,无处堆放的冰雪一律运出。
清除的冰雪需要外运的,除本规定已经明确责任的以外,由洮北区政府统一组织。市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听从调动。
  第十条 在清除冰雪过程中,过往车辆应注意避让,确保清除冰雪人员的人身安全。对不服从交通管理、造成交通责任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对在清除冰雪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管监察支队依照《吉林省城市清除冰雪办法》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理:
  (一)依照《吉林省城市清除冰雪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对拒不签订清除冰雪责任书的,责令改正并处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对该单位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依照《吉林省城市清除冰雪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二项规定,对未按时清除冰雪或未达到清除冰雪标准的,责令限期清除。在限期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清除任务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该单位及单位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城管监察支队、街道办事处共同研究指派专人代为清除,(代清冰雪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三至四角)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对拒绝交纳罚款和代清费用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拒绝、阻挠城管监察支队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城管监察支队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善于清除冬季冰雪的暂行规定》(白政发[1993]6号)文件同时废止。
(200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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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劳动部门:
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劳薪字〔1992〕8号)和《关于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劳薪字〔1992〕30号)下发以来,各地区、部门坚持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积极
而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并取得明显的效果。实践证明,工资制度改革对加强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鼓励职工学习技术,合理拉开工资差距,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企业内部分配中技术等级与工资等级脱节、劳动报酬与劳动贡献脱节以及平均主义等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
解。与此同时,试点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
根据中央关于“加快工资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的要求,为了保证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精神,我部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关
于进一步深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部门及企业的实际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意见

一、积极稳妥地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
岗位技能工资制是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实行企业自主分配的一种基本工资制度。
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是为了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精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把企业推向市场,并逐步实行企业自主分配的具体措施。其目的是:指导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分配制度,合理拉开工资、奖金分
配档次,安排好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从而帮助企业建立一个符合各自特点的搞活搞好内部分配的良性运行机制。因此,凡是以劳动责任、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基本劳动要素评价为基础,以劳动贡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劳动报酬的工资制度,都属于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范
畴。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实质是将职工的劳动报酬与岗位劳动责任、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贡献紧密联系起来,建立起“岗位靠竞争,报酬靠贡献”的激励机制。

二、进行岗位劳动评价要因地制宜、简化手续、简便易行
岗位劳动评价是综合运用各种科学手段确定企业内部各类岗位之间劳动差别的科学方法,是搞好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基础和前提。正确进行岗位劳动评价对于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加强职工技能培训,进行优化劳动组合、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最佳配置以及改善
劳动条件、搞好劳动保护具有重要作用。试点企业的实践表明,搞好岗位劳动评价,企业将长期受益。
企业进行岗位劳动评价,既要尊重科学,尽量做到准确、规范,又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厂制宜。当前工作中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企业在岗位劳动评价中,要力争做到既科学合理又简便易行。当前应强调搞好三个结合:一是把历史资料与现实结合起来。要充分利用历史上成功的考核、测评等基础资料,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重复劳动;二是把科学测评与经验评估结合起来。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有条件的可以
采取科学测评的方法,不具备条件的则可以采取经验评估及其它简便易行而又行之有效的办法;三是把本行业测评结果及试点企业岗位测评的做法与本企业的实际结合起来。同行业同等条件试点企业的评价办法或评价结果,在结合本企业实际的基础上可以直接借用。
(二)要注意抓好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劳动评价工作。当前应注意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处理好干部岗位劳动评价与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关系,注意把干部岗位劳动评价和人事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打破干部、工人的身份界限,实行干部职务的聘任制、聘用制,建立起干
部岗位的竞争机制;二是处理好责任重、技术要求高的岗位及生产一线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与一般岗位在工资分配上的关系,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向关键岗位倾斜;三是处理好管理岗位之间的关系,既要注意从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的高度认识党群部门管理岗位的地位
,又要坚持按四项基本劳动要素客观地评价各类管理岗位之间的劳动差别,切实把个人工资收入同岗位劳动差别和实际劳动贡献(成果)结合起来;四是在干部岗位劳动评价的方法上处理好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关系,在尽量做到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注意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以适应管
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劳动评价的特点。

三、关于岗位技能工资制基本工资单元的设置和工资标准的确定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设置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基本工资单元和具体的工资标准及工资单元的比重。地区和行业提出的岗位技能工资制方案和工资标准供企业参考。为适应目前多数工业企业调动职工学习技术、钻研业务的积极性和引导职工到艰苦岗位、技术要求高、责任重的岗位去工
作的需要,同时也便于企业的工资管理,提倡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基本工资单元只设置技能工资和岗位工资两个单元。
关于岗位技能工资制基本工资的起点工资和最高工资,企业应按照国家提出的起点工资和最高工资的指导意见,同时参考行业、地区制定的参考工资标准确定。在《最低工资条例》公布后,可根据各地区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相应调整起点工资。当前要注意坚持以下原则:1.要以岗位
劳动评价为依据,根据各类岗位的劳动差别确定各类岗位的基本工资差别,合理拉开条件艰苦、责任重、技术高岗位与一般岗位的基本工资差距;2.在标准水平上,要考虑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情况、资金支付能力和企业职工现行标准工资水平以及调整工资结构的需要综合确定,工资标准
水平不宜定得过高,避免造成职工工资一次增加过多或企业资金负担不起等问题;3.可适当增加工资标准的弹性幅度,以适应随企业经济效益水平变化适时调整工资标准的需要;4.要妥善安排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并恰当处理相关类人员的工资标准的衔接和交叉程度。

四、建立健全岗位技能工资制的正常运行机制
为了保持岗位技能工资制的活力,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试点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岗位技能工资制的正常运行机制。其中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对每年新增效益工资的使用,除留足必要的工资储备金外,可以用来增加职工的基本工资,或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调整企业
的工资标准。把基本工资的正常增长与调整职工工资结构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基本工资的职能作用。尚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可以在国家确定的包干工资总额范围内建立职工正常增资的制度。增资幅度大小可视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减亏、扭亏程度)合理安排。

五、把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与净化工资发放渠道等工作结合起来
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经国家或地区、部门核准的当年新增基本工资可先在新增效益工资或自有资金中列支,从第二年起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或列入成本,一次纳入有困难的可以分两年解决。企业要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精神,把岗位技能
工资制试点与净化工资发放渠道结合起来,并在工资收入结构的调整过程中,注意保持工资各组成部分的适当比例关系,以发挥各组成部分的效能作用。同时,要逐步改变奖金的发放办法,企业可根据职工劳动特点和超额劳动情况拉开奖金分配差距。具备条件的企业可逐步实行按季度、半
年或年终发放奖金的办法。

六、加强对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部门在帮助企业搞好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同时,要在落实宏观调控措施的基础上,加强对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内部分配的民主管理程序和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类岗位的劳动评价以及职工劳动技能的考试和
实际劳动贡献的考核等基础管理工作是否落实;企业内部各类人员工资关系安排是否合理;企业职工基本工资增长幅度和起点工资与最高工资的比例以及工资结构是否合理;各项配套改革措施是否落实等。

七、简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审批程序,进一步加快试点步伐,扩大试点面
今后,凡自愿要求试点,并基本具备试点条件的企业,各级劳动部门应加强指导,积极支持改革,并及时组织信息交流,总结经验。同时,应对试点企业的试行方案及基本工资增量等进行必要的审核,以保证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意见仅供各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参考,希望企业在试行中创造出更加丰富的新鲜经验。



1993年5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

国税函[2005]19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3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6号)的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程序已被取消。鉴于该认定程序取消后,《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领用对象的确认已经失去了依据,同意你局意见,停止执行《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267号)等文件中有关证明单的使用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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