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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14:25  浏览:80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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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加强了对期货市场的规范整顿工作。经过两年多的努力,我国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的遏制,市场行为逐步规范,监管能力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步入正轨。但是,目前期货市场仍存在
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最为突出的是少数大户凭借资金实力,联手操纵市场,牟取暴利;少数人挪用公款进行期货投机,损公肥私,或利用银行贷款、拆入资金以及变相集资进行炒作;个别客户在交易中蓄意违规,甚至进行金融犯罪活动。这些行为不仅干扰了企业从事套期保值等合法的经
营活动,而且严重破坏了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妨碍了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遏制过度投机活动,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监管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有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事业单位)只能从事与其生产、经营有关商品期货品种的套期保值交易,不得进行投机交易,更不允许进行恶性炒作。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出具主管部门或者董事会的
批准文件。对未能出示批准文件的,期货交易所不得接受其为会员,期货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其为客户。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证监会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取消试点交易所资格或取消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处罚,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
任。国有企事业单位未经主管部门或董事会批准,擅自进行期货交易或者因从事期货投机交易发生亏损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各类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从事商品期货的自营和代理业务。凡从事商品期货自营业务的金融机构,从1996年3月4日起40个交易日内,要将已持有头寸全部平仓;凡从事商品期货代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从1996年3月4日起,不得接受新客户,并在40个交易日内通过平仓
或者将客户头寸转移到其他期货经纪机构的方式了结所有代理业务。各期货交易所对已成为会员的金融机构,要监督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了结所有期货自营和代理业务,并在清理债权债务后,取消其会员资格。期货经纪机构对于已成为客户的金融机构,要监督其在规定时间内平仓,并在清理
债权债务后取消其客户帐号。
任何金融机构不得出具期货交易资金保函。严禁用银行贷款或拆入资金进行期货交易。各级金融机构要加强监管,防止信贷资金流入期货市场。
三、期货经纪公司一律不得从事期货自营业务。凡从事自营业务的期货经纪公司,从1996年3月4日起40个交易日内,要将已持有自营头寸全部平仓。对违反规定继续从事自营业务的期货经纪公司,证监会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取消期货经纪资格的
处罚,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为了加大对期货市场的监管力度,有效地防止和查处操纵市场行为,证监会可以按程序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和客户在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进行查询。
五、各期货交易所要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建立“市场禁止进入制度”。对于操纵市场或者进行期货欺诈造成严重后果的机构和个人,一经查实,要宣布其为“市场禁入者”,并报证监会,由证监会通报各交易所;除平仓指令外,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要立即停止接受其新的交易
指令;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受到证监会通报的“市场禁入者”,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3年内不得为其办理期货交易开户手续。对违反规定接受“市场禁入者”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证监会将对其作出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
取消试点交易所资格或取消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处罚,并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为了充分发挥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和发现价格的功能,避免大量资金恶炒小品种,使期货市场摆脱品种越来越小、投机越来越盛的恶性循环,在适当时机选择一些在国际上比较成熟、最具套期保值功能的大宗商品品种,在少数规范化程度较高的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在严格监管的条
件下进行试点。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199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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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积极支持外贸出口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积极支持外贸出口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3]21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3-9-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春季以来,我国部分地区流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给人民健康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威胁和影响。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共办理出口退税(不含免抵调库,下同)234.95亿元,占头4个月总局已分配退税计划260亿元的90.36%。出口退税的及时退付,有力地促进了外贸出口的增长。
  但仍有个别地区的出口退税进度偏慢。鉴于此,为积极化解“非典”给外贸出口带来的消极影响,支持外贸出口,现就有关出口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坚决按照中央、国务院有关“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经济建设”的指示精神,在目前这一特殊时期,更要认真做好出口退税工作,在退税单证真实齐全、相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尽可能减少“非典”疫情对外贸出口的影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尽快将总局已分配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分配、下达给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并及时退付给出口企业,不得留滞不用或待时而退。
  二、各地要科学合理的使用现有的出口退税计划,优先办理重点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提高其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化解因“非典”给我国外贸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目前出口退税进度较慢的地区,将别是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等至今退税进度低于或只达到退税计划50%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因人为因素造成退税进度缓慢、影响外贸出口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总局将结合各地退税进度情况,分配下达今后的出口退税计划。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权限的规定(废止)

北京市政府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权限的规定
市政府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着简政放权、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建设用地(包括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均由市或者区、县规划局选址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其中下列建设用地,可由建设用地所在区、县规划局选址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二、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新农村建设用地。
三、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单位在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
四、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
五、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开发单位的住宅开发区的建设用地。
六、市人民政府或市规划局决定由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其他建设用地。
远郊工业开发区、工业小区经市人民政府一次性批准建设用地、市规划局一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其具体项目的建设用地,由区、县规划局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远郊区各县、区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中,属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土地的,须先征得市规划局同意。
第四条 各项建设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均由市或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其中下列建设工程,可由建设工程所在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农村村民住宅。
二、按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的新农村建设工程。
三、规划市区范围内重要大街两侧、传统文化街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定地区范围内,现有单体建筑物改造和外部装修工程。但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建设工程须经市规划局同意。
四、规划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在原有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高度不超过四米的平房建设工程。
五、规划市区范围内的居民私有房屋的翻建工程和建筑高度不超过四米的平房扩建工程。
六、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的翻建、扩建工程。
七、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单位的建设工程。
八、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开发单位的住宅开发区的建设工程。
九、在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市属单位在原有用地范围内的翻建工程,或者添建工程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0 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十、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可由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十一、投资总额在500 万美元(含500 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
十二、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除主要公路、重要桥梁、铁路、主要管线、通讯电缆、重要引水工程和35千伏以上的高压输电工程等以外的其他市政建设工程;
十三、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局决定由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五条 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工矿区及道路、铁路、河道两侧隔离带等特定地区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和程序,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区、县规划局核发重要建设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七条 区、县规划局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划管理机构或规划管理人员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件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市规划局必须依据城市规划加强监督,发现区、县规划局越权或不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
第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发布之日起实行。



199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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