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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4:45:12  浏览:80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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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
〔2002〕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
精神,加大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再就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形成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再就业培训的工作格

(一)建立健全再就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条件公开、
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再就业培训工作的实际,
认定一批培训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较好的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帮助
下岗失业人员就地就近参加培训。资质审核与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
保障部门确定。

(二)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再就业培训。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包
括劳动保障部门综合管理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教育部门综合管理的职业技术学校及
大专院校,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教育培训中心,民主党派、工商联所属的教育
培训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开办的教育培训中心,劳动保障或教育部门审批的社会力量
办学机构(2003年9月1日后为民办培训机构及中外合作培训机构)以及其他合法的教育培训
机构,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参与实施再就业培训。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要主动承担
再就业培训任务,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三)参照以下条件,对申请定点机构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核。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
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任务;

2.具有开展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实用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创业培训以及其它
与再就业相关知识教育所必需的师资、教学实习场地和设施设备;

3.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够满足下岗失业人员弹性学
习的需要;

4.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较好,基本没有学员投诉;

5.具有一定的培训规模和比较稳定的就业渠道,培训质量好,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四)做好定点机构资质审核与认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由工会、企业、职业教
育培训机构等方面专家参加的审核小组,审核申请报告,核查办学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劳
动保障部门参考审核小组意见,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报告之日起两周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送达申请单位。
对批准为定点机构的单位,颁发“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对不批准的,
要说明理由。

已经开展资质认定并确定定点机构的地区,要推动定点机构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效
果;尚未进行资质认定的地区,要抓紧行动,在6月底前认定一批定点机构并组织实施培训。

(五)加强对定点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要建立再就业培训效果评估制度,将培训
合格率、培训后再就业率、创业成功率以及学员满意程度作为评估的重要标准,并向社会公
布。对培训效果明显的定点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效果不明显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
不合格的,应取消其定点机构资格。要指导定点机构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信息调整专业设置,
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要进一步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为定点机构提供培
训需求信息,并做好培训结业学员的就业服务。

二、建立和完善培训经费补贴与再就业效果直接挂钩的工作机制,提高再就业培训的有
效性和经费的使用效果

(一)结合本地实际,普遍建立培训经费补贴与再就业效果直接挂钩的工作机制,根据
培训合格率、培训后一定期限内的再就业率、创业成功率,对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经费
补贴,提高培训的实际效果。

(二)加强分类指导。对于按照培训后实际就业人数对培训机构给予经费补贴的,应重
点做好定点机构的组织发动工作,通过培训项目招投标,或指导定点机构开发定单式培训,
加强培训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的衔接,并强化培训后的就业服务,提高再就业率。对于综合考
察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的再就业率、创业成功率等指标,对培训机构给予经费补贴的,应进
一步加强培训质量管理,并重点做好培训项目开发、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切实提高培训效
果。

(三)有条件的地市,经向我部备案,可探索试行核发再就业培训券或个人垫付培训经
费、再就业后由财政予以报销等多种灵活的方式,提高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率。

三、全面推广创业培训与小额贷款等优惠政策整体推动的工作模式,提高下岗失业人员
创业成功率

(一)从今年6月起,全国100个社区就业重点联系城市,应参照《关于在十个城市建立
国家创业示范基地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5号)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全面开展创业培
训工作,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自谋职业和开办小企业培训,
并为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和完成创业计划书的学员,优先提供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各地
要组建专家队伍,加强对创业学员的开业指导,并提供创业项目信息和后续咨询服务。要大
力推广创业培训与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的工作模式,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成功率。

(二)北京、天津、鞍山等10个国家创业示范城市要按照工作任务书的要求,进一步加
强基地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扩大培训规模,强化培训促进创业的效果,为全国创业培训工
作积累经验,提供示范。今年,我部将为各地提供创业项目库光盘、创业促进工作流程、中
国版《创办你的企业(SYB)》教材、管理人员和师资培训、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服务。

(三)有条件的地区,可申请建立远程培训辅导站点,组织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
以及社会其他人员参加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组织实施的远程创业培训项目。

四、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宣传力度

(一)定期检查、总结和通报再就业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
再就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采取对策。从今年下半年起,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季汇总再就业培训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培训基本情况、主要做
法、实际效果、存在问题和对策措施等内容,在季度末15日内报我部培训就业司,并同时向
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通报。

(二)树立一批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典型和培训后再就业、创业明星,并通过报纸、广
播、电视、杂志、互联网等多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开展重点技校、
就业训练中心评估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和评优工作中,要把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及效
果情况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加以考核。

各地可登录我部“中国劳动力市场”网站(www.lm.gov.cn),点击“特供专题”栏目中
的“再就业培训三年千万”、“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及“西部远程培训工程”等专题,查
阅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动态。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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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10]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许昌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许昌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调剂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工伤保险各项待遇的落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统筹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伤保险工作;市和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经办事务,工伤保险实行全市统筹。



第三条 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 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市和县(市、区)发生的工伤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统一缴费基数和行业差别费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根据行业差别,依照国家部委和省有关部门要求确定相应的缴费费率档次。



第六条 统一基金管理,实行全市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后的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执行审批后的基金预算。



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和待遇支付工作。市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市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收入户筹集的工伤保险基金及收入户、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及时转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应做到月末无余额。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拨到市及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各县(市、区)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市级审计部门审计后,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保单位的历年欠费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继续收缴。



第七条 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工伤保险待遇全市执行统一标准,支付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批和支付全市工伤保险待遇,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授予的审批权限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受理、审批、发放,并报市级复核备案。



第八条 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和省、市统一的应用软件办理工伤保险经办各项业务。市和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负责所辖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基金稽核等经办工作。



第九条 建立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储备金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7%提留,其中2%上解省级储备金。储备金主要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支付。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市人民政府先行垫付,再申请省级储备金调剂。



第十条 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工作需要,在本统筹区域内选择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获得资格的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
财政部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处“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的请示”(财驻云监字〔1998〕26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和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应计入所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成本。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取得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99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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