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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26:36  浏览:94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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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复函
广东省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粤税财检〔1995〕422号),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
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199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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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证券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证券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9]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加强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估机构)的动态管理,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有关规定,现对证券评估机构有关后续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证券评估机构年度备案管理问题

  (一)年度报备是证券评估机构动态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证券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备案管理制度,并指派专门人员负责。

  (二)证券评估机构应当委托与本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且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披露评估业务收入金额以及其中证券业务和非证券业务的收入金额、各类应收应付款主要构成、股东借款情况、职业风险基金提取和使用情况。

  (三)年度报备的上年度评估业务和收入汇总表,所列业务和收入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进行统计。

  (四)证券评估机构应当履行行业和社会责任,并据实填报履行行业和社会责任情况表(附件1)。

  (五)证券评估机构将年度报备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分别报送财政部、证监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证券评估机构年度备案材料中涉及财企[2008]8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主要内容,财政部、证监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将向社会公示。

  未按规定时间、内容进行报备的证券评估机构,财政部、证监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关于评估业务收入计算问题

  (一)证券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收入,区分为“直接委托的评估业务收入”和“非直接委托的评估业务收入”。在证券评估资格管理中,对财企[2008]8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7项规定的“最近3年每年不少于500万元,合计不少于2000万元的评估业务收入”,是指证券评估机构不改变会计核算原则并经审计核实的“直接委托的评估业务收入”,其发生的“非直接委托的评估业务收入”仍按原有规定核算和管理,但不予计算。

  (二)证券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咨询)报告使用者委托并签订业务约定书,履行了评估准则规定的相关程序,编制了评估工作底稿,向委托方开具了发票,取得了收款的权利,并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计算为“直接委托的评估业务收入”:

  1.对单项资产或企业整体资产的价值向委托方出具了评估报告;

  2.在对单项资产或企业整体资产的价值判断基础上,向委托方出具了书面评估咨询意见;

  3.因委托方原因终止评估项目未出具评估报告或评估咨询意见的,应当具备评估项目终止协议或者评估项目相关经济行为终止的证明文件;

  4.因证券评估机构主动终止评估项目未出具评估报告或评估咨询意见的,应当具备证券评估对终止原因的合理说明。

  (三)证券评估机构与其他评估机构合并的,合并前各方取得的评估业务收入不再合并计算。

  三、关于内部管理问题

  (一)证券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合理保证本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性,避免利益冲突。

  (二)证券评估机构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要求,完善内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

  (三)除了执行业务所需的周转金以外,证券评估机构一般不得长期借款给股东及其他个人。证券评估机构借款给股东的,不得导致净资产扣减股东借款后低于200万元。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需要的个人借款,应当说明事由、金额、还款承诺,并经过股东会决议。

  (四)证券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营运管理,应当为评估业务和机构可持续发展提供财务保障,并不得从事股权投资。

  (五)证券评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银行结算、发票管理等规定。大额现金收付和机构之间的款项往来,应当通过银行转账,开具或者取得合法凭证。

  (六)证券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保持一贯性。对于已出具评估报告但未确认评估收入,或者因终止评估项目未出具评估报告但已确认评估收入的情况,在年度备案时应当予以说明。

  四、关于监督检查问题

  (一)财政部、证监会依法对证券评估机构进行监督。证券评估机构涉及证券评估资格管理的以下事项,应当由财政部、证监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

  1.符合财企[2008]8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至第5项条件的情况;

  2.发生财企[2008]81号文件第七条第(一)款应予特别关注的情形;

  3.备案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联合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证券评估机构,按照证券评估资格审批工作规则进行。证券评估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实地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联合检查组经过实地检查后,应当形成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三)财政部、证监会根据财企[2008]81号文件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采取出具警示函(附件2)、责令整改(附件3)等措施,列明证券评估机构不符合财企[2008]81号文件规定的情形以及监管措施的具体要求,并予公告。

  (四)证券评估机构整改后仍未达到财企[2008]8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财政部、证监会将依法撤回其证券评估资格。

  五、关于建立诚信档案问题

  (一)财政部、证监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逐步建立统一的证券评估机构诚信档案。

  (二)证券评估机构发生的以下情形,将被记入诚信档案:

  1.不按规定进行报备的;

  2.报备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3.不配合财政部、证监会进行监督管理的;

  4.因不符合财企[2008]81号文件规定条件而被责令整改期间承接证券评估业务的;

  5.因执行证券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的;

  6.其他影响证券评估机构诚信记录的情形。

  (三)财政部、证监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定期将证券评估机构诚信记录向社会公布。

  六、其他事项

  (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监督证券评估机构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规范执业,协助财政部、证监会开展监管工作,不断完善证券评估监管信息系统。

  (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_____ 年度履行行业和社会责任情况表

  2.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对____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3.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对____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财政部 证监会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下载:

附件
http://qys.mof.gov.cn/qiye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911/P020091125335193658204.doc



宣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宣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市政府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市引导资金),重点用于推进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带动全市加快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为规范引导资金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来源:

1.省以上财政相关资金;

2.市财政预算安排相关资金;

3.相关投资收益;

4.其他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根据“十二五”期间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财政性资金,对市引导资金进行补充和壮大,重点支持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四条 按照创新机制、引导放大原则,积极探索建立贷款贴息、以奖代补、专项担保、投资参股等方式,放大财政投入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引导金融和社会资金投入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五条 市引导资金首次设立安排资金规模2亿元(含省财政1亿元),其中1亿元用于创业(风险)基金。其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直和市开发区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公共安全等八类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和企业,为新兴产业发展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风险代偿和贴息等,解决其融资困难。

第六条 市引导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其他各类专项资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获得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国家和省财政其他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七条 市引导资金及市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应以项目为依托,重点用于支持产业推进类项目,适当兼顾相应的核心技术突破、产业化、人才引进等产业配套项目。

第八条 市引导资金的支持方式有:

1.贷款贴息。采用贷款贴息方式对产业推进类项目给予支持。

2.专项担保。通过市国投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建立专项担保资金,主要用于为新兴产业发展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和风险代偿。

3.以奖代补。主要对开发研究、市场开拓和配套服务类项目给予支持。

4.以国投公司为载体,投资参股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5.支持创业(风险)基金。

此外,还可根据实际,探索鼓励金融加大信贷支持、第三方支付等符合市场运行机制的多种有效方式。

第九条 申请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有关程序和文件,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扶持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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