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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区豆制品产销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5:55:59  浏览:82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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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区豆制品产销管理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豆制品产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 2003] 57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区豆制品产销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嘉兴市区豆制品产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豆制品产销管理,防止劣质豆制品流入市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嘉兴市区“三放心”工程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豆制品系指以小麦为原料制成的面筋及以大豆、杂豆为原料,经熏制、卤制、炸制和发酵等方法制成的各种食用产品。
  第三条 凡在嘉兴市区范围内从事豆制品产销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卫生、工商、税务、环保、质量技监、城管、公安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分工,对豆制品的产销进行监督管理。
  市经贸委负责豆制品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 生产

  第五条 凡以经营为目的的从事豆制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申领《排污许可证》,使用锅炉设施或租赁房屋的还应取得《锅炉使用证》、《出租房屋许可证》。
  从业人员必须持有个人《健康证》,锅炉操作人员应取得《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
  未取得上述所列证照或证照不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豆制品生产经营。
  第六条 生产豆制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备的企业管理制度;
  (二)选址合理,生产经营场地距周围污染源20米以上;
  (三)有与生产规模和工艺流程相适应的生产用房;
  (四)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产、生活用水和符合安全条件的锅炉设施;
  (五)有产品卫生检验室或落实委托检验的代检机构;
  (六)“三废”的排放要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第七条 豆制品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产品质量符合相应的产品执行标准;
  (二)产品卫生符合国家GB 2711-1998标准;
  (三)生产用的原辅料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入的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四)定型包装、预包装豆制品的标签标识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销售

  第八条 凡进入嘉兴市区的豆制品,必须凭豆制品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销售供货发票上市销售。销售供货凭证应当载明产品名称、价格、数量,并加盖生产企业证章。
  第九条 市场(包括商场、超市等,下同)举办者应设立管理机构,按照“谁举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配备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监管措施,把好豆制品进入市场销售的准入关。
  第十条 市场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规定,与豆制品经营户签订豆制品经营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豆制品经营户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地或摊位,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进场交易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做到凭证凭照经销。
  第十二条 豆制品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从业人员要穿工作服上岗;
  (二)各类散装豆制品的销售要明码标价,载明豆制品名称、
  单价、生产企业名称和生产日期;
  第十三条 豆制品经营户销售的豆制品必须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采购,并索取当日进货凭证,做到货单同行。
  经营户或生产企业向餐饮、集体伙食单位供应豆制品时,应出具销售凭证,采购者应当索取销售凭证备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豆制品经营户应遵守秩序,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市场管理机构要配合执法检查,对违规销售豆制品的摊位应根据经营责任书的约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由卫生、工商、质量技监、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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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首问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1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首问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办公厅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首问责任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O O 四 年 二 月 十 九 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首问责任制(试行)

  为了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改进省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办公厅")的工作作风,增强办公厅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省政府工作的高效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凡来人、来电话到办公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办事人")申请办事、咨询或者投诉时,第一个接触的工作人员(保卫人员、勤杂人员及不对外工作的人员除外)即为首问责任人。当有两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被问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首问责任制是指首问责任人对于办事人所提出的问题必须耐心细致地负责解答、处理或指引承办处室服务的制度。

  二、办公厅首问责任制实施范围

  首问责任制实施范围为办公厅各处室。

  三、首问责任人的职责

  1、办事人来办公厅办理有关事项,如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以内的,要及时、准确地予以办理;对于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必须向办事人认真说明需要补充的手续、要求等。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办事人或拖延办理时间。

  2、办事人到办公厅或来电咨询有关业务的,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耐心给予讲解、说明,直到办事人听明白为止;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热情地将办事人引荐到办理此项业务的处室或个人;不能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予以回绝。

  3、办事人办理或咨询的业务确实不属于办公厅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热情地予以说明。如清楚属于哪个部门办理的,要向办事人说明办理该项业务的部门。

  4、办事人对省政府和办公厅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或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投诉举报的,首问责任人要认真接待并如实记录,然后根据职责划分移交有关处室处理。

  5、首问责任人在答复办事人提出的问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答复要准确、清楚且符合政策。对于不清楚、掌握不准确的问题,要及时请示相关领导,咨询有关部门,给予准确的答复。对于确实无法解答的问题,要向办事人说明情况,并给予指导帮助。

  6、首问责任人对接受咨询、答复办事人、办理投诉中的重要事项,要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查询。

  四、首问责任制的考核与监督

  1、办公厅对办公厅各处室和工作人员落实首问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对违反首问责任制的人员进行查处。要将落实首问责任制列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推动首问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2、办公厅工作人员在处理办事人所申办事项或咨询、投诉的问题时,发生拒绝、推诿、拖延现象,影响办事质量和效率,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根据情节对责任处室和首问责任人,按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首问责任人对办事人提出的问题处理不当、态度恶劣、不负责任,造成办事人上访或严重损害省政府和办公厅形象的,由办公厅监察室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五、附则

  1、本制度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12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扬丽英副秘书长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开展“扫黄”斗争和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几年来,经过开展“扫黄”斗争和整顿文化市场,推动了文化市场发展,促进了文化繁荣,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文
化生活,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文化市场经营和管理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文化和娱乐场所经营混乱,低级庸俗的东西泛滥,有的地方“制黄贩黄”时有发生,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诱发犯罪,影响社会安定,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坚决有力措施进行整治。为此
,就文化市场的若干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领导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加强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开展“扫黄”斗争的重要性、必要性和长期性,牢固树立越是改革开放,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是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以高度的社会责任心和历史使命感,坚持不懈地抓好
“扫黄”斗争和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要坚持文艺创作和文化经营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克服拜金主义和“一切向钱看”的倾向。对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文化娱乐活动,要加强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优秀的民族文化,鼓励健康文明、积极向上、为人民
群众所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活动,抵制低级庸俗的东西,坚决取缔一切反动、淫秽、色情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各级政府要把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要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的建设,理顺管理体制,严格依法办事,促进文化
市场的繁荣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二、各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卫生、税收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开办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必须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并加强经常性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文化市场
的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不得从事或以挂靠、联营等形式参与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已经从事或参与经营的,必须坚决停办、脱钩,切实做到令行禁止。
三、加强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歌厅(含有歌手演唱的酒吧、咖啡厅等)、舞厅、卡拉OK厅(含附设卡拉OK设备的茶座、餐厅等)和其他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必须依法经营,场地和设施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不得设置封闭式包厢,已经设置的必须限期拆除;严禁用色情、
变相色情的方式服务,或以色情、变相色情的方式招徕、陪随顾客。违者,按《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四、加强对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市场的管理。严禁买卖书刊(版)号;严禁制作、销售、出租、播映反动、迷信、淫秽的图书报刊或音像制品;严禁印刷、复录、发行、出售(租)、播映非法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境外出版物和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凡未经批准的,不得从事图书报刊和
音像制品的出版、印刷、复录、发行、出售(租)、播映。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五、加强对电子游戏机经营的管理。停止有奖电子游戏机的经营活动,严禁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违者,坚决查禁,并按国家法律、《浙江省禁止赌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对美容、美发、浴室等经营性服务场所的管理,严禁开设国家明令禁止的经营性服务项目。违者,坚决取缔,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会议责成省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依照本决定,在近期内对全省文化市场和经营性服务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对本决定公布后,继续进行违法违章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清理整顿情况应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199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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