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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30:33  浏览:95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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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答复

1993年11月16日,国家工商行管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工商经字(1993)第26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投机倒把行为的行政处罚可以“没收用于投机倒把的物资”。因此,《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没收物品”,包括用于加工制作非法出版物的器材、设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没收无营业执照或超范围经营加工制作非法出版物的器材、设备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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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确保文物安全的紧急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确保文物安全的紧急通知

文物政发〔200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局各直属单位:
2008年2月10日,韩国国宝古建筑崇礼门被烧毁,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映。2月14日,我局针对此事印发《关于加强文物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物政发〔2008〕9号),要求进一步切实加强文物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考古所等文物收藏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消防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韩国崇礼门发生火灾的原因,一是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没有落实,火灾发生后不能正确应对,耽误了灭火最好时机;二是文物安全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看护责任不落实;三是管理工作薄弱,日常管理交由保安公司,火灾发生时无人值班,行政管理部门缺乏监督管理和巡查制度;四是管理体制不顺,基础工作薄弱,崇礼门的古建筑档案不全,给修复工作造成困难。鉴于类似问题在我工作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确保文物安全,现就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工作。根据《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各类博物馆、纪念馆都必须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特别要会同当地消防部门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文物行政部门的应急预案要和各级文博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应急预案的落实、执行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提高本单位职工的应急处理能力。特别是对火灾的预防要进行全员培训。对各类突发事件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值班人员要遵守值班规定,坚守岗位,不得脱岗。要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联合培训、演练检查等制度。
三、加强文物安全保卫机构建设。文物安全是文物工作的生命线,单位主要领导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博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文物安全保卫机构建设,充实保卫队伍,其文物安全经费必须得到优先保障和增加。
四、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文物火灾事故、文物被盗、被毁等文物案件和突发事件的上报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请及时上报文物案件和火灾事故的通知》(文物办函〔2004〕1620号)有关要求,及时上报发生的各类文物案件和突发事件,不得延报、瞒报和谎报。
五、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在做好消防安全检查的同时,积极消除隐患,要在经费上优先安排消防供水、报警设备和灭火器材的配置,遇有难于解决的问题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博单位要切实抓好应对盗窃、火灾等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工作,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做到防患于未然,形成一套有效的工作机制。要认真总结经验,吸取韩国古建筑崇礼门火灾的教训。要规范古建筑内用火、用电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监督检查职责,强化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文物安全。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关于批准唐山等市为“较大的市”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批准唐山等市为“较大的市”的通知
国务院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据此,国务院现在批准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青岛市、无锡市、淮南市、洛阳市、重庆市等十三个市为“较大的市”。这些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198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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