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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8:21:21  浏览:84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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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
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199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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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的指导意见

银发[2002]10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农村信用社之间资金不平衡问题,增加支农资金供应,加大信贷支农投入,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指导意见,请组织执行。

  一、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县(市)联社为单位进行的资金调剂行为。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工作由省级信用合作联社或信用合作协会负责组织。未成立省级信用合作联社或协会的地区,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以下统称为组织方)。
  农村信用社市(地)联社可依据本指导意见,组织辖内各县(市)联社之间开展同业借款。

  三、同业借款组织方负责为辖内农村信用社提供中介服务,并督促借入方及时足额归还借入资金本息。
  组织方不得要求辖内农村信用社按比例缴存资金,不得办成融资中心。

  四、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要坚持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借款双方应在组织方的协调下,按有关法律规定签订同业借款合同。

  五、农村信用社资金有余时,要优先借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支农资金不足的农村信用社使用,资金仍然有余的,再拆借给其他金融机构。

  六、农村信用社通过同业借款借入的资金应用于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和其他农户贷款,不得用于债券投资,不得用于保支付,不得用于发放农户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

  七、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的期限根据农业生产资金的实际需要确定,最长不超过9个月,可展期1次。

  八、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的利率原则上按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掌握。具体借款利率在组织方的协调下,由借款双方协商确定。

  九、通过同业借款借入资金的农村信用社组织的存款和收回的贷款,要优先用于归还同业借款。

  十、农村信用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业借款,可依据本指导意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业借款组织方直接协商进行。

  本指导意见发布前,农村信用社之间已经进行的资金调剂和拆借活动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办法。同时,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的监管,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7号通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7号通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

1998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7号《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27号通知)下发后,多数法院执行是好的,但少数法院未能严格执行,有的地区甚至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为保障金融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现就有关贯彻27号通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为债务人的案件,在保全或执行其财产时,首先要指令该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提供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或其它财产。经查明该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确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或其它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先执行该财产。
二、如无上述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执行证券经营机构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资金时,必须严格按27号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冻结、划拨其自营帐户中的资金。
三、对未开设自营帐户而进行自营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需采取冻结其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异地清算代理机构清算帐户内的清算资金措施时,必须十分慎重。只能依法在债务人承担的债务数额范围内予以冻结。同时,依据27号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必须保障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举证权利,如有证据证明上述帐户中的资金是其它投资者的,必须对其它投资者的资金及时解除冻结。
四、在执行27号通知时,如遇有影响金融和社会秩序安定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暂缓或中止执行措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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