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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3:54:58  浏览:80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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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交通厅



第一条 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县(市)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路政部门负责。
第四条 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经国家批准生产的单轴轴载质量大于10000千克(含10000千克)、小于13000千克(含13000千克)的车辆,暂以国家核定的轴载质量视同轴载限值标准。
第五条 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路政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六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第七条 超限运输车辆需行驶公路,其承运人应提前到货物起运地的县(市)级公路路政部门提出申请,或直接向有审批权的公路路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承运人向公路路政部门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三)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四)车辆行驶证及其复印件和车辆外型3R(45°角)彩照一张。
第九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广东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1),《申请表》由省级公路路政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
(一)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下,但其车货总高度、长度及宽度超过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
(二)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不含40000千克)、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46000千克以上(含46000千克),100000千克以下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三)对于车货总重在100000千克(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公路路政部门在接到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在15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对涉及进行超限运输的线路需改造、加固的,视具体情况适当延期审批。
第十一条 各级公路路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审批:
(一)跨省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路政部门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
(二)跨地(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路政部门负责审批。
(三)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地(市)级公路路政部门负责审批。
(四)在高速公路上跨路段进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先到起点高速公路路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由高速公路路政部门逐级上报省级公路路政部门审批,不跨路段的由所属高速公路路政部门审批,但一般不办理超宽限值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
第十二条 公路路政部门在审批超限运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
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制定的通行与加固方案以及签订的有关协议,对运输路线、桥涵等进行加固和改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安全行驶公路。
第十三条 因超限运输需进行的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护送及修复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十四条 公路路政部门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发给《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
《通行证》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式样,由省级公路路政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十五条 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超限运输”字样),按公路路政部门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
第十六条 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
第十七条 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牌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且应匀速居中行驶,严禁在桥上制动或变速。
第十九条 凡持有《通行证》进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如途中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而出现公路通行状况异常,需通行施工便道、简易桥梁的,应到当地公路路政部门重新申请,否则视为擅自超限运输。
第二十条 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
第二十一条 路政部门应在公路桥梁、隧道及渡口设置限载、限宽、限长、限高标志。
第二十二条 公路路政部门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公路上设置运输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超过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限定值标准,但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不超过4.3米,车货总长不超过20米,车货总宽度不超过3米的车辆,因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常从事运输活动,由起运地地级市以上公路路政部门负责审批,批准后发给《通行证》,凭此《通行证》可全省通行。《通行证》使用期限为半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重新报批。
第二十四条 对超过本办法第四条限值标准,未办理超限运输手续的超限运输车辆,由公路路政部门责令停驶,补交已超限行驶路段的公路赔(补)偿费,并处以罚款。对货物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可解体的货物,责令承运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物品。
2、对于不可解体的货物,可申请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未办超限运输手续又不自行卸去超限部分物品的,公路路政部门除对其处以罚款外,应强制卸去超限部分物品。超限车辆检测费、物品卸、装等所发生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所卸货物由承运人自行负责保管。
第二十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承运人应承担赔(补)偿责任。赔(补)偿标准按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的通知》(粤交路[2000]133号文)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路路政部门应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现场管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派员护送。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路路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监督、咨询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在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接受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公路路政部门管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涉及处罚的,按《公路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200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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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要把好社区矫正接收关

作者:木六子


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一种新生的事物。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

笔者最近对某地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行调研。通过调研,笔者了解到,该地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各界的支持和关心下,克服了诸多困难,取得了试点工作的阶段性成效。为在全省全面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积累了大量成功的经验。但是,由于多种原因,试点工作中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特别是由于接收环节把关不严,甚至出现了非矫正对象被矫正的情况。尽管这相对于成绩来说,只是白璧微瑕,但是如不得到充分的重视,势必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不利于今后工作的深入开展。

案例一:甲,男,1971年生,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自1998年X月X日至2001年X月X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4年。笔者翻阅其档案发现,各种材料间有许多矛盾之处。(1)没有任何法律文书表明甲被减刑或假释。13年的刑期一天未减,这在执行机关是罕见的。(2)其子1998年生。(3)公安局谈话笔录中记载:17岁至26岁在某监狱服刑。(4)甲本人填写的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记载:1998年X月至2001年X月在某监狱服刑。为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立即打电话核实有关情况,方知甲在1996年被假释。据工作人员介绍,在对甲宣布矫正时,曾询问过登记情况是否属实,得到的是相当肯定的答复。其实这是一个很简单的生乙活常识,如果甲在2001年才被释放,那么何来的那么大的儿子?笔者就是从这一点上发现了问题的所在。如果甲所述属实,那么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被假释之日起计算,甲的附加刑在2000年就期满了。

案例二:乙,男,1970年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1989年X月X日至2004年X月X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1992年10月和1995年9月分别被减刑一年六个月,1995年5月假释。今年初也被列为被矫正对象。乙的法律文书齐全,为什么还出现问题呢?原来,监狱在释放证明上记载:“剥夺政治权利伍年(自2001年X月X日至2006年X月X日)”。这显然不符合刑法关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方法的规定。事实上,乙的附加刑到2000年5月就到期了,同样也不能列为被矫正对象。

出现以上失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结为一点,就是接收环节的把关不严。前者,法律文书不全,不仅无假释裁定书,甚至连释放证明也没有,且材料间相互矛盾。后者,轻信监狱机关的文书,错误延长了附加刑,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这些都说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丝毫马虎不得。笔者认为社区矫正接收环节特别是在司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交接的过程中,至少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做必要的业务培训,尤其是法律知识的培训。据了解,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中许多人不具备法律教育背景,有的甚至是法律的门外汉。在笔者接触的基层司法人员中,有的个别同志连“假释”也不知什么意思。这样的法律素养怎能做好社区矫正的接收工作?社区矫正工作接收环节绝不是简单地把人从公安、监狱或者法院接过来就行,要做好文书的审核,对那些文书不全或者前后矛盾的,坚决不予以接收。

二、社区工作者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善于在工作中发现问题。案例一中甲的儿子已经上小学了,怎么会2001年才释放?案例二中乙曾经反复声明,自己回来这么多年了,怎么还是罪犯?想不通。实际上,情理法有时是一致的。乙的感觉是对的.出来快10年了,为什么没完没了?这时我们就要想一下,是不是我们执法上出了差错。

三、公安、监狱、法院等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的接收环节也要细致谨慎。公安机关在把矫正对象交给司法部门时,要做到文书齐全准确,各种材料相互印证;监狱机关在法律文书的制作中,不可粗心大意;法院在交接时也要认真负责保证人档相符,材料齐备。

四、要做好对矫正对象的法律基本知识的教育。如果甲乙二人懂一点基本的法律,那么他们就不会糊里糊涂地成为社区矫正对象。这也说明了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教育是何等重要。

作者:宋立军
单位: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法律实务教研室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桃花坞一区14号
邮编:212003
电话:13656130079


中、埃塞两国发表建交联合公报

中国 埃塞


中、埃塞两国发表建交联合公报


  1970年11月24日,中、埃塞两国发表建交联合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根据两国的利益和愿望,特此同意建立大使级的外交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还特此同意根据下列原则发展两国之间的外交、友好合作关系: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互不干涉内政,

  ──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

  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遵照自己长期以来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论坛所奉行的政策,特此申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特此申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人民坚决支持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和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新老殖民主义的斗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埃塞俄比亚帝国

      代表 杨守正(签字)      代表 Ketema Yifru(签字)


                    一九七O年十一月廿四日于亚的斯亚贝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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