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信誉主承销商考评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2:55:18  浏览:82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信誉主承销商考评试行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


信誉主承销商考评试行办法

为促进证券公司提高证券承销执业水平,鼓励和引导证券公司在证券发行市场开展积极、规范、健康的业务竞争,培育资质高的主承销商队伍,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的对象
“信誉主承销商”的考评对象是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
二、考评的原则及基本要求
考评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要充分征求业内意见,做到简便易行;要有利于形成积极、规范、健康的竞争。基本要求如下:
1、所承销的企业推荐成功,市场表现良好。
2、具有丰富的承销经验和较强的承销业务技能与分析研究能力,积极开展业务创新。
3、要按照《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认真履行辅导职责,辅导效果明显。
4、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6、遵守行业规范,实行行业自律。
三、考评的办法和程序
1、“信誉主承销商”的考评采取信誉积分办法,由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按统一的考评标准进行考评打分。信誉总积分在前8位、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的证券公司即为“信誉主承销商”。
2、各考评主体应在对考评对象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考评打分。
3、参与考评的有关方面应在规定的时限将各自的考评结果提供给中国证券业协会。
4、中国证券业协会汇总考评结果,并公布评定结果。
5、考评工作定期进行。
四、考评的组织工作
1、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考评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
2、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本办法公布后,将组织制定并公布《信誉主承销商信誉积分规则》,作为各考评主体进行考评的标准。
3、各考评主体应根据本办法和《信誉主承销商信誉积分规则》,制定各自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4、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组织对上述有关办法的修订。
五、考评的结果
1、对入选“信誉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证书。
2、“信誉主承销商”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取消其“信誉主承销商”称号。
3、信誉主承销商一经入选,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对信誉主承销商的发行承销业务给予优先受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涉及多方面利益的调整,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2011年是完成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三年任务的攻坚之年,也是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力争在体制机制综合改革等难点问题上取得突破,将为下一步改革打下坚实基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预期成效。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和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卫医管发〔2010〕20号),为加快公立医院改革步伐,提出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
  一、工作思路
  按照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坚持点面结合、远近兼顾、突出重点、边试边推,紧紧围绕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在全国实施一批看得准、见效快的公立医院改革政策措施,争取在人民群众得实惠和医务人员受鼓舞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同时,大力推动试点城市在“管办分开、政事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等重大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并加强指导,力争形成公立医院改革的基本路子。要把实施惠民便民措施和推进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建立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使之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二、开展重大体制机制综合改革试点
  (一)推进管办分开,深化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
  1.加强卫生行政部门全行业管理职责。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均由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强化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服务监管职能,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能力建设。完善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健全医疗服务标准、规范和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医疗服务行为、质量安全和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测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
  2.建立统一、高效、权责一致的政府办医体制。采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由其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负责公立医院的资产管理、财务监管、绩效考核和医院主要负责人的任用。
  (二)推进政事分开,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机制。
  1.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理事会、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职工代表大会等的职责,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公立医院理事会成员应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代表、政府办医机构代表、医院职工代表、服务对象代表、专家学者等。
  2.理顺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责权。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制定等权力由政府办医机构或理事会行使。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强化经营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人员聘用和内部收入分配。推行院务公开,推进民主管理。
  3.完善公立医院院长任用制度,探索公开招聘院长,在任用或招聘中突出专业化管理能力。加强院长管理能力培训,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按照国家政策指导建立院长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4.合理确定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制度。研究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逐步扩大考核结果公开范围,并将考核结果与院长任免、奖惩和医院财政补助、工作人员平均收入水平等挂钩。
  5.加强对公立医院履行功能定位和发展建设、投融资行为的监管,强化预算、收支、资产、成本核算与控制等财务管理的监管。探索建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内部和外部审计制度。
  (三)推进医药分开,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1.改革以药补医机制。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具体途径,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对公立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鼓励以收付费制度改革为切入点解决以药补医问题。
  2.研究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合理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政府出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植(介)入类医用耗材实行集中招标采购,以省(区、市)为单位逐步推开;加强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所有医疗机构都要采取适当方式公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研究制定改革医疗服务收费方式的指导意见,开展按病种等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探索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收费方式。
  3.落实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政府投入政策。
  (四)推进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不同经营性质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完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资产管理制度、财务与会计制度、治理机制和监督管理制度。规范不同性质医疗机构的转换程序。严格界定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按照经营性质规范管理。政府不得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三、推进公立医院服务体系建设发展
  (一)优化公立医院布局结构。
  1.研究制定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的指导意见,完善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研究制定全国不同类型地区医疗资源配置的指导标准,制定公立医院布局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各地区要在区域卫生规划、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框架下,制定公立医院设置与发展规划,确定公立医院的功能、种类、数量、规模和布局。
  2.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采取新建、改扩建、迁建、整合、转型等方式,优化配置公立医院资源。重点加强新区、郊区、卫星城区等区域和儿科、妇产、精神卫生、传染病防控、老年护理、康复等领域的医疗服务能力建设。
  3.推进公立中医(含民族医药)医院改革发展。完善公立中医医院服务体系,促进中医药进社区、进基层、进农村,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提高中医临床疗效。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研究制订有利于公立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经济政策。
  (二)优先建设发展县级医院。
  1.政府在每个县重点办好1所县级医院。在前两年工作基础上,中央今年再支持300所以上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标准化建设。人口数超过30万的县(市)2011年底前基本建成1所二级甲等以上的公立医院,使常见病、多发病、危急重症和部分疑难复杂疾病的诊治能够在县域内基本解决。
  2.深化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工作。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采取合作、托管、选派院长、团队支援等方式,提高县级医院的管理和服务能力。在全国推行城市三级医院向县级医院轮换派驻医生制度,每个县不少于1所医院,每所医院不少于5名医生。妥善解决城市医院派驻人员涉及的人员编制和补助问题。
  3.加强县级医院骨干人才培养。严格县级医院人员准入,新进入县级医院医务人员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组织未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新进临床医学本科毕业生进行3年规范化培训。鼓励经过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到县级医院就业,并为其长期在县级医院工作创造条件。健全继续教育制度,鼓励县级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多种形式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遴选6000名左右县级医院骨干医师或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到对口的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完善县级卫生人才职称评价标准,突出临床技能考核,淡化论文和外语要求。
  4.逐步推进县级医院综合改革。制定县级医院综合改革方案,在全国选择300所服务人口较多、基础较好的县级医院进行以人事管理和收入分配、绩效考核、优质护理服务、支付方式、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临床路径、推进信息化建设等为重点的综合改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试点范围,加大试点力度。
  (三)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
  1.总结各地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工作经验,研究制定指导性文件。
  2.加强县级医院对乡镇卫生院的支持。在全国20%的县(市)探索推进县乡纵向技术合作,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整体效率。在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和部分省定扶贫工作重点县实施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
  3.在城市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分工协作机制。采取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等多种形式,综合运用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调整、财政投入等政策,鼓励大医院医生到基层出诊,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格局。
  4.组建医疗小分队,为边远地区提供巡回医疗服务。
  (四)加快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
  1.研究建立全国统一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体系,为实现跨机构、跨区域、跨领域的医疗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共享利用奠定基础。
  2.统一规划,整合资源,逐步完善与区域卫生信息系统衔接、以电子病历建设和医院管理为重点的医院信息化网络,支持医院和医务人员以病人为中心提供协调、连贯、便捷的服务。同时,为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建立高效医疗服务监管制度提供技术支持。
  3.推动县级医院与城市三级医院开展远程医学活动,实现远程会诊、远程诊断、远程检查、远程教育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辐射作用。2011年完成边远地区500所县级医院与城市三级医院的远程会诊系统建设。
  四、在全国推行惠民便民措施
  (一)改进群众就医服务。
  1.普遍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全国所有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实行多种方式预约诊疗,社区转诊预约的优先诊治,到2011年底,社区转诊预约占门诊就诊量的比例达到20%,本地病人复诊预约率达到50%,其中口腔科、产前检查、术后病人复查等复诊预约率达到60%。
  2.优化医院门急诊环境和流程。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改善三级医院急诊设施和条件。开展错峰服务和分时段诊疗,简化就医手续,缩短群众等候时间。完善门诊信息管理平台,公开医疗服务信息,提供预约挂号、叫号、报告单打印等服务。
  3.广泛开展便民门诊服务。全国三级医院普遍开展双休日及节假日门诊,充实门诊力量,延长门诊时间。通过购买服务等措施,鼓励、支持三级医院医务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
  4.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全国三级医院全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50%的三级甲等医院优质护理服务覆盖50%以上的病房,40%的地(市)级二级医院和20%的县级二级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完善并落实专业护理人员编制、医疗服务价格和内部收入分配等支持政策。
  (二)实施控制医药费用的惠民措施。
  1.探索多种基本医疗保障付费方式改革,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探索由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公立医院通过谈判方式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严格考核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
  2.实现基本医疗保障费用直接结算。做好医院信息系统与基本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的对接,公立医院对统筹区域内的参保者只收取住院医药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其余部分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直接结算。明显降低参保病人预交金金额,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向医院拨付一定数额的周转金,并及时足额结算医疗保障费用。
  3.促进公立医院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广泛使用适宜技术。逐步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
  4.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法,推进一般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降低采购成本和采购价格。
  5.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实施成本核算与控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6.加强医药费用的监管控制。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医保基金保障能力、医药服务成本变化、医疗技术发展等情况综合确定本地区门诊和住院均次费用增长率、人次增长率、住院率、药品费用增长率和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医药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的诊疗行为监管。
  (三)加强医疗安全质量监管。
  1.研究制定适应基本医疗需求的临床路径,不断扩大实施医院和病种范围。到2011年底,制定下发的临床路径数量增加到300个,50%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和20%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实行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数分别不少于每家医院10个和5个。
  2.督促指导医院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严格依法执业,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质量。
  3.开展医疗安全质量控制评价工作,推进医院管理评价评审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安全质量专项检查治理活动。建立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认真解决患者投诉,提高群众满意度。
  五、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一)完善公立医院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
  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基本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实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完善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将医务人员的工资收入与医疗服务的数量、质量、技术难度、成本控制、群众满意度等挂钩,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提高临床一线护士和医师工资待遇水平。
  (二)合理确定公立医院人员编制。
  根据医院的功能定位、工作量和现有编制使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医务人员编制,研究解决护士不足和支援农村、基层人员编制问题。
  (三)营造良好的医疗执业环境。
  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严厉打击“医闹”行为,维护医院正常秩序。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大力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务人员的社会氛围。组织或支持制作一批反映医疗战线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的优秀影视文艺作品。
  (四)创造良好的职业发展条件。
  建立并贯彻落实全科医生和专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制度,完善培训模式和政策措施。建立100个规范化培训基地,招录1万人开展规范化培训。加强政策指导,支持医院以提高临床实践技能为核心开展医务人员岗位培训。加强三级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明显提高医务人员医疗服务水平和能力。
  (五)促进医务人员合理流动。
  完善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制订规范性文件,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将适用人员条件放宽到主治医师,增加多点执业的地点数量。鼓励公立医院执业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
  (六)弘扬崇高的职业操守。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医务人员人文素质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六、推进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一)细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措施。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抓紧清理和修订相关规章和办法,制定和完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满足群众的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
  (二)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出合理发展空间。
  1.各地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出合理空间,明确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人员、床位和资产总量的比例等发展指标。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2.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得超过本院医疗服务资源的10%。
  (三)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
  1.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应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鼓励采取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
  2.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
  (四)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1.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规范执业。严禁超诊疗范围服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发布行为。加强医疗安全质量的监督检查、审核和评估。
  2.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紧迫性,增强政治责任感,把这项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制定工作计划,分解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卫生部、国务院医改办是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牵头单位,要加强全国改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卫生部要整合内部力量,研究设立专门的临时性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机构。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强化支持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认真落实公立医院财政补助政策,积极支持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公立医院体制机制综合改革、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医院信息化建设。要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跟踪工作进展,积极制定完善有关配套政策。
  (三)积极宣传引导。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动员工作,使广大医务人员拥护改革,积极参与改革,发挥改革主力军作用。要广泛宣传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政策解读,使全社会理解、配合和支持改革,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营造良好环境。

安徽省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测绘的单位(包括从事地方测绘工作的军事测绘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全省测绘工作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实施国家关于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实施全省测绘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监督管理测绘产品质量;组织开展测绘科学研究和情报资料交流;管理全省测量标志和测绘资料、档案;提供测绘技术
服务等。
各地、市、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和中央驻皖机构指定的测绘业务归口单位,分别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测绘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测绘局的指导。

第二章 测绘技术管理
第四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测绘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持有省测绘局颁发的《测绘许可证》,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测绘作业。
第五条 下列范围的测绘业务由省测绘局负责管理:
(一)一、二、三、四等大地控制测量;
(二)比例尺1∶1000、测区面积6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1∶2000、测区面积12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1∶5000、测区面积4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1∶10000、测区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形测图;
(三)各种比例尺的航空摄影;
(四)涉外建设项目的测绘;
(五)地籍和境界线定界的测绘;
(六)编制出版各种地图,包括公开地图、内部地图、保密地图以及书刊插附地图等。
第六条 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测绘,必须执行国家标准,特殊地区可执行专业标准。实施测绘前要将技术设计书报省测绘局审批,测绘结束后,要报送技术总结。省测绘局对测绘成果成图组织抽样检验。
其他测绘项目执行专业测绘标准,具体业务由地、市、县测绘管理部门或测绘业务归口单位负责管理。
第七条 各测绘单位应向地、市测绘管理部门或测绘业务归口单位报送年度测绘计划、年终测绘统计报表和附图,由地、市测绘管理部门或测绘业务归口单位汇总后,报省测绘局备案。
第八条 重大测绘科研成果的鉴定、试点和推广,由各级测绘管理部门会同各级科委共同负责。

第三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九条 测绘部门设置的砚标、标石、指示桩等各类测量标志,属国家财产,所有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保护的义务。
第十条 全省各类测量标志实行归口、分级、包干管理,责任到人。水准点标志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城市和矿区内的测量标志由城建部门和矿山测绘单位负责管理;军事测绘部门负责管理分工范围内的测量标志;其余各类测量标志分别由各级测绘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各测量标志管理
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移动或损毁测量标志。因特殊情况需要拆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报省测绘局批准,并按规定补偿。
第十二条 禁止在可能损坏测量标志的范围内取土、取石、植树、挖塘、开河、放炮炸石,不准在点位上搭棚、架线、堆放物品和种植。
第十三条 测绘人员使用测量标志应持有《测绘许可证》或所在单位证明,并保证该测量标志完好无损。测量标志管理人员有权查验测量标志的使用证明和使用后的标志完好状况,有权制止、揭发擅自移动、损毁测量标志的行为。

第四章 测绘资料管理
第十四条 测绘资料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归口负责”的制度。属国家调拨的测绘资料,由省测绘局负责管理;各部门自行测制的测绘资料,由各部门自行管理;其余各类测绘资料,分别由各地、市、县测绘管理部门或测绘业务归口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使用省测绘局管理的各类资料,应持测绘管理部门或测绘业务归口单位的证明,向省测绘局申请提供;使用本地区或本系统管理的测绘资料,可直接向管理单位申请提供;跨地区、跨系统使用测绘资料,由双方测绘管理单位互相转介提供。
第十六条 提供测绘资料可适当收取费用,具体办法由省测绘局、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领取或借用测绘资料,应按资料的密级做好收发、交接和保管工作,不得擅自转借、复制。因特殊情况需要复制时,应经版权所有单位同意,并按资料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八条 凡未公开的测绘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向外提供,出售或在公开刊物、报纸上刊登,也不得摄影、复制。向国外提供测绘资料须报省测绘局批准,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机密资料应严格保管,严禁将机密资料带到公共场所和宿舍。
第二十条 经鉴定超过保管期限、失去使用价值的测绘资料,按规定经批准后,可以销毁。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测绘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一)保护测量标志和其他测绘设施成绩显著的;
(二)维护国家测绘法规,检举违法行为贡献突出的;
(三)在测绘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警告、责令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吊销《测绘许可证》的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一)未领取《测绘许可证》或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测绘作业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进行境界线定界测绘的;
(三)测绘作业单位成人员不按操作规程作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擅自复制、转让、出版测绘资料或泄露国家机密的;
(五)干涉测绘人员依法执行测绘任务,对制止或揭发破坏测量标志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盗窃、毁坏、擅自移动测量标志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民政府测绘局负责解释。




1986年9月29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