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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8:53:34  浏览:81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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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试行)

化工部


化学工业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试行)

1989年8月8日,化工部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执行“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总方针,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和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化学工业的实际情况,对贯彻实施产业政策,优化化学工业产业结构,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制定化工产业政策的必要性
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是加强宏观控制的重要措施。特别是在当前治理整顿过程中,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调整产品结构,努力增产能源、短线原材料和市场急需的产品,适当减少消耗短线原材料的加工工业产品,是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当前,化学工业产业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化工产品不能满足农业的需要。化工原材料工业发展缓慢,能力不足,而加工产业的能力过大,互不配套,造成各种化工原材料普遍紧缺,进口量增大,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化学工业内部产业组织结构小型分散,专业化水平低,有影响的大型企业集团少,竞争能力不强,特别是近几年来达不到最低规模的超小型企业发展十分迅速,造成与大企业争原料,产品质量差、消耗高、价格高、污染严重等问题,成为当前治理经济环境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新课题。
(三)化学工业的地区布局不够合理,各地又都要求自成体系,没有形成专业化分工的格局,造成各地区产业结构趋同现象,以致各地区特有的优势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四)科技开发力量薄弱,经费不足,科研成果难于转化为生产力。老企业工艺落后、设备陈旧、自动化水平低、规模较小,因而消耗较高,成本也高,急需更新换代。而科研成果难于推广,甚至出现边研究、边引进的现象,影响科研人员的积极性,造成化学工业技术进展缓慢,难以形成化学工业高技术产业群。
(五)在进出口政策上缺乏统一和协调。出口产品没有与国内需求进行宏观平衡,主要原材料一方面低价出口,一方面又高价进口:出口产品互相竞争压价,让外商从中牟利;技术进口上存在重复引进、盲目引进的现象。
上述现象说明,当前迫切需要根据国家统一制定的产业政策,结合化工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对各化工产业具体明确保什么、压什么,通过切实可行的产业政策进行诱导,使化学工业得到较快的发展,以适应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多方面的需要,已经成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当前化学工业内部的产业发展排序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结合化学工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具体化,按照重点支持发展和限制发展的分类,对化学工业各行业进行产业排序如下:
(一)重点支持的产业和产品
1.农用化工产业
磷矿、硫铁矿、钾矿(无证开采的除外)
磷肥,复合肥料和混合肥料,氮肥,钾肥,微量元素肥料,腐植酸肥料
高效低残留农药
饲料添加剂
农膜
农用橡胶、橡塑、塑料制品
2.原材料化工产业
纯碱
烧碱及氯产品
硫酸、浓硝酸
烯烃
甲醇及各种有机醇
无机盐
单质和工业气体
苯类、萘类产品
各种中间体
橡胶助剂
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单体及聚合物
感光材料和磁记录材料所需的原材料
3.精细化工产业
适销对路的涂料、染料
为高精尖工业配套的试剂
农药、染料、有机颜料、医药、香精、涂料、表面活性剂、食品添加剂以及功能高分子等精细化工用的中间体
电子用化学品
信息用化学口(包括适销对路的感光材料和磁记录材料)
建筑用化学品
硅氟材料
功能高分子材料
生物化学品
4.橡塑加工产业
子午线轮胎
大中型拖拉机轮胎
丁基内胎
新工艺炭黑
出口胶鞋、中高档运动鞋
难燃及高强力运输带
汽车工业配套用的高档橡胶制品
建筑工业用橡胶制品
废橡胶综合利用及轮胎翻新
(二)限制发展的
1.性能低下的一般加工产品
橡胶、塑料制品中一般性管、板、带及生活杂件
斜交轮胎(不包括工程胎和拖拉机轮胎)
低速摩托、轻骑车胎及棉帘线自行车胎
通用化学试剂
一般性涂料
2.能耗高、效益差的小型项目
新建以成品油为原料的10万吨以下乙烯
1万吨以下电石(电力有余,外送有困难的地区除外)
B104、B106中变触媒
2万吨(实物量)以下磷铵
1万吨以下合成氨
2万吨以下硫酸
3500吨以下硫酸法钛白粉
5000吨以下低档油漆(油脂漆类、天然树脂漆类、酚醛树脂漆类、沥青漆类)
9000吨以下烧碱
3万吨以下联碱
6万吨以下氨碱
500吨以下染料
1万吨以下炭黑(综合利用的除外)
2000吨 以下白炭黑(沉淀法)
7000吨以下重铬酸钠
3500吨以下蒽醌法双氧水
2500吨以下无水氟化氢
3000吨以下氟致冷剂
1000吨以下柠檬酸
国家定点之外的轮胎
3.土法上马、质量达不到标准或污染环境的产品
土法农药
土法磷肥
土法油漆
土法试剂
土法硫黄
土法橡胶加工
以上“土法”是指产品无一定结构成分,没有通过技术鉴定,没有产品技术标准,以及没有正常安全生产必须的厂房、设备和工艺操作标准,没有正常检测手段的小型工厂(工场)所生产的产品。
4.生产能力(生产线)过剩的产品
乳胶检查手套
解放鞋、网球鞋等热硫化胶鞋
PS版
各种感光材料涂布生产线
各种普通磁带和软磁盘的涂布及带盒、包装生产线
(三)当前限制生产,逐步达到禁止生产的
1.生产工艺落后,需要淘汰的生产方法
水银法烧碱
电解法双氧水
氰化钠法有机玻璃
2.消耗过高的产品
电耗高于3800度/吨的电石
钛矿消耗高于3吨/吨、硫酸消耗高于4.5吨/吨的硫酸法钛白粉
电耗高于17500度/吨的黄磷
烧碱消耗高于1250公斤/吨、硫酸消耗高于1150公斤/吨、硝酸消耗高于620公斤/吨的草酸
质次耗高的棉帘线轮胎
油耗在3吨/吨以上的硬质炭黑
3.其他产品
不具备正常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的企业生产的三角带、风扇带、O刑密封圈、胶管等橡胶制品
(四)进出口政策
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确定鼓励出口、进口和限制出口、进口的产品。
1.鼓励出口的有
轮胎、胶鞋、自行车胎
无机盐(硼化物除外)
化肥催化剂
国内自给有余的精细化工产品
2.限制出口的有
苯类
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ABS树脂
黄磷、磷酸、磷矿石
电石
二萘酚
铬盐、锶盐
硼酸、硼砂、硼化物
天青石、菱锶矿(这两种矿石禁止直接出口)
3.鼓励进口的有
生产农药和染料用的原料及中间体(国内能够生产且能满足需要的除外)
4.限制进口的有
各种电影胶片、民用彩色胶卷、相纸、PS版、各种冲洗套药、普通录音、录像磁带和软磁盘
工程轮胎、乘用车胎等

三、关于化学工业实施产业政策的几个问题
(一)在产业组织政策上,着重解决大中小型企业的关系问题。其主要原则是:
1.当前要突出解决化工企业的最低规模问题。一般来说,化工企业多属于装置型企业,技术要求较高,不宜发展小型企业。1980年以来,通过多次调整,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关停了一批效益差的小型企业。但是,近年来又出现了一批规模更小、生产条件更差的土磷肥、土农药、土油漆、土试剂、土法橡胶加工等,不仅效益差,而且质量低劣、浪费原料、污染环境,有的还以假充真,坑害消费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产业政策上明确规定各种化工企业的最低规模,不允许建设最低规模以下的化工企业,对于现已存在的最低规模以下的企业,要限期改造,进行调整,有的要坚决即期关停。
2.适当引导大中小型企业,各自向自己的经济规模发展。目前,国家计委正在组织各部门对主要产品的经济规模进行测算。主要化工产品的经济规模,将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讨论后,予以公布。在正式提出各种产品的经济规模之前,暂按下述推荐的经济规模进行调整。
根据我国当前的国情,氮肥企业的规模,大型要在年产合成氨30万吨以下;中型应为5万吨以上;小型应1.5万吨以上。磷肥和复合肥料企业的规模,大型应在年产纯养分15万吨以上(24万吨磷铵为16·7万吨),中型应为5万吨以上(包括15万吨重钙、12万吨磷铵和15万吨硝酸磷肥等),小型应为1万吨以上(包括3万吨和6万吨磷铵、5万吨普钙等)。
烧碱,大型企业要在年产烧碱(折100%)10万吨以上;中型应在5万吨左右;小型应在1万吨以上。
轮胎,大型100万套以上(生胶耗量2万吨以上);中型60万套以上(生胶耗量1万吨以上);小型30万套以上(生胶耗量0.5万吨以上)。
3.在化学工业各行业发展横向联合。按照产品的内在联系,组建大型企业集团,以充分发挥化学工业综合利用资源的优势。
(二)在地区布局政策上,打破各地区产业结构趋同的格局,发展各地优势产业,形成若干个专业化的化工发展区域。
化学工业的布局原则,一是要按照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合理安排,发挥各自的经济优势。二是必须充分发挥现有基地的作用。化学工业耗能大、用水多,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高。今后要充分发挥老基地的作用,在现有基础上选择能源、水源条件较好的地区,发展化学工业企业群体。三是化工基地建设有的要靠近原料产地,可以根据条件和统一规划,搞一些盐碱结合、矿肥结合、热电结合、磷电结合的企业。鼓励电石等高耗能产品由电力紧张的地区向电力富裕的地区转移。
(三)技术政策上,以消化吸收创新引进技术为突破口,以现有企业为基础,以技术改造为手段,逐步提高主要化工产品的技术和装备水平。
1.抓好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国产化这个突破口。重点抓好合成氨一条龙的42个项目、子午线轮胎一条龙的21个项目以及复合肥料(磷铵)、煤化工设备、离子膜烧碱、大型纯碱设备、密闭式电石炉、新工艺炭黑、聚氯乙烯糊状树脂、感光材料、新工艺胶鞋、彩电国产化配套原材料等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国产化工作。为了加快国产化的步伐,要着重解决好四个方面问题:一是各级领导和建设单位都要树立自力更生的思想,尽量采用国产设备; 二是设备制造单位要做到质量可靠,价格合理,交货及时;三是努力克服设计工作中存在的保守思想,提倡国内自行设计,并积极采用国产化设备;四是要打破技术封锁,积极为国产化“开绿灯”。
2.立足现有企业,大力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现有大中小型化工企业,都要用很大的精力去抓同本企业生产和发展有关的科技工作,集中可能集中的人力、财力、物力,瞄准一定的目标,加强技术开发工作,积极采用适度的先进技术。提倡工厂办科研所、室、组、加强同其他科研单位、设计单位、院校、企业等联合和交流。要逐步提高企业用于科研的经费比例,在近期应逐步达到企业销售额的1%以上。
3.在化学工业的原料路线上,目前应大力发展生产有机原料的石油化工,同时认真抓好煤化工的技术开发,为今后煤化工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为了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展石油化工,地方和国家都要积极筹集资金,用于建设有机化工原料的生产装置,以促进原材料化工产业的发展。
4.制定以调整产品结构为中心的各有关行业重点技术政策。
化肥行业。氮肥要以节能为重点,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催化剂,进一步降低合成氨吨氨能耗,到1995年,气头大型厂达到850万大卡,(35587800千焦),中型厂达到1350万大卡(56521800千焦),小型厂达到1400万大卡(58615200千焦)以下。磷肥要消化和功克大型磷肥和复合肥料装置关键设备的制造技术,提高国产化水平,进一步发展适合我国磷矿资源特点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搞好“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积极发展各种高效、多元、复合肥料,以及专用肥料和微量元素肥料,逐步提高磷钾肥在化肥总量中的比重。
农药行业。以调整产品结构为中心,大力加强科研开发和引进必要的技术,增加高效、低毒、安全的新品种、新剂型,特别是除草剂和杀菌剂,同时抓好农药中间体的配套生产,提高中间体的质量和生产水平。
氯碱行业。要逐步淘汰污染环境的水银法烧碱,有计划地发展金属阳极改性隔膜和离子膜烧碱;提高42%液碱的比重,发展72%以上的低浓度固碱,在氯产品中,增加有机氯产品的比重。
纯碱行业。要逐步增加重质纯碱,发展盐碱联合,综合利用氨碱废液废渣,大力降低产品能耗。
染料行业。要加强科研和新品种开发工作,充分利用国内科研成果,如三氧化硫磺化、加氢还原、相转移等,对现有生产装置进行技术改造,搞好“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不断提高染料的质量。逐步增加分散、活性等化纤用染料和出口创汇用染料。
涂料行业。增加醇酸树脂、氨基树脂、丙烯酸酯树脂、环氧树脂等高档漆以及浅色漆。
无机盐产品。要支持出口创汇和为彩电、轻工、纺织、建材等行业配套所需的无机盐产品的发展。
橡胶制品。要增加子午线轮胎、难燃及高强力运输带、新结构橡塑软管、新工艺、新花色品种中高档胶鞋、高档汽车和电子工业配件等。
精细化工产品。要加速饮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表面活性剂、纤维衍生物、功能高分子材料等新产品、新品种的应用技术开发。感光材料要加速开发高温、快速加工、多品种彩色胶片和X光胶片、印刷胶片等新品种,提高彩色民用胶卷和相纸的档次和应用技术。磁记录材料要加速开发高档录音、录像磁带和各种规格的软磁盘。
有机原料和合成材料。鼓励建设石油化工生产基地及焦油加工装置,大力增加有机原料型产品特别是芳烃类产品,有计划地发展新型合成材料,满足各行各业的要求。
(四)挖掘现有企业的潜力,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增加短缺产品的有效供给。
第一,狠抓节能降耗。化工生产节能降耗的主要指标是:近几年内每年平均比上年节约能源折合标准煤40万吨 以上,万元产值能耗每年比上年降低3%以上;主要化工产品原材料消耗指标低于上年;部考核的13项主要产品消耗指标稳定降低率达到70%以上。经过几年努力各化工企业主要产品的单位消耗达到1986年平均消耗水平以下。即
黄磷耗电15414度/吨以下;
硫酸耗硫铁矿979公斤/吨以下;
纯碱耗原盐(氨碱法)1600公斤/吨以下;
(联碱法)1230公斤/吨以下;
隔膜法烧碱耗原盐1621公斤/吨以下;
电石耗电3472度/吨以下;
聚氯乙烧耗电石1465公斤/吨以下。
第二,狠抓产品质量。提高产品质量的主要指标是:化工系统优质产品产值率达到40%以上;部考核的12项主要产品质量指标稳定提高率达到70%以上。完善产品技术标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坚决消灭无标生产现象。坚决实行“精料政策”,按照生产工艺要求,选用符合标准的原料和中间体,从根本上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大力推选全面质量管理,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继续完善和扩大部级质量监测中心,覆盖面要达到90%以上。
第三,广泛开展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大力发动群众提合理化建议,坚持小改小革。深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瞄准同行业先进水平和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组织职工开展比学赶帮超活动,大力开展增产节约运动,进一步挖掘企业潜力。
(五)密切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各项经济政策。
当前,国务院各经济综合部门正按照统一部署,制订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明确对各行业支持限制的具体经济综合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1.投资政策
对农用化学工业和原材料化学工业,要实行投资倾斜政策,在治理经济环境中重点予以保证,使化学工业投资占国家总投资的比例恢复到“三五”时期至“五五”时期的水平。
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农用化学工业,国家优先安排投资,包括将减少进口化肥节省的外汇,拿出一部分用于化肥、农药的建设。对原材料化学工业,逐步提高企业留利水平,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
实行差别利率。对农用化工产品贷款实行低息或免息的优惠政策。对限制发展的化工产品,适当提高贷款利息。
2.价格政策
针对农用化工产品价格结构不合理的问题,采取多种途径逐步解决:一是随着农产品价格的调整,适当提高化肥、农药产品的价格;二是用议价原料和电力生产的化肥、农药,国家不能财政补贴的,应按照国家政策和当地政府规定制定价格;三是企业要努力开展多种经营,生产相关产品,弥补农用化工产品的亏损。
对原材料型化工产品,应随着原料、燃料和动力价格的提高而及时相应调整价格。
对于限制发展的或市场过剩的化工产品,要及时采取降价政策。
3.税收政策
继续对小化肥和主要农药产品实行免征税金的政策。
目前,化工产品税负不合理,已经严重影响生产,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合理解决有关油漆、橡胶制品等化工产品的产品税问题。对于支持发展的农用化工产品、原材料化工产品等,应降低税负,而对限制发展的产品,楞适当提高税负。
4.进出口政策
一是对鼓励进口的产品降低关税。为了鼓励进口原料,尽量少进口加工产品,对于化工产品及其原料同时大量进口的,降低原料进口关税。43种农药原料及中间体的进口关税,已经海关总署批准,税率从20~25%减为6~9%。
二是对限制进口的产品提高关税。海关总署已经决定,提高彩色感光材料的进口关税,其他产品尚待研究后公布。
三是对限制出口的产品提高出口关税。经贸部已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聚乙烯、黄磷禁止出口;聚丙烯、ABS树脂、聚苯乙烯、甲苯、二甲苯、橡胶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不包括以产顶进)。其他产品出口尚等有关部门协调,提高出口关税,以保证国内需要。

四、搞好执行产业政策的信息反馈和检查监督
产业政策是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其制定权在中央,省、部级可以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政策。其他单位无权提出和制定产业政策,主要是抓好执行和实施工作。各级化工管理部门,都要抓好产业政策的实施、监督和信息反馈,着重做好下述工作。
(一)各级化工部门,都必须十分重视产业政策的执行工作。
第一,要解决认识问题,大力宣传国务院的《决定》和化工部的《实施办法》,把各级领导的思想统一到一心一意进行治理、整顿上来。
第二,要从大局出发,坚决执行产业政策。决不能对本地区、本单位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不执行。更不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第三,要强调纪律。各级化工部门要履行自己的职权,对下属单位加强检查(包括科研单位及企业的技术转让,也必须执行产业政策),及时推广认真执行产业政策的经验,对那些不顾大局、各行其是、干扰产业政策落实的行为及时作出必要的处理。
(二)各级化工部门,都要认真制定贯彻落实产业政策的各项措施,当前特别要抓好质量、标准和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化工产品许可证和新产品准产证的管理。对于已经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的产品,无证企业严禁生产。各级化工管理部门,都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合作,做到没有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的不发给营业执照。
二是加强对化工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标准的管理,认真取缔假劣化肥、农药等。坚持搞好每季度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制度,将抽查结果在报刊上刊登。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对一贯不重视产品质量,又不认真整改的企业及其领导干部要坚决实施“质量否决权”。对于假劣农药、化肥等产品的制造者,要认真、严厉地查处。各级化工管理部门,都要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下,抓住一些典型案例,一追到底,认真处理。
(三)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把产业政策层层落实到企业。
要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的机制,建立强有力的调控手段,进一步完善产业政策和相应的实施办法,克服生产建设中盲目发展和急于求成的倾向,通过执行产业政策,逐步建立完善的、科学的决策程序,保证化学工业长期、稳定地发展。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由化学工业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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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规审发[2005]35号



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旅客、承运人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发布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结合重庆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重庆市境内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客运站收费等级由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制定。

第四条 一、二级客运站收费等级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三级(含)以下客运站收费等级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按不高于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审批,报市价格和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客运站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

本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



第二章 车辆站务收费

第六条 客运代理费

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为便于结算,采取在客运票价中折扣代理费的办法。客运代理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

站级

收费等级

项 目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四级站

以下

A
B
A
B
A B
4.5%

客运代理费
9%
8.1%
7.2%
6.3%
5.4%
4.5%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规定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第七条 客车发班费

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的四级(含)以下汽车客运站,可以按班车核定的座位收取全程客运运费不超过3%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一、二、三级客运站不得收取发班费。

第八条 行包运输代理费

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可按行包运输收入的一

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其行包运输代理费率按不同站级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为15%,二级站为12%,三级站为8%,四级和简易站为5%。

第九条 车辆清洗费、清洁费

车站应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和内部清洁服务的,车站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清洗费和内部清洁费,20座及以上的可收取清洗费10元和内部清洁费3元;19座及以下的可收取清洗费5元和内部清洁费2元。

第十条 车辆停放费

车站停车场主要是为承运人和旅客服务的,原则上不得停放外来车辆。承运人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应班车除外),由客运站负责看管,达到一、二级站级标准的车站按以下标准计收车辆停放费,三级(含)以下客运站车辆停放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在不超过以下标准内审批:

时 间
收费标准(元/辆次)

室 内
室 外

四小时以内
4
2

白天
8
4

夜间
10
6


(注:夜间为20:00时至次日8:00时)。

主城区应班车停放1小时以内,非主城区停放1.5小时以内发车,不得收取停车费。

第十一条 延误发班费、脱班费

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而发生延误发班或脱班,客运站可向承运人收取班车延误发班费或脱班费。因客运站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的,客运站应向承运人支付延误发班费或脱班费。

(一)对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发生脱班的,客运站可视班车运距长短按每脱一个班次100元---300元向承运人收取班车脱班费,具体数额由客运站与承运人在班车进站协议中确定;发生延误班车发车的,客运站可按每延误一分钟5元向承运人收取班车延误费,延误费超过脱班费的按脱班处理。

(二)因客运站责任造成班车延误发车或脱班的,客运站应按对等原则向承运人支付班车延误发班费或脱班费。

(三)因承运方或车站的责任造成班车延误或脱班的,旅客的退票、转乘等一切善后事宜由车站负责。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运方和车站在分清责任后,由责任方支付。

(四)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延误发班或脱班,延误发班或脱班方提前2小时通知对方的,不支付延误发班费、脱班费。

第十二条 车辆安全检查服务

始发客运站应组织专门人员对进站营运车辆提供安全检查(以下简称安检),做好安检记录,对每趟出站班车须出示安检凭证,客运站签证出站。完成此项工作的客运站每月可向承运人计收50元/辆的安检服务费。



第三章 旅客站务费

第十三条 客运站具备一至三级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为旅客提供候车、信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等基本客运服务的,可按每人次出售的微机客票内向旅客计收旅客站务费(以下简称站务费)。站务费标准如下:

站级

收费等级

项 目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四级站

A
B
A
B
A B


旅客站务费
2.50
2.00
1.50
1.00
0.50
0.30


站务费作为构成票价的因素,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客运站售出的已含站务费的客运票价尾数不得收舍。

第十四条 班车运距在30公里以内的线路,已实行微机售票的客运站可收取每人次0.30元的旅客站务费,30公里以上的线路按第十三条规定的站务费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站不得收取站务费:

(一) 未实行人、车分流(人、车辆进出站口分设)的客运站。

(二) 车站候车室商业面积占整个候车室面积20%以上的客运站。

(三) 未实行微机售票的客运站。

(四) 只收取发班费的四级(含)以下的客运站。



第四章 车站服务收费

第十六条 补票手续费

对无票乘车但在出站时主动补票的旅客,客运站除补收自班车始发站至旅客到达站的票价外,应另外加收补票手续费1元。对出站时经检查发现无票或持无效客票乘车的旅客,客运站除需办理上述补票手续外,还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退票费

客运站办理退票向旅客收取退票费。由于客运站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应允许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费;开车后不办理退票。

退票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当次客运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0.5元按0.5元计算;

(二)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20%计收退票费,不足1元按1元计算;

(三)旅游客车开车1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算;

(四)旅游客车开车前1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

50%计收退票费,不足1.00元按1.00元计算。

(五)在汽车运行途中,旅客中止乘车不退票。

(六)由于乘客的原因,检(验)票后或超过发车时间的,

不办理退票;但由于站方责任造成脱班的,除全额退票外,车站应作好善后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八条 送票费

客运站按照旅客要求提供送票服务的,可按送票里程5公里以内每票3元,5公里以上每票5元向旅客收取送票费。

第十九条 行包变更手续费

旅客在行包起运前,要求取消或变更托运地点,客运站可按每票次2元核收行包变更手续费。

旅客要求中途停运的,不收行包变更手续费,不退行包运费。

第二十条 行包装卸费

客运站为旅客装卸行包,可按每件装或卸一次1元计收行包装卸费。单件行包重量超过30千克或行包体积超过0.12立方米的,行包装、卸费各加成50%计收。

第二十一条 行包保管费

行包到达站从行包提取通知发出或公告发布当日起计算,对超过3天提取行包的旅客,可按每件每天2元核收行包保管费。

行包保管费按件按每10千克每天为单位计收,不足10千克的按10千克计算。

第二十二条 小件物品寄存费

客运站对旅客寄存小件物品,按每件每天3元计收小件物品寄存费。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客运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对所有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各级客运站严禁对不同车型,不同档次的车辆按同一票价售票。一、二、三级客运站禁止在车上售票。旅客保险费必须坚持旅客自愿的原则,不得对旅客强制保险。

第二十四条 各级汽车客运站对通过站前广场及车站内临时停靠接送旅客的出租汽车及社会车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客运站,由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二十六条 客运站在售票总额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站运双方协定提取有关费用后,在十五日内余额部份应解交承运人。延误解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签订的协议向承运人按每天不超过余额部分的1%累计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发布前,我市有关汽车客运站收费的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交通部、国家计委发布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物价局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从 2005年5月31日起实施。



附件一

重庆市汽车客运站停车场标准



室内:

1.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停车楼(库)。出入口不少于二个。

2.设有自动防火监测预警装置和完善的消防设施。

3.有为停车场服务的配套设施,有完善的通气设施、照明设施、标志设施。

4.有专门的管理和值班用房,专业的现场管理人员,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24小时接待服务。

室外:

1.地面经混凝土硬化处理,有围墙封闭的露天停车场。场内有规范的停车线,设有双车道进出口。

2.有完善的消防完全设施。

3.有专门部门管理和专职现场管理人员,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24小时接待服务。


关于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从事技术承包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政府


关于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从事技术承包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政府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山西省委、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山西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国营小型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流动的暂行办法》,推动我省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农村技术承包的工作,现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从事农村技术承包的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要给予支持和鼓励。
农村技术承包是指各级工交建、农林水牧等行业的科研、设计单位,技术开发、交流、推广服务单位,大专院校,大中型厂矿企业和这些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中的部分科技人员,对县以下农村经济中的各种生产单位,农、林、牧、渔等开发项目以合同形式承包解决农业生产
和乡镇企业各种技术、管理问题的技术推广、技术转移和服务活动。
第二条 从事农村技术承包,可以采取调离、辞职、停薪留职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业余兼职或在职技术服务的形式。提倡各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有领导有组织地进行,也可以个人或合伙进行。
业余兼职应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进行。本岗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其业余兼职应当在八以进小时外行;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应当在保证全面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进行。业余兼职占用部分本职工作时间,或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
术资料的,应经单位同意。单位可以从他们的兼职收入中收取合理的费用。以单位名义进行承包或科技人员在职承包的,应在不影响部门或个人本职工作、确保国家指令性计划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进行。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组织科技人员从事农村技术承包的人员比例不限。地、市、县政府业务部门组织业务干部从事农村技术承包的,原则上地、市级不超过本部门业务干部的百分之四十,县级不超过百分之六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副科长(包括副乡长)以上职务的业务干部,不得在
现职岗位上从事农村技术承包。
第四条 农村技术承包的形式,应结合农业和乡镇企业生产的特点,可以采取单项、多项或综合性技术指导、技术服务,也可以采取技术转让、技术人股及合办、领办、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承包期一般不得低于一年。
第五条 从事农村技术承包,必须遵照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城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订技术承包合同,合同应明确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责、权、利,规定奖惩条目,实行指标承包,承包合同应进行公证。县级科技、农业、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或县科技服务中心可作承包合同的中介人,
负责牵线,协调、帮助、督促承包合同的完成。
第六条 允许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农村技术承包的活动中取得合理收入。凡以调离、辞职或业余兼职从事农村技术承包的收入全部归己。凡以停薪留职从事农村技术承包的收入大部分归己,交原单位的部分由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一般应为本人原工资额的百分之五十,最高不得超
过本人的原工资额,也可为承包合同净收入的百分之十至二十。凡以在职形式从事农村技术承包的,无论以单位名义或以个人名义进行的,本人可取得合同收入的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凡归本人的收入,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担应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余的百分之
五十至七十交单位并按规定的比例作为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第七条 离、退休人员到小型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进行技术服务或承包,可以取得合法收入,离退休费由原单位照发。在人才密集的单位中,自愿到乡镇企业和农村从事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批准,可以提前一至五年离退休。
第八条 物资部门、金融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生产资料供应、信贷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积极支持农村技术承包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农村技术承包合同报酬的兑现。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组织从事农村技术承包活动可以跨地区、跨部门进行。各级业务部门组织从事农村技术承包活动,只限在本部门所属的行政区域内进行,并应公开合同,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在行政机关人员富余的单位和部门,经批准后允许从机关划出一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组建独立核算的技术服务经营实体,实行企业管理,自负盈亏。
第十一条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的扶贫工作组可以参照本实施意见积极从事农村技术承包活动。



198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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