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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火车站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处罚当事人认定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8:37:04  浏览:86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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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火车站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处罚当事人认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火车站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处罚当事人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第179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火车站强制用户铁路运输延伸服务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主体认定问题的请示》(鄂工商文字[200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火车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火车站滥用其优势地位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时,强制客户接受其提供的铁路运输延伸服务,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据该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工商局《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233号),虽然火车站及其上级单位铁路分局、铁路局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但不影响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罚。本案中,火车站是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者,应当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

二00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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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85号


《无锡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毛小平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无锡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批准建设部颁发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主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区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的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计划用水、综合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鼓励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和使用再生水,提高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用水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节约用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工作,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用水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城市用水实行计划管理,厉行节约用水。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节约用水中长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城市节约用水中长期规划制定城市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根据国家和省定额用水标准,结合本市生产、生活用水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并定期考核用水定额执行情况。
第八条 对达到一定用水标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以下简称计划用水单位)实行用水计划指标管理。
计划用水单位由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城市供水资源与社会用水需求状况,定期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指标,由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根据城市节约用水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结合用水定额及生产工作计划核定。
第十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向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申请办理用水计划指标,并严格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用水。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向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城市用水建立统计分析制度。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用水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并于每月10日前向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报送月份用水情况统计表。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报送上月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量和相关用水资料。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应当会同市统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供水用水量和自备水源用水量等相关用水资料,定期对计划用水单位上报的用水情况统计表进行分析,及时了解用水计划指标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城市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应当与计划用水单位签订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协议书,对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部分,按照省有关规定加价收取费用。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分户安装计量水表,按户计量收费,不得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设备和产品,已经使用的应当及时更换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方案的审核和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节约用水工作。
用水单位应当采用节水型设施设备,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综合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积极开展供用水设施技术改造,加强供用水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降低水的漏失率。
第十八条 用水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市规定,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经测试不达标的,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达标。
第十九条 取用地下水资源必须严格按照省、市地下水年度开采计划开采。地下水取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地下水资源费,并向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财政拨款、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和地下水资源费等构成。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应用示范推广;
(二)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和管理;
(三)地下水资源调查规划和保护管理;
(四)对城市节约用水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活动中,用水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单位或者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办理用水计划指标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限期完成水平衡测试达标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计划用水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月份用水情况统计表,或者城市供水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计划用水单位用水量和相关用水资料的,由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设备和产品的,由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科技咨询机构资质评定暂行办法

湖南省科技咨询业协会


湖南省科技咨询机构资质评定暂行办法

湘科政字[2002]66号

2002年06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科技咨询机构的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科技咨询服务质量,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51令颁布的《湖南省科技咨询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咨询机构)是指系统运用现代科学知识、现代技术手段和现代分析方法,为国家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或者公民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并依法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
  第三条 凡本省区域内从事科技咨询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湖南省科技咨询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咨询协会)负责全省咨询机构资质评定及其管理工作。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依法对咨询机构资质评定及其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咨询机构资质评定内容包括资质等级和服务范围两部分。
  第六条 咨询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咨询协会评定的资质等级和确认的服务范围,才能承担与其资质等级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咨询业务。

  第二章 资质等级的评定

  第七条 咨询机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第八条 咨询机构取得资质等级,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咨询服务为主要业务;
  (三)具有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50%以上,其中注册科技咨询师不得少于2人;
  第九条 甲级咨询机构资质评定标准:
  (一)从事咨询服务五年,独立完成咨询项目10个以上,其中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项目4个以上,咨询成果有较高的水平,咨询建议被采纳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社会信誉好;
  (二)有4名以上注册科技咨询师,所需专业人员配备齐全,有能力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型咨询项目;
  (三)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实现了办公自动化,积累了较完整的专业技术资料,具有跟踪和处理国内外相关信息以及独立与国内外咨询机构进行合作的能力;
  (四)有完善的组织章程,管理科学规范,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建立健全;
  (五)注册资金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第十条 乙级咨询机构资质评定标准:
  (一)从事咨询服务三年以上,独立完成咨询项目8个以上,其中在省内有较大影响的项目3个以上,咨询质量好,咨询建议被采纳实施后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社会信誉较好;
 (二)有3名以上注册科技咨询师,所需的专业人员比较齐全;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较大的咨询项目;
  (三)有比较先进的技术装备,基本实现办公自动化,积累了一定的专业技术资料,具备查询相关专业信息的条件;
  (四)有完善的组织章程,管理规范,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
  (五)注册资金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年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第十一条 丙级咨询机构资质评定标准:
  (一)从事咨询服务一年以上,独立完成咨询项目2个以上,咨询质量较好;
  (二)有2名以上注册科技咨询师,所需专业人员基本齐全,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的咨询项目;
  (三)有满足咨询业务开展的技术设备,能采用较先进的技术和科学方法完成咨询任务;
  (四)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较完善;
  (五)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含5万元),年营业额在3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 国家已规定了行业资质认定标准的,按其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章 服务范围的评定

  第十三条 服务范围资质主要依据咨询机构的技术力量、技术水平和咨询业绩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 科技咨询机构的服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战略咨询;
  (二)管理咨询;
  (三)技术咨询;
  (四)工程咨询;
  (五)专业咨询。
  第十五条 战略咨询服务范围的评定,主要按照以下六个方面划分:
  (一)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研究;
  (二)地域国土开发、产业结构调整研究;
  (三)地域投入产出研究;
  (四)行业发展战略、技术经济论证和可行性研究;
  (五)政策研究;
  (六)专题决策咨询。
  第十六条 管理咨询服务范围的评定,主要按照以下十个方面划分:
  (一)企业发展战略咨询、战役咨询、战术咨询;
  (二)CI策划;
  (三)企业诊断、改革策划、决策咨询;
  (四)企业资本运作、资产重组;
  (五)经营手段、营销策略、市场策划、员工培训;
  (六)管理科学化;
  (七)达标认证咨询;
  (八)企业技术创新策划;
  (九)企业财务管理咨询;
  (十)资产(含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咨询和托管。
  第十七条 技术咨询服务范围的评定,主要按照以下七个方面划分:
  (一)技术项目可行性论证、分析评价;
  (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引进、应用咨询;
  (三)科技预测;
  (四)解决企业技术难题,提供技术服务;
  (五)技术信息服务,技术中介,专利代理;
  (六)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
  (七)专题技术调查与咨询。
  第十八条 工程咨询服务范围的评定,主要按照以下六个方面划分:
  (一)工程投资前期咨询———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
  (二)工程建设准备阶段咨询———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咨询;
  (三)工程实施阶段咨询———合同管理,施工监理,技术培训,竣工验收;
  (四)工程投产后咨询———建设项目后评估;
  (五)工程勘测;
  (六)涉外项目工程咨询。
  第十九条 专业咨询服务范围的评定,主要按照以下六个方面划分:
  (一)资产评估,企业资质评价;
  (二)专业人员培训;
  (三)政策、金融、商务、税务、会计、审计、司法、心理等专家咨询;
  (四)出国出境活动咨询;
  (五)生产要素市场信息;
  (六)技术经济诉讼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技术鉴定,工程纠纷技术鉴定,医学鉴定,银行高新技术贷款项目可行性咨询等。

  第四章 资质评定程序

  第二十条 咨询机构资质评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初审;
  (三)评定;
  (四)公告;
  (五)颁证。
  第二十一条 咨询机构申请资质评定,必须填写由省咨询协会统一印制的申请书,并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注册机关的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咨询机构章程;
  (三)法人代表简历表;
  (四)咨询人员登记表;
  (五)与申请资质等级和服务范围要求相对应的咨询案例;
  (六)固定资产清单;
  (七)当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八)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咨询机构资质申报工作在每年六月底以前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初审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 咨询机构资质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由市州咨询业协会进行初审。市州未成立咨询业协会的,由省咨询协会专业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申报材料的可靠性、有效性和规范性。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单位补正,让其完善;初审合格后,签署初审意见,连同咨询机构的申请材料于当年七月底以前报省咨询协会。
  第二十四条 省咨询协会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咨询机构的资质申请进行评定,并在二个月内完成评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咨询机构资质评定结果,在全省性的报刊、省咨询信息网站和《咨询通报》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在三十天内无异议的,省咨询协会报省科学技术厅备案后,由其颁发咨询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丙级资质等级咨询机构评定,由市州咨询业协会或省咨询协会专业委员会负责评定,报省咨询协会同意并颁发咨询资质等级证书。

  第五章 资质评定时效

  第二十七条 咨询机构资质评定每年进行一次。咨询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八条 取得资质等级的咨询机构,自颁证之日起,在一年内,不能提出升级、扩大服务范围的变更申请。
  第二十九条 咨询机构资质等级证书超过有效期的,必须办理延续手续。过期半年不办理延续手续的应自行失效。
  第三十条 办理延续手续,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近二年内注册单位对本机构年检结果的复印件;
  (二)咨询人员登记表;
  (三)两个以上咨询案例;
  (四)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取得资质等级的咨询机构,必须接受省咨询协会每年一次执业检查和每三年一次资质复评。
  第三十二条 新成立的咨询机构和从业时间短的咨询机构,因开展业务需要的,可以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咨询机构法人代表如有异动,必须到省咨询协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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