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关于组织申报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2014年度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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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组织申报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2014年度项目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关于组织申报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2014年度项目的通知
国科发基〔2013〕46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根据《国家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部署,科技部将在2014年继续组织实施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现将201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方向(附件1)印发你们,请根据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请按照科技基础性工作的定位和2014年度指南方向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要求见附件2。
2. 教育部和中国科学院报送分别不超过15项,农业部不超过5项,其他部门分别不超过3项。所有项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统一报送科技部,不受理个人申报。
3. 要科学合理地做好项目经费预算工作,各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和把关。严格按照项目实际经费需求如实编制预算,且申报经费不得超过各类项目的最高资助额度;按照预算科目逐一编制详细的预算说明,测算依据和标准要科学合理、详实充分,符合相关规定。
科技部将组织财务专家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专项评审,预算经费额度不符合实际需求、测算标准不合理或预算说明不详细导致无法进行经费评审的项目将不予以资助。
4. 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采取网络申报和文本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项目申请需要进行网络申报并寄送纸质项目申请书。具体网络申报流程和有关事项将于5月中旬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网站上(http://program.most.gov.cn)另行通知。
5. 纸质申请材料一式15份,须加盖项目牵头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并进行无线胶订。请于2013年6月10日前寄送至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同时以光盘形式报送电子版),逾期不予受理。
6. 联 系 人:张鹏,杨旭东,陈文君;
联系电话:010-58881462,58881541;
传 真:010-58881109。
附件:1.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201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方向
2.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申报要求
3.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申请书(格式)
科 技 部
2013年5月9日
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0]5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证券公司:
为了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今后将在新股发行中试行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规则
(一)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是指在新股发行时,将一定比例的新股由上网公开发行改为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投资者根据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购限量,自愿申购新股。
(二)投资者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是按招股说明书概要刊登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的上市流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和可转换债券市值的总和(不含其它品种的流通证券及未挂牌的可流通证券),其中包含已流通但被冻结的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三)投资者每持有上市流通证券市值10,000元限申购新股1,000股,申购新股的数量应为1,0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持有上市流通证券市值不足10,000元的部分,不赋予申购权;每一股票帐户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发行公司公开发行总量的千分之一;每一股票帐户只能申购一次,重复的申购视为无效申购。
投资者申购新股时,无需预先缴纳申购款,但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四)证券投资基金按现地有关规定优先配售新股后,不再按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配售新股。
(五)证券交易所负责确认投资者的有效申购,并对超额申购、重复申购等无效申购予以剔除。
(六)有效申购量确认后,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按投资者的实际申购量配售;
2、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按投资进的实际申购量配售后,余额按照承销协议由承销商包销;
3、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配售的总量时,证券交易所按1000股有效申购量配起一个号的规划,对有效申购量连续配号。主承销商组织摇号抽签,投资者中签字一个号配售新股1,000股。
(七)中签的投资者认购新股应缴纳的股款,由证券营业部直接从其资金帐户中扣缴。因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不能认购的新股,视同放弃认购,由主承销商包销,证书营业部或其它投资者不得代为认购。
二、操作程序
(一)T─2刊登招股书概要
发行公司披露新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发行公司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根据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统计各投资者持有本所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
(二)T─1刊登发行公告
说明按规定向证券投资基金优先配售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及上网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
(三)T+0自愿申购
投资者按照其可申购新股的数量,主自委托申购新股。
证券交易所确认有效申购,剔除无效申购,并按有效申购量连续配中号后,将配号结果传输给各证券营业部。
(四)T─1摇摇抽签
证券营业部在交易所的显著位置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
主承销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布中签率,并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组织摇号抽签。
证券交易所将只签号分别传递给签率,并在公安局机关的监督下组织缩员
(五)T+2公布中签结果
证券营业部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中签结果公告。
主承销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布抽签结果。
(六)T+3收缴股款
各证券营业部向中签投资者收取新股认购款,将股款集中划入证券交易所的指定帐户,并将投资者认购新股的明细数据报证券交易所。
(七)T+4交割
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并将募集资金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帐户投资者放弃认购的新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八)T+5划款
承销商将募集资金划入发行公司指定帐户。
三、附加说明
(一)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比例,目前暂定为向证券投资基金先配售后所余发行量的50%,今后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采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部分新股的办法发行股票时,向二级市场配售与上网公开发行应同时进行(流程见附件)。
(二)投资者同时持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证券的,分别计算市值;各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只根据持有本所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配售新股。
(三)证券交易所及其会员单位应抓紧做好技术准备及有关宣传工作,帮助投资者熟悉新的发行方式。要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在新股申购中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将依法查处。
(四)本通知自二月二十二日实施。
附件:新股同时向二级市场配售和上网公开发行的流程(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0年二月十三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
卫妇社发〔2009〕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人口计生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规范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我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fybjysqwss/cmsrsdocument/doc6295.doc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