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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02:48  浏览:97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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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的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适用财综〔2012〕68号通知,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和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营改增试点期间,适用财综〔2012〕9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可以不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宣传工作。
  四、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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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关于召开己内酰胺反倾销案倾销调查听证会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关于召开己内酰胺反倾销案倾销调查听证会的通知

商公平复局函[2010]第225号


有关利害关系方:

  2010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发布公告,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己内酰胺进行反倾销调查。为保证调查程序的公平、公正、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决定于11月4日在商务部举行己内酰胺反倾销案倾销调查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听证会为倾销裁定听证会,倾销裁定以外的其他事项不作为本次听证会的听证内容。

  二、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应填写《申请参加己内酰胺反倾销案倾销调查听证会登记表》(见附件),并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0日内(截止至2010年10月22日)将登记表提交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如果利害关系方未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递交申请,商务部有权拒绝其参加听证会,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

  三、申请在听证会上发言的利害关系方,应在提交上述登记表的同时,提交听证会发言书面概要和相关证据材料正式文本一式10份。听证会指定语言和文字为中文。

  四、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发言时间,将由商务部根据报名情况确定。

  五、本公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站上发布(http://gpj.mofcom.gov.cn)。《申请参加己内酰胺反倾销案倾销调查听证会登记表》可直接由网上下载。

  六、经商务部审查后确定的参加听证会的各利害关系方名单、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将在上述网站公布。

  商务部联系方式:
  联系人: 姜成森 杨利军 范江虹
  电话:(86)10-65198439、65198760、85093410
  传真:(86)10-8509340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邮编:100731)
  特此通知。

  附件:《申请参加己内酰胺反倾销案倾销调查听证会登记表》
http://gpj.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0/1286934175693.doc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云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云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厅《关于上报2002年云南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及有
关问题的请示》(云劳社〔2002〕12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从2002年7
月1日起,按月人均31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
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你省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
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缺口。

请你省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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