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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备案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1:43:43  浏览:94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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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备案的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备案的规定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4月29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章的监督,规范规章备案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沈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并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负责规章备案的组织、综合、协调等工作。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规章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 规章应当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将规章备案材料报送法工委。
规章备案材料包括:
(一)规章备案报告;
(二)规章;
(三)制定规章的法律、法规依据。
第五条 法工委收到规章备案材料后,对规章予以登记,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分工,送有关的工作机构审查。
对审查职责不明确的规章,由法工委审查。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两个以上工作机构对规章均有审查职责,发生争议的,由法工委协调解决。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就规章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违背的问题进行审查。
第八条 对需要修改或撤销的规章,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建议市政府自行改正或撤销;
(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定,予以撤销。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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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阳政办发[2000]83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泉市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运动员、教练员奖
励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二OOO年十二月六日


阳泉市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一、为进一步调动广大运动员、教练员积极投身训练,
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
平,争取在省级以上体育比赛中创造更加优异的成绩,为
阳泉人民和国家赢得更高荣誉,参考国家有关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体育系统各级体校所有竞技运
动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输送到省级以上训练单位继续
从事竞技训练并获优异成绩的运动员的启蒙教练员。
三、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
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工作。
四、运动员名次奖励标准分为省运会、城运会、全运
会、亚洲锦标赛、亚运会、世界锦标赛、奥运会七个档次,
每个档次奖励金额详见附表规定。
五、运动员超过或者打破各项目纪录应加计奖励金
额。运动员超过省级以上(含省级)各项目纪录并获奖励名
次的,按所获名次对应规定奖金的20%加计。运动员打
破省级以上(含省级)各项目纪录并获奖励名次的,按所获
名次对应规定奖金的50%加计。(省运会纪录为省成年组
纪录)
六、在省级以上比赛中(含省级),运动员获优异成
绩并享受省体育局加计省运金牌的优惠政策时,按加计金
牌的总数乘以省运会金牌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
七、教练员奖励标准:⒈教练员直接培训管理的运
动员取得优异成绩,教练员奖励标准与运动员相同。⒉
教练员选育的苗子,在一年之内(含一年)由上级训练单
位选准并在洲级以上比赛中(含洲级)获优异成绩,其教练
员可享受启蒙奖励,标准为对应奖金的10%。⒊教练员
经过一年以上培训输送到上级训练单位获优异成绩,可酌
情按运动员所获奖金的30--10%发给(从输送之日起三年
之内享受30%,5年之内享受20%,8年之内享受10%,
超过8年不享受)。
八、集体项目和团体(组)项目的运动员奖金按第四、
五条规定标准增加一倍并按实有参赛人数分发。此条规定
不适用于教练员。
九、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
法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由运动员所在训练单位
提出处理意见,经市体委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可酌情减发
奖金数额,直到取消奖励。
十、申报奖金的运动员、教练员须凭比赛组委会颁发
的成绩证书,经主管单位审核,由市体委统一上报市政府
审批,发放时间从运动会结束之日起计算,一般一个月之
内到位。
十一、我市输送到省级以上训练单位继续从事竞技训
练,并在洲级以上(含洲级)比赛中获优异成绩的运动员,
可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二、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三、本办法由市体委负责解释。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试行办法》等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试行办法》等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试行办法〉等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省 长 黄智权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2004年6月2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试行办法》和《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件)

┌──┬────────┬──────────┬────────────┐

│序号│ 规章名称 │ 令(文)号 │ 说 明 │

├──┼────────┼──────────┼────────────┤

│ │ │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

│ 1 │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省政府令第32号 │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

│ │理试行办法 │ │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不相│

│ │ │ │适应。 │

├──┼────────┼──────────┼────────────┤

│ 2 │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省政府令第45号 │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 │理办法 │ │运输条例》所代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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