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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工业和通信业2011年元旦 春节和“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2:28:15  浏览:86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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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工业和通信业2011年元旦 春节和“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切实做好工业和通信业2011年元旦 春节和“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民爆行政主管部门,部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

为切实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和“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形势整体稳定,现就加强节日和“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落实职责,切实加强对工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业安全生产指导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精神和2011年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关于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管理,督促工业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季节性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加强危险源监控,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全面加强节日和“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的安全检查,督促工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指导企业认真整改,支持企业实施安全技术改造。

二、强化对通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

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通信运营和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督促通信企业切实加强通信机房等关键部位的消防管理,杜绝火灾事故,同时做好网络、设备设施和线路巡查工作,及时排除故障隐患,确保生产安全和通信线路畅通。要进一步加大对通信建设工程单位的安全管理力度,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安全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

三、认真抓好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民爆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民爆生产企业均衡生产,节日和“两会”期间,原则上不安排生产,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生产的,必须经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要杜绝抢任务、突击生产等行为,对违反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要严厉打击和重点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以及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的行为。督促各民爆企业统筹做好停工安排、设备保养维护、危险品仓库安全保卫等工作,同时做好复产前的各项准备。

四、全力做好应急值守工作

各有关部门、部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要制定和完善节日和“两会”期间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落实机构和人员,配备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报告、救援、处置。要严格执行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随时掌握安全动态,及时协调处理出现的问题。部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要做好职工节日出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各高校要加强对宿舍、食堂、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防范触电、火灾等安全事故。

五、严格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节日和“两会”期间,各有关部门、部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要保障信息渠道畅通,对于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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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地矿部


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4年9月21日,地矿部

各省(区、市)地矿厅(局):
自国务院以第150号令发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来,全国各级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广泛开展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宣传、培训和贯彻落实工作,不少省(区、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已开始全面展开,有的已缴入国库。但是,在征收过程中,有些矿山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为维护国务院行政法规的严肃性,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特作如下通知:
一、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矿产资源补偿费属国有资产收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照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依法缴纳资源补偿费。
二、国务院以及地矿部没有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同意任何矿业行业实行全行业免缴或者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采矿权人开采符合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矿产资源,可以依法向征收机关申请免缴或者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审批机关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四、对于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拒缴、少缴或不按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违法行为,征收机关要按照该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希望各级征收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完成国务院赋予我们的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职责。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房产局等部门《南京市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房产局等部门《南京市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00一年九月一日 宁政发[2001]1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
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供应保障体系,解决本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精神和《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以下简称住房保障)是政府在住房领域履行社会保障职能,解决本市市区(不含江宁区)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一个重要措施,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对象)是指人均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含,2001年市区为人均月收入200元),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6个月(含)以上,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不含)以下,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

第四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为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制定有关办法、规定,组织全市市区的住房保障工作,指导协调各县(江宁区)的住房保障工作。各区民政局、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改办)具体负责区住房保障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 住房保障方式:
(一)保障对象经申请批准后,政府按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补助
20元的标准向保障对象计发房租补贴。其中无房的按8平方米全额计发,有房未达标准的按原住房面积与8平方米的差额计发。房租补贴原则上由区房改办通过银行支付给房屋出租人。经区房改办批准,也可直接发给保障对象。

(二)对一些特殊保障对象,经市房改办批准后,租住政府或单位建设、购置的廉租住房。

(三)保障对象现已承租的公有住房,一律视为廉租住房,仍按房改的有关规定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 住房保障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道解决,主要包括:
(一) 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增值资金;

(二) 市和区政府的专项划拨资金;

(三) 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住房保障资金由区房改办专户储存、专项管理,用于发放房租补贴、购置廉租住房。

市、区财政局和市房改办对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和发放细则另行制定。

第七条 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市取低生活保障标准连续满2年的,应当停发房租补贴,不再享受租金减免,退出廉租住房或提高租金标准。

第八条 住房保障对象的认定条件、住房面积及补贴标准等指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 享受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批;
(一)申请人持《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领导并如实填写《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委员会辖区内公告15天。公告无异议的,准予登记;对有异议的,在15个工作日内核查清楚,并答复是否准予登记。

(三)区民政局、区房改办分别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住房状况进行审核、确认。

(四)送市房改办审批。

(五)根据市房改办审批意见,区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确定补贴、减免和配租对象,并按顺序发放房租补贴,轮候配租。

有关申请表格及房租补贴协议(合同)由市房改办统一制订。

第十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如因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
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房租补贴、租金减免或廉租住房的,由区房改办停发房租补贴、收回廉租房或提高房屋租金。

第十一条 住房保障对象承租的廉租住房或由政府补贴租住的住房,不得自行转租,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拖欠房租,违反本规定的,由区房改办立即停止发放房租补贴,收回已发补贴或廉租住房。

第十二条 区民政局、区房改办或委托街道办事处每年对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的收入及住房情况进行一次审核。

第十三条 房产、房改、民政及街道等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江宁区和各县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决。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南 京 市 民 政 局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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