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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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9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周红波
2012年9月29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经对我市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清理或者修复;逾期不清理、修复,经催告仍不清理、修复的,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清理、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关于印发辽阳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辽阳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7〕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辽阳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一日
辽阳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加快辽阳老工业基地振兴步伐,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或200万美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新建项目。
第三条 市、县(市)区每年安排不低于1亿元资金作为产业发展基金。用于鼓励类投资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扶持。
第四条 市、县(市)区每年安排不低于1亿元资金作为科技发展基金。对鼓励类投资项目,自正式投产之日起2年内,给予新产品研发扶持。
第五条 工业投资项目涉企的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消防设施配套费除外)一律免收;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收取。
其他投资项目涉企的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消防设施配套费除外)按1/3收取,直至全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收取。
第六条 境外投资项目的验资费用,由所在县(市)区财政支付。
第七条 对从境外或域外引资成功的中介机构和中介人,按事前书面约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对鼓励类投资项目,市政府金融机构帮助协调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 实行投资项目审批全程代理制。从投资项目正式签约开始,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和投资项目所在县(市)区各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全部审批手续。
实行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制。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解决投资项目审批中的问题。
全部审批手续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实际报省审批天数除外)。
第十条 建立投资项目投诉受理协调机制。内资企业投诉由市民营企业
投诉中心负责,外资企业投诉由市外企投诉中心负责。一般投诉案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点疑难案件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招商引资政策同时废止。本规定试行期间与上级新颁布的政策法规不一致时,以上级政策法规为准。
关于《借款合同条例》适用范围问题的复函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借款合同条例》适用范围问题的复函
1988年8月1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你公司(88)湘保投字16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务院公报1985年第七号发布的《借款合同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以法律形式规定了订立、履行各类借款合同都要遵循的原则。
近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相继建立了一批信托投资公司(包括保险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未成立投资机构的保险公司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也可以按规定在计划额度内发放贷款。这些经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依据国家政策、法令和信贷计划发放贷款是合法的信贷活动。
因此,《借款合同条例》的各项规定,也应适用于所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在国家信贷计划范围内发放贷款时,与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等单位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