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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2:53:41  浏览:89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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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

宁政发[1989]1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有效地使用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由自治区和年征收超标排污费达到或超过15万元的市、县环境保护部门设立。

  行署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也可设立基金。

  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委托建设银行贷款。

  未设立基金的行署、市、县,其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仍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征收排污费暂行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基金来源和使用

第三条 各级基金的来源

(一)自治区级基金的来源:由行署、市环境保护部门向所在地中央部属、自治区区属重点排污单位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全部上缴自治区财政,其中的80%做为自治区级基金,由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在建设银行自治区分行设立基金专户,10%由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所在地的行署、市环境保护部门用于自身建设,10%由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用于自身建设;

  (二)行署、市级基金的来源:由行署、市环境保护部门向所在地市、县属重点排污单位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全部上缴当地财政,其中的80%做为行署、市级基金,由行署、市环境保护部门在当地建设银行设立基金专户,20%由行署、市环境保护部门用于自身建设;

  (三)县(市)级基金的来源:由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和私营企业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全部上缴当地财政,其中的80‰做为县(市)级基金,由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在当地建设银行设立基金专户,20%由县(市)环境保护部门用于自身建设;

  (四)行署、市、县历年征收重点排污单位的超标排污费的未用部分,按自治区、行署、市、县级基金的来源分别纳入各级基金;

  (五)基金的贷款利息、滞纳金和挪用贷款的罚息,除支付建设银行的手续费外,其余按基金来源分别纳入各级基金。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留用的自身建设资金,不得用于职工奖金、福利和集体福利,只能用于环境保护业务性支出,在支出前必须提出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条 基金的贷款对象为缴纳超标排污费的企业。

  第五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二)废气、废水、废渣的综合利用项目;

  (三)污染源治理示范工程;

  (四)为解决污染而实行并、转、迁企业的污染源治理设施;

  (五)跨地区、跨行业的污染源治理项目;

  (六)由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安排的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工程或项目。

  第六条 在基金的贷款对象和使用范围内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使用基金:

  (一)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

  (二)污染源治理项目通过可行性研究、经环境保护部门审定切实可行的;

  (三)自筹资金占污染源治理项目所需资金30%以上的;

  (四)具备偿还贷款能力的。

  第七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又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优先贷款:

  (一)限期治理的污染源项目;

  (二)污染严重、亟待治理的项目;

  (三)自筹资金占污染源治理项目所需资金60%以上的;

  (四)治理污染设施工艺先进,有显著环境效益的项目。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八条 基金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管理,会同财政部门下达贷款计划。财政部门根据贷款计划从解缴入库的超标排污费中按季拨入环境保护部门在建设银行设立的基金专户。

  第九条 申请贷款的企业应填写《污染源治理专项贷款申请表》,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按基金的管理权限,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企业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本行业实际情况,预审所属企业的贷款申请后,统一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使用基金,并按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各企业的贷款数额安排使用。

  第十条 贷款申请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贷款企业与建设银行签订协议。建设银行按双方协议发放贷款。

  建设银行应监督贷款的使用,催收本息,并按年度向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报送贷款发放、回收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贷款月利率一年期内为2.4‰,二年期内为2.7‰,三年期内为3.0‰。利息按季结清。

  第十二条 污染源治理项目竣工使用前,贷款企业必须向审批贷款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污染源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填写《污染源治理专项贷款项目竣工验收表》,由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对贷款企业豁免一定数额的贷款本金。豁免的数额不高于其历年纳入基金总额扣除历次豁免后的余额。 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豁免贷款,由环境保护部门发出《污染源治理专项贷款豁免通知单》,建设银行以此作为豁免贷款的会计凭证。

  第十三条 贷款除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予以豁免的部分外,可以用下列资金偿还:

  (一)自有资金:国营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集体企业的公积金、合作事业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等自留自用资金;

  (二)废气、废水、废渣综合利用项目所产产品的利润留成;

  (三)上级拨给的污染源治理资金。企业还款数额较大、全部驶用上款规定的资金还款确有困难的,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从项目投产使用之日起,可按贷款项目正式投产前一年度缴纳超标排污费的方式和数额逐年还贷,但从贷款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四条 贷款企业要求变更或者解除贷款协议,要报审批贷款的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及时通知建设银行。

  第十五条 贷款企业应当按期偿还贷款,结算本息。逾期未还的,建设银行应限期扣回,并按最高月利率3.0‰收取利息,同时按月利率1.5‰加收罚息。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第十六条 对在基金使用、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贷款企业挪用贷款的,建设银行可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按贷款最高月利率3.0‰收取利息,同时按月利率6.0‰加收罚息。对直接责任者及有关领导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在基金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污染源治理专项贷款申请表》、《污染源治理专项贷款项目竣工验收表》和《污染源治理专项贷款豁免通知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198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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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性病防治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性病防治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11月7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 防
第三章 疫情报告
第四章 控制与治疗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性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性病包括:
(一)艾滋病、淋病、梅毒;
(二)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
(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管理的其它性病。
第三条 性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性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性病防治规划,提供必要的条件,并组织实施。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性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卫生防疫机构(含性病防治机构,下同)及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按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性病防治工作。
卫生、公安、司法行政、民政、计划生育、财政、商业、工商、旅游、文化、教育、外事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性病防治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 防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性病危害性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 婚前检查、产前检查、献血员筛选、就业前体检及特定行业人员健康体检,应把性病列为检查内容。检查、检验项目由市(地、州)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八条 有关单位要加强旅店业、浴室、游泳池(馆)及公共娱乐等行业和场所的性病预防和治安管理。
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卖淫、嫖娼活动。
第九条 对性病患者(含病原携带者,下同),禁止从事易使性病传播的工作,禁止进入公共浴室和游泳池(馆)沐浴和游泳。
第十条 民政部门对男女一方患有性病未经治愈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一条 艾滋病、梅毒患者及血清阳性者禁止献血。
患艾滋病、梅毒的孕妇应中止妊娠。
第十二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特定人群进行相应的性病预防性体检和监测。
第十三条 入境人员要按国家规定出示艾滋病检疫证明,不能出示艾滋病检疫证明者,须到指定的性病防治机构接受艾滋病感染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卫生保健机构及医务工作者,在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防止性病医源性传播。

第三章 疫情报告
第十五条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本条例第二条第(一)项性病患者及疑似病人时,按下列时限报告:
(一)艾滋病,城镇于六小时内、农村于十二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所在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二)淋病、梅毒,城镇于十二小时内、农村于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第十六条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本条例第二条第(二)项性病患者时,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出性病报告卡。
第十七条 发现重大性病疫情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以最快的方式向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防疫机构,应立即派员进行现场调查,采取防制措施,同时报告上级业务部门和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性病疫情实行月、年报制度。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外公布全省性病疫情。

第四章 控制与治疗
第十九条 从事性病诊治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诊断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性病防治业务。
性病防治人员应正确对待性病患者,规范诊治,为患者保守秘密。
第二十条 性病患者或疑似性病患者,应及时到性病防治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一条 特定行业的性病患者应离岗治疗。艾滋病患者应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场所隔离治疗。
第二十二条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对拘留、羁押、收容的卖淫、嫖娼人员和吸毒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和治疗。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地、州)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禁止向社会宣传、张贴诊治性病的广告;禁止生产、经营、使用非标准的性病诊治试剂和药品。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在性病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百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一)入境人员不能出示艾滋病检疫证明,又拒绝接受检查的;
(二)卖淫、嫖娼和吸毒人员拒绝接受性病检查和治疗的;
(三)艾滋病患者拒绝隔离治疗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责任人处以五十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一)特定人群拒绝接受性病预防性体检的;
(二)性病患者及允许性病患者从事易使性病扩散工作或进入禁入场所活动的;
(三)不按规定报告性病疫情或擅自向外公布疫情的;
(四)接到重大疫情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造成性病医源性传播的;
(六)对性病患者发放结婚登记证的。
第二十七条 凡未经批准开展性病诊治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擅自宣传张贴诊治性病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凡生产、经营、使用非标准性病诊治试剂和药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性病防治监督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
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1月7日

卫生部关于加强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拨乱反正,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有了一定的恢复和发展。到1982年底,全国已建有市(地)级以上中医药研究院所45个,专职科研人员近7000名,在一些医学院校和医院还设有中医、中西医结合研究所(室、组),初步形成了中医、中
西医结合科研系统。
回顾30年来,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尽管走过了曲折的历程,但广大中医、“西学中”等科技人员坚持党的中医政策,为继承发扬祖国医药学遗产开展了大量的发掘研究工作,累计获国家和部级科研成果近三百项,省级已过千项。其中,有中医基础理论、医史文献研究;有名老
中医、民族医经验总结;有脏象、经络、针灸、针麻原理探讨;有扶正固本、活血化瘀等治则研究;有心脑血管疾病、感染性疾患、急腹症、骨折、肿瘤、宫外孕等的研究;有气功防治多种慢性疾病和中医药抗衰老的研究;有民间传统疗法和多种诊治手法的发掘整理;有中草药的栽培、引
种、加工、炮制、剂型改革以及实验研究等等。不仅范围逐步扩大,数量增加,而且水平不断提高,受到了中外医学界的重视。
卫生部在机构改革中加强了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的领导,明确了职责分工,将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划归中医司,制定了国家和卫生部在中医药方面的重点、攻关项目,拨出了一定比例的科研经费。
但总的说来,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在我国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中,还是一个薄弱环节,而且各个分科的发展很不平衡。中医科研机构普遍规模小、设备简陋,缺乏必要的物质保证;在科研队伍中,中医力量薄弱,青黄不接,没有形成梯队,不能在中医研究工作中起主导作用;科研选
题和思路方法缺少中医特色,尚未创出新路子,以致中医学术发展缓慢,不能适应中医事业发展的需要。
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目前突出的问题是缺乏中西医结合科研基地,西学中人员不能相对集中使用,他们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管理工作薄弱,缺乏统一规划,有些科研项目低水平重复。从科研设计到成果评价基本上是沿用西医的常规,没有形成中医、中西医结合的一套不同特点的科学管理办法及相应的职能机构。
当前的关键问题是对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对二者的概念和关系以及对开展这两项工作的方针、任务与指导思想不够明确,这是多年来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的问题之一。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在实事求是地总结正反经验的基础上,提出? 韵乱饧? 一、统一认识、明确指导思想
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是提高医疗效果和教学质量的基础,是关系到中医能否振兴、中西医结合能否发展的关键之一。这是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务必予以高度重视。
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的指导思想应该是: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原理,本着科技工作“要面向经济建设”的原则,保障人民健康,为四化建设服务。在具体研究工作中,特别在不同的机构里,在人员组成、课题内容等都应有不同的要求和侧重。中医科研应以继承发扬祖国医药学为目
标,中西医结合科研则应着重探索中、西医学之间的结合途径。
中医机构中的科研工作要遵循中医理论体系,以中医中药为研究对象,保持和发扬中医特色;采用传统的和现代的科学知识、方法和手段;以临床研究为主要任务,着重解决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急重症、发挥预防和护理等方面的特长;在提高中医药疗效上狠下功夫。同时加强发展中
医理论和文献的研究,不断探索疗效机理,逐步阐明中医理论的本质。民族医药研究工作也要按照各自的理论,总结临床经验,突出自身特长,使民族医药学得到尽快的继承发展。
中西医结合机构中的研究工作,要遵循中、西医两种理论体系,可着重探讨中医、西医的异同点,寻求中西医结合的途径,逐步形成中西医结合新的见解或理论。中西医结合工作只有在中医、西医各自发展的基础上才能逐步实现。当前的研究重点应放在中西医结合疗效高于单一中医或
西医治疗的疾病上,并紧密结合实验研究,探索疗效机理。
其它科研、教学机构中,也应鼓励和支持开展中医与中西医结合研究工作,形式可以多种多样。
《全国中医医院和高等中医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同样适用于中医科研单位。中医机构一定要保持和发扬中医特色,其内容大体是,在医疗、教学、科研工作中,要遵循中医理论体系,以继承发展中医药学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在疾病防治上,坚持整体观念和辨证论治原则。不断提高
中医学术水平、多出成果、快出人才,为发展我国医学科学事业,为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健康作出贡献。
中医研究机构要紧紧围绕中医科研这个中心进行工作,中医医疗、教学机构要将医、教、研任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全面规划,统筹安排。要搞好中医“西学中”和其它科技人员的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展多途径、多学科、多层次研究,为发展具有我国特点的医药卫生事业通力合
作。
二、中医、中西医结合近期的科研任务
1.中医、中西医结合各科临床研究
临床各科研究的项目很多,着眼点应放在提高疗效上。各地需组织力量以中医、中西医结合各科治疗疑、难、急、重症为重点展开研究,进行协作。
2.承担国家防病治病的重点项目
组织中医、中西医结合各种力量,对恶性肿瘤(选择肝癌、胃癌、食管癌、肺癌)、肝炎、心脑血管病、老年疾病等,采用传统综合疗法,寻求提高疗效的途径,集中优势,协同攻关。
3.中医理论的研究
为使中医“证”和“病”逐步规范化,目前拟对中医证和病进行研究。针灸针麻原理,经络、脾、肾本质和阴阳学说等科研项目要继续抓紧进行,力争早日出成果。
4.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工作
《卫生部1982~1990年中医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对《素问》、《灵枢经》、《难经》、《诸病源侯论》、《神农本草经》、《针灸甲乙经》、《伤寒论》、《金匮要略》、《中脏经》等12种古籍的整理研究,为卫生部重点科研项目,已下达各地。第二批200种整理任务也
已下达。在此基础上,将组织全国力量对全部中医古籍按类进行整理研究。民族医古籍的整理规划正在调查制订中。这是一项继往开来,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任务十分艰巨、工作量很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
5.关于名老中医、民族医临床经验的继承研究工作,各地陆续将其经验制成软件,输入电子计算机。这对完成抢救任务很有意义,但必须以疗效显著和独特专长为基础,因此编制前要开好论证会。对电子计算机在中医方面的应用研究要广开思路,如古籍整理、文献检索、疾病规范、
综合辨证等,使医理设计更科学、更严谨,加强研究深度,防止低水平重复。
民族医、草医和民间的秘、单、验方,是中国医药学伟大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继续发掘、整理、提高。民族医药学的继承发扬工作,主要由民族自治区和多民族省来进行,当前工作的重点是文献的搜集整理、名老民族医的经验总结和常见病、疑难急重症的有效疗法研究。民间草
医的经验和土、单、验方的调查、整理、汇编工作,首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进行,并在此基础上作全国性的筛选和整理,汇编成丛书出版。
以上是卫生部部分重点科研项目和拟列入国家攻关项目。各地区、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条件和优势,选择近期课题,并进一步制定长远规划。对民族医药的研究要给予足够重视,有关省、区要作出安排,并报部备案。
三、认真解决研究基地
中发(78)56号文件规定的六个中医科研基地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充实扩建。正在兴建的辽宁、湖北、陕西三个中医研究院,“六五”期间交付使用;建议天津、上海、四川三个基地列入“七五”规划,使它们逐步成为学科比较齐全、技术力量比较雄厚和具有现代仪器
设备,能有3至5百张床位的全国中医药研究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认真办好省级中医药研究院(所),调配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中医和基础学科人才,配备相应的科学仪器设备,设置300张左右床位,使之逐步成为本地区的中医药研究中心。有条件的市(地)要建立具有当
地优势的专科研究所,如针灸、推拿、气功、骨伤或民族医学专科研究所,并应有一定病床和相应的实验室。
各中医院校(系)以及省级中医医院应设立研究所或专题研究室,划定15%至20%科研病床,将名老中医的宝贵经验,纳入临床科研计划加以继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划出一至二所基础较好的综合医院,做为中西医结合医疗、教学、科研基地,1980年3月全国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会议提出了这个要求,1982年11月在石家庄召开的全国中西医结合和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科工作会议上又重申了这个问题,但有
些地区至今仍未明确,希望各地认真抓紧落实;具备条件的西医机构,亦应开展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并逐步创造条件建立研究室。
四、加速科技队伍建设
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人员既要有较深的中医理论基础又要掌握科研方法和手段,由于成才周期较长,必须尽快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速培养一支有较高水平的科技队伍,特别是要致力于培养一批具有真才实学和组织管理才能的学科带头人。
要搞好中医、中西医结合研究工作,首先必须学好中医,对现有科技队伍中没有系统学习过中医药知识的人员,除用其所长外,要有计划地补上这一课。根据中医科研队伍的现状,要补充中医科研骨干,并有计划地培养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中医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现代科学知识、方
法和手段的学习,以提高他们的科研水平和科学管理素质。通过扩大招收中医、中西医结合研究生,选录西医离职学习中医班学员和志愿学习中医、具有大专以上程度的其它学科人员,进行定向培训,作为科研的新生力量。调整充实各级各类科研人员,使其结构合理,逐步形成梯队;开展
院际合作、聘请客座人员、进行人才交流;与各类教学、研究、生产单位建立协作关系,借用科技力量,进行攻关。
五、进一步加强对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的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都要在党委领导下,把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作为发展我国医学科学具有战略意义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具体部署,经常督促指导,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应调整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处的职能和力量,使他们逐
步将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从规划到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认真切实地管起来。
要做好团结疏导工作,发扬学术民主,坚持“洋为中用、古为今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处理好各学科各学派关系,协调各种力量,使大家团结一致,不要用行政命令处理学术问题;学术团体要认真研究、贯彻执行卫生工作有关方针政策,开展学术活动,要讲求实效,
加强学会间、会员间和其它科技人员之间的联系与团结;要进一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妥善解决他们的定职、晋级、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问题,并要在政治上关心他们的进步,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要大力提倡共产主义思想、道德和风尚,鼓励治学严谨和埋头苦干的工作态度;要把
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人员中,热爱此项事业、有组织能力、年富力强、不谋私利的实干家,充实到中医、中西医结合各级科研机构的领导班子中去。
要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为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并要加强科学管理,使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发挥最大的效益。
要按照中医、中西医结合的路子摸索出适合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行之有效的科学管理办法。在卫生部医学科学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分别组织由中医、中西医结合专家组成的科学技术委员会,下设若干专题委员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充分体现同行评议的原则
;试行《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成果评定、奖励办法》和制定《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管理办法》。在明确方向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卫生部将制定“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长远规划和攻关项目”。每年进行一次课题论证、成果鉴定和评奖工作,并有计划地推广应用。有计划有领
导地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以扩大我国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影响。
鉴于对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的领导缺乏经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要进行一次检查并写出报告;卫生部拟定期召开交流会,及时总结经验,切实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注意培训管理干部,逐步形成一套独具特色、结合实际、严谨有效的管理机构和制度,为
开创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的新局面努力奋斗。




198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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