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将磷矿石纳入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46:15  浏览:90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将磷矿石纳入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关于将磷矿石纳入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公告

公告2008年第92号


为加强磷矿石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秩序,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磷矿石出口配额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磷矿石(海关税则号25101010,25101090,25102010,25102090)出口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2009年磷矿石出口配额总量为150万吨。

  二、从即日起,各地有磷矿石出口业绩(2006年-2008年)的企业可根据本公告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申报材料。

  三、根据本公告附件的规定,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材料报送商务部,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商务部根据地方初审意见和有关商协会的复核意见,审定并公布符合条件的磷矿石出口企业名单。

  四、根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8号)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公布的符合条件的磷矿石出口企业向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五、商务部负责本公告的解释。

  附件 2009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


  附件

2009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


  
  为鼓励利用中低品位磷矿资源,提高我国磷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保护环境,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现颁布2009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如下:

  一、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2006-2008年9月磷矿石出口量(含出口供货数量)年均达到20000吨以上;
  3、拥有磷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证;
  4、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
  5、建设有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30万吨/年中低品位磷矿浮选和重选选矿装置;
  6、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7、2008-2010年签有长期供货合同(合同期限1年以上);
  8、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新设立的磷矿石生产企业,商务部将根据其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条件予以审核考虑。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2006-2008年9月磷矿石出口量年均达到10000吨以上;
  3、出口企业须从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具备≥30万吨/年中低品位磷矿浮选和重选选矿装置的生产企业采购磷矿石;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为进一步规范磷矿石出口,国家将对磷矿石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配额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企业,一经核实,将收回其当年磷矿石出口配额、暂停直至取消其当年度出口配额申领资格。

  二、申领及审核程序
  
  各地具有磷矿石出口业绩(2006年-2008年9月)的企业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配额申领条件,对本地区申请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的企业材料进行初审,于2008年11月20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附企业相关材料),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商中国化学矿业协会对有关企业的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进行复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汇总建议,于2008年12月1日前汇总上报商务部(外贸司)。

  商务部根据商会、协会审核意见,对所有申报企业的情况进行审定,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对外公告。

  三、相关报送材料

  凡具有磷矿石出口业绩(2006年-2008年9月)的各地企业、中央管理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

  (二)矿山开采许可证(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矿长证书(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五)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当年污染物排放达标监测报告。

  (六)生产企业需提供2006-2008年9月磷矿石出口或供货量三年年均达到20000吨以上的相关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七)流通企业须需提供2006-2008年9月磷矿石出口或供货量达到三年年均达到10000吨以上的相关凭证或单据。包括从生产企业购货的凭证,购销合同,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

  (八)2008-2010年长协合同(复印件)。

  (九)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文化部、公安部、商业部、海关总署、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收购、出售、转录进口录音带、唱片的通知

文化部 公安部 商业部 等


文化部、公安部、商业部、海关总署、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收购、出售、转录进口录音带、唱片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商业部、海关总署、工商管理局



近年来从各种渠道流入的录音带、唱片等数量很多。据调查,这些录音带、唱片的内容十分庞杂,甚至发现有反动和色情的歌曲。这些歌曲,目前已在社会上、特别是在青年中广为流传,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严重的是我们有些地方的国营百货商店、电讯修理部门等单位,为了获取利润,公开或私下收购、出售、代客转录这类录音带、唱片。这种做法客观上起了使这类歌曲在社会上广为传播的媒介作用。
为了纠正这种现象并避免继续发生这类事情,现决定:
一、各地海关应严格把关,发现内容反动、淫荡、下流之类的录音带、唱片一律禁止进口。
二、对目前已经流入我国的上述这类录音带、唱片等,各地有关商业部门一律不准收购,严禁公开或私下出售、代客转录。对已收购的应由当地有关部门统一处理,不准继续出售。
三、对目前流散在群众中的这类录音带和唱片,各地宣传、文化部门应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教育群众不要私自转录、交换和购买。对内容反动和色情的应动员群众自动洗掉或销毁。
四、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通知所属影(剧)院、体育馆(场)、公园、展览会、商店、火车、轮船等公共场所不得播放此类录音、唱片。
五、各地商业、公安、宣传、文化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有权制止这类商品在市场上公开出售。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商店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上述商品外,还应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六、对私自贩卖这类商品,非法牟利的投机倒把分子,应坚决依法惩处。
七、请各省、市、自治区将此通知转发有关部门,并在群众中广为宣传。



1980年8月9日

2004年酱腌菜产品质量抽查合格率为71.7%

国家质量监局


2004年酱腌菜产品质量抽查合格率为71.7%



酱腌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产品质量监督司



酱腌菜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传统的菜肴,近年来由于蔬菜种类的繁多,加上各地饮食习惯、口味不同,酱腌菜在品种、口味方面各有不同的风味。有一些酱腌菜不仅畅销国内,而且还远销海外。

近期,国家质检总局对酱腌菜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北京、天津、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广东、四川、重庆等13个省市60家企业生产的60种产品,合格43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71.7%。

抽查结果表明:大中型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较好,小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较差,主要是生产条件、生产设备、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差距较大。

本次抽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本次抽查17种不合格的产品中,有1种产品的大肠菌群超标,高达430个/100g,高出标准约14倍(国家标准规定,酱腌菜产品中大肠菌群应≤30个/100g)。造成产品中大肠菌群超标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环境卫生和操作工人卫生意识差,手工操作多,产品受到人为污染。食用这样的产品容易导致肠道疾病。

二是部分食品添加剂超标。苯甲酸和山梨酸是化学合成的防腐剂。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对霉菌和酵母菌的繁殖起到抑制作用。要保证产品质量,主要还是应从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环境和人员卫生、包装和杀菌条件等方面加强管理和改进,控制细菌污染。

糖精钠和甜蜜素是无营养价值的化学合成甜味剂。特别是糖精钠,是我国限量使用的添加剂,过多食用对人体健康无益,国家不提倡使用。而且产品中过多使用甜味剂会影响产品口感。

此次抽查不合格的17种产品中,有16种产品是食品添加剂超标。其中有1种产品中苯甲酸和山梨酸分别为5.24g/kg和0.86g/kg,超过国家标准10倍和近1倍(防腐剂苯甲酸和山梨酸在酱腌菜产品中最大的使用量为0.5g/kg);有的产品中同时使用2种防腐剂或2种甜味剂,并均严重超标。其中有1种产品中糖精纳和甜蜜素分别为0.71g/kg和7.37g/kg。超过国家标准4.7倍和11倍(甜味剂糖精纳最大的使用量为0.15g/kg、甜蜜素为0.65g/kg)。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一是对国家标准不熟悉,添加防腐剂凭经验。主要是一些小型私营企业生产设备仍是使用大缸腌制,计量上无严格要求;二是个别企业从其他企业中购进半成品后再进行加工生产,半成品进厂未经严格把关,导致产品中的添加剂超标;三是为了节约成本,用甜味剂代替食糖。

三是食品标签标注不规范。有38种产品的标签不符合标准要求,占抽样产品的63.3%。主要表现在产品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剂而未在标签中标注。

针对本次抽查中反映出的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将责成地方质量技术部门,加大对不合格生产企业查处力度,加强对企业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企业经营者的质量、法律意识,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健全检验制度,严把食品质量关。同时公布一批抽查中较好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引导消费者正确选购,确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酱腌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部分质量较好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商标
产品名称
规格
生产日期

1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金山牌
乳黄瓜
375g/瓶
2003-11-17

2
扬州三和四美酱菜有限公司
(图案)
四美乳黄瓜
375g/瓶
2003-12-20

3
广东佳宝集团有限公司
佳宝
潮汕橄榄菜
210g/瓶
2003-12-24

4
福建大茂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图案)
大茂菜心
385g/瓶
2003-12-13

5
四川李记酱菜调味品有限公司
乐宝
娃娃菜
350g/瓶
2003-12-30

6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有限公司
乌江
榨菜(新一代健康食品)
70g/包
2003-12-10

7
济宁玉堂酱园有限责任公司
玉堂
金丝菜
360g/瓶
2003-12-31

8
海宁市龙桥蔬菜有限责任公司
阿高
阿高师傅榨菜条
158g/包
2003-12-27


注:排名不分前后。







酱腌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部分质量较差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商标
产品名称
规格
生产日期
主要不合格项目

1
沈阳绿叶食品有限公司
(图案)
咸罗卜
125g/包
2003-12-24
标签,甜蜜素,苯甲酸,大肠菌群

2
重庆佳仙味精厂
佳仙
下饭菜
60g/包
2003-12-17
标签,苯甲酸,山梨酸

3
安徽露仙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露仙
儿童乐乳瓜
150g/袋
2003-10-28
标签,甜蜜素,苯甲酸

4
安徽省泾县育才酱制品厂
太美
香辣萝卜条
360g/袋
2003-11-08
标签,糖精钠,苯甲酸


注:排名不分前后。



正确选购酱腌菜

酱菜是指以甜面酱或豆酱酱制而成的蔬菜制品;腌菜是指以食盐、酱油等经腌制而成的蔬菜。特别是不少外出旅游者,都喜欢带上一些酱腌菜,作为调剂口味的旅游方便食品。酱腌菜产品众多,消费者在购买时,可根据自己的喜爱口味选购。选购时注意以下几点:

1、要在正规的大型商场或超市中购买酱腌菜。大型商场对经销的产品一般进货把关好,经销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有保证。

2、选购大型企业或有品牌的企业生产的产品,这些企业管理规范,生产条件和设备好,产品质量稳定。

3、尽量购买预包装的酱腌菜产品,这样可避免产品在运输和销售时受到二次污染。选购散装酱腌菜时,也不要在产品质量无保证的摊点购买,同时应注意产品的色、香、味应正常,无杂质和霉变现象。

4、酱腌菜的包装不应有胀袋现象,汤汁清晰不浑浊,固形物无腐败的现象。如发现袋装产品已胀袋或瓶装产品瓶盖已凸起,有可能产品已有细菌侵入并繁殖发酵,不能食用。

5、购买近期生产的产品,包装产品一旦开封食用后,应尽快吃完,避免产品受到污染,发生变质。

6、相比之下,购买瓶装酱腌菜的质量比塑料袋包装要好,杀菌工艺和包装密封性好保质期长。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